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中)-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论文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中)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

胡建淼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无巧不成书。也许是天意,马伯里起诉麦迪逊这一棘手的案件恰恰回到了上一届国务卿、现在依然是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手上。在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的体制中,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严格区分、相互独立,无高低之分。在这体制的背后,有浓厚的党派之争。这个案件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不判决麦迪逊扣发委任状行为违法,不符合正义性;但若依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的撑腰,肯定不会执行。这不仅会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会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以及怎样审,成了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本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他,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作出了一个令后人拍案称奇的绝妙判决,为世人留下了一个经典判例。1803年2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4比0的票数(有两位大法官自行回避)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的裁决书。整个裁决书主要提出并回答了三个问题:

第一,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裁决书指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对他拒发委任状,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恰恰是侵犯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里首先确认了麦迪逊扣留马伯里委任状的违法性。

第二,原告马伯里的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关于这一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法治政府理所当然地应当为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否则就配不上“这个高尚的称号”。

受场地的限制,螺旋管圈水冷壁在组合及组合完成后,必然涉及到运输或吊装,且由于螺旋管圈水冷壁管屏的长度将近20m,管径小容易弯曲变形,因此吊装运输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了避免吊装点选用不妥、运输方法不对、钢丝绳选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管屏的变形、撞伤、划痕,需要制定相应的吊装运输方案,制作吊装运输专用支架防止吊装运输中的变形撞伤。

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原告提供法律救济,是否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补发给马伯里?这是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如果按照上述两个问题答案的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第三个问题的答案也将是肯定的,理所当然地就该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强制其发送被扣留的对马伯里的委任状。可是,马歇尔到此突然一转,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言下之意,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没有初审管辖权。马伯里应当到地方法院起诉,然后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不能一开始就起诉到最高法院。但控方申明,他们直接起诉到最高法院的法律依据是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针对这一点,马歇尔又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限。他最后说:“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照此,马伯里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耗时太久,他最终选择了撤诉。一场危机就这样烟消云散。

另外,改善燃烧炉的操作条件也能控制燃烧炉内有机硫的生成。无论从热力学还是动力学方面而言,在可能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燃烧炉温度有助于降低过程气中的有机硫含量;增加其在燃烧炉内的停留时间,也有助于反应向平衡方向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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