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哲学视野中的逻辑与科学方法论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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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历史与逻辑的角度对逻辑(理论)和科学方法论进行了认真反思和新的概括,着重说明了逻辑的本质与功能及其与科学方法论的内在关系,同时就科学方法论的分域、分层、分期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涉及科学方法论的逻辑与非逻辑、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及其相互关系诸问题,也做了相应的分析,旨在揭示在当代理论科学中占重要地位的逻辑与科学方法论的基本形态,其内在联系、重要区别以及最新发展趋势,从而为当代科学研究提供某些重要的启示。

逻辑和科学方法论问题,始终涉及科学研究的前沿。正是由于它们自身这种特殊的意义,才使得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当代,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愈显得古老而常新。

从某种意义上讲,逻辑和科学方法论与哲学一样,其研究水平代表着一个民族的理论思维水平。恩格斯曾告诫人们:“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1〕正因如此, 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高度发展、并将以全新的姿态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重新全面审视逻辑与科学方法论问题,会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翻开全部理论思维史,摆在我们面前区别于经验科学的显然是这样三大系列:认识史(可称狭义哲学史)、逻辑史和方法史。

毫无疑问,我们可以把逻辑与科学方法的演化与人类认识史的发展完全对应起来,建立起这样一组二维时空(史论)坐标系,从而在宏观总体上对所考察对象有一个直观的把握:

认识史,可以看作广义的思维史或狭义的哲学史。因为原始思维形态和哲学本体论等问题都不是认识论的重点,所以根据上述参照系从纵向历时性角度看,人类的认识从古代至今的确走过了它颇具特色的四大阶段:

一、Ry(a):古代对人、 自然和思维本身的整体猜测性认识阶段;

二、Ry(b):中世纪以神学自然观、社会观、 思维观为特征的蒙昧主义(理性“失光”的盲目信仰)阶段;

三、Ry(c):近代机械地静态分析性认识阶段;

四、Ry(d):现当代在高度分析基础上的高度综合性认识阶段。

与此相对应,逻辑学诸形态的建立,也走过了它的如下几个基本阶段:

1.Ly'(a):古代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为代表的传统形式逻辑阶段;

2.Ly'(b):中世纪经院逻辑——亚氏逻辑的注释、阐发和发展阶段;

3.Ly'(c):近代弗·培根《新工具》为代表的古典归纳逻辑形态;

4.Ly'(d):现代以高度抽象的人工(符号)语言为工具的现代形式逻辑(又叫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分经典非经典的)形态以及从动态和内容的角度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辩证逻辑形态。

虽然可以看出,逻辑新形态的诞生与认识史之各个阶段并非一一对应,但这并不改变基本对应的事实,也并不否定它们各自在自己的历史发展中由低级向高级演化的总趋势。

科学方法的历史也是如此:

一、Fy''(a):古代直观猜测、 局部分析之基元法(如古代西方原子论,中国“伤寒论”、《九章“算术”》、欧氏几何学、阿基米德力学等)阶段〔2〕;

二、Fy''(b):中世纪神学经验论以及基于唯名、 唯实论哲学认识论的研究方法〔3〕;

三、Fy''(c):近代基于观察、 实验基础之上的典型的分析方法以及由此积淀并形成的分析传统(如14世纪蒙迪诺到16世纪哈维的解剖学和17世纪约·雷的生物形态学、笛卡尔的解析几何学方法,等等。)

四、Fy''(d):现当代在高度分析基础上的高度综合一体化理论与方法。如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以及耗散结构(非平衡)理论、超循环(突变)论、协同学等理论所涵盖的黑箱方法、守恒·转化、转换·生成、对应(对称)·互补、结构·功能及控制优化等等方法。其方法论之哲学基础又在一个新的更高层次上具体地再现认识论与方法学之本质特征——理性必然。

至此,倘若变换一个角度,在上述三大系列的综合研究中,如果我们需要进行各个系列之间或其内部的共时性(横向空间)的具体对比研究,则在上述三个初级坐标基础上可建立下述新的坐标(亦为宏观参照系):

由坐标可知:

其一,“R'y[,1]”之各个阶段,若以中国为例〔4〕,则有:

其二,“R'y[,2]”之各阶段,若以古希腊为源的欧洲认识论为例,则有:

其三,中国逻辑史在下列坐标号——

1.L'x'y[,1]'(a)

