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会审计方法的思考_基金会管理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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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审计方法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金会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基金会财务报告的常规审计

1.要做好充分的审前准备工作。基金会不是企业,也不是行政事业单位,而是一种社团组织。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基金会的财务核算比较简单,就采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程序和方法去审计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这样就难以搞好基金会的审计,难以规避审计风险。在对基金会审计之前,必须搜集基金会的各种信息(包括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基金会注册登记机构的年检情况,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结论等),研究与基金会有关的各种法规和政策,制定完备的审计实施方案,拟定好需要基金会提供的资料清单。审计前的准备越充分,审计时的效率就越高,审计成本就会越低。

2.要吃透基金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目前与基金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等。其中特别要了解基金会于1997-2004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要熟悉基金会执行两种会计制度之间的会计科目的转换。如果事先不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精神研究吃透,是很难搞好基金会的审计工作的。

3.基金会现场审计时应注意一些审计细节。比如:在资产审计方面要注意及时盘点现金、审核银行存款(包括外汇存款)的准确性;在负债审计方面要注意审核往来科目(如其他应付款)的真实性;在结余或净资产审计方面要注意审核限定性资产与非限定性资产划分的准确性;在收入审计方面要注意审核收取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各种收入的所有收据是否合法,收据上的金额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在支出审计方面要按照重要性原则抽查大额支出的凭证和附件,并与明细账、总账科目相核对,看有无不合法支出,有无将非限定性支出记入限定性支出,有无将人员办公支出记入公益事业性支出。

二、基金会疑难问题的延伸审计

1.要对基金会系统内(下属单位)的支出情况进行审核。一般省市级的公募基金会均有县区级的下属单位,省市基金会对县区基金会有经费拨款。笔者对某基金会审计时发现,市基金会下拨资金,经县区基金会转拨给乡镇(街道),最后发放到受益人,但受益人收款签字(盖章)的原始依据都没有反馈到市基金会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经我们逐级向下核对发现,有少数受益人的实际收款情况与基金会账上反映的金额并不一致。市基金会这种“以拨代支”的情况既不便于日常财务监督,也不便于定期的财务审计。因此,对省市级基金会审计很有必要对下属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逐级深入核实。为了节约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对受益人、基金会、社会和政府负责,注册会计师可按重要性原则采用抽查程序进行延伸审计。

2.要对基金会系统外单位的关联事项进行审核。基金会的收支既涉及系统内,也涉及系统外,其收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舞弊,仅在基金会内部是难以查清的。如外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款捐物是否全部及时入账,从基金会内部的收据存根上审核会有局限性。再如基金会向同一系统的另一单位租用办公室支付的租金,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也是在基金会内部难以查实的。因为基金会凭证上记载的审批程序到位、租赁合同齐全、法律依据充足。事实上,基金会付给同系统另一单位的大额房租后,很有可能得到对方返回一部分现金,直接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补贴。所以对此疑问,只有想法从外单位了解,才有可能核实。

3.要对大额支出的交易对方追踪审计。基金会有的支出金额非正常的偏大,有的支出金额却又非正常的偏小,仅从凭证和账簿上不易核实其真实性。比如基金会将组织受益人外出旅游发生的食宿、交通费报账外,还将旅游公司收款后开的收据报账目数额较大;有的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会议费(食宿费)有的异常偏大(房租支出也是偏大);还有的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在账簿上列支每人月平均不到2000元,其数额又明显偏少。如果审计人员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很容易联想到这些单位有可能与关联方联手,取得合法的支出凭证从本单位套取现金,从账外发给员工福利补贴。因此对有作弊嫌疑的大额支出,我们只有到交易对方进行延伸审计,才有可能查个水落石出。

三、基金会重大问题的核心审计

1.要对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进行审计。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这里的“上一年总收入”包含利息收入、募集资金、接受捐赠和投资收益,不包含原始基金。在审计中笔者了解到,基金会往往一方面账上资金结余较多,另一方面公益事业支出又较少,实际上很多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比例没有达到70%,有的甚至在35%以下。按照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应严格规范操作,力争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或超过70%。实际中,有的中介机构对基金会审计时只关注了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常规审计,只关注了净资产中限定性资产与非限定性资产的划分问题,没有对公益事业支出的比例问题进行专门审计,没有抓住基金会审计的核心问题,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2.要对基金会的人员和办公支出比例进行审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9条还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而实际上有的基金会的人员和办公支出占当年总支出比例偏高,比10%高出10至30个百分点。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上一个问题“公益事业支出比例偏低”导致的。因为公益事业支出越大,人员和办公支出金额则可相应增大;反之,如果公益事业支出越小,人员和办公支出额则应越小。按照条例的比例规定,基金会应在提高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度总收入比例的前提下,努力将人员和办公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降低到10%及其以下,使基金会运作的各项指标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有的中介机构在基金会审计中,并没有对此比例进行专门审计,对基金会提出建议和要求,这也是不妥的。

3.要对两个比例进行合法合理的界定。其一,在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中,其中上年总收入已经明确规定不含原始基金,但是否包含财政部门每年拨付的办公经费补助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上年总收入中包含财政补助拨款(按条例规定应当包含,但有的基金会认为不应包括),基金会当年又不加大公益事业支出的力度,那么基金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就难得达到70%。其二,在人员和办公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中,要严格划分公益事业支出与人员和办公支出的范围,既不能将公益事业支出列入人员和办公支出,也不能将人员和办公支出列入公益事业支出。否则,计算出的人员和办公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就不准确。

4.要对两个比例进行如实的披露。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至少应由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完成情况表三种报表组成。特别是第三种报表中有两个比例的列示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有的中介机构对基金会审计时并没有编制、审核和披露第三种报表,这样就难以达到对基金会审计的最终目的。另外,基金会还要在审计后,将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意见在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5.要将两个比例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密切挂钩。有的中介机构对基金会出具审计报告时根本没有考虑两个比例是否达标这一因素。笔者认为,两个比例是衡量基金会运行状况好坏的核心指标,因此对基金会出具审计报告时必须要考虑两个比例的达标问题。具体地说,只有两个比例均达到条例规定要求且无其他重大问题的基金会,才能对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财务核算比较规范,两个比例与规定比例相差不大,则可出具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财务核算问题较多且两个比例与规定的比例相差很大,就应对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必要时,还可对基金会管理当局出具管理建议书,提出基金会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及改进的措施,以便基金会及时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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