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选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合理构建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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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与非国有之间:制度重构目标的复杂性

重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意味着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扬弃和新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构建。而要完成这一重构,首先必须明确这一变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无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探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目标模式,已经超越了计划与市场之间关系这一层次,而深入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产权主体结构这一更深的层次上来了。但即使在后一层次上,理论主张和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也是不尽相同的。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变国有为个人或私人所有,私有化是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如科尔内(Janos Kornai)认为,市场机制的核心内容是私有产权和市场协调的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将国有产权转到私人手中。〔1 〕南斯拉夫经济学家依据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的论述, 认为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社会所有和自治制度,正如卡德尔指出的,社会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属于所有从事劳动的人所有,既是所有人的,又不是任何人的。〔3 〕“自治是劳动者的统治权。”〔4 〕捷克经济学家奥塔·锡克则从“中立资本”思想出发,提出了国有产权改革的股份所有制模式。〔5 〕匈牙利经济学家里斯卡在1985年出版的《构想与评论》一书中,设计了以“个人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里斯卡模式”,认为个人社会所有制的核心思想是将社会所有财产承包给个人经营,并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6〕此外, 还有以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为样本的合作制企业模式,沃德(B.Ward)提出的“伊利里亚公司”模式以及分析南斯拉夫的自治企业和工人管理的企业差异时, 美国经济学教授范尼克(Jaroslay Vanek)提出的“范尼克模式”等。〔7〕上述主张无疑是复杂的, 而且尚在争论和探索之中。就中国而言,关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目标模式,中国学者也进行了一些构想,先后提出“社团制度”假设〔8〕,“自主企业制度”模式〔9〕以及企业所有制等主张。笔者在此不想加以比较和评论,只是表明确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重构目标模式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认为,从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向的争议来看,上述不同主张的本质是国有企业产权的制度安排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之间的争论,而改革取向并不仅是简单地在二者之间择一而行,而是要通过国有企业这种配置国有产权的组织形式,既可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完整和强化,又要使其产权运作得以有效实现。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重构的目标模式是:在维护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的前提下,寻求国有产权组织实现的有效形式。这一目标模式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维护国有资产统一所有是由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国家所有权的原始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全体人民通过全权委托代理将全民财产委托给国家,成为国有资产,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因此,国家所有权具有如下三个本质规定:(1)完全重合性。在法律上,国有资产最终归全体人民所有,但构成全体人民的个别成员却不能对其声明拥有所有权,每个成员对全部国有资产拥有完全重合的权利;(2)完全不可分性。由于国家所有权具有完全重合性,因而国有产权具有完全的“外部不经济”,即任何个别成员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个人决定都将影响或损害全体成员的利益,国家所有权在其全体成员之间是完全不可分割的,因此,宪法已经否定了国有资产的部门所有、地方所有、企业所有和个人所有〔10〕;(3)国家所有权的唯一性。 国有产权的完全重合性和完全不可分性决定了国家所有权主体是唯一的,即使可以进行全权委托代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和目标应该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国家所有权的代理契约是强制的完全的,而且剩余索取权与监督权是合二为一的。

2.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所有,并不意味着“国有国营”。因此,必须寻求国有产权实现的有效形式,而要达到国有产权的有效实现,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与经营的分立性。其一, 要把国家对国有产权的监督职能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开。国有产权的监督职能应由设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国有产权监督机构行使,国有产权的行政管理职能则由国务院的专门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行使;其二,要把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如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与政府的国有产权管理职能分开;其三,要把政府的专门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国有产权的经营职能分开(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如图1所示。

图1 国有产权的监督、管理、经营体系简图

按照如上构想的国有产权监督、管理与经营体系,在宏观层次上形成了国有产权的组织体系。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有产权监督机构将对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和国有控股公司行使监督职能,隶属于国务院的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将对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并解决了众多行政部门同时多头管理国有产权却又都不负责的问题。国有控股公司是介于唯一所有权主体(国家)和众多分散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中观”经营性实体,是一类特殊的企业,它将在国有产权监督机构的监督和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之下独立开展国有资本经营,它既可以重新组建,也可由现有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企业集团(国有)母公司和行业总公司改组而成,除极少数国有独资公司外,这种国有控股公司将以国有资本经营为己任,以追求国有资产增值为目标。监督、管理和经营相互独立相互分开的国有产权体系,将有助于理顺宏观层次的产权关系,明确责任主体,从而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重新构建创造了条件。

