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选择的成本_帕累托论文

论制度选择的成本_帕累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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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体制选择的产生,既取决于原有体制不均衡所产生的选择契机,也取决于人们对新体制的预期与原有体制的比较。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为什么会选择相似、相近、甚至相反的经济发展道路,除了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体制基础和传统观念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经济体制的结构中优化资源配置的组织方式与制度安排的认识方面存有异义。这种认识上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选择成本决定的。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体制,特别是经济体制是一种有效的资源,它可以为人们提供有价值的服务。一方面体制使人类的经济交换行为在一系列共享的社会规范制约下成为稳定的和可预期的,从而减少了非规范经济行为中的不确定性及风险;另一方面体制作为一种交易各方共享的社会规范,促进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它使经济行为变成一种超越个体的集体行动,由此形成的规模经济和外部效果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体制是经济活动中交易各方共享的社会规模模式。一种体制得以制度化的形式出现,必然是交易各方共同选择的结果,这种共同选择根植于各方在这种体制选择中实现了各自成本投入——利益收益之间的均衡。我们知道,体制的价值在于它能为经济活动提供一种稳定的长期服务,凭借它,人们可以对经济活动产生长期的预期。因此,人们选择一种体制并使其在历史过程中延续成制度化,必然意味着人们不断地对其做长期的利益投入并对其抱以长期的收益预期。对于体制的接受者而言,由于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它在选择行为中的收益预期并非总是明确的和稳定的,其行为也并非总是理性的,有时甚至是盲从的。于是,当人们选择了一种体制安排而放弃了其他体制安排时,它所丧失的收益也许比想像的要大得多。由于这种放弃实际上是意味着可能带来更大的收益机会的丧失,因而这些机会的丧失也构成了人们对其所选择的体制安排的一种成本投入,也就是所谓的机会成本投入。

很明显,体制一旦以制度化的形式出现,就会成为一种公共产品,同其他产品一样,接受某一种体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或费用。这种成本对于完成体制选择过程是必不可少的。

当然,在阐明体制选择的成本问题时,我们还有必要指明是哪些因素制约着体制选择过程,从而引致这种选择成本的出现。从制度的层面来理解,这些制约因素主要包括:(1)技术因素。 由于某种技术的变迁,迫使经济体制发生变化,例如,由于机器大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复杂联系和复杂的信息处理过程,使得经济体制更适合于选择市场经济。(2)历史、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 体制选择是在已有基础上的选择,历史、文化和传统作为一种长期的固定投入,对于体制选择有着重大影响。马克思曾经研究了西欧和东方亚细亚社会的不同发展道路,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不同制约作用。(3 )利益与成本因素。社会经济体制的选择过程,是人们实现自己的目标函数的过程,是一个利益调整和利益分配的过程,各种利益关系的相互作用,又制约着体制选择与体制演进。与此同时,如果人们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故有的体制安排就会被创新。(4)外在压力。国家之间、 区域之间由于经济的发展可以产生某种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以及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的经济体制的示范效应,迫使有关国家、有关地区选择新的经济体制。

按照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来理解,体制选择可以分为诱致性和强制性。诱致性选择是人们在利益或效用的驱动下的自觉行动,它往往表现为从非正式的体制选择走向正式的体制选择过程。如我国改革初期安徽凤阳农村的承包制,经过政府认同形成了全国农村的承包制。强制性体制选择是在强迫性的压力下进行的体制选择过程,包括通过暴力进行体制创新,如马克思主义关于暴力革命的理论,就是通过战争、通过无产阶级政权的力量建立公有制及其经济运行体制;也包括在政府强制和法律引导下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如我们在改革中实行的大部分改革措施。与此相适应,体制选择过程事实上也就是体制创新过程,诱致性选择与强制性选择有着不同的成本,即诱致性体制创新的成本和强制性体制创新的成本。

其一,诱致性体制创新的成本。诱致性体制的选择是一个人或一群人,在获利机会的刺激下自发实施的体制创新过程,在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中,体制创新的成本包括搜寻方案、机会成本以及新制度安排的一切交易费用;在正式的制度创新的安排中,其成本除了搜寻、制订方案之外,最主要的成本是一致同意的谈判成本和“搭便车”。就谈判成本而言,团体越大、涉及的人数越多,谈判费用就越高。“搭便车”对于选择者来说等于为社会提供了无偿的绩效,使创新的报酬少于作为整体的报酬,例如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制,一旦承包这项制度安排取得成功,享受这种制度绩效的绝不仅仅是安徽凤阳的农民。

其二,强制性制度创新的成本。强制性的制度创新无疑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相当于社会与该制度覆盖的个体重新签订契约。从横的方面看,这种制度安排的成本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实践成本和摩擦成本,其中实践成本包括改革过程开始之后一切由体制决定的“信息不全”、“知识”不完全以及制度预期不稳定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而摩擦成本则是社会上某些利益集团对改革的抵触和反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纵的方面看,这种制度安排的成本主要包含:(1 )创新准备阶段的成本,包括接受、传递有关体制非均衡和创新潜在收益信息的费用、创新集团的组织费用、创新方案设计、比较和选择的费用。(2 )体制过渡阶段的成本,包括新的体制摩擦引起的费用、利益受损者对创新不合作与抵制而引起的费用。(3)新体制完善阶段成本, 包括确立保障新体制合法性的法律制度的费用,规范新体制组织及其运行方式的费用。

