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假设的比较研究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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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假设的含义

假设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出发点,是进行逻辑推理或思维的前提,没有假设就不可能进行科学研究。那么,什么是审计假设呢?首先要理解“假设”的含义。《韦氏新国际辞典》讲解了假设的两种含义:(一)提出一个认为是理所当然或不言自明的命题;(二)基本的前提或假定。第一种含义是说该命题已获得公认,不过必须通过其他假设或一般原则、准则、程序来证实,即使这一假设被公认,但可能会被未来的调查探究或发现它对未来审计思想的发展缺乏相关性而被否定;第二种含义是说“前提”尚未得到证实或实际上不需要证实,只要这种基本的前提能导致相关的概念、合乎逻辑的思想或有用的结论产生。笔者认为审计假设属于第二种含义。所谓审计假设是人们从长期的审计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目前还无法对其从逻辑上加以证明的,是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发展趋势所作的合乎事理、合乎逻辑的推断或姑且认定的理性认识,是对有关审计事物中尚未确知或无法正面论证的基本前提或条件。本文就中外审计假设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的审计假设研究有所裨益。

二、中外审计假设的比较

(一)中外审计假设的主要内容

1961年,美国学者莫茨和夏拉夫在其成名作《审计哲学》一书中最早提出了8条假设。他们提出的这8条审计假设是:1、财务报表和财务资料是可验证的;2、审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3、受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和其他异常差错;4、健全的内部控制可减少舞弊的机会;5、一贯应用公认会计原则可使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公允表述;6、如果没有明确的反证,企业过去认为是正确的,将来也会被认为是正确的;7、审计人员有能力独立地审查财务资料,并发表意见;8、审计人员承担着与职业地位相称的职责。

1972年,英国审计学家汤姆·李在《公司审计:概念与实务》一书中提出了13条审计假设,并将其分为三部分:审计必要性假设、审计人员行为假设和审计职能假设。具体内容如下:1、审计必要性假设,包括:(1)未经审计的年度会计信息缺乏充分的可信性;(2)签证年度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是最迫切的审计要求;(3)法定审计是签证年度会计信息的最佳手段;(4)年度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是可被验证的;(5)股东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通常不能自己验证年度会计信息的可信性。2、审计人员行为假设,包括:(1)审计人员和管理当局之间没有必然的利益冲突;(2)审计人员存在合理的法律约束;(3)审计人员是适当独立的;(4)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技能和经验;(5)审计人员要对其发表的审计意见和工作质量负责。3、审计职能假设,包括:(1)审计人员可在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范围内获取充分、有效和可靠的证据;(2)年度会计信息中不存在重大的舞弊和差错;(3)具有计量和反映年度会计信息的公认会计原则和方法。

杰克·罗伯茨并没有提出自己的全套审计假设,而是对莫茨和夏拉夫的审计假设作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他提出了“审计人员和被审计企业的管理人员之间始终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审计过的信息比未经审计的信息更有用”两条假设。

1988年,大卫·费林特在其《审计哲学与审计导论》一书中根据现代审计的发展,提出了7条审计假设:1、产生审计需求的首要条件是经济责任关系或公共经济责任的存在;2、经济责任的含义是如此的模糊、复杂以及解除经济责任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没有审计就无法予以解释;3、审计必需具备的特征是其地位的独立性与在调查和拟写报告中的免受约束;4、审计的主要内容,例如行为、业绩、成果、事项的记录或实务的说明,以及与这些内容相关的事实或说明,都可被证据予以证实;5、可为承担责任者制定经济责任的标准,例如行为、业绩、成果和信息质量的标准,实际的行为、业绩、成果和信息质量可予计量,并可与确立的标准进行比较,计量和比较的过程需要专门的技能和实施判断;6、应充分弄清被审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的意义、重要性和目的,以便作为成果所给予的可信性能被清楚地表述和传递;7、审计可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我国,有许多学者在上述三种假设模式的基础上也对审计假设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审计假设。与国外的研究相比,我国有关审计假设的研究起步较晚,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也取得了较好的进展,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学术观点。其中最早提及审计假设的是杨时展教授,他认为审计假设包括:会计责任;会计责任可确认性;审计可信性;证据效力差异性;无反证判断;内部控制的质与审计工作的量、会计准则的采用情况与会计报告的真实公允的相关性。萧英达教授提出了8项假设:信息资料是可以验证的;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审计证据可靠;任何单位都有受托责任;审计人与被审计人无根本利害冲突;任何单位都有可改进之处;评审内部控制系统可提高审计效率、效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可靠证据。蔡春同志提出了5项基本假设:责任关系假设;可信性假设;可验证假设;独立性假设;可避免利害冲突假设。张立民也提出了5项基本假设:经济责任关系假设;责任可度量假设;信息可验证假设;审计权威性假设;效益性假设。竹德操、陈光明两位学者提出了审计公设体系中包括审计原因假设、审计行为假设和审计报告假设3部分16项内容的假设体系。刘力云同志提出:审计假设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审计的基本假设包括4项内容,第二层次的审计假设是由第一层次的审计基本假设推理而来,更加具体,包括7项内容。朱锦余认为,审计假设体系应当包括下面7项内容:责任关系假设、正当怀疑假设、合理确认假设、超然独立假设、审计标准假设、审计责任假设、内部控制有效假设。谢荣认为我国的审计假设体系可包括审计必要性假设和审计条件假设两个方面:1、审计必要性假设(即原因假设)。2、审计条件假设,包括:(1)企业递交审计的信息资料是可验证的,重大舞弊差错及非法行为是可揭露的;(2)审计人员具备职业所需的独立性和胜任力;(3)如果没有确切的相反证据,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将来也被认为是正确的;(4)完善的内部控制可减少欺诈舞弊的机会;(5)审计风险是可控制的;(6)一贯采用整体上适合于企业环境的公认会计原则,能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公允表述;(7)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能确保审计人员审计目标的实现和履行其社会责任。周友梅认为我国的审计假设体系由以下5项组成:1、审计存在的基础假设,包括责任关系假设、可信性假设、可验证假设;2、审计主体的执业假设,包括独立性假设、胜任性假设、权威性假设;3、审计对象的判定假设,主要包括错弊行为判定假设、会计资料判定假设、无反证判定假设;4、审计证据的质量假设,包括证据可靠性假设、证据重要性假设、证据充分性假设。尤家荣认为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审计假设应包含审计必要性假设、审计人员假设和审计程序假设三方面的内容,它们构成我国审计假设体系。1、审计必要性假设,包括:(1)会计信息是可以验证的;(2)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比未经审计的会计信息更有用,更可靠。2、审计人员假设,包括:(1)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在工作上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2)审计人员具备职业所需的独立性和胜任力;(3)审计人员承担着与其职业地位相应的职业责任;(4)遵守审计准则能使审计人员实现审计目标和履行审计职责。3、审计程序假设,包括:(1)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减少差错或舞弊的机会;(2)一贯遵守总体上适合企业环境的公认会计原则,可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充分表述;(3)没有相反的证据,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将来也可认为是正确的;(4)审计证据因其形式和来源不同,证明力也不同。

