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1966年农村成员小私有制研究_自留地论文

1956~1966年农村成员小私有制研究_自留地论文

1956-1966年农村社员小私有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员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0)11-0086-05

所谓小私有,是指1956年中国农村进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随着土地、大中型农具、山林、耕畜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体化,社员家庭仅余的房屋、家具、工具、小件农具以及政府赋予社员的家庭养殖权、庭院种植权和自留地经营权等。社员小私有虽冠以“小”字,但其对社员生活的改善,对社员从事“大集体”生产的积极性的消长以及对城市人口的副食品供应等方面,都起着十分巨大的作用。长期以来,史学界对当代中国农村的土地改革运动、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等进行了颇多研究,发表了许多颇具学术价值的文章,如李良玉的《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江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林木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党史博览》2009年第3期)、罗平汉的《农村人民公社的兴起》(《文史精华》2002年第9期)等。但是研究者只注意到了农村中的“大集体”,却往往忽略了社员的“小私有”。为了填补学术界对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盲点,本文拟对1956年至1966年间中国农村社员的“小私有”问题做些梳理与发微阐释。

一 高级社时期:社员小私有框架的奠基

1956年至1957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社员“小私有”政策较为宽松。1956年6月中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化,在土地、耕畜、大中型农具等原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大私有”归高级社集体所有以后,中共中央认为有必要给社员保留一些小私有,以便让他们搞些家庭副业,弥补集体经济的不足,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经过酝酿之后,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社员拥有以下几种小私有权利:一是有权经营自留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的数量,按照每户社员人口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种土地,一般地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①。二是可以拥有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②。三是拥有对自家的阴宅和阳宅的所有权,“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无坟地的社员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合作社可以申请乡人民委员会协助解决”③。

可是章程刚颁布不久,中国农村的部分地区发生了“退社”风潮。中共中央从四个方面分析了社员闹“退社”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农村合作化运动的速度太快,生产关系的变革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适当地把农民在解放以后土地改革运动中获得的绝大部分生产资料都无偿地归了公,对社员的“小私有”保留得太少,“特别是将社员的零星树木、果树和小块苇塘等也入了社,社员表示最为不满。因为这些东西同社员的日常生活需要关系密切,如有的树木是社员原来准备给老人做寿材、姑娘出嫁配嫁妆和修盖房子用的;果树是日常零用钱的主要来源和满足小孩的食用的。将这些东西入了社,很容易伤害社员对社的感情”④。

有鉴于此,中共中央决定扩大社员的小私有范围,除了前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的社员的三项小私有权利以外,1957年6月颁布的《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57年9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业合作社内部贯彻执行互利政策的指示》、1957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管理农村副业生产的通知》三个文件,又增扩了如下几项社员小私有权利:小型的鱼塘、苇地、果园、桑园等暂不入社,仍归原主经营;成片的果树、林木可以暂不折价入社,但须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经营成果根据各户原来的实际占有数量,实行按比例分红;社员不仅可以私人喂养猪、鸡、鹅、鸭、羊、兔等小家禽家畜,还可以饲养一定数量的大牲畜,如牛、马、骡、驴等;增加社员自留地的数量,由原占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扩大到10%;农村中的个体手工业者一般要加入高级社,在高级社内部组成专业的副业生产队(组),这些队(组)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只需向高级社缴纳一定数量的公益金和公积金,便可享受高级社统一分配的口粮及其他农产品;农村中的一些服务性行业如理发、缝衣、阉猪、补锅、磨刀和其他零星的铁木竹器修理等,不实行集体作业,仍保留个人单独作业的经营形式,收入归己,从事这些行业的人及其家属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高级社,在从事上述业务以外,可以参加高级社内的集体农业劳动,取得报酬。

总之,高级社时期的社员在“大集体”之外,还保留着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小私有”,特别是保留着一定的副业经营权,因而他们除了参加农业集体生产,在统一分配中获得绝大部分个人收入以外,还可以搞些家庭副业,借以增加经济收入。