2.L'x'y[,1]'(b)

3.L'x'y[,1]'(c)

4.L'x'y[,1]'(d)

之中,可另以专文概括。

其四,印度逻辑;其五,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西方逻辑;也可以从坐标中确定每一时期、阶段的代表人物、代表性著作及其理论特征。

对上述坐标中其六所谓“东方方法史”和其七“西方方法史”也可以分别在F'xy''y[,1]''之a、b、c、d以及F'x'y[,2]''之a、b、c、d的定位中得到共历时性说明。

显然,坐标系的建立,有助于我们直观上整体地把握研究对象。这是我们在确定了研究课题之后所建立起的一个基本理论框架。下面,我们将在这样的理论框架内,侧重研究逻辑与科学方法论问题。

首先我们从逻辑学的对象来认识其类型。

有关逻辑类型的考察,请注意这样几个关键方面:1.确切的对象;2.具体的方法;3.特殊的工具。

一般都知道,作为一门古老的学问,逻辑学是使用语言的工具、抽象的方法,来研究人类思维这个特殊的对象的。这种理解从一般意义上讲是对的。问题在于,逻辑学并不研究思维的全部内容或全部形态,而只是研究思维的抽象的或理论的形态。这意味着,按照有关思维类型之当代研究成果所划分出的“感知运动思维”和“直观形象思维”或许不属于逻辑学的研究范围。

事实正是如此。逻辑学研究的是以范畴命题把握对象为特征的理论思维及其形式、结构、规律、规则。

在抽象思维作为逻辑学的总体对象因而需要进一步界定时,实际上还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抽象思维通指与形象思维相对应、以概念把握对象为特征的理论思维;狭义的抽象思维则仅仅指与“具体”(思维中的具体)思维或辩证思维相对应的“知性”(或叫初级抽象)思维。在经典作家那里,知性〔5〕思维仅仅概括着无差别的有关对象属性的同一,或者同一属性的差别,却达不到全面把握两者兼顾的辩证事实。这种思维是、也仅仅是揭示着事物或对象的初级本质,因而虽是必要的,但又是不够深刻的Ⅰ级理论思维。如“苏格拉底是人”、“白马非马”等等命题,它们反映的仅仅是“个别”与“一般”的基本同异关系。

研究这种基本的同异关系,并由此出发对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形式方法作出理论分析说明的学科,便是形式逻辑。

中国古代墨辩逻辑、印度古代因明逻辑和西方古代希腊最著名的亚里士多德逻辑恰恰具备这些特点,因此它们就分别是古代中国、印度和希腊的形式逻辑。

循着前述“L”。逻辑史·论坐标系的思路,根据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事实,更进一步分析逻辑发展形态,可知,这种“形式逻辑”从古至今走过了它的两大阶段:

其一,从亚里士多德到弗·培根、约·穆勒的传统形式逻辑阶段(限于篇幅我们于此暂且不论东方包括古代中国和印度的演化情况)。

其二,从弗雷格、罗素到当代产生了众多分支的现代形式逻辑阶段。众所周知,这种现代形式逻辑其思想萌芽在笛卡尔、莱布尼茨甚至更早的时代就已初露端倪。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以自然语言的语法结构为中介,研究揭示抽象思维的逻辑形式与结构、科学而巧妙地透视、解剖、分析并规范思维活动,建立了以思维之形式结构的规范化说明为特征的传统形式逻辑。其主要内容包括了词项·概念论、真实定义论、性质判断论、三段推理论、逻辑规律论和证明反驳论等一系列十分严整而且至今仍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逻辑基本原理和原则。

在培根那里,根据科学新发现所提供的新材料,尤其是发现过程本身的新特点,概括出以《新工具》为标志,具有反传统倾向,在逻辑上与传统亚氏逻辑互补的传统(或叫古典)归纳逻辑。虽然在培根时代将归纳法抬高到演绎法之上的高度是历史的必然,因为,亚氏以来的所谓科学“真理”之大前提并没有蕴涵和穷尽变化无穷的自然界的新物种、地理上新的幅员、地质上新的构造、社会方面新的关系和系统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方面的许多最新课题,但是,直至如今,科学研究方法之演绎性与归纳性的关系,正如分析与综合方法一样,都是辩证的;都在一百多年前恩格斯的预言之中〔6〕。

