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产权活动空间--兼论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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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实践往往是这样的,一些以为在理论上已经解决了的问题,经过实践以后,又会发现认识上的欠缺,于是不得不回过头来进行一次再认识。在建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使我们感觉到,有必要再花一点时间去认识产权与所有权,与公有制的关系。

对我国来说,产权曾经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连《新华词典》都未把它列为词条。当我们把西方经济范畴的这一概念移植到我国经济生活中,并且把明晰产权作为企业制度改革的首项任务时,人们往往要借助所有权这个早已熟知的概念去接近和理解产权。因此,对产权的理解常常是在与所有权的比较中开始的。

不过,如果脱离经济发展的背景对产权和所有权作静态的比较,容易产生似是而非的理解。任何概念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并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只有追踪时代的脉搏作动态的比较,才能更深刻地掌握两个概念的内涵和意义。

从原始含义上说,产权和所有权是两个极其相近的概念。都是指由法律确认的有关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及其它财物、货币等)占有、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英语词典常常用词义互释的方法来阐释所有权(Ownership)和产权(Property或Property right)。例如,在解释产权时直截了当地说:“Ownership ,The exclusive right to possess and use something”。如果说两者有所差别的话,词典中对所有权一词,侧重解释为“right ofpossessing”。而在解释“产权”时,不仅提及占有(possess),而且强调了使用(use)。这使得产权比所有权更具有实践性。

所有权和产权在原始意义上的相近,并非偶然。在一个生产规模比较狭小的简单商品生产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