二 “大跃进”时期:社员小私有被取缔

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农村普遍建立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社员的“小私有”被无情涤荡:自留地被没收,变成了“集体”猪场的饲料地或公共食堂的菜地;社员的猪、鸡、鹅、鸭、羊、兔被收归集体喂养;社员从事副业生产的小工具、小农具被拿去充当炼钢铁的原料或燃料,有的干脆被公共食堂当成了烧柴;甚至有些省区把社员的房屋、家具、现金、衣被、存款也给“平调”走了。一阵阵的“共产风”把社员的小私有刮得荡然无存,“开始,只有县、公社、生产队刮,到后来,省、专两级也刮,社员和社员之间也刮。开始刮大的,如土地、房屋、资金、粮食等,到后来,就像群众所说的,‘见钱就要,见物就调,见屋就拆,见粮就挑’。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打乱了。生产队的土地被圈占,物资、资金、劳力被调走,加上干部瞎指挥,底子越搞越空,群众说生产队变成了‘一口破锅’、‘一个烂摊子’。上边刮,下边也跟着刮,公私、你我都不分了。社员的房屋被拆毁,家具被拿走,自留地被没收,小杂粮被抄跑,‘上至树梢,下至浮土’,什么东西都刮到了”⑤。

社员小私有被取缔造成了两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是对社员个人及其家庭来说,部分生活资料归公以及吃公共食堂,给他们的吃、住、行等带来了诸多不便;二是给农村的副业生产带来了不利影响。中国农民几千年来一直延续着私人喂猪养鸡,种植蔬菜、瓜果的传统习惯,忽然间剥夺了社员家庭的私人副业生产权,强制实行清一色的集体性质的副业经营,究竟能不能搞得好,是个很大的疑问。事实证明,“集体”副业没有搞好。在此,以河南省南阳县“大跃进”期间的集体养猪“运动”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该县自1958年9月起禁止社员私人养猪,但是到1959年上半年短短几个月时间,该县的集体养猪“运动”便表现出三个无法克服的弊端:一是饲料缺乏,“有的地方由于饲料问题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光靠牧放,猪只瘦弱现象很为严重。如赊镇乡谭营大队有猪110头,就有60多头瘦弱”⑥。二是管理不善,生猪丢失、“瞒产私分”现象屡屡出现。据1959年4月22日南阳县商业局的一份文件称,“全县1958年年底生猪社会存量为17万多头,但现在猪源只有13万多头,若加上发展,有好几万头猪不知去向。但经过检查,实际猪源均超过原报数字,如槐树湾大队原报生猪286头,实际检查后为398头,多了112头”⑦。三是防疫技术跟不上,生猪大量死亡。据一份文件透露,南阳“县商业局三个养猪试验田(场),原有猪553头,饲养员22个。由于饲养员对集体喂猪没经验,造成大小压堆、争食、咬架和防疫不善等,一度造成令人可惜的死亡,其中两个场喂350头,仅月余时间就死亡270头”⑧。南阳县商业局是全县养猪技术的指导中心,其试验场里面的“猪只”尚且死亡不断,其他公社、大队创办的集体性质的养猪场里面的“猪只”死亡状况便可想而知了。由于集体副业生产未能搞好,致使1959年上半年南阳县商业局的副食品收购“计划完成不平衡,生猪收购有4个所(指商业管理所)完成计划,6个所没有完成;活羊有5个所计划完成,5个所没有完成;鲜蛋普遍都没有完成计划”⑨。

南阳县的副食品生产、收购和供应状况极为糟糕,全国亦然。1961年3月广州会议以后,胡乔木率领一个调查组深入湖南省湘乡县、湘潭县农村进行调查。他发现湘潭县韶山公社韶山大队的旺冲生产队“一九五七年家家养猪喂鸡,全队共有五十四头猪,二百多只鸡。现在全队只有四头猪(还是由食堂公养),十一只鸡”⑩。群众告诉他,猪鸡数量大为减少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吃公共食堂,社员家里没粮食,也没饲料,连吃剩下的米汤潲水都没有,难以喂养猪、鸡、鸭;二是公社干部和大队干部不让社员家庭私人喂养家禽家畜。邓子恢也在广州会议结束后回到他的家乡福建龙岩县进行调研。回京后,他于1961年5月13日向毛泽东递交了一份名为《关于龙岩调查》的调查报告,其中说:“我此次到了岩城东门外,这是龙岩枇杷、红心李子的著名产区,但这次我所看到的果树,一个枇杷、李子也不结,当时问了群众,才知道所有公私果树都收归大队所有,小队不能管,而大队又无专人管理。因此,所有果树都不结果。”(11)1961年年初刘少奇痛心地说:“这几年,农民的身体弱,工人的身体也弱,主要是副食品少了。现在连城市里面、学校里面,也有不少浮肿病人。学生的口粮一般不少,主要也是油、肉、鸡蛋这些东西吃得少了。”(12)这年4月刘少奇回到自己的家乡进行调研,在一个公共食堂的灶台边说了这番话:“因为搞食堂,很多人在一起住,自留地没有了,猪不能养了,鸡鸭不能养了,许多东西比以前少了,社员的生活比前几年差了。以前喂了猪有肉吃、有油吃,喂了鸡有蛋吃,塘里养了鱼有鱼吃。粮食少一点,有红薯、芋头。现在这些东西都没有,生活就差了。所以这个生活不如以前,是肯定的嘛!从前的政策有问题,把自留地收了,把屋子拆了,供给部分多了。于是,许多人‘坐大船’,不积极。”(13)

