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回报:中国股市的六个问题_股票论文

理性回报:中国股市的六个问题_股票论文

理性是否回归——中国股市六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股市论文,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股市在度过了跌宕起伏的十年后,再次进入了一个调整期,这给管理部门、投资机构和广大股民提供了反思的时间。有人用“疯狂”二字形容中国股市走过的最初十年,而《证券法》的即将实施被多数人认为是股市理性回归的重要契机。毕竟,股市与经济增长一样,需要可持续发展。而广大中小股民更为关注的是,《证券法》引领下的理性回归,能否破解困扰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六个难题?

一问:“消息”还生死攸关吗

内幕交易在中国股市可说是屡见不鲜,比比皆是。以至那些好心的股评人告诫股民:不必煞费苦心地到处打听什么消息,只要密切关注机构主力或超级大户的大笔买单或卖单,就可以先知先觉。“消息市”、“政策市”的称谓,意味着消息几乎可以说是生死攸关。对于数千万中国股民来说,是不可能拥有和那些巨鳄们一样的信息通道的。这就意味着少数机构主力垄断信息资源,而置众多散户于鱼肉境地。

《证券法》之所以在第三章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中,将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与操作市场的行为并列,大概也正是因为目前在这一方面,许多人的做法已经太过猖獗了吧。但愿这些条款实施后,那些靠内幕交易发财的人会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二问:信息披露能实话实说吗

与利用内幕消息炒股这一基本上属于个体行为的事情相比,影响面积大、后果也更恶劣的信息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属制作虚假报表。制作虚假业绩欺市,导致股民的钱大笔亏蚀,这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是极具破坏性的,在这方面红光实业案堪称代表。

不仅仅是制作虚假报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故意延期披露重大信息,造成大多数股民与少数人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年报与中报披露尽可能拖延,临时信息披露更不及时。一般在重大事件已经完成了才发布公告,而不是在刚发生时发布,而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某些信息提前泄露给了少数人。

二是信息披露不完整。许多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在招股说明书和年报中报中不披露,或者避重就轻,一笔带过。

三是信息披露视同儿戏。募得资金不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的用途来使用,投资项目几经变更;信息披露态度不严肃,发布澄清公告,非但不澄清事实,反而隐瞒真相或者借机生事拉抬股价。

自1993年以来,我国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规章多达十几部,但是相关的市场监管却明显乏力。

《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条款,均围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来做文章,引人注目的是,该法不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有关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和刑事处罚,还在“持续信息公开”这一节里,引入了民事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项规定意在打假,而其前提则是及时发现问题。

三问:股民能休养生息吗

由于严禁上市公司炒作股票,严禁银行贷款流入股市,所以中国股市实际上是由两大块组成的:中国股市90%以上是中小散户,其资金在2万亿元以上,其次才是一些机构、券商、基金。《证券法》实施后, 自营券商将凤毛麟角。不难看出,大批的民间资金是中国股市的主力,中国股市是靠几千万股民的资金在苦苦地支撑着。据统计,沪深两地股市去年只有200多家公司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分红派息, 实际分配比例不到可分配利润的18%,而大量可分配利润被上市公司用作他途。

中国股市急需休养生息,如同山林需要封山育林,近海渔场需要禁渔养鱼,土地需要轮耕间作一样。《证券法》大约有10处条款对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对股民的“过度开发”肯定会大大收敛。否则,业绩再好的上市公司,也将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抛弃。

四问:资产重组还会是亏损公司的“点金术”吗

每至年末,总有不少上市公司忙着做资产重组的功课,单是那雪片般的重组公告就是构成沪深股市的一大风景。再瞅瞅那些忙碌的面孔,大多又是些困难户,无非是要在资产的拿进抛出之间让年报生出一块利润或收益,或为保配,或为保牌。

快速重组是不是一定有神速的效益产生?年报又如何能塞进一块利润“馅饼”?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收购股权公司计入被购买企业业绩应以股权购买日为界限,即购买日后的经营业绩才可按持股比例计入自己公司的帐上。而股权购买日,按照国际惯例应该是以购买的公司实际掌握了被购买的净资产和经营控制权的日期作为标志。年末资产重组,按理说不可能如此快捷地体现在当年的年报中,但读一读各式的重组公告,顿时释然。原来重组的利润计算时点大多成了如来手中的玩意,想怎么捏就怎么捏,什么时点有利就定在什么时点,只要利润能做进年报,重组就算功德圆满,时点并不重要。有例为证:

例证一,某化工设备上市公司中期每股收益0.05元,净资产收益率3%。大概为踩上10%的保配线,年末也发布了资产置换公告。 公告称:至本次资产置换评估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次日起, 至本次资产置换合同生效,本公司置换出的资产所发生的变化及相关业务所带来的盈利或亏损,归集团公司享有和承担;集团公司置换进本公司的资产所发生的变化及相关业务所带来的盈利和亏损,由本公司享有和承担。不用说,这家公司的年报将在资产一进一出中改观不少。

例证二,一商业板块上市公司在年末的资产重组公告中称,将本公司一块亏损资产转让给自己的母公司。该资产评估净值为4000多万元,现金的方式支付在1999年3月和6月份分两次付清。而这块资产却从1998年7月31日已经正式划归母公司了。也就是说, 虽然母公司并未真正掌握这块资产,但从7月31日起其发生的亏损要算在母公司的帐上了。 资产评估只是交易双方为确定交易价格提供的依据,评估基准日又何以能等同为收购日?

