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业与现代农业发展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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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是指国家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兴办的、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相对于农业部门的独立产业部门,从总体来说,应属于第三产业范畴。

农业社会化最早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发展起来的。其含义是“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一个社会生产过程”(《列宁全集》第1卷,145页)。但是,“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个概念,是中国提出的。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以后,农村商品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开始产生了提供社会服务的要求,我国的经济理论工作者在研究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经验后,逐步意识到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性。由此,1983年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农业服务公司”,并开始提出“一体化服务”、“系列化服务”、“全程服务”、“社会服务”等说法,直到1985年初才明确使用了“社会化服务”这个概念。199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随后普遍沿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个提法。如果从长远来看,特别是着眼于农业现代化,有必要强调服务部门的产业化。作为独立产业,其中可以有不同层次、不同经济成分、不同业务性质的众多独立的经营单位,但其共同性的任务是向农业提供服务,形成一个产业群。为此,我们冠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业。”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意义与作用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没有发达的社会化服务业,就难以实现农业现代化

80年代初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这种承包是计划经济框架下进行的,农户承包的地块插花搭配,造成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地块零碎分散,经营效益较差。在发展农业生产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确实有许多事情是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起来不合算,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经营难以适应大市场的需要。适度规模经营问题已提到日程,种田能手和养殖专业户要想扩大经营规模,而自身能力有限,就迫切要求社会上有服务行业为其提供服务,使其无后顾之忧。分散的农户更企盼能有周到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其分担劳务,减轻风险。于是,80年代中期,在乡镇企业发达的苏南无锡县诞生了新型的民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它是对原有的国有涉农服务组织和供销合作社服务组织的补充,它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事实表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经营规模的扩大,各地各种形式的个人、合作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逐步形成专门从事为农业提供市场信息、金融信贷、生产资料、各种生产技术指导,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服务,以合同和协议等与服务对象联系在一起的服务行业,是第三产业在农村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柱之一。

(二)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本保障

农业社会化服务业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提供物质、装备、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基本保障。

1.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手段现代化的保障。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实现农业生产手段的机械化。实现农业机械化,不仅要有强大的农业机械工业和相应的农机科研机构为后盾,同时还要建立起相应的销售、维修、管理社会化的农机服务体系。为了适应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机事业发展的需要,农机管理工作逐步转向建立服务系统,不断增加服务项目,拓展服务领域,形成农机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机具维修、零配件及油料供应等系列服务。这样,在不改变家庭分散经营的情况下,达到整体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农业现代化程度。

2.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化的保障。科学技术是知识态的生产力,只有通过一系列的传递和转化,被亿万农民真正应用,才能最终变成现实的生产力,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是技术传输链条中关键的一环。建立包括县、乡、村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是普及科学知识、加强技术指导的有效手段,它可以把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迅速地传递到广大农民手中,为他们提供及时而又周到的技术服务,使其尽快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

3.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农业生产管理现代化的保障。农业生产管理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就农业经营管理服务来说,如帮助集体与经营者签订和履行各种承包合同;帮助指导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财务,进行会计核算及收益分配;发展合作经济内部集体资金融通,提供审计及审计咨询服务;通过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农村经济统计等,提供经济信息和经营管理服务;辅导、培训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帮助指导农户记帐核算等等。通过社会化服务,改进农业生产管理,在同量的农业资金、物资和人力的投入情况下,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经营规模适度,生产结构优化,增加农业产出,提高劳动生产率。

4.农业社会化服务是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保障。我国的国情是全国12亿人口有9亿在农村, 当前面临的一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二是提高广大农业劳动力素质。这两个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根据多年实践,剩余劳动力的主要出路应是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反映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发达国家第三产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0%~70%,发展中国家一般35%~40%,我国为27%,而在农村只有14%。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有一个大发展,就会大大增加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容量。同时,农业社会化服务业为农民提供各种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使农民成为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农民。无疑,这对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发展的历史经验