三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社员小私有的恢复和扩展

1961年至1966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是农村社员“小私有”发展历程中的第三个阶段,这个阶段国家在社员小私有方面的政策较为宽松,不仅把社员的小私有恢复到了高级社时期,而且有所扩展。

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了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农业、工业都从“大跃进”的狂风巨浪中“退”了下来。与此同时,经过实地调研和深刻的理论分析,党和国家领导人在社员小私有问题上也取得了如下共识:彻底纠正“共产风”,把公社、大队、小队“平调”社员的房屋、工具、小件农具、家具、炊具等无条件“退赔”给社员;解散公共食堂,允许社员私人开伙做饭;改变社员集中居住的错误做法,实行“屋归原主,主居原屋”,凡是社员房屋已被拆迁掉的,由原拆迁单位负责给社员安排临时住处,并迅速帮助社员修建新房;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和其他家庭副业生产权。

这种共识集中体现在196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里面,该条例对社员的小私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解散农村公共食堂。《条例》规定:“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14)公共食堂是平均主义的象征,它实行免费供给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吃饭不要钱”,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三年“大跃进”期间全国农业减产、粮食匮乏的直接原因,广大农民对举办公共食堂很有意见。现在既然中共中央把办不办公共食堂的决定权交给了广大社员,于是公共食堂这个所谓的新生事物便迅速地在中国大地上消失了。2.社员拥有家庭副业经营权。包括耕种占每人平均耕地面积的5%~7%的自留地,经营自留山,开垦荒地;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甚至还可以喂养大牲畜如牛、马、驴、骡等;可以从事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进行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经营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种植果树和竹木等。3.对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拥有所有权。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以及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这些财物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社员自有自用的小农具和工具等生产资料,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至此,社员的小私有基本上恢复到了1957年以前的水平。社员小私有的恢复增加了社员的经济收入,弥补了“口粮”供应的不足,调动了社员从事集体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全国的农副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进而增加了城乡市场的商品供应量。“商品增加,首先表现在副食品方面。农村中生猪家禽发展很快,收购量大大增加。今年一至五月,鲜蛋收购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一点一倍,生猪收购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一点四倍。城市职工的猪肉和禽蛋的消费量比去年有较多增加。市场上许多传统的小吃已经恢复起来,饮食业比过去活跃了。”(15)1962年10月全国物价委员会主任薛暮桥到湖北省调查市场物价行情时,目睹了湖北城乡集市贸易的红火景象:“武汉市从(1962年)五月开放集市贸易,八月建立供销社的自营业务以来,市场相当活跃,市价显著下降,如大米从每斤二元降至六角,面粉从二元几角降至七角五分,食油从六元降至三元二角;但仍相当于牌价的四倍上下。现在熟食业很发达,一角钱一支的油条,二角五分钱一碗的馄饨,到处都可以买到。街上有收粮票的食堂,也有不收粮票的饭店。红薯、芋头、花生、栗子等,到处都有,买的人并不多。猪肉每斤二元八角到三元,鲜鱼每斤一元上下,去毛的鸭子每斤一元,比牌价还低一点。孝感县的情况,同武汉大体相同。”(16)