在笛卡尔和莱布尼茨那里,以往的自然语言的不精确性使两位哲人不胜其烦,深感建立一套“人工语言”和“普遍语法”对逻辑而有效地“解决”思维问题之必要〔7〕, 虽然通过语言分析达到诊治思维“疾病”之目的没变,但是由此引起的方法——工具的革新(使用人工符号语言建立逻辑系统)的思想及其开创性工作,却为现代形式逻辑奠定了基础。

弗雷格和罗素的工作具有双重的意义:既有继承性又有开创性。他们继承了笛卡尔、莱布尼茨等人(包括布尔、德摩根等)的思想而创立了作为现代形式逻辑之理论基底的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之公理系统。嗣后,随着逻辑与数学共同面临的悖论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更新,在逻辑作为元数学或数学作为元逻辑的意义上两者相互渗透、融合,在现代经典形式逻辑方向上又诞生了集合论(康托—策梅罗,1871~1908年)、证明论(希尔伯特,1930 年), 递归论(施罗德—哥德尔, 1905 ~1934年)和模型论(骆文海,1915年)〔8〕。 这些现代逻辑理论直至如今,一直是数理逻辑、科学方法论、计算机科学乃至哲学和人工智能研究的共同财富;而一系列非经典逻辑分支正是在经典逻辑基础之上生根开花、枝繁叶茂、发育壮大的。

这就是逻辑学从“形式的”发展为“形式化”的历史。

至此,我们可以下列简表展示当代形式逻辑的内在演化系统:

下面我们来看什么叫“具体的”或辩证的思维以及研究它的将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形态或类型)。

从亚里士多德甚至更早,直到德国古典哲学诞生之前,虽然不能说人们对辩证思维问题熟视无睹,但是,无论过去哪个时代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分析,都远远没有达到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康德、黑格尔的水平。

问题在于,康德和黑格尔对辩证思维的阐发以及在其先验或思辨(——很接近辩证)逻辑中对辩证思维内在“矛盾”与规律的揭示,往往被其出发点之先验性、唯心性所禁锢和窒息了,乃致失去最为重要的唯物主义前提,从而失去作为科学研究方法之资格。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举凡涉及这一问题时,无不用科学史和认识史上大量的理论与事实材料对之进行系统而深刻的批评、纠正和精辟的阐发说明。在所有这一系列研究说明中,唯有马克思关于辩证思维形成之“两个过程”(或曰“两条道路”)的科学概括最为著名。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1857年)中写道:“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9〕同时批评黑格尔“陷入幻觉, 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指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把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10〕其实,这里既揭示了对抽象(知性)思维(从感性具体到思维抽象)予以扬弃的辩证(理性)思维(从思维抽象到思维具体)形成的实际过程,又展现了二者的真实关系,从而再现了思维过程本身的内在矛盾及“多样性的统一”。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反杜林论》和《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列宁在《哲学笔记》以及《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等著作中,也都集中地论述和阐发了作为辩证过程核心的“具体思维”(亦即辩证思维)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方法,从而奠定了一种崭新的逻辑科学形态——辩证逻辑的方法论基础。

由于这种逻辑不是停留在静态地、片断地、局部地对对象及其属性抽象地把握,而是从动态发展的、联系的、全面的角度在多中介、多关系、多环节之统一中具体把握对象,因而它是一种更深刻的、内在的、涉及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之具体内容的“内容逻辑”。我认为这种逻辑从哲学意义上是对前述“外在的”、“形式的”逻辑的扬弃,而从具体科学意义上是对前者的互补。

辩证的理性的具体思维是对知性的抽象思维的辩证否定——扬弃:它既包含了知性、抽象思维,又不简单地等同于它。比如说“苏格拉底是人”,这只看到了“苏格拉底”这个对象与“人”这类对象“同”的一面:两者都具有“有语言、能思维、能制造并使用工具”的特点,如列宁所说“个别就是一般”〔11〕。但是,倘若据此便机械地、形而上学地视二者为毫无差别的绝对同一的事物,则非但不会使认识前进一步,相反,还会大大阻碍认识和探究研究对象过程的深入;再则,即使从另一方面考虑:根据“苏格拉底”这个对象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姓甚名谁,且具有如此这般的许多个性特征这些事实,从而做出“苏格拉底”不是“人”的抽象断定,即否定“苏格拉底”这个分子与“人”这个类在现实中和概念上的原有的真实联系,如果仅仅到此为止,不愿再深入一步,那么,这就又从一种偏向走向另一个偏向——只肯定分子与类之“异”的一面,导致知性的抽象否定,这当然同样无益于全面地把握对象。

