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唯物史观看制度的本质和起源_上层建筑论文

从唯物史观看制度的本质和起源_上层建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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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B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633(2006)04—012—05

制度理论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唯物史观是第一个对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作出系统阐述的科学理论体系,但其在后来的发展中几乎被我们所“遗忘”,由此造成了当代唯物史观科学体系中制度理论的“不在场”。

近几年来,在国内哲学界,有的学者开始把制度问题纳入到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中,并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哲学理论界对“制度文明”问题的普遍关注等。但总的来看,唯物史观对制度问题的研究远没有形成理论自觉,很多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讨还没有全面的开展,制度的本质和起源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例。

制度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是任何一种制度理论都无法回避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也是唯物史观制度理论研究中的“元”问题。本文旨在以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经典作家们的“文本”为依据,对其进行系统地梳理和阐释,以便进一步拓展唯物史观研究制度问题的新领域。

一、制度: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

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经典作家们的著作中,并未对制度范畴给予一般性的定义,但他们对制度的使用却十分广泛,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使用了制度概念,如“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制度”、“工厂制度”、“土地制度”、“国债制度”、“税收制度”、“法律制度”、“保护关税制度”等。由此可见,在经典作家们那里,制度是包括诸多方面内容的一系列规则体系。但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经典作家们主要是从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形态意义上理解制度的。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文中,就是在社会形态意义上使用制度这一概念的。他说:“一分析物质的关系(即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生产关系),立刻就有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只有这种概括才使人有可能从记载(和从理想的观点评价)社会现象进而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去分析社会现象。”[1]

在唯物史观中,制度一般包括这样的几个层面即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这几个层面的制度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或社会基本制度。不过,经典作家们一般是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范畴来表述社会基本制度的。经济基础本质上是生产关系,在唯物史观中经济基础与经济制度是作为同义语来使用的。列宁说:“马克思认为经济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借以树立起来的基础,所以他特别注意研究这种制度。马克思的主要著作《资本论》就是专门研究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的。”[2] 在这里列宁所谓的“经济制度”可以用“经济基础”来替换,它指的就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通常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而政治上层建筑主要是由一系列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和物质设施构成。由此可见,经典作家们并不是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分析制度,而是从整个社会制度结构中,不同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说明制度,从而认为,经济制度是最根本的,是整个社会制度结构的中轴。“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的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3] 作为上层建筑的制度,它是经济结构的规范形式。

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结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作了经典性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4]。马克思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这一经典表述,是我们理解和把握唯物史观制度范畴的“文本”依据。上述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与经济结构(经济制度)以及在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的上层建筑”(政治制度)这三者之间的本题论意义上的探索,对理解和把握制度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依据马克思的论述,我们认为,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制度来自于并依存于社会关系,并且反映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宗法制度,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是哪个立法者确定的吗?不是。他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5] 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就是从这些关系中发展而来的。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讲得更加明确。他说:“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6] 由此可见,“制度是从关系中发展出来的,是关系的凝结。”[7]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关系就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首先在人们的生产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人与人的各种关系。制度表证着人与人之间的现实性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或生成机制,现实社会关系的生成和存在都离不开制度,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现实的制度化关系,也就是说,每一个社会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都要遵循制度的规范,社会只有借助制度这个纽带,使彼此之间的相互交往有章可循,而且其关系具有现实性、稳定性和秩序性。人的本质规定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制度正是人的这种本质规定性的现实化形式,或者说“制度确定的关系”就是“人的现实关系”。[8]

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说,制度即“规则和秩序”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9]。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生产方式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有时侧重于指生产力,有时侧重于指生产关系,还有时则侧重于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具体到这一句话,我们认为,它指的是生产关系。所以,制度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也就是说,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

