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研究_党政领导干部论文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研究_党政领导干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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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是新形势下党内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它为各级党组织选准用好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践当中,由于《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中责任主体、责任主体的权力与职责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选人用人上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保障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需对《条例》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为此,我们在全省8个州(地、市)、8个县(市、区)和部分厅局,先后采取问卷调查、资料分析、专题座谈等方式,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调查研究。

一、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性

第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条例》为各级党组织选准用好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但它毕竟是一个管总的文件,它没有、也不可能对建立选拔任用干部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都规定得十分具体,特别是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中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权力与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环节很容易出现责任空档。从这几年各地的实践看,由于在干部任用工作各个环节上谁是责任主体,其具有哪些权力、承担什么责任等尚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造成推荐者行使推荐权力,却往往不承担或少承担推荐责任;考核组肩负着考核任务,却时有发生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现象;组织部门履行着向常委会提交任免和调整方案的职责,但方案的形成却往往掺杂了一些非正常因素;书记办公会在酝酿提名过程中含决策性质,但常常成为权力很大但责任很小的决策主体等。这些责权不统一、都负责都不负责的状况,导致出现用人的失误难以追究责任的现象,其消极影响不可低估。建立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就是要明确执行《条例》的具体责任,并把责任落实到相应的责任人,规定出违反责任要求的处理办法,对推荐者、考察者、任用者加以监督、制约,从根本上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这是对《条例》内容的延伸、完善和补充,也是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保障。

第二,有助于纠正和防止用人不正之风。这些年来,我省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干部选、用、管新机制,干部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有不少地方和单位在选任干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有些领导不遵守党的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跑风漏气,封官许愿;有的在推荐干部时习惯于口头推荐、授意他人写推荐材料;有的凭个人好恶、恩怨取人;有的凭自己的地位,权力和影响,为提拔任用子女、亲友给下级或组织部门说情、打招呼、暗示,甚至施加压力;有的拿职位送人情,搞权钱交易;有的不顾政策规定,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争级别待遇,给所属单位升格;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工作的同志放弃职守,在干部考察中失实失真,甚至以权谋私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责任不清、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处理不力等无责任追究,是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赖以滋生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对因用人出现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不具体,出现问题责任追究的依据不足,从而造成用人失真失实后,推荐者、考察者、任用者得不到惩戒。尽管这种情况属于个别,但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却比较大。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相互联系、环环相扣、重要环节都明确相应责任及责任追究的制度,来规范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选用干部的行为,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追究惩戒。这既有利于事后监督,更有利于事前防范,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是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客观要求。加快干部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原则、开放性原则、法制性原则,要求干部工作必须彻底打破论资排辈,打破那种封闭式、神秘化以及主观性、随意性较大,不按程序、制度办事的不良倾向,树立起选人用人主要看素质、看政绩、看公论,让事业选人、让岗位选人的新观念;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让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用人环境;健全一种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完善一套管理严格、制度完务、群众参与的监督体系。责任制强调严把推荐关、考察关、任用关,在工作中做到严格遵守程序不变通、坚持标准不搞迁就照顾、群众不公认的不上会研究、不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不予提拔,这样就能促使各级党委在贯彻《条例》过程中不走样、不变通,确保选任干部的质量。总之,建立责任制可增加干部工作的透明度,扩大民主化程度;有助于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改进考核方式;可强化干部纪律、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在加大干部选拔失察责任追究的力度上取得突破,尽快形成以推荐为基础、考核与审查并举、全方位责任追究的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四,是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用制度来选人用人、用制度来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是干部工作的必由之路。当前,在选用干部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选人用人失实失准,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干部工作中存在透明度不高、约束力不强和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大量事实证明,在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面前,单纯靠提高自觉性规范责任人行为的方法已经远远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而必须通过科学的、严格的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强制性责任约束。通过建立责任制,明确选拔任用工作每一具体环节的责任主体、规范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用一套系统、规范、完备的责任体系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切实从制度上保证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合理、正确地选用干部,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偏差和失误,从根本上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保证选人用人的内在质量。

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基本思路

在调查中82%的被调查单位和人员认为:应该以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环节为主线,分别明确各责任主体在干部推荐、干部考察和干部任用三个主要环节中的责任。按照这个总体思路,下面分别就各主要环节责任制的内容作具体阐述。

1、建立推荐责任及追究制度。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基础,是选任干部的“咽喉”。由于领导干部推荐的人选在民主测评、确定为考察对象和实施考察环节中最容易被“长官意志”、“领导内定”等心理所左右,因此建立推荐责任追究制度要从规范领导干部推荐行为入手,通过对领导干部个人推荐资格加以限定,明确其应遵循的原则、坚持的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理应受到的惩诫,以强化其推荐的责任意识,避免不负责任的随意推荐。第一,对推荐者的资格限定。领导干部实施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推荐,所推荐人选无效:与被推荐者有姻亲关系的;曾有严重推荐失误史的;民主测评不合格的;受过党纪政纪处罚的。第二,推荐应坚持的程序。(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时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写出书面署名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并填写《干部推荐登记表》。(2)组织推荐人选时必须经过民主测评,并是本人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得票较多或年度考核中得优秀和称职较多的。在测评的基础上,班子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后按规定呈报,班子多数成员不同意的人选不能呈报。第三,责任追究。民主推荐的组织者要严格按照《条例》中有关民主推荐的各项规定办事;民主推荐结束,要向上级党委如实汇报推荐情况,不允许向党组织隐瞒民主推荐事实。凡违反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用人失察的,给予纪律处分。凡在推荐期间搞非法组织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所推荐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如所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给予推荐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如果明知道所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造成用人失察的,给予推荐人纪律处分。