(2)国有产权客体的价值化。国有产权的客体是国有资产, 在明确了这一客体的经营权主体的前提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将通过动态配置过程寻求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有资产的界定、经营以及绩效的客观衡量都要求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化。国有资产的价值化就是将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转换为货币形态和证券形态(股票、债券等)。国有产权客体的价值化对于国有产权的有效实现将起到如下积极作用:国有资产的价值化将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在各个层次上的统一动态配置;国有资产经营权主体通过掌握价值形态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间的流进和流出,而不再使国有资产封闭地沉淀于某一个永久的国有企业,可以有效地消除“企业刚性”。价值化的国有资产可以动态调整对一些行业的独资、控股和参股转换,以极大的灵活性在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总体布局中更有效地发挥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价值化的国有资产便于及时客观地评价和衡量国有产权经营主体的绩效,为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创造了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国有资产的价值化并非将国有资产全面股份化或者全面债券化,而是要在总体上形成一个合理的国有资产金融机构。有人认为,“让国家变成‘债权人’(而不是‘股东’)也许更为效”,“这是因为,债务合同是一种可以有效地节约监督成本的交易方式。”〔11〕但从本文关于代理成本的讨论中不难看出,在同时存在股东和债权人的情况下,公司代理人可以通过选择次优决策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如果一个企业中股东是非国有的,债权人是国有的,则国有债权有可能由此而遭到损害。此外,就国有企业性质而言,虽不是全体,但其中总有一部分需要国有产权主体拥有调控主动权,在某些情况下,即便监督成本很高,国有产权主体也不得不履行国家所有者职能。

(3)国有产权功能的主导性。 在实现了国有产权主体明确化和国有产权客体价值化的前提下,国有产权的有效运作将采取以股权经营为主的方式体现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范围。因此,对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需要重新认识。其一,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仅体现在竞争性国有产权上,而且更主要体现在非竞争性国有产权上,有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工具作保障,拥有巨大矿产、河流、森林等非竞争性国有产权的主导地位是非国有产权主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其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一个整体的全局的概念,它并非要在所有行业、所有地区和所有企业都占绝对控制地位;其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在数量而在“质量”或功能。即使拥有全部社会产权,如果不能达到国有经济的应有目的也于事无补。这就要求不能从国有资产数量和国有企业数量上看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应从国有产权应有功能能否有效发挥的角度客观认识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12〕

假定国有股权经营主体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拥有资本金为M, 法定本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本公司资本金的比例为C(0<C<1),资本资产率为N,在忽略其它因素的情况下,该主体通过n层参股、控股等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最大可控资本量W为:

〔13〕

这表明,国有股权经营主体通过股权经营方式,可以获得倍加的资产控制和引导能力,能更有效地发挥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和影响范围。

综上所述,在维护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的前提下,追求国有产权组织实现的有效形式这一目标模式的确立,既排除了盲目追求国有产权“大而全”、“纯而又纯”的传统做法,又不是将统一所有的国有资产“私有化”给个人,而是要通过建立监督、管理和经营相互独立和相互分开的产权组织体系,明确国有产权主体,理顺产权关系,在国有产权客体价值化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国有产权金融结构,在国有产权有效实现的动态运作中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应有的主导作用。

二、宏观与微观之间:制度创新组织的系统性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仅停留在微观层次上是远远不够的,它是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政府到企业、从行政到市场的一个系统组织整合过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仅缺少市场,而且更缺乏非行政组织和真正的企业,整个经济协调组织结构是以行政为依托的。如图2 所示。〔14〕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宏观和中观组织均被行政机构所代替,政府直接面对众多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都不存在产权关系,政府直接安排企业的生产活动,并成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和受益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上面构想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重构的目标模式,整个经济的协调组织结构将发生根本变化。 如图3所示。

图2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协调组织机构

图3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协调组织机构简图

可见,无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组织结构均由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组成,其本质区别在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观经济组织由政府的行政专业管理部门来代替,微观经济组织是依附政府机构的生产单位;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观经济组织是国有产权的经营主体,是一个特殊的法人企业,这里称为国有控股公司,微观经济组织则是众多的股份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不仅要对原有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重塑微观经济主体,而且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再造中观经济主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三个层次经济组织的确立,使三个层次的经济主体将在不同的交易机制下行使不同的职能,如表1所示。 这里将主要针对中观层次展开进一步分析。

表1 市场经济中三个层次的经济组织

国有控股公司属于经济运行的“中观”层次,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组织的实践经验,这一组织并不是政府组织,而是和微观组织一样,属于非政府组织。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看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集权而管得过死所导致的该管的没管好,不该管的又干预过多和国有企业缺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恐怕都与“中观”组织行政化不无关系。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微观经济主体的制度创新问题,更迫切需要对中观经济组织进行重新塑造。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新问题,而且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理论和国有企业实践中也是一个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对此,这里初步给出关于这一问题的一些基本构想。