因此,除了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对上述这类判断进行外在结构上的形式分析,刻画主谓项的同异关系外,思维的高级理论——辩证逻辑还要求更进一步——做出辩证思维的断定:“苏格拉底既是人又不是人”〔12〕,“个别既是一般又不是一般”〔13〕。这种从种(分子)与属(类)既具有同一性又有差别性的内在矛盾中把握对象的方式,便是辩证思维方式;而研究这种辩证思维方式之概念、范畴、命题、推论及其内在规律的逻辑科学,就是辩证逻辑。这就是说,辩证逻辑的产生恰恰构成了当代逻辑学科的一种崭新形态,即与那种仅仅从静态之形式结构上考察思维的“形式科学”所不同的“内容科学”。

由上可知如下辩证思维及其逻辑模式是客观存在的:

更重要的是,在认识(个体的群体的)无限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以“Ⅰ级抽象”到“Ⅱ级抽象”(思维具体)可发展到“N级抽象”。亦即每一步的后次认识、抽象,在原则上都是进一步对前次认识、抽象进行反思、考察,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从而使每一阶段的认识成果(科学理论)最后构成一个有穷集合(理论集、命题集成方法集)“T={S[,1],S[,2],…S[,n]}”,而对于整个认识过程来说,则有:T'={T[,1],T[,2],…T[,n]…}这样一个无穷不可数的理论(或方法)之集合。这其实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未明确表述却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具体应用、并且早已在《资本论》中深刻展示的一个动态(辩证)的一般理论模型〔14〕。

达到辩证思维层次的命题,一般都要深刻、更生动地揭示着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本身所具有的辩证本性。比如:

a.生产亦即消费;消费亦即生产〔15〕。

b.思维是至上的又是非至上的。

c.运动就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又不在同一个地方〔16〕。

辩证思维层次的推理更是这样。不熟悉这一点的人,请细细咀嚼马克思花五十年功夫写下的《资本论》以入其门吧。

上述分析总的表明:对象决定方法,从而决定理论的性质。当代逻辑学以对思维之静态(外在)形式结构的“量化”分析和动态(内在)性质内容的“质化”研究而首先区分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而形式逻辑又以自然语言的方法和人工(形式化)语言的方法区分为传统形式逻辑和现代形式逻辑,或者说形式逻辑以其古老的历史衍生出现代人工语言、数理方法、符号化的新的形式逻辑,这就是一部简明的逻辑科学史。

至此,有关“类型”的第二个内容就是科学方法论及其类型。

说到方法,我国古代“善其事”与“利其器”之说,西方从古代亚氏《工具论》到近代弗·培根《新工具》,乃至现、当代科学哲学、科学逻辑所致力的工作,无不是在试图寻找发现、总结、概括或完善某种对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最有意义“探求真理的方法”。记得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式的人物”狄德罗说过:“人们几乎很难感觉到探求真理的法则是多么严格,而我们的方法的数目是多么有限。一切都归结到从感觉回到思考,又从思考回到感觉:不停地重新进入自己里面去,又从里面出来,这是一种蜜蜂的工作。”〔17〕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要不要对古往今来的“方法”做一个概括的总结?如何总结?很值得深思。

正如探求真理的道路那样凸凹不平,人们也总是难以穷尽全部科学研究的逻辑与方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那些孜孜不倦从事方法探求工作的人们的活动徒劳无益。当代科学发展本身就愈益证明着对方法搜求研究工作之必要和重要,相应的“反思”、“扬弃”古往今来的所有有关成果,恰乃当务之急。在批判地继承以往理论学说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我们作出了光辉典范。然而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穷尽真理,而是为我们开辟了探求真理的道路。

在前几年召开的全国首届科学逻辑学术会议上,我曾报告了我在写作《科学逻辑论纲》中所思考的有关科学逻辑之分域、分层、分期的基本观点。在述及特别是研究科学方法论的当下场合,我认为可以借助这个“三分”,对科学方法论做一基本界定。因为从根本上说,在当代国内外,无论科学哲学或科学逻辑乃至分析哲学诸学派都无法否认逻辑与科学方法论在重要的方面、本质的属性及众多的场合下表现为同质、同构、甚或同一(非形而上学的“同一”,这将留待专文说明)。因此,我们于此将科学方法论做出如下三分:

Ⅰ.分域:根据对象领域来划分;

Ⅱ.分层:根据方法论所涵盖的层次来划分;

Ⅲ.分期:根据历史阶段来划分。国内外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众说纷纭的意见〔18〕,这里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所谓分域,是指根据对象或学科领域来确定方法论之类型。分域可有三个子项:自然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方法论和思维科学方法论。

什么是自然科学方法论呢?可以概括地说,自然科学方法论,就是以自然科学及其研究方法为对象,从实际应用于各门自然科学的具体方法入手,所概括形成的一整套系统化、规律化的理论。这种理论虽然是“关于方法的理论”,因而具有“元科学”的性质。

关于什么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问题,较之自然科学方法论问题复杂之处有两点:其一,究竟什么叫社会科学?这包不包括人文科学?目前国内外在这一问题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9〕。其二,如若前述问题得到解决,那么,社会科学究竟何时诞生?其历史究竟从何时算起?

我认为:

首先,社会科学只是在相对的意义下才与人文科学有区别之必要。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比如“自然与非自然”或“社会与非社会”、“人类(人文)与非人类”问题上)谈论研究方法时,后者理所当然应当包括在前者之中。即说,目前学界人们在一定意义下所区分的关于人类社会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律学、社会学、宗教学、历史学、教育学等等)与关于人类文化现象的人文科学(如语言学、文字学、人类学、文学、艺术学等等)在作为人和人类社会这一密不可分的总课题加以考察时,应归于同一领域——社会科学领域,可称之为“广义的社会科学”;有关方法论亦应说归于社会科学方法论。只是在特殊的层次上有必要将其区分开来。

其次,关于社会科学的历史从何算起的问题,我们同意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具有现代科学性质的社会科学的兴起,则是近二、三百年的事。”〔20〕既然我们所承认的科学是正确揭示概括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那么以往(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前)在人文及社会历史领域带有唯心形而上学偏见或纯思辨性质的学说便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虽然从古到今任一门科学均有其连续性,但是鉴于社会科学的特殊性,它作为真正意义下的科学,其时间远远晚于自然科学和思维科学。

现在我们来看第三大系列——思维科学及其方法论问题。

我认为,作为一门真正的现代意义下的思维科学,它除了包括基本的全部的逻辑学内容之外,还应包括:(1)哲学认识论;(2)思维心理学(正如“社会心理学”可以归入社会科学那样,从普通心理学作为自然科学中分化出来);(3)生成语言学和蒙塔古语法(正如“社会语言学”可以归入社会科学那样,我们从普通语言学中分离出以思维的逻辑结构为转换基础的生成语言学作为科学的又一新的分支是不无根据的。蒙塔古语法虽是“语法”,却以内涵逻辑的意义理论和逻辑语境分析为其工具,显然也有归入思维科学的充足理由);(4)计算机程序设计和人工智能研究,等等。人们不会忘记,甚至就连自然科学中大名鼎鼎的“君王”——数学,也曾几度被试图纳入思维科学领域,何况当今众多数理分支!这就是整个“科学”发展的辩证本性所使然。不过,理性告诉我们:历史上的逻辑主义(弗雷格、罗素等)和形式主义(希尔伯特等)的观点同样都是偏颇的。我们没有必要把数学硬拉入逻辑思维科学,也不能硬把数理逻辑排除在思维科学之外,而应让二者——数学与逻辑在思维的领域内频频对话。这样,思维科学方法论问题就有了一定的基线。

其次是分层。我认为应分作一般、特殊和个别这样三个层次。

结合上述“分域”所得的结果,便有一般层次的自然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方法论和思维科学方法论和“特殊层次的”以及“个别层次的”相应三大领域的方法论。它们的共同属性就是哲学方法论,或者说,三大领域的方法论在一般层次上统一于哲学方法论。

国内有人做了“哲学范畴”与“科学方法”的对应研究,我同意其中的说法,“作为普遍概念的哲学范畴,它是从自然、社会、思维中抽取出来,同时又能广泛应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因而,哲学范畴总是对应着普遍问题解决和一般的科学方法。”〔21〕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把眼光转向特殊层次上。把握事物的特性,以区别事物,从而有针对性地研究事物,解决问题,这也是辩证法所着重强调的。

三大领域的方法论各自有何特点呢?