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业伴随着各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发展到趋于完善的过程。早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初,为将成千上万的个体农民纳入资本主义大生产的体系中来,就有了为农民提供社会服务的要求,因此,各国政府相继建立了相应组织,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商品经济在农业内部日臻完善,许多国家完成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这一时期产生的新的变化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农场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的商品率大大提高,农业生产中的社会分工更加细化,农民对外界的依赖性加强,农民需要更多的社会服务,才能完成整个生产过程。因之,众多的私人农业服务企业、组织应运而生,而且规模越来越大,向一体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同时,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减少各种中间环节的盘剥,相继联合起来,建立了自我服务组织,以合作社等形式开展多种服务。

纵观世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历程,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来逐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业,而不是照搬某一固定模式。但是,从总体上说,也有一些共同性的经验: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多元化趋势

英国早在18世纪就出现了一些以大学为核心的农业协会,为农民传授科学知识和新技术;二战后发展为一整套政府领导下的农业咨询推广体系,与此并行的还出现了农户自发组织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根据市场需要来指导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推广农作物和畜禽良种。德国农村合作社有130多年历史,从信贷服务开始, 兼营生产资料销售和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形成中央社、地区社直至8600个基层社的庞大网络;与此并存的还有官方的推广咨询体系,免费对农民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法国则由政府参与农业服务活动,主要包括提供农业信贷,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发展农业科学、推广和教育事业,组织和协调全国性农业服务活动;同时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和私人商业组织,也为农业提供各种服务。许多发展中国家汲取了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在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过程中,既注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依靠合作组织深入农村,还兼顾为私人工商业介入农业生产提供方便,多元化的趋势也是越来越明显。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业专业分工日趋明确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专业化程度较高。如德国的“农机环”是专业化很强的合作服务组织,由农民自发组织在农机应用方面开展社会服务活动;1989年全国已有178个这类组织,目前发展到280个以上,覆盖全国农业用地的40%以上,农民购置的农业机械,除自己使用外,还让其他社员使用,按马力大小、使用时间收费,统一核算。再如,荷兰的花卉业有完备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花农自发组织起合作社开展服务:(1)种花者以参加合作社的方式联合;(2 )合作社在主要产区设立拍卖市场;(3)鲜花清晨成交后,当天下行即用运货卡车、 飞机运往国外销售。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普遍重视技术服务

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化服务中都强调科学技术服务。如澳大利亚为保障农产品大量出口任务的完成,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主要由州政府、州农业部、农业研究所、农业院校和地方咨询站组成。其中:州政府负责技术推广任务,州农业部承担具体工作;农业院校和农业研究所从事应用研究,评价农业技术,预测农业生产及产品市场,研究成果提出后交给咨询站;咨询站直接面对农民,提供技术指导、资料、咨询服务,帮助农民进行技术决策,收集农民对有关生产技术和经营效果的反应。印度在全国各邦—州—区—分区都设有社区开发委员会,提供农业、畜牧业、合作社、村委会、教育、公共卫生、农村工程和农村工业的技术推广等服务;分区及村设有工作人员,政府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宽

各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在不断增加,已由单纯农业生产环节服务向产前生产资料供给、资金信贷和保险服务扩展,向产后农产品收购、运输、销售、加工、储藏以至产品广告服务扩展,形成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全程服务。日本农协分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种,前者侧重对生产、生活的多种事宜提供服务;后者则为某种特定产品的生产提供服务。两者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购销业务、信贷业务、保障业务、共同利用设施业务、农业经营指导业务、医疗保健业务、文化娱乐活动等。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存在大量专业化的私人企业和农工商综合企业:专业化企业,如农业机械公司、农业化学公司、种子公司等,提供由产品供应、田间作业到产后销售的专业服务;农工商一体化公司,则多在原料产地设厂,公司直接与附近农场主签订合同,为农场主提供生产生活服务;农场主负责部分产中环节的生产,农场成为公司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目前这类企业发展迅速,并向畜牧、渔业、果树、油料作物及谷物生产方面发展。此外,家庭服务业也是美国的一大特色,它主要通过推广人员与志愿服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为农村妇女提供家庭服务,使她们能够不断提高膳食结构、营养水平等方面的知识及自身素质。