1.国有控股公司的定义、性质和特点

所谓国有控股公司是经国家授权以国有资本经营为主要对象,在政府和一般国有企业之间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产权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其性质是国家授权的对一部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法人财产权(包括收益权、重大决策权等所有权权能组合)的公司法人。国有控股公司具有如下四方面的特点:

首先,它作为公司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不行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也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

其次,它具有经营性,它不仅主要进行国有产权的运营,而且还将对一些公益性关键性的行业直接开展生产经营,提供特殊的产品和服务,即根据经营对象的差异和性质,国有控股公司会有多种类型。

再次,它具有竞争性,除一些极特殊行业必须进行垄断经营(如造币、军火工业等),形成国有独资公司外,一般不形成垄断性控股公司,在全国不能只搞一家控股公司,而且一般在保证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吸收非国有投资参股,坚持防止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

最后,国有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是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子公司及自身占有国有资产价值额的总和。

2.国有控股公司的分类与组建途径

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可按国有产权的性质划分成以下二类:一类是纯粹投资型国有控股公司,这种公司本身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不提供具体的产品和服务,只是对其控股、参股的企业行使股权,即行使所有权权能组合,是一种专门进行产权(股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另一类是混合经营型国有控股公司,它可以是国家独资公司,即国家出全资组建的具有垄断地位,不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些公司,也可以是专门提供其产品和服务(如铁路、民航、邮电、通讯等)的一些公司,还可以是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又进行股权经营的公司,但为避免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业务交叉,国有控股公司的生产经活动应倾重于其下属公司难以胜任的业务,如大规模项目投资,跨国经营等。由于国有控股公司将以多种类型同时并存相互补充,在现有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探索和组建:

①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将一些直属企业较多的政府专业职能部门从政府机构中剥离出来,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

②将一些对所属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职能的行业性总公司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

③将一些有条件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使集团的核心企业成为国有控股公司;

④通过债权转换为股权,使国有商业银行总行成为国有控股公司;

⑤创建、改组一些大型企业或通过企业合并和企业兼并,形成国有控股公司。

3.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安排

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安排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国务院)与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关系;另一方面是国有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的产权关系。

首先,从政府与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关系来看,所有国有控股公司的所有权统一归国务院所有,国有控股公司通过政府授权取得法人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国家将是所有国有控股公司的大股东,国有控股公司依法人财产权开展资本经营和部分生产经营,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上缴利税。考虑到国有控股公司的大股东是国家,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将由国家委派或任命,并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因此可不设立股东会,实现国家所有权(唯一)与法人财产权(多个)的分离。在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之下,国有控股公司中董事和监事的选择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构建是至为重要的。在此基础上,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可以聘任职业经理,将经营权进一步下放,形成中观层次上的:“国家所有权——国有独资公司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的产权结构,并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

其次,从国有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的产权关系来看,国有控股公司凭借法人财产向下属公司投资入股,取得法人所有权,下属公司取得包括国有控股公司在内的所有投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国有控股公司按其投资所占的比重对下属公司行使所有权权能组合,并按比例取得收益和承担风险。下属公司也可以聘请职业经理行使具体经营权。这样,下属公司将形成“投资者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的产权结构,并相应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

这样,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将形成国家——国有控股公司——一般公司这种立体的多层产权经营系统。对于国有控股公司而言,其资本绝大部分是国家资本金;对于国有控股公司的下属公司而言,下属公司中的国有资产则属于法人资本金的大部分,因此,国有控股公司下属公司依国有控股公司的投资比重将形成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三种存在形态。因此,以这种立体的多层产权结构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需要对原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和创建,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一般公司制度,而且需要改组创建以产权关系为联结纽带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制度。

三、行政与市场之间:制度变迁途径的多样性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原因,按照L·E·戴维斯和D·C·诺思的解释,需满足“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这一条件,“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但由于“制度安排的形式,从纯粹自愿的形式到完全由政府控制和经营的形式都有可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半自愿半政府结构。”〔15〕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除了一国当时所处的技术——经济发展阶段和该国或该企业自身发展过程中已经累积的行为习惯与人力资本特征外〔16〕,制度变迁的途径将集中于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将起什么作用?对此,林毅夫认为,“在社会所有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政府可以采取行动来矫正制度供给不足。然而,需要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来说清楚政府是否有这样做的激励。只有在政府收益高过费用时,政府才建立新制度。”〔17〕这样,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由传统计划体制下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途径,似乎存在两种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思路。一种是行政性变迁(又称强制性变迁或制度设计),即相信人类理性可以认识产权制度的内在规律,并据此设计出理想的制度模式以及原有的制度向理想制度模式变迁的战略和步骤;然后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制性推行。另一种是市场性变迁(又称诱致性变迁或制度演进),认为人类理性没有能力从总体上把握制度变迁的规律,也不可能主观地设计出理想的制度模式,不可能自上而下推行某种“理想”制度;可行的选择是让历史自发的演进过程去选择制度。