首先在特殊层面上看,“假说·演绎”和“观察·实验”恰恰正是全部科学的典型方法论类型。从古代对物体构造的“原子假说”,人体内循环的“体液假说”〔22〕和关于宇宙存在格局的“地球中心说”到近现代的有关证实和证伪,从孟德尔遗传实验、巴斯德微生物实验、哈维血液循环实验到牛顿的物理学实验和冯特的心理学实验,都强有力地支持着“假说·演绎”和“观察·实验”理论作为典型的自然科学方法论的观点,即使像数学包括几何学这样既体现着严格的逻辑分析特点又体现着精深的直觉经验特征的自然科学,其演绎性亦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当代从研究微观基本粒子运动规律的量子力学,到研究宏观天体运动的现代天文学,其中各门具体的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的理论上无疑是相通的,即皆以“假说·演绎”、“观察·实验”理论为指导方法的。

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特殊层次上突出地表现为“调查研究”(其实当然渗透着观察、考察)和“典型·个案分析”。无论是对社会政治经济运行机制的研究,或是对宗教信仰、伦理道德,法律典章和历史变迁的研究,乃至对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国家或地区)、不同民族的语言文字的研究,都离不开直接或间接的调查研究。过去那种“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的做法,在信息大爆炸的当今社会,越来越成为“天方夜谭”。因此,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躬身实践、调查研究、解剖麻雀、找出规律、制定对策,这是搞好社会科学研究和处理好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等方面)的方法论前提。

思维科学方法论在特殊层次上所能体现或所应具备的特点,应当是、而且也只能是体现着人类最基本认知功能的“分析与综合”之法。只不过这种方法由作为“一般方法论”那种原则上的、毋庸置疑的辩证统一,在这里具体化为该联系的联系(比如对辩证思维诸问题的研究)、该区别的区别(比如对抽象思维的形式结构的形式逻辑研究、数理逻辑研究及其他相关定量研究)的特殊方法论形态。

关于个别层次的科学方法论问题,我们只须从原则上说一句概括的话,即根据科学史及认识史和方法史来看,有多少学科就有多少真正严格意义下的个别方法论,或者说有多少学科群,就有多少真正严格意义下的科学方法群。

至于与分域分层相应的分期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容易做的,我们在前面已初步展开了这项历时性工作。在这里,须补充一点,方法的历史性考察结果大致有四,即:

1.古代整体性猜测即科学方法的摇篮阶段;

2.中古(中世纪)为宗教神学所干扰方法之曲折发育阶段;

3.近代科学大发现所导致的方法之科学化(实验)阶段;

4.现当代在高度分析基础上方法的高度综合一体、现代化阶段。

可以看出分期问题实质上是以每一时代的方法论为特征,划分出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方法论阶段的一种理性反思,它具有强烈鲜明的时代感和借鉴作用。

至此,我们有关科学方法论之类型的考察亦可告一段落,其落脚点也就自然来到如下分域分层分期之交叉结果:

1.自然科学方法论(其一般、特殊和个别之三个层次;古代、中古、近代和现当代四个阶段);

2.社会科学方法论(其一般、特殊和个别三个层次;从“潜”到“显”,从前科学甚至非科学到真正科学的若干具体形态、阶段);

3.思维科学方法论(其一般、特殊和个别三个层次;古代、中古、近代、现当代四阶段,多元化趋势等等)。

逻辑与科学方法论首先是密切联系的。

其一,作为理论科学,它们均在不同侧面,从不同角度,在不同重点上关涉理论思维。

其二,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方法,凡逻辑方法均可以作为科学研究之法,从而成为科学方法论的内容。以图示之,则有:

可见,a.真包含于b,b.真包含a,正是这种密不可分的真实关系使逻辑和科学方法论问题在很大范围内、很大程度上息息相关。

再看两者的区别:

首先,可以断定,并非所有的科学方法均是逻辑的方法。那些非逻辑的(如直觉、灵感、顿悟等“方法”)甚至反逻辑的(如“试错”、“超验”)方法在许多场合下更为科学方法论所青睐。一部科学史、认识史和方法史甚至逻辑史可以举出不少这样的例证:从古代浮力发现之“阿基米德式”的顿悟,到近代引力发现之“牛顿式”的灵感,再到现代跃过中间公理的“鸿沟”去把握普遍公理(一般规律)的“爱因斯坦式”的“超越”〔23〕,都说明同一个问题。就连当代把握人类(个体或群体)认知结构“图式”的皮亚杰式的“直觉”和探究人类(同样是个体或群体)语言能力的乔姆斯基式的“直观”以及科学进化规律说明的卡(尔纳普)、库(恩)、拉(卡托斯)、弗(耶阿本德)之科学哲学模式中的许多“发现”,也都与以往的发现异工同曲——逻辑的方法是科学的但非唯一的。

我认为从根本上讲,逻辑与科学方法论相区别的根源就在于对思维的涉及面上。

正如前述,全部逻辑方法可以粗略地划归为科学方法,但那些非逻辑(广义的,包括反逻辑)的直觉、灵感、顿悟、联想、想象等在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中常见的方法(当然人文科学之文学艺术等领域也屡见不鲜)既作为较为典型的科学发现或创造之法,又涉及某种特殊的思维类型,同时又不属于逻辑方法的领域,对此我们应当如何解释呢?

毋庸置疑,抽象思维并未穷尽思维之全部类型。按现代科学的划分,除抽象思维外,还有形象思维,后者包括感知思维、直观具象思维和言语形象思维。皮亚杰在其《发生认识论原理》和《儿童心理学研究》中,苏联心理学家(派)鲁(宾斯坦)、维(果斯基)、列(昂节夫)都作过类似的思维类型的相应划分〔24〕。看来,科学方法论既然作为全部科学发现(创造)方法之理论概括,就不能回避体现于所有思维类型的各种发现方法或机制。

实际上,形象思维虽不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但它却密切关涉着科学方法。不管是写景抒情者——如“月落乌啼霜满天……”,或者是写实寓意者——如“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之类,其联想(或想象)等手法皆为形象思维科学方法在具体科学研究(如文学诗歌创作)中的表现。不仅文学艺术等活动具有科学创作作用,而且,从方法论上看,作为直接创造精神文明的社会(包括人文和思维)科学与作为直接创造物质文明的自然科学是同等重要的。

由此我们可以准确概括形象思维与抽象思维之基本区别:前者为写景抒情(或写实寓意),后者乃据故(已知)推新(未知)。而此两者,不外乎是非逻辑与逻辑思维用之于科学方法的表现。至此,我们就有了逻辑与科学方法论基本关系的另一图解:

这就是我们通过细致分析所要说明的两者的简明而真实的关系。

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不但科学方法论所属各个领域之间的相互影响、渗透的趋势不断加剧,而且既作为科学方法论之逻辑的部分,又作为独立古老分支学科的逻辑学本身也以其特有的魅力继续给科学方法论以深刻的影响。这不仅表现在第四次科技革命后,随着对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更迫切需求,因而所有有关方面对经典逻辑方法的运用更为普遍,而且还表现在一系列非经典逻辑系统同新老三论〔25〕一起对一些新兴学科的建立和传统学科研究方法的改进(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 乃至注入了新的内容。 比如非经典逻辑的道义系统(冯·奈特,1956年)、弗晰系统(查德,1965年)、量子系统(冯·诺意曼)、认识论逻辑系统(敢迪卡,1962年)以及智能机系统(柯瓦斯基,17世纪70年代)等等,就分别为法律(法学)、模糊数学、量子力学、哲学认识论和程序设计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新的逻辑思路和方法;而所有这些系统本身的第一手“经验”材料的获得,也多来自于相应学科。于是,一个良性循环过程在这里形成了。这一过程可称作科学方法逻辑化、现代化。此其一。

第二,逻辑科学方法化。众所周知,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科学理所当然地充当着人们认识世界、探求新知的工具和方法。问题在于,古老的工具发展为现代的样式并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科学方法,并不是人人都已全面了解和都会正确使用的。就像会用长矛大刀的人不一定都会使用自动火炮,会用算盘的人却不必然会使用电子计算机那样,只是到了逻辑科学知识得以普及,全民族的思维水平得以普遍提高的时代,也就是说到了现代逻辑不仅作为一种新理论,而且成为人们熟练掌握的工具或方法的时候,计算机的普及与提高才能与之同步发展并从可能走向现实。目前不仅在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中国家“逻辑科学方法化”进程都进展很快。

