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索赔模式的经济学分析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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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性质上讲具有国际法庭的某些特征,是WTO各成员国维护自身权利和履行规定义务的准法律体系,它具体体现在WTO各成员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缩写为《DSU》)中,其执行机构为DSB(即WTO争端解决机构)。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以来,DSB受理了近200件贸易争端案件,范围涉及包括《农业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多个不同领域的协议和协定,其中,近70多件已告解决。其权威性和高效性与GATT相比是不容置疑的。而这种权威性和高效性很大程度源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比较有效的索赔方式。当然,这种索赔方式也不是完美的,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DSU》的性质及其规定的争端索赔方式

《DSU》从其性质上讲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多边合同,它满足完备合同所需满足的一切条件:其一,合同的订立者是具有完全理性的各成员国政府。他们具有稳定而明确的偏好或目标;追求本国目标时受到一定的正当约束;在这种约束下,各成员国努力实现本国利益最大化。其二,签订合同的环境基本上是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因为该合同不伤害合同当事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即不具有很强的合同外部性,每个成员国都拥有关于选择的性质和结果的信息。

从效率标准看,《DSU》实行的基本上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或补偿原则。因为它采用的是2/3多数成员国通过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合同的效率标准应该是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标准,即各成员国的效用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的等效率曲线上改进:在改进1中,A国等成员国效用增加,B国等成员国效用不变。应该说这种改进B国等成员国能接受;在改进2中,A、B等所有成员国的效用都增加,这种改进显然所有成员国都能接受;在改进3中,A国等成员国效用不变,B国等成员国效用增加。同样,这种改进A国等成员国也能接受。但事实上,这只是几种理想状态的改进。WTO至今为止拥有140多个成员国,要使某种改进完全在这三个范围内进行,其交易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在现实状态中,出现最多的情况是一些成员国的效用增加,而另一些成员国效用减少,这是另一些成员国不会接受的结果。为了保持《DSU》的效率,只得采用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或补偿原则,即只有效用减少的成员国占少数,任何改进都将强制执行。

正因为《DSU》是一份完备的合同,执行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或补偿原则的效率标准,所以《DSU》对于违约和侵权的受害国制定了强制性的补偿或索赔条款,即首先采取课以高关税、取消配额等方式制裁对方,然后还可采用交叉报复的制裁方式,当然它对报复权行使制定了严格的程序限制。按照《DSU》规定,如果投诉方认为不可能或不能有效地中止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它可寻求中止相同协议中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而且如果上述中止减让仍无法达到效果的话,它可以寻求中止另一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种跨部门,跨协定的报复手段无疑大大提高了制裁的力度。同时,为了防止这种报复手段的滥用,《DSU》又对核权利的行使制定了较GATT1947更严格的程序限制,它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详细而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并对报复权的行使设立了明确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报复权的滥用行为。

二、《DSU》索赔方式的经济分析

按照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有效索赔条款的标准,规定大于等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索赔方式。但从《DSU》运行以来的实践看,各成员国的违约赔偿不是采用规定违约金条款的形式,也不是规定事后实际损失赔偿条款的形式,而是采取一种间接索赔的方式,即停止与违约国的贸易,或增加对违约国所有进口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事实证明这种索赔方式是有效的。

1.这种索赔方式存在着有效途径以激励各成员国采取合理措施预防违约的发生

从理论上讲,各成员国的预防开支(即为防止违约的发生而支出的一些必须费用,如调查核实费用、监督执行费用等)与履约概率成正比。

因此,一种有效的索赔方式应该能激励各成员国采取合理措施预防违约的发生。《DSU》中就规定了这种有效途径以激励各成员国采取合理措施预防违约的发生。比如,如果A、B两成员国在履行WTO的某种合同中,A国违约,则其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qm,其中q是A国败诉的可能性,m是A国因违约遭受制裁而给本国带来的福利损失。由于《DSU》较GATT1947加大了执法力度,所以A国违约败诉的可能性q已较以前大大增加,而且随着世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因违约遭受制裁而给本国带来的福利损失也会越来越大,甚至远远超过A国违约得到的利益。因此,WTO任何成员国为避免遭受这种损害赔偿责任,自然会支付一定的预防开支以防止自己违约,显然,其预防开支与其履约的概率成正比。

那么,A国需要支出多少预防开支才最有效呢?A国预期的违约责任为x+[1-P(x)]D(其中,x是A国的预防违约开支,P(x)是A国的履约概率,D是A国须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x[*](即A国最有效的预防开支)在MR=MC时达到,即A国每增加1美元的预防开支,其预期的违约责任减少1美元,这意味着由A国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x[*]对应的A国的预期违约责任最小,所以x[*]是有效预防开支。

从以上分析可知,由A国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得到有效率的预防开支解x[*]。所以《DSU》由违约国A国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可以激励违约国的有效预防。

2.这种索赔方式存在着有效途径激励各成员国的有效信赖

应该说,一种有效的索赔条款,除了应存在有效途径激励成员国采取合理措施预防违约的发生,还应该存在某种有效途径激励各成员国的有效信赖。有效信赖指各成员国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合理估计作出的信赖开支(如配额分配数量、严格监督成本等)。基于对各成员国履约的信赖程度不同,各成员国会选择不同的信赖开支。

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的B国,若完全相信A国履约,会选择较大的信赖开支y[,1],这是过度信赖;若完全不相信A国履约,会选择较小的信赖开支y[,0],这是信赖不足。B国的有效信赖值在(y[,0],y[,1])区间内。而B国实际的信赖开支取决于《DSU》对违约损害的赔偿责任D大小的确定。假如损害赔偿值D是个不确定值,为了激励有效预防,让A国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则意味着边际信赖风险完全由A国承担,即D'(y)=1,这可能导致过度信赖。而如果将D确定为常数,D'(y)=0,边际信赖风险完全由B国承担,会激励B国的有效信赖,这时只要D的值大于等于实际损失,则可以同时激励A国的有效预防。

可见,如果在《DSU》订立的违约损害索赔条款中,将D确定为常数,即大于等于实际非违约成员国的实际损失,就意味着由违约国A国承担所有违约责任。这样的结果既能激励非违约国B国的有效信赖,又能激励违约国A国的有效预防。所以大于等于非违约国B国实际损失的索赔条款是有效率的行为。

但从目前《DSU》的执行情况看,其规定的损害赔偿D基本上没有明确。它和各成员国的报复实力挂钩。因此,虽然《DSU》这一索赔制度的有效性增强了,但其不公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于不同国家来说,报复与交叉报复是以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的,是一种实力政策的反映,经济实力越强,报复能力就越大,这对经济实力薄弱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而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国则可“依法”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有恃无恐地对经济弱国实施报复和交叉报复,这极易导致争端解决机构的畸形发展,进而影响公正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另一方面,对于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的不同产业或同一产业内的不同企业来说,由于报复与交叉报复针对的是整个国家或地区,因而受到惩罚的可能是整个境内无辜的产业或企业、公司,而真正施加侵害行为的产业或企业、公司却可能并未受到惩罚,这也是有悖公平原则的。

所以,《DSU》应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责任D值的大小,基本将D控制在等于或大于非违约国实际遭受违约损害的某个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DSU》的索赔条款既是有效的,又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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