三、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基本类型及其特点

我国从50年代起,就相继建立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的技术推广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多种服务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一大批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组织涌现出来,并且有不断向深度、广度发展的趋势。

(一)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基本类型

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基本结构是: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农民自办服务组织为补充。作为社会化服务业的基本类型有两大方面。

一是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服务组织。这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其中,村级服务组织一般是在原来的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基础上兴办的综合服务组织或专业服务队,主要形式有物资供应组、农技组、植保组、良种组、农机组、水电组等专业组,以及综合服务站、服务大院等,近年还兴起各种农民专业协会等。

1.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群众性的合作互助性质的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是在农村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这种社会化服务组织在80年代有长足进步,进入90年代继续保持着迅猛的发展势头。据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1993年末全国农村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协会145万个,其中以购销经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9.5万个,以产中作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4.9万个,以技术服务为主的13万余个。据145个县的典型调查,共有各种专业农协3007个,平均每个县有20.7个,共办各种服务实体401个,平均每个县有2.76个;协会共拥有固定资产25590万元,平均每个协会8.5万元,全年销售产品总额84365万元,平均每个协会28万元。这些农民专业协会中有59.7%是由村内专业农户组成的,24.4%是乡内跨村的组织,13.8%是县内跨乡的组织,1.7 %是省内跨县的组织,0.4%是全国性跨省组织。

2.农村供销合作社。全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现有职工460万人, 自有资金500多亿元,固定资产370亿元,年收购农副产品500~600亿元,加工农产品产值320亿元。 其销售额居全国四大流通渠道(国家商业系统、粮食系统、物资系统和供销合作社系统)之首。供销社在开展农村社会化服务领域做了大量工作,建立起以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运销等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体系,服务网点遍布农村,多达100万个。其中包括近年兴办的植物医院3万个,配肥配药站4.1万个, 咨询服务站3.5万个,其他服务网点10万个。1995 年初国务院决定将供销合作社系统从国营商业系统中脱离出来,直属国务院领导,与国有经济脱钩,最终改造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3.农村合作基金会。1991年底统计,全国已建立合作基金会的有1.8万个乡镇,约占乡镇总数的33%,有12万个村,约占村总数的16%;当年年末聚集资金99.9亿元,年内累计投放资金101.7亿元。 农村合作基金会不仅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服务,而且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本身的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例如,1990~1991 年, 合作基金会将73.3亿元资金投向农业生产,12.1亿元资金投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近年农业合作基金会又有进一步发展,初步形成从中央到乡一级的金融服务网络,对缓解农业生产资金的紧张状况,加速资金周转,以及配合技术推广工作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4.农村信用合作社。1990年统计,全国已有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共58200个,还建立了县(市)联社2296个;信用社职工达51.7 万人,共有股金79.36亿元,自有资金82.33亿元。随着信用社经营业务的开展,信用社的存、贷款金额达2144.94亿元和1413.01 亿元, 分别比1986年增加1.2倍和1.5倍;同期还转存银行772.48亿元,存人民银行特种款52.62亿元,共占年末资金运用总额的27.5%。 信用社由于积极参与宏观金融调控,直接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是专业经济技术部门的服务组织。包括农业、商业、物资、外贸、金融、科研和教育单位为农业直接或间接提供服务的机构,这是一支多部门、多领域的社会化服务大军,经过几十年建设,已成为系统完整、实力雄厚的骨干力量,它体现着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通过政府的干预和资助,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业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

1.农业部门技术服务组织。我国农业部门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初步形成官民结合的农业技术服务网络,全国现有农牧渔业各类技术、经济服务机构21.46万个(内含农业技术推广机构58176个、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11556个、水产技术推广机构2500个、 农机推广服务机构54000个、农业经营管理机构50000多个),其中省级327个、 地(市)级2445个、县级1.8万个、乡镇级18.9万个。有技术推广人员117万人,其中国家技术干部约占40%。

2.水利部门技术服务组织。由水利部门直属的或提供技术指导的服务组织,包括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县水利(水保)技术指导中心、区乡水利(水保)管理服务站、基层灌排试验站、村水利服务队等。其中县级专业技术服务组织1.8万个、37万人, 区乡水利(水保)服务机构3万个、50万人。

