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收、预付、应付和预收项目的审计和处理_其他应收款论文

对应收、预付、应付和预收项目的审计和处理_其他应收款论文

应收、预付、应付、预收项目的审计和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项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中的审计程序,都是假定上述几个债权债务项目的真实性不存在问题,只是针对在核算和列报时内容安排不当而导致错报的审计。

一、核算规范性的审查

(一)审查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

1.上述六个项目,基本上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属于结算业务形成的债权债务。所谓结算业务,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因购销商品或者提供、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往来挂账。这一大类业务在科目命名上多以“账款”表示,即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另一类是除结算业务及其他已专设科目核算的债权债务以外的事项形成的债权债务,称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此外,除上述几个科目外,业务往来中还有应收票据、应付票据会计科目及报表项目,这是专门核算商业汇票的往来科目(项目)。其核算内容也基本上属于结算业务,因其核算和列报都较简单,错报概率很小,因此本文以下不作讨论。

2.对结算业务的往来科目,又应该按“卖”和“买”分别设置两类科目进行核算:(1)应收、预收带“收”字的“账款”,核算“卖”的业务往来,即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债务;(2)应付款、预付带“付”字的“账款”,核算“买”的业务往来,即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形成的债权债务;(3)按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与预收账款混用,应付账款可与预付账款混用,即其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也可以只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不用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审计时,如果企业存在以上列举的混用情况,或者只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不使用“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审计人员不能按核算不规范认定。但是,绝不能认可将预付账款内容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也不能认可将预收账款内容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审计以上项目,应首先检查企业是否已按照以上规范正确的使用了会计科目?有没有将预付账款计入应收账款或将预收账款计入应付账款,从而颠倒“卖”和“买”的界限?有没有将结算业务往来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或者将非结算业务往来计入相应的“账款”科目中?

3.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对应收、预付项目的核算内容也不尽相同。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购置大型设备而预付款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发包工程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都不计入预付账款;又如,《小企业会计制度》也规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但新准则规定预付工程价款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因此,审计时应把握好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具体会计制度的规范,界定其科目使用和报表列报是否正确。

(二)检查坏账准备科目明细核算的规范性

填报上述几个债权项目的金额,均必须扣除与各该项目相关的各种坏账准备。因此,坏账准备科目的核算值得审计人员充分关注。现行会计制度如下:

1.《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但同时规定要将收回可能很小的应收票据和已不符预付账款性质也难于收回的预付账款分别转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因此,执行这两种会计制度的企业,至少应设置“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

2.新准则规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都可以直接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执行新准则的企业,至少应按已提坏账准备的各类债权设置坏账准备的明细科目。

审计过程中,往往发现企业未按以上规范计提坏账准备,或者已提坏账准备混合在一个明细账户中。审计过程中发现应提未提或不按规范多提坏账准备时,应建议其补提或冲回,当然这属真实性审计的范畴;对于将不同科目债权计提的坏账准备混合在一个明细科目内的,应建议企业分开。

3.以上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相对应的坏账准备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应既包括按各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还应包含在“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核算的期末余额也在借方的明细科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审计时如果企业只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或者只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所属明细科目借方余额计提坏账准备,应认定为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不完全,应建议其纠正补提。

“预付账款”等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应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应按以上原则处理。

二、对报表列报数额正确性的审查

各类会计制度虽然都规定上述几个债权、债务科目可以作为双重科目使用,但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则必须按照应收、预收、应付、预付的实际内容和金额填报,不得按照混用抵销后的余额填报。具体做法就是按照这些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同方向余额的合计数填报,债权项目还应扣除相关的坏账准备金额。因此,审计这些项目时,可对照资产负债表上这几个项目的列报金额,结合与其相关的账户记录,用下列公式检查各具体项目“期末数”(期末余额)列报金额的正确性:

1.“应收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与该科目相关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或=“应收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

2.“预付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按新准则规定计提的预付账款坏账准备余额,或=“预付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坏账准备-预付账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

3.“应付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或=“应付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4.“预收账款”项目应列报金额=“预收账款”、“应收账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或=“预收账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5.“其他应收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与其他应收款相关的坏账准备余额,或=“其他应收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期末余额

6.“其他应付款”项目应列报金额=“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两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或=“其他应付款”总账科目期末余额+该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两项目的填报方法,似乎不被现行会计制度所认同,因为现行各类会计制度对于这两个项目的填报规范,是认为“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都必须在借方,“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都必须在贷方。其实,实践中是很难办到的,比如企业对内与其购销人员的往来,对外与其关联企业的往来,其余额方向往往是经常转换,要求其时常转换科目,既不方便核算,也无大的必要。但是,与四个“账款”科目一样,编制财务报表时却不得混淆和轧抵,否则会影响报表项目正确披露。因此,笔者认为仍应采用上述第5、6的公式检查这两个项目列报的正确性,而不必一定要求企业着重分类的账务处理。

三、列报错误的处理

(一)错报的容忍程度

审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求其“公允反映”,而非“准确反映”。所谓“重大错报”,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错报。如果量化,《(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指南》曾规定:通常情况下差错金额占该项目总金额10%及以上的差错为重大会计差错。因此,一般可将错报10%以下作为审计时可容忍度。错报金额在可容忍度以内的,如果企业愿意调整的,仍应请企业调整,如果企业不愿意调整的,也可不做调整,但审计人员应建议企业在以后核算或列报时更正:错报金额超过或远远超过可容忍度的,审计人员则必须建议企业调整更正,企业不同意调整更正的,审计人员应根据这些错报对财务报表整体可靠性的影响程度采取必要的防范风险的措施。

(二)审计处理方法

1.账表重分类。对于核算内容配置有错,即使用科目不当导致的报表错报,企业同意调整的,应同时调整账务和报表。对于年报审计,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报,应调整更正年度(即报告年度下一年)的账务和报表的年初数;属于报告年度的错报且年报尚未经批准报出的,应调整更正年度的账务和报告年度报表的期末数。

2.调表不调账。对于科目使用不违反规范,但因填报口径有错而导致错报的,如按“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这类科目期末余额直接填报,而这类科目所属于明细科目期末存在“反向”余额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填报口径的错报,可以调整报表的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企业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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