行政性制度变迁作为改进效率的一种超市场(Metamarket)机制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中的优势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有利于产权的界定;第二,它降低了一些交易费用。〔18〕对此, 理查德·A·波斯纳在1937年出版的《法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认为,“为数大量的超市场制度(它们可能是法庭或政府部门)具有着这样一种倾向,它们把产权直接分配给那些能够最有效使用财产的人,从而消除了这些人向那些仅有较低效率的使用者获取权利的必要。”行政性变迁由于可以拥有独特的垄断地位,往往可以比竞争性组织在较低的成本上提供制度服务。但是,现实中的行政变迁主体(主要是国家或政府)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行政性变迁具有独特优点的同时也存在难以完全克服的弱点,往往会带来“决策失误”。对此,林毅夫认为是由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原因所导致的。〔19〕卡尔·布朗在《政府的政治回顾:政府的持续增长》一文中,认为国家是一种具有双重性的制度,一方面,国家开展正数博弈活动(给所有参加这种博弈的都带来益处),结束负数博弈活动(一方所得收益的增加,而给社会带来净损失);但另一方面,国家可能难于消除自身的负数博弈活动。1974年,A·O·克鲁格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一文中解释了压力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获取租金而使用行政力量构成了负数博弈活动的两个理由:第一,对特权的保护或排他性会降低经济效率;第二,由于给予个人或某一集团以特权会激发另一些人为获取类似的特权或至少替代那些已经获取好处的人的权利而使用稀缺资源。〔20〕因此,在充分承认行政性变迁具有独特优越性的同时,必须认识到“行政无效”、“行政失灵”对制度变迁的负面影响。

市场性制度变迁者认为,制度变迁的实际过程是各个主要经济主体的利益互动所推动的自然的历史的演进过程,并且确信,由利益互动所产生的制度竞争将使有效的制度得以存活,无效的制度将被淘汰。在这种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市场竞争起决定性作用。但是,这种变迁的有效性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市场竞争总是能够产生有效的经济组织;第二,市场下的制度演进会自发理性化;第三,制度变迁过程中不会出现外部性和“搭便车”等问题;第四,制度变迁的时间长度等交易费用社会可以承受。实际上,这些条件也是难以完全具备的,因此也可能出现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和“市场失效”。

综上所述,行政性变迁与市场性变迁都具有局限性和片面性,理性的选择是将两种变迁途径结合起来,并针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这一特定对象,进行全面而系统地认识和把握。

首先,根据国有产权的适度规模理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有产权规模过大所带来的规模不经济是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根本缺陷,而要使这一过大的国有产权规模向适度规模转化,必须采取有效的制度变迁途径,这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重构的主要出发点。

其次,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表明,行政性变迁和市场性变迁都有各自的优势,也都存在各自的弱点,理性的选择将是二者优势的结合和防止二者弱点的叠加。为此,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将主要面临两种途径的选择:

1.途径之一:国有产权的非国有化

降低过大的国有产权规模,除了允许非国有产权的生长和壮大之外,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将国有产权非国有化将是整个国有企业产权制度重构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出售、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有效实践已经给出了大胆尝试,使一大批国家管不了又管不好的中小型国有企业退出了国有产权的范围,使分散的失控的低效的国有资产存量得以盘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产权的非国有化并不等于“私有化”。一方面,国有产权通过规范的市场交易实现有偿转让是国有产权形态的转化(即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经过置换和盘活的国有资产虽然从被转让的国有企业中消失了,但其价值形态则又回收并再投入到更有效地发挥国有产权功能的地方去了;另一方面,国有产权的非国有化,将使大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公有产权,各种基金会、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国有产权的接受主体。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性变迁虽不失为一种产权重构的途径,但由于其弊病较多,应起辅助性和权宜性作用,实现国有产权的非国有化应通过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促进市场内的流动和重组,而且这种市场性变迁应以追求国有产权的效率改进为目标,不是为流动而流动,而是要在变迁的动态再配置中获得国有产权的效率改进。