3.林业部门技术服务组织。包括区乡林业工作站、种苗站、病虫防治检疫站、林业科技推广站、木材购销站等。其中基层林业站3.5 万多个、12万余人,尚未建站的乡镇林业员2万余人;600多个县建立了种苗管理机构(2300个苗圃、700多处良种基地、100多处采种基地);省、地、县森林病虫防疫所1898个、11万人;测报站点5000个;县级以上林业技术推广站1335个、1.95万人。

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所属服务组织。近年来各级农业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纷纷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农业技术集团承包、农业技术指导、农业技术培训等服务。据国家科委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各类技术经济承包集团6000多个,承包大田粮食作物34999.5万亩, 经济作物4999.5万亩;1100多个县配有科技副县长,2 万多个乡配有科技副乡长。

(二)不同地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特点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东、中、西部三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其服务组织数量、服务范围、服务水平均呈现梯度变化,即东部>中部>西部。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274 个固定观察村点的调查结果,1990年农业9个生产环节的综合服务率,东部地区为80.5%、中部为72.3%、 西部为65.8%。从总体来看,三个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特点是:东部地区:乡镇企业发达,有能力为农业生产提供较多的资金支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雄厚,与经济技术部门的联系较密切,服务方式灵活,能够根据农民需要提供系列化、综合化服务。中部地区:与农业发展状况相一致,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程度,也是介于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其农业社会化服务虽有了一定发展,但不完善,基本可以提供产前、产中服务,但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要求的产后服务还待加强。西部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处于起步阶段,乡村集体经济力量薄弱,服务多依靠农民的自我组织,且服务内容集中在产中环节,服务单一。

四、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建设的目标与途径

(一)基本目标

首先,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它最主要的目标是确保我国国民经济特别是农业发展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并为21世纪中叶国民经济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奠定基础。同时,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应成为体系完整、类型多样,服务周到,从属于整个第三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要坚持不断地、系统地、周到地为满足农业和农民提出的各种需求创造条件,努力服务好。服务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农业生产力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因此要把农户不擅长或不方便、不合算的经营环节分离出来,由专业化服务业承担,使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变成整个社会生产链条上的一个环节,纳入社会大生产的协作体系中,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业要扶植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培育、发展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关的各个市场,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等,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市场化,并使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从不规范到规范、从无序到有序,做到农业资源由市场调节而高效优化配置,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和服务人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和活力,从而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性循环和自我发展。

除上述总的发展目标外,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都有其自身的具体发展目标。因为我国社会化服务业是一个所有制、经营方式各异的多元混合体,需要进一步加以分解和区别对待。

(二)发展途径

中国以往的涉农服务多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的色彩,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后,服务业经过十多年的嬗变,已初步形成全民、集体、企业、个体和民间合作互助组织一齐上的多元化模式,并且由无偿服务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有偿服务为主。今后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走向市场化、合作化和产业化的发展道路。

1.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它们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以商品经济发展形成的专业化分工为基础,大多数服务组织一开始就以企业经营的面貌出现。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发展不能期望国家大量的无偿投入,只能依靠市场机制求得自身的发展,实质上就是使农业社会化服务面向市场,实行灵活的服务价格制度,运行机制活了,服务才能真正搞活起来。

2.农业社会化服务要走合作互助的道路。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拉大,农业成为弱质、低效率产业,农业资源配置非农倾向严重,因此,对农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给予扶持是必要的。但这仅是发展的外部条件,关键在于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实现对农业多领域、多方面自我服务,并对外部服务进行有效的吸纳和监督,发挥合作经济具有自助、自救、自我发展和自我教育的多重功能,不仅仅满足于农业的服务需求,而且有助于打破市场中出现的垄断、盘剥,促使涉农组织考虑农民的利益,并与其组成利益共同体。