四 结语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里,农民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在农业生产、农村副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三个方面均表现出极大的个体私有性。新中国成立以后,本应该依照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制定的战略决策,在中国进行三十年左右的新民主主义建设,大大提高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然后再徐图向社会主义过渡。但是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和国际国内因素的影响,却在1953年至1956年短短的四年时间就完成了城乡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农村来说,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普遍建立,使习惯于个体生产的农民很不适应,一些地方不断发生“退社”风潮。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认为合作社不能解散,因为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象征,但是社员的小私有如房屋、家具、小件农具、小件工具的所有权,自留地经营权,家庭副业经营权等,必须给农民个人保留下来。于是,在1956年至1957年的高级社时期,中国农村便形成了“大集体、小私有”的经济格局。历史表明,高级社时期保留社员小私有的决策是极其正确的,因为在农业实现集体化以后,社员仅余的些许“小私有”对维持农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和生产需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今天全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办工厂、经商、打工,农民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经济收入,而不是仅仅依靠农业生产来维持生计。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本身的体制性错误,致使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不善,集体性质的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的产值、产量都极其低下,社员劳动一年之所得仅仅是些口粮和其他实物而已,几乎没有什么现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大集体、小私有”的经济结构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社员在集体劳动、统一分配之余,还可以搞些“小私有”性质的家庭副业,把其产品拿到集市上卖些钱,买些油盐酱醋、衣服、布料以及其他日用杂品,还可以留下一些副业产品如蔬菜、肉、禽蛋、土布、土线、苇蓆、筐、篓等自食自用。

在1958年至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就是规模大,所谓“公”就是公有化程度高。中共对人民公社寄予厚望,把这种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看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雏形,并计划三至七年内在全国的农村以至全国实现共产主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农村又一次掀起了生产关系变革的狂潮,社员的小私有如自留地、家庭副业、小工具、小农具甚至房屋、家具、衣被等都被视为私有制残余,而遭到无情涤荡。如此一来,农村在农业生产、副业生产以至社员生活方面均实现了集体化。但是我们在生产关系方面的盲目“跃进”,违背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客观规律,致使国家在1959年至1961年遭受了严重的经济困难。

面对严峻的局面,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制定了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对农业、工业和商业进行了全方位的政策调整。就农村工作而言,调整主要围绕下列两点:一是改变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在生产关系方面实行“退却”,由公社一级核算制改为公社、大队、小队三级核算制,并以小队核算为基础,赋予小队较大的生产权、分配权、管理权、所有权、征购权等;二是恢复社员的小私有,允许社员“各居各屋,各吃各饭”,并拥有对自己的家具、房屋、小件农具、小件工具的所有权,以及自留地经营权和其他家庭副业经营权等。正是由于在农村工作中做了上述两点调整,终于使我国渡过了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副业生产在1965年左右恢复到了1957年的水平。

随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到来,国家开展了对农村自留地、自负盈亏、自由市场、包产到户等所谓“三自一包”的批判。于是,农村社员的“小私有”再遭厄运:在自留地方面竟然提出了“宁长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错误口号,许多地方对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采取了无偿没收的政策;在社员家庭副业方面,一些地方将其看做是资本主义的摇钱树、聚宝盆,是资本主义的尾巴,是“为资本主义供氧输血”,对其采取了严加限制的过“左”政策。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共总结了1956年至1976年二十年间在农村社员“小私有”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不仅完全赋予农民从事传统家庭副业的权利,而且逐步允许农民在乡村、集镇、大中小城市从事私人工商业经营。如果我们把今天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无所不包的社员“小私有”联系起来考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农村的“大集体、小私有”的经济格局已经演变成了“大私有、小集体”性质的经济格局。这种“大私有、小集体”的经济格局很适合农村的生产力发展状况,使中国的农副业生产在短短的30年里获得了巨大的成就,不仅解决了13亿中国人的吃穿问题和轻工业部门需要的农副产品原料问题,而且为国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出口物资。

注释:

①②③④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568、567、568、656页。

⑤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393~394页。

⑥⑦《对副食品生产工作的紧急指示》(1959年4月22日),南阳县档案馆藏,41—永久—12。

⑧《1958年家畜家禽生产防疫工作总结报告》(1959年3月5日),南阳县档案馆藏,41—永久—12。

⑨《1959年上半年副食品收购调运工作总结》(1959年6月28日),南阳县档案馆藏,41—永久—12。

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11)《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43~544页。

(12)《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5页。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512页。

(14)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84页。

(15)《李先念文选》,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0页。

(16)全国供销总社编:《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1辑下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第6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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