2、建立考察责任及追究制度。考察必须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开展工作。第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公正原则。干部考察要坚持公道正派,在分析评价干部时注意避免为说明某一问题而“断章取义”或隐瞒部分情况的做法;不能凭个人好恶,用派性代替党性,用主观想象代替事实根据,用道听途说代替考察了解,更不能夹杂私心杂念、用感情代替政策。二是民主原则。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有反映的干部,要注意认真听取少数知情人的意见。三是唯贤原则。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用干部,反对任人唯亲,搞宗派主义、裙带关系。四是唯实原则。考察中要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以工作实绩为依据鉴别干部,恰如其分地评价干部,做出客观、准确的结论。第二,考察者应负的责任及素质要求。一是考察者负有对组织负责和对考察对象负责,对考察对象现在负责和预测其任职后情况的双重责任。二是考察工作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的程序考察干部。三是考察人员要客观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正确评价干部的功过是非,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四是考察后及时写出考察材料,认真填写个人署名的《干部考察登记表》,并写出考察方法、时间、结果、参加人员范围及考察情况综合分析报告。五是严守纪律,做好干部考察、评价情况的保密工作。六是考察人员凡是到自己的原籍和曾经长期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或考察对象涉及个人的亲属和交往密切的同乡、同学、战友,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回避的,要主动提出回避。七是不准接受被考察单位和考察对象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礼物,借考察之便牟取私利。第三,责任追究。一是考察人员违背上述原则和要求之一者,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因工作经验不足、业务能力较弱、综合分析能力较差,或不敢坚持原则讲真话、实话,造成考察不准的,要视情节进行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不细致、对该了解且能了解的情况未作了解或没了解清楚,导致考察失误的,要严肃批评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或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组织部门;对思想不纯、放弃原则、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泄露机密、搞权钱交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党纪处分,限期调离组织部门或给予法律制裁,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是被考察人员要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准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谈话结束,谈话人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因思想顾虑未讲真话、造成考察不实不细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对因嫉妒、报复等品质因素未讲真话甚至故意搞无中生有,情节严重或造成用人失察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3、建立组织(人事)部门呈报责任及追究制度。第一,责任内容。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对提交党委会的干部调配方案负全面责任。调配方案应广泛征求拟任免人选的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领导的意见;必须经过组织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议定任免对象初步名单,每位参会者都必须发表意见,讨论结束在讨论记录上签名。二是组织(人事)部门正职对干部的呈报工作负总责,未经过民主推荐、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提交党委会;未经集体讨论、少数人点头许愿的不提交党委会;实绩考核政绩不突出的不提交党委。三是分管部长负责具体人选的把关工作,对提出的质询,负责解答。第二,责任追究。一是凡上党委会讨论的干部,必须有干部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对准备不充分、材料不详细就匆忙提交上会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在呈报材料上营私舞弊、作假不实造成用人重大失误的,给予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三是由于组织部门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误的,分别给予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建立任用干部责任及追究制度。任免是干部选拔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环,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明确在此工作中应负的责任。第一,责任内容:一是领导班子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条例》规定办理,不搞临时动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按照一人一票、平等权利、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同意、不同意和缓议中发表明确意见,以得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对不同意票超过半数的人选,一年内不得再以同职务提名推荐;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要认真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领导班子的正职要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组织并支持党委其他成员及组织部门履行职责,最后要慎重决策,对任免决定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随波逐流,不被多数人或一把手的意见所左右,对任免决定要负直接责任;其他成员如对拟任用干部情况不了解,可不表态或投弃权票,决不能有赞成多数人意见或赞成一把手意见的态度。第二,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一是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是对形式上走了程序、实际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用人失误,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对其免职;三是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的,给予负责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四是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对象没有停止审议、要求组织部门补充考察,继续作出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负责人诫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撤销党内职务。

三、实施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

建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是在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考察、任用责任制基础上,用人失察后采取的责任处罚措施,从具体落实上讲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1、责任追究的时间限定。一般来讲,当拟任用干部在还未任职之前即发现问题容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任用一段时间后出现问题就必然牵涉一个责任追究的时间界定问题,即什么期限内发现问题属任用者责任追究的范围。我们认为,一般应对已经任用的干部以一年试用期为界进行考察。期间在一定范围内将正式任命之前的拟任方案通过一定的方式适当进行公示,发现用人失误,要相应追究推荐、考察、任用者的责任;一年期后发生在干部身上的问题按干部监督审查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以体现事物不断发展变化这个特征。

2、执行追究的操作主体。由于追究推荐、考察、任用诸环节责任从主体对象上均涉及一级领导且涉及面较多,对由谁来执掌这柄上方宝剑应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由上级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下级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用人失察问题进行追究。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3、对执行责任制的评议考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执行是否严格、施行是否有效,一是要靠组织实施者的自身素质与工作水平,二是需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来具体检验责任制贯彻落实的成效,建立起科学、严谨的评议考核机制。初步想法是:考核机构由组织部门专门抽调人员,以组织部为主,视情况吸纳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对经考核被确认是严格执行责任制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执行人员,由本级或上级党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经考评被确认为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及负责人,由本级或上级党委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给予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根本就没有按规定实行任用干部责任制的,由本级或上级党委责令限期实行,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建立并推行与责任制配套的相关制度。为使责任制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进而提高责任制的风险防范系数,必须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并推行与干部推荐、考察、任用三个环节责任制相配套的相关干部任用制度,如:干部任前任后的公示制度、竞争上岗制度、试用期制度、考察考核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科学的考评体系等等。此外,还要积极探索干部工作扩大民主的渠道,加强群众的监督,保证把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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