3.农业社会化服务要逐步形成产业化。当前我国农业社会服务业已由过去单一行政色彩的支农,发展成为多路农业服务大军并立的状态。据粗略估算,县、乡、村三级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业的,包括乡村集体服务组织、农机、运输、购销等服务专业户,县乡两级供销社和信用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以及水利、气象等服务单位,总计约有3000多万人。到下世纪初,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有可能使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就业容量再扩充一倍多,即达到7000万人左右。事实表明,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是仅次于乡镇企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又一重要转移渠道。为此,要根据农业生产专业化的要求,因势利导地加快社会分工,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产业积极创造条件。

4.农业社会化服务最终要走上企业化道路。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可以预见到的将来,仍难以摆脱长期积淀的支农、补农的公益型色彩,但是,最终在经营方式上势必要推行企业化经营,这是与产业化紧密相联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下的客观规律和大势所趋。因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既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新兴产业,必然要求主要依靠自身的运转求得生存和发展。实行企业经营是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可靠途径,这就意味着开展服务活动,不仅要收回服务劳动的成本,而且还必须再获取最低限度的利润,以保证服务业自身的发展和服务人员待遇的改善。

五、对建设有中国特色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政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产权关系

当前,在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很多地区鼓励行政、技术人员走出大院,兴办为农业服务的实体,这无疑给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政府机关支持兴办服务农业的经济实体也带来了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问题。这是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温床,也影响着广大干部服务农业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当务之急是将涉农服务实体与行政部门彻底脱钩,使其独立自主经营,这是保证社会化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提高服务水平,增加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技术含量

随着农业生产力不断发展,对农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内容也要求相应提高。农户对于服务需求最初集中在生产资料的供应方面,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出的农副产品超过了农户自身的消费量,就要进入市场或转入加工,因此,流通、贮运和加工等产后服务业应运而生。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对现代科学技术的依靠越来越多,这样,产中的农业技术服务也要求提高。这种服务要求高、难度大,因此,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搞好劳务、物资、资金等项服务的基础上,强化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技术含量,是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

(三)鼓励农民办合作服务组织,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群众性基础

农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自我组成各种形式的服务型合作组织,植根于广大农民的沃土中,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必将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中坚力量。尽管初期阶段实力不强,约束力也没有国家支持的涉农企事业单位那么强,但这只是合作经济发展必然经历的早期阶段,作为政府宏观管理,一方面要支持这些农民办的合作服务组织,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创造一个有助其成长的外部环境条件;另一方面农业主管部门也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统筹安排,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使其成为有较好层次结构和相对稳定的一支农业服务生力军。

(四)乡镇企业介入农业服务,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产业化进程

农业社会化服务业从一开始就与乡镇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然而,乡镇企业毕竟是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的主要目的,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所谓吸纳乡镇企业进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其含义在于使乡镇企业通过利益机制更多地介入农业服务,更多地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业,而不是将乡镇企业异化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实际上这与农工商一体化的提法有相似之外,有利于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进程。

(五)国家制定优惠政策,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

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相当复杂,除了生产技术服务外,还涉及到农用物质、资金服务,农副产品贮运、加工和流通服务,这些方面大多是有偿服务,有些是保本经营,只获微利。在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一些扶持政策,但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各地在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有的认为既然农业社会化服务也进入市场,那么在市场竞争中应是一律平等,不应再有什么优惠政策,以至取消了原有的优惠政策,使部分涉农经营服务单位遇到极大困难。其实农业社会化服务业虽然属于第三产业,但与利润丰厚的旅店、饭馆等服务业不能同日而语。从总体来说,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比较效益低,涉农服务单位的服务对象是收入不高的农民,因此,国家应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稳定、健康地发展。

(六)各行各业积极参与,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业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本保障

现代农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仅离不开对外开放,包括对世界各国加强交往,而且在社会化意义上,农业与社会上非农、涉农产业必须密切联系和沟通。同样,农业社会服务业作为产业也应是开放系统,要与各行各业加强联系和沟通,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的建设过程中,实行放开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的灵活政策,凡有意为农业服务的各种所有制的组织和企业,都可以参与进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百花齐放”的局面,在平等竞争中求发展。一方面对于农民自办或联办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要一视同仁,对金融、物资供应、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诸方面“插足”进来的一些农业服务组织也要给予扶持,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服务对象——广大农民的利益,使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真正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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