凡此种种,均是将资产重组的生效日当作年报升值的点金术,为我所用。此种情况助长了资产重组的泡沫成分,使利润重组、报表重组之类有了方便之门。为此,我们不能不为《证券法》的有关条款对资产重组中的股权购买日作出明确界定叫好。此举一则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的资产重组行为,束缚那些以重组为幌子,实则搞利润操纵的违规者;二则给所有慷慨的大股东们提个醒,帮助自己的上市公司不可助长其依赖性,再大的大股东也经不起每到年关就用优良资产来补足亏空的折腾,弄不好也许把自己装了进去;三则给上市公司敲响警钟,资产重组要的是真货,需要扎扎实实做起,年末抱佛脚式的重组行不通了。

五问:申购新股还有暴利吗

细心的投资者发现,今年一级市场发生两大显著变化:一是连续几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收益率均明显收窄,2月3日新上市的北京城建当日仅比发行溢价上涨10.31%;二是新股发行采取新的定价方式, 发行市盈率明显高出往年的新股,其中一只创纪录的达到22倍。对此,市场人士普遍予以正面评价,认为这是市场趋向规范和成熟的表现。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一级市场计划行为的痕迹很重,除了企业上市大权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和价格发现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是,上市公司的溢价发行市盈率基本上被锁定在13至15倍间。由于作为股票价值重要指标的市盈率在投资者看来“形同虚设”,因而产生的弊端也就越来越明显。

业内人士分析:如果投入1亿元资金在一级市场认购新股,1997 年到1998年发行新股的平均中签率1%、 平均盈利率百分之百和每个月认购三只新股计算,再扣除其他费用,则这笔资金一年内的净盈利为3800万元。这是不是暴利?

以上计算还是很保守的计算,有不少新股在二级市场如此低迷的情况下,上市价还超过了500%, 把一个个烧红了的煤球传给了二级市场的股民。也许有人会说,股民也可以到一级市场认购新股,可1 %的中签率对小资金几乎没有意义。有不少股民次次认购,数年也未能中签一次。而对于几百万、几千万、上亿元的资金,几乎可以每战必胜。这难道是公平的吗?

实际上,一级市场是大资金稳赚不赔的乐园,股民们只有临渊羡鱼、咽口唾沫的份儿。

将要实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采取溢价发行的新股,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管理层的新政策把一级市场的新股发行推入了市场轨道,平均发行市盈率13至15倍的“陈规”很快被打破,中国服装发行市盈率17.5倍、法尔胜12.4倍、有研硅股22倍、中国国贸19.8倍。市场人士评价,在新政策下发行市盈率出现较大的差异不仅合理,而且是一种进步。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行业背景、发展前景不同,体现股票价值的市盈率自然也应该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被拉开差距的新股发行市盈率,使股票的投资风险在上市前作了一次提前释放。

在新股发行市盈率打破“陈规”,且不断出现绩优股高市盈率势头后,二级市场很快作出反应,新股上市当日的收益率明显收窄。业内人士认为,近期如北京城建当日涨10.32%、湖南高速涨30%, 除新股板块正处于低迷的因素外,更主要的还是发行市盈率上升后产生的作用,说明盘中存量资金追新股炒新股的热情已严重消退。

有业绩的上市公司在可能的情况下把新股的发行市盈率提高一点,而新股上市收益率也相对过去的暴富收窄一点,这样的两头“挤压”对促进市场稳定有利。据估计,一级市场长期聚而不散的数千亿元申购资金将会出现分流。一方面,受利益趋动的违规资金不得不考虑撤离市场;另一方面,可能因申购盈利空间的下降,把部分一级市场资金推向二级市场上作投资打算。

挤走了市场上的部分投机泡沫,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有利,上市公司的受益能得以最快体现。从一级市场的高收益率中挤出一块给上市公司,其效益显然更符合国家发展股票市场的本意。

六问:庄家还能为所欲为吗

按说,股市操作是一种艺术,可如果你碰上了一个富可敌国的庄家,那么,它就会像狗熊进了瓷器店,把一切都打个稀里哗啦!

试举一例:股市上有一条最基本的原理,决定股票价格的因素是它的业绩和成长性。可腰缠亿万的强庄就能把它颠倒过来,让市盈率达二十几倍的业绩、成长性俱佳的龙头股,一跌再跌,摔得面目全非,谁见谁躲;也能让连年亏损的绩劣股一连冲上四个涨停板,一步登天!

股市上没有庄家办不到的事!股民们想要挣钱,只有一个办法:与庄共舞。可哪一个股民能逃脱被庄家戏弄于股掌之间的命运?玩得好的,能扒上庄家的车帮子;玩得不好的,扒上了庄家的车轮子。庄家吃散户是不吐骨头的,最拿手的把戏是“空头陷阱”、“多头陷阱”、“诱空”、“逼空”、“震仓洗盘”、“拉高出货”、“砸盘吸筹”……每一手都在给散户下套。

世界上的事都有其两重性,即有利有弊。庄家亦如此。股市上无庄则不能形成拳头,攻不克,战不胜。净是游兵散勇,也绝非股市之福。但是,庄家必须遵守股市的游戏规则。

《证券法》对有操纵市场的行为有了科学的界定,该法第71条规定为四个大类:1、通过单位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至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法律明文禁止,但并不直接将它认定为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不仅如此,《证券法》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第184条称,对于违反第71条的,不仅罚没所得, 而且加以一至五倍于所得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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