(二)中外审计假设的比较

1、不管是外国审计假设,还是中国审计假设,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审计必要性假设和审计条件假设。比如汤姆·李的审计必要性假设;杰克·罗伯茨的“审计过的信息比未经审计的信息更有用”的假设;费林特提出的第1、2、7条假设等属于审计必要性假设。莫茨和夏拉夫的假设,汤姆·李的行为假设和职能假设,费林特的第3、4、5、6条假设等属于审计条件假设。

2、莫茨和夏拉夫是审计假设的提出者,他们提出的8条假设启发和推动了世界审计界对审计假设及其相关审计理论的研究。他们提出的审计假设是极具开拓性的,并第一次对审计假设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四十多年来,这8条假设已成为人们对审计假设进行研究的基础。汤姆·李在莫茨和夏拉夫的审计假设研究基础上,增加了产生审计需求的原因假设,并且更具抽象性。但是汤姆·李继承了目前显然不尽合理的“审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受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和其他异常差错”这两条假设。他所提出的一些新的审计假设,如对“审计人员存在合理的法律约束”,实际上是一种客观事实,不能定为假设;有些假设如“具有计量和反映年度会计信息的公认会计原则和方法”还不如莫茨和夏拉夫的“一贯应用公认会计原则可使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公允表述”更贴切,更有必要。杰克·罗伯茨认为,莫茨和夏拉夫提出的“审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受审的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和其它异常差错”这两条假设应合并为:“审计人员和被审企业的管理人员之间始终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且他还提出了一条新的假设,即“审计过的信息比未经审计的信息更有用”,作为对莫茨和夏拉夫假设的补充。他将此条假设称为“经济效益的准则”,虽然这条假设未明确指出“有用”的对象,但是这条假设沟通了审计理论与代理理论之间的直接联系,因而与汤姆·李的原因假设相比更简单明了。费林特根据现代审计的发展,从社会的观点综合考察研究了广义的审计假设,即这些假设不仅适用于财务审计,也适用于管理审计、经营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费林特的审计假设为建立广义的审计理论结构提供了一个可予参考的基础,但对这些假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还须经受逻辑和实践的验证。

3、在莫茨和夏拉夫的开拓性基础上,在汤姆·李和费林特等许多审计学者的共同努力下,审计假设的研究得以继续发展,但是审计假设的研究还不成熟,它们仍存在许多缺陷,而且这些缺陷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我们继续挖掘审计假设的潜力所在。我们在建立假设体系的过程中,需作不断的修正,曾被认为有效的和有用的假设,有可能在日后受到挑战,甚至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如“审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和“受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和其他异常差错”这两条假设,就已受到大量审计诉讼案的冲击。不少企业的会计资料中确实存在重大的舞弊现象,而审计人员如果查不出这些重大舞弊行为,就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审计人员与企业的利益产生了严重的冲突。因此,这两条假设显然已不适合目前的情况。又如“审计人员是适当独立的”假设也不够严谨,如何确定“适当”的界限呢?再如,除了费林特的假设之外,上述审计假设模式都是围绕财务审计而提出的,是直接为财务审计服务的,未能充分考虑现实中存在的繁多的审计类型和丰富的审计实践活动,所以构建审计假设的参照系过于狭窄。因而那些假设主要对财务审计有效,而对整个现代审计不能完全有效。因此我们研究审计假设的参照系不能仅限于财务审计,还应包括管理审计、经营审计和社会审计,这样才能建立起适用于整个现代审计的假设关系。