如果我们把体制选择与创新的成本内容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践联系起来,我们还会发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安排不是“帕累托”式的利益变迁,而是包含着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的渐进式变革,这种渐进式的变革可以通过利益补偿和合理的成本分布来缓解利益冲突。事实上,各种利益补偿的举措都是对原有利益分配法则的纠正与修改,合理地分布成本也是对体制接受者在预期收益上的调整。这种利益调整的引擎就是我们在体制选择过程中所招致的各种损失,诸如决策失误的损失、新旧体制之间异体排斥、摩擦所造成的损失及利益冲突所造成的损失。从体制跃迁的角度来看,这些损失也是维系新体制的创建生死攸关的成本,正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可能选择的改革形式。对决策失误的损失而言,由于种种原因,在体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若干的决策失误,例如(1)决策者信息不完全, 包括信息失真和残缺不全;(2)意识形态的刚性, 即在已有的意识形态的框架内设计已有的意识形态并不能容纳的改革决策,致使这样的决策因缺乏意识形态基础而步履维艰;(3)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掣肘;(4)决策者的个人偏好。这些决策失误可以引起体制创新的反复、引起不必要的震荡。对新旧体制之间异体排斥、摩擦所造成的损失而言,体制创新是以一种全新的体制代替旧体制,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体制,这一替代过程即使采取激进方式也不能根除过渡的过程,而涉及的只是这一过程的长短问题。在整个过渡时期,由于信号的扭曲,给不法之徒造成的空子,“寻租”现象,有关部门的举止失措,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加剧创新的成本。对利益冲突所造成的损失而言,强制性制度创新并非是一种帕累托式的利益调整,而是一个伴随着体制创新的利益非均衡调整过程,即使是通过体制创新“馅饼做得再大”,也仍然存在着如何分割的问题。抵制改革的首先是预期新体制的建立会使其利益受损者,其次是即使预期可以比现有的利益更大,但相对份额更小者。这些利益受损者的抵制,将会增大改革的难度,增加新的体制安排成本。当然,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形,当新体制因素逐步脱离对旧体制的依赖而不断壮大时,确实还存在由其改造或吞并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的可能性。由于这种改造或吞并是对与旧体制相联系的既得利益的否定,因而在既定政治秩序下一般难以公开、合法地进行,但它可以通过非法手段悄悄地进行。如有的论者把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比作是一场“悄悄的私有化革命”,其实是对国家利益的非法吞噬,是一种反效率的行为,也必然会加剧体制选择的社会成本。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由于人们在体制选择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尤其是机会成本),从而使其刚性化,因而从现存的制度安排向另一种可供选择制度安排的转换,便意味着要付出很高的变革成本,它意味着人们对传统制度安排所作出的成本投入将不再可能获得利益收益。因此,除非个人选择能从这种制度变革中获得收益,亦即变革收益超过变革成本,否则,社会公众就不会自觉自愿地接受和认同于这种制度变革。无论体制的跃迁采取诱致性的方式,还是采取强制性的方式,作为体制的接受者,社会成员总是根据各自的成本——收益比较来对制度创新做出不同的选择。

从考察体制选择的成本问题的角度看,体制创新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帕累托变革,其二是非帕累托变革。在帕累托变革之下,新的制度安排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机会,新的可能,它不仅能够使人们获得更大的利益收益,而且所有的人在此过程中都没有受到利益损失;在非帕累托变革这下,新的制度安排虽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机会,并可能使人们获得更大的利益收益,但所有这一切都是以现存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为前提的,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在这种制度变革中要受损,如果没有至少一个人的利益受损,其他人的利益就不可能通过新的制度安排而获得增进。由于帕累托变革所实现的资源最优配置并没有牵涉到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动,而且所有人都在这种制度变革中获得了利益增进,因此这种制度创新将能够较为顺利地进行。但现实生活中,帕累托最优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往往是大量的非帕累托变革。我们不得不承认,对传统制度安排做出大量成本投入的社会成员在非帕累托变革中,其利益要受到更多的损害,因为制度创新不仅为他们提供了新的利益增进的机会,而且更意味着他们对传统制度安排以往所做的长期成本投入及其收益预期将完全付诸东流。很显然,一旦体制跃迁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必然要招致他们的抵制,从而使体制创新难以顺利展开。

有的学者有这样一种认识,在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下,增量改革并不一定能使进一步改革的成本递减,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使改革的阻力更大。因为由于改革的“非帕累托变革”性质,体制增量导致收益增量这一事实至少表明与体制存量相联系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可能相对或绝对下降了。既得利益集团既可能从政府那里寻求保护,又可能要求政府限制新体制因素的成长,从而将改革阻力增大。我们知道,克服因增量改革的外部正效应所引起的搭便车现象是激励行为人参与增量改革的必要条件,如果全部增量收益通过再分配渠道对改革的失益者进行补偿,则增量改革的动力也就消失了。确实,通过增量改革,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地位的利益主体具有进入政治体系和增大自己谈判力量的愿望,但经济利益独立化能否导致政治力量的多元化,乃至引起政治秩序发生有助于推进存量市场化改革的变化,取决于由既定政治秩序决定的独立利益主体进入政治体系的成本和建立新体制的立法基础的难易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在分析以增量改革作为体制选择的社会成本时,还要考虑到产权制度的成本自身是有弹性的。不论增量改革的方案设计得如何周密,任何一项产权制度都有具体如何制定、设计、组织实施和变革的问题,不同的具体方法可以使制度自身的成本不同。即使把每一项产权制度独立存在时的成本缩小到最低限度,但只要社会经济体制不是一元的,我们在进行体制选择时,就无法逃避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个结构的问题。结构不同,制度选择的成本也就会有差别。因此,为了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具体操作时还不能把成本与结构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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