从逻辑与科学方法论发展本身之总趋势来看,第三个基本特点(趋势)就是两者在辩证否定意义上的更新更高层次的综合一体化。这体现在无论辩证逻辑、形式逻辑还是形式化的(数理、符号)逻辑研究,都越来越离不开不同层次科学方法论的指导;相应地,无论探究自然科学方法论、社会科学方法论,抑或研究思维科学方法论之时,人们都不能不时时注意(确切地说应是高度关注)在相关问题上逻辑科学说了什么、做了哪些工作,哪些可取,哪些有待于纠正或推进。

正是欣喜地看到“科学方法论逻辑化、现代化、逻辑科学方法化和两者在更高(新)层次上的综合一体化”这三大基本趋势,我们更是信心百倍地期望着逻辑与科学方法论这两门处在科学研究之前沿、古老而常青的理论学科继续在同一方向上协调并进,为着人类的文明和进步事业,为我国的四化建设大业更充分地发挥“科学之舟”的巨大作用。

注释:

〔1〕恩格斯:《反杜林论》旧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84页。

〔2〕参W·C·丹皮尔《科学史》第一章:古代世界的科学。

〔3〕参《科学史》第二章:中世纪。

〔4〕此处的概括可参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史》第1~4册,人民出版社1963~1979年版。

〔5〕在康德那里又叫 悟性与理性 有别 参 纯粹理性批判 第二部:先验逻辑。

〔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自然辩证法》中“归纳和演绎”、“归纳和分析”。

〔7〕参见笛卡尔《方法谈》(1637年)和莱布尼茨:《论组合术》(1666年)。

〔8〕此外的概括请参阅王雨田主编《现代逻辑科学导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9〕〔1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51页。

〔11〕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列宁全集》第38卷,第409页。

〔12〕〔13〕请注意:此处“不是”应作为“不等同于”来理解才符合辩证思维的原意,它与“白马非马”之“非”(不是)意思有别。后者,按诡辩论者的论证(参《白马论》),乃指逻辑关系中的全异(排斥)关系;而此“全异关系”只是“不等同于”关系(全同关系的否定)之中的一例(特例)。“不等同于”关系有四:(1)真包含于关系;(2)真包含关系;(3)交叉关系;(4)全异关系。我们肯定“白马非马”这类命题有积极意义,是指它强调(或提醒人们不要忘记)种属之间的区别,但是并不苟同它对这种区别的无限夸大(割裂种属关系)。因此,辩证论者此处所言“不是”是指“不等同于”关系中的真包含关系(种属关系)。因此,辩证论者此处所言“不是”是指“不等同于”关系中的真包含关系(种属关系);说某物“既是又不是”某类,即指从共性(属)上讲某物当属某类,而从个性(种差)上讲则又不能将某物简单地等同于某类,若以公式表示之,则应以(aA)∧(a≠A)为确当。我以为这种理解当是符合辩证思维精神而同样不违背形式逻辑原则的。

〔14〕我们知道,如列宁所说,马克思虽然没给我们留下“大写字母的”逻辑,却在《资本论》中出神入化地应用着一种深刻的方法——辩证逻辑。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第357页〔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

〔1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95页。

〔16〕参见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117页。

〔17〕参见《狄德罗哲学选集》第58页。

〔18〕特别在新兴科学大量涌现的今天,大大改变了人们对传统上按对象划分科学领域的观点,比如按“对象·方法”结合标准又划出了一个“交叉(或边缘)科学”等等。

〔19〕参见《当代国外社会科学手册》“社会科学的结构与分类”。

〔20〕参见《当代社会科学手册》第2页。

〔21〕参见查有梁《科学方法的结构》,《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新工具》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22〕D.A.德斯海里:《比较心理学》,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 334页。

〔23〕爱因斯坦:《罗素的认识论》,《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 第409页。

〔24〕参见龚浩然《JI.E.维果斯基》,见《国外心理学》1981年第3期。

〔25〕“新三论”指耗散结构理论、突变(超循环)理论和协同学理论;“老三论”即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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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哲学视野中的逻辑与科学方法论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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