4、假设的特征之一是具有抽象性。会计假设只有4项,而这4项假设却已将整个会计理论与实物支撑起来,审计假设也应具有同样的抽象性。而上述提出的审计假设却条目繁多,过于具体,抽象概括不够。特别是汤姆·李模式,提出的假设条目有13项之多,竹德操、陈光明两位学者提出的审计公设体系更多,有3部分16项;费林特的7条假设也过于繁琐,不够简练、抽象。

5、一个假设体系内的各项假设之间不得相互抵触、重复或包含,应具有一致性和独立性,而上述假设均不同程度地违背这种要求。如莫茨和夏拉夫提出的第2条“审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和第3条“受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和其他异常差错”假设就是相抵触的,既然已假设审计师有能力独立审查财务资料并表达意见,那么还怕审计不了串通舞弊和其他异常差错?汤姆·李第3条“法定审计是签证年度会计信息的最佳手段”假设与第5条“股东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通常不能自己验证年度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假设也是相抵触的,既然假设法定审计可以验证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当然不需要股东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自己验证了。又如,费林特提出的第1条假设和第2、第3条假设就相互重复或包含;如我国,萧英达教授提出的审计证据可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可靠证据假设相互包含;周友梅提出的独立性假设与权威性假设、错弊行为判定假设与会计资料判定假设相互重复或包含。尤家荣提出的审计人员承担着与其职业地位相应的职业责任假设与遵守审计准则能使审计人员实现审计目标和履行审计职责假设相互包含。

6、有的假设不属于基本审计假设的范畴。比如莫茨的“一贯应用公认会计原则可使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公允表述”,“健全的内部控制可减少舞弊的机会”以及费林特的“可以确立责任标准”假设并不是构成审计的基本前提或条件。我们知道,会计原则和审计标准是在20世纪3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而内部控制概念的正式提出以及内控评审的产生已是40年代后期的事,而在此之前,审计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现象已存在了三四千年,因此,这些假设不应属于基本审计假设的范畴。又如,莫茨的“如果没有明确的反证,企业过去认为是正确的,将来也会被认为是正确的”假设可作为具体审计过程实施判断方法的假设,但不能与基本审计假设混同。再如莫茨和夏拉夫的“受审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和其他异常差错”假设,尽管对于减轻审计师之责任似乎有利,但并不能构成审计假设。汤姆·李的“股东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通常不能自己验证年度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审计人员存在合理的法律约束”;费林特的第2、5、6条假设;萧英达教授提出的“任何单位都有可改进之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可靠证据”;张立民提出的“责任可度量假设;审计权威性假设”等,这些假设不能作为基本假设的内容,它们可以作为决定某些具体审计行为活动的具体假设。

7、我国学者提出的审计假设有的比较抽象,如蔡春同志提出的5条假设;有的繁琐、复杂,如竹德操、陈光明两位学者提出的假设有3部分16项之多;有的继承了一些不合理的假设,如朱锦余的审计标准假设、审计责任假设,谢荣的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能确保审计人员审计目标的实现和履行其社会责任假设等;有的将审计假设的推论也作为审计假设,这是不符合假设的基本性质的,如刘力云同志提出的“第二层次的审计假设是由第一层次的审计基本假设推理而来……”;有的提出了自己的假设,如张立民的责任可度量假设、审计权威性假设,朱锦余的正当怀疑假设,谢荣的重大舞弊差错及非法行为是可揭露的假设,审计风险是可控制的假设等,周友梅提出的审计主体的执业假设、审计对象的判定假设、审计证据的质量假设,尤家荣提出的审计程序假设等。

(三)我国的审计假设

根据上述中外审计假设的综述和比较,笔者认为我国的审计假设是:

审计会计信息的必要性假设。由于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致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如果未被审计就缺乏可信性,此外,由于会计信息的复杂性,会计信息使用者自己无法审计,所以审计就显得必要了。

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人员具有充分信任性。如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人员缺乏信任性,那么审计也就没有必要了。

重大舞弊和差错可审假设。

审计人独立性假设。独立性是审计存在的灵魂,审计人员保持独立性是所审计的会计信息具有可信性的前提条件。

审计人员胜任能力假设。由于现代企业经营的规模大、范围广而且复杂,所以对审计人员的能力要求很高,不具备胜任能力,所审计的会计信息就没有可信性。

审计证据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的依据,审计证据是不是越多越好呢?不是。因为审计过程中要受到时间和审计费用的约束,所以审计证据应该是充分、适当的。

审计效益假设。在现代社会,审计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审计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比如投资者、债权人等要根据所审计的会计信息作出科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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