2.途径之二:国有产权的适度分解

根据国有产权的可分解性和实施性要求,为了降低过大的国有产权规模,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政府将对保留的国有产权进行适度分解,重塑国有产权经营主体。在以国有产权分解为内容的制度变迁过程中,需要在强化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充分认识到由于等级制度中信息不完全以及非对称信息等因素所导致的巨额交易成本的客观存在,协调各个产权主体之间自发的利益互动所可能导致的效率损失,从而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使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互动所生成的制度创新原动力得以保存和激励。在此基础上,防止和减少各个产权主体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寻租”、“搭便车”等导致效率损失的行为,构建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从而使制度变迁的途径在满足各个产权主体追求各自最大利益的行为中使国家所有权得以有效实现。要做到国有产权的适度分解,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构国有产权的组织结构,对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不能听任市场发展的演进过程,也不能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任意干预,理性的选择是通过试点和示范,有选择地组建若干国有独资公司和一般股份公司,并针对国有企业的历史、现状和在市场经济中面临的困难与障碍,有选择地界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重构的进程之中,并促使其走向自我整合的良性演化轨道。〔21〕

经济体制的社会变革已成为当今世界关注的焦点和现实,作为这一变革所无法回避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重构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步入市场经济过程中遇到的深层次问题。中国16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历程已经表明,国有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可以而且必须通过深层次的产权变革重塑市场主体,而且这种制度变迁事实上正处于变迁过程当中。尽管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处在变革之中的未来结果尚不宜过早下结论。但无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却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产权都以一定的规模在一定的范围内客观存在着,并通过国有企业这种资源配置的组织载体而得以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使旧体制的基石——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得以打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强化,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促使国有产权有效实现的新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必将得以构建起来。尽管这一制度创新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复杂的、艰难的,但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制度演进的历史进程已经证明:每当一个企业或一个社会所蕴藏着的效率潜能得以大幅度释放时,常常伴有旧的产权制度的瓦解和新的产权制度的诞生。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理性构建,将从深层次上变革国有产权的配置方式和组织形式,通过企业制度创新重振国有企业,使国有产权得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实现,从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而有序的不断发展。

注释:

〔1〕Janos Kornai.《The Road to a free economy》.W. W.NORTON Company New York London 199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3页。

〔3〕卡德尔:《公有制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 中国科学出版社,1980年第1版,第19页。

〔4〕参见胡永明著:《市场经济与产权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

〔5〕〔捷〕奥塔·锡克:《经济—利益—政治》,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版。

〔6〕卡德尔:《卡德尔论文选》,外语教学研究出版社,1986 年第1版,第532页。

〔7〕参见汉克·托马斯、 克里斯·劳甘著:《蒙德拉贡——对现代工人合作制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5月1版。B. Ward(1958):The Firm in Illyria: Market Syndicalism,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48.J.Vanek(1970):{The General Theory of Labour-Managed Market Economics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lthaca.J.Vanek(1977):《The Labour-Managed Econom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Lthaca.

〔8〕张军著:《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7月第1版。

〔9〕韩小明、林岗著:《市场化的国有企业制度》, 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

〔10〕张军著:《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7 月第1版,第230页。

〔11〕张维迎:《从现代企业理论看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学消息报》,1994年11月17日。

〔12〕对此,何炼成教授曾提出过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飞机模式”。参见何炼成:《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与所有制改革》,《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88年第1期。

〔13〕参见黄速建、沈志渔主编:《公司制度与企业改革》,经济管理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158页至第161页。

〔14〕参见史正富著:《现代企业的结构与管理》,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9月第1版,第145页。

〔15〕L·E·戴维斯与D·C·诺思著:《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转引自〔美〕R·科斯等著,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第1版,第274页至第275页。

〔16〕参见史正富著:《现代企业的结构与管理》,1993年9 月第1版,第134页。

〔17〕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原载美国《卡托杂志》Vol.9.No.1.引自〔美〕R·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第1版,第374页。

〔18〕参见〔西〕P·施维兹著, 王开国译:《市场与超市场:产权经济理论贡献述评》,转引自《经济研究参考》总第21期, 1992年3月19日,第32页至第35页。

〔19〕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原载美国《卡托杂志》Vol.9,No.1,引自〔美〕R ·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12月第1版,第394页至第400页。

〔20〕转引自〔西〕P·施维兹著, 王开国译:《市场与超市场:产权经济理论贡献述评》,《经济研究参考》总第21期,1992年3 月19日,第36页至第37页。

〔21〕参见史正富著:《现代企业的结构与管理》,上海人民出版社、智慧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9月第1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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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选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合理构建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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