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个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10] 关系,因此,制度又是利益关系的对象化形式。如果我们不了解每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所代表的经济利益,就不会真正了解这个社会,也就不可能解释出这个社会的制度及其本质。各种社会制度的实质是利益制度,是为了一定人和一定群体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正如老制度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凡勃论所说,“制度就是牺牲他人或长期的利益而为某些集团利益服务的东西”[11]。自从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经济矛盾的尖锐化,就逐渐形成了完整而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这时的社会制度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度。这一点充分地体现在政治制度的核心——国家的作用上,“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共同利益的形式”[12]。国家并非阶级调和的机关,而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所建立的任何制度都是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和地位,并使之固定化和合法化。马克思说:“既然在今天这个大工业和铁路的时代,国家总的来说还只是以集中的形式反映了支配着生产的阶级的经济需要,那么,在以前的时代,国家就必然更加是这样了。”[13] 制度是在特定社会中处于优势群体的利益和愿望的对象化,或者说,制度是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确认。正如科尔曼所说:“规范蕴涵利益”,“利益为规范提供了基础”。[14]

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打上阶级的烙印,社会制度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制度,其功能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往往会牵扯到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所以,每当社会制度需要变革时,统治阶级首先考虑的是这种制度变革是否会动摇他们的地位和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如是则极力排斥和摧毁之。正如达隆·阿赛莫格卢所说:“不良制度向良好制度的转变尽管会增加社会总收入,却可能被人为地阻碍,因为这样的一种改变会大大减少权力阶级产品能够社会收入中得到的那一部分,而且又无法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良好的制度”无法被社会所接受或吸引的原因就在于,它虽然可以增加社会总收入,推动社会的发展,但问题是良好制度的实施会损害“权力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就是为什么不良制度在它所产生的灾难性后果如此明显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的根本原因。19世纪奥匈帝国和俄国的例子证明:“当这两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发现资本的增加和工业化会减少他们的权力和特权时,他们纷纷开始竭力保护旧政权,阻碍工业化,甚至不接受火车的引进”。[15]

二、生产实践:制度的发生论根据

制度是人的实践活动对象化的产物,它起源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形成于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并在生产实践和交往实践的基础上,随着社会关系的改变而变迁和创新。这是唯物史观关于制度起源和变迁的基本观点。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而社会关系直接产生于交往实践,交往实践则源于生产实践,归根结底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因此,生产、交往、关系与制度这四者之间的逻辑顺序便是:生产→交往→关系→制度。这一思想,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做了明确的阐述:“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6]“市民社会”,在这里指的是“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或“经济基础”。这就是说,“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即经济关系或财产关系,是包括国家等政治上层建筑(政治制度)在内的所有上层建筑的基础。由此可见,制度的起源应从生产、交往、关系这三个角度来考察。

生产实践是制度的发生论根据,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17] 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通过物质资料的生产以及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来满足,而生产不仅需要人们的“共同活动”,而且构成生产或生产力的诸要素作为商品,也只有通过交换关系才能获得。从此意义上,马克思所说,人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可能进行生产。”[18] 改造自然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不可能是人类个体孤立地进行的,而必须是在诸多个体共同活动的条件下进行的,而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就需要有一定的规范和机制,这种规范和机制就是制度。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的葬礼》中指出:“直接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致宗教观点,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的相反”[19]。这就说明,一系列的交换和交往的制度机制作为物质生产的必要条件,首先是为了满足物质生产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变迁只有从生产实践出发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生产实践是制度的发生论根据,还可以从生产实践活动包含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之间的关系中得到印证。实践首先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又必然要结成一定的关系,并互换其活动。因此,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统一的实践活动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实践就是发生着双重关系的活动。在这双重关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首要的和基本的关系,因为人与人的关系是为了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关系)而结成的社会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是产生于并服从和服务于人与自然矛盾的解决的,这是一种基于自然必然性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正是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引入历史并把它作为人与人的关系以及整个历史的现实基础,从而实现了社会历史观念的根本变革。正如有人所说:“确认人以自身的实践活动所引起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构成了现存世界的基础,这才是新唯物主义的‘新’之所在,或者说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唯物’之所在。”[20] 因此,“从实践出发来理解人类世界的根本点在于,从物质实践出发去把握人类世界,把物质生产活动引起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作为人类世界的基础。”[21]

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始终是人类世界的深层结构,它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结构、政治结构观念结构等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以在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22]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在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3] 这就说明,“社会结构和国家”等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个人”所创造的,这也就是说,社会结构和国家等产生于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总之,物质实践活动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发源地。从根本上说,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是在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形成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同样是在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上产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发展为社会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物质前提,而在生产实践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则直接催生了社会制度。

三、交往实践: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

制度是社会关系的规范化,社会关系的产生是制度生成的前提或首要环节,没有社会关系制度就无从谈起。如前所述,社会关系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讲,是生产实践的产物,但从直接或现实的意义上讲它又是交往的产物。交往实践就是诸主体间通过改造相互联系的中介客体而结成社会关系的物质活动。人们在交往中,“他们作为个人的相互关系,创立了——而且每天都在重新创立着——现存的关系。”[24] 社会关系只有通过交往才能产生,并且只有通过交往才能得到现实的表现。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25] 这就说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讲,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从直接的意义上讲,则取决于“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因此,马克思把“生产”和“交往”看作是决定“关系”产生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制度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26]。从人类个体之间在物质生产基础上的交往活动分析社会制度的发生,是唯物史观关于制度起源的又一个基本观点。

交往对人类来说是必需的,它是人的生存方式。交往内在地根源于主体自我满足能力的有限性,离开交往,他甚至安全、生存繁殖等最基本需要都无法得到满足。交往产生“真正的力量”,从而弥补了个体生存能力的有限与不足。“各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而另一方面,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27] 因此,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28] 人在交往中生存,因而人的世界是一个交往的世界。

交往必然产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产生制度的必要性。如果对这些冲突不加以调节和规范,任其自由发展,人类社会最终就会进入一个可怕的“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状态”,从而导致社会的无序化;或者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社会就会在无谓的利益冲突中逐渐消亡。如何才能避免社会进入“每个人与每个人的战争状态”,或者说,避免社会的无谓消亡?这就需要一个权威性的机构和一系列强制性规范,这对于任何文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个权威机构就是国家;一系列强制性的规范则是国家的政治制度。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正是从利益冲突的角度阐明了国家产生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9] 恩格斯关于国家产生的原因的分析,对于说明制度的起源问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因为,“制度和国家有一种逻辑交叉关系”[30],两者都是调节和控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手段。国家除了凭借手中的暴力机器以外还要凭借制度来调节不同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如果说,在交往中产生的利益冲突是国家和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而在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社会分工的出现则是国家和制度产生的更为根本的原因,因为,利益冲突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分工。分工使人的活动属不同的领域,每一领域的人都有自身特定的需要,社会因此有了不同的利益和利益主体,而不同的利益主体只有用自己的劳动和产品同他人的劳动和产品进行交换才能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因此,由分工造成的不同利益和利益主体的存在使冲突成为必然。

关于国家和制度的产生与社会分工之间的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做了详尽的论述。恩格斯指出:“社会产生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也获得了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同这些人相对立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国家。”[31] 人类社会自从社会分工出现之后,生产活动及其产品交换在规模和复杂程度上有了很大发展,这就需要一个权威性组织来保证生产和交往的顺利进行,而这个权威性的组织即国家。国家以及国家政权作为整个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中的控制中心,它可以管理和指导全部社会生活,从而执行社会职能,正如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2]

总之,制度是人类不断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直接的意义上说,制度是交往、交往实践的产物,但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制度又是生产实践的产物。因为,交往作为主体间的活动,是在物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发生的,或者说,它是由生产引起和带动的,生产实践是交往实践的基础,人们怎样生产就怎样交往。社会化生产方式前提下的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与以简单的手工业工具进行生产的生产方式前提下的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是根本不同的。因此,作为交往规则的制度,不仅以交往实践为基础,而且更要以生产实践活动为基础。这是唯物史观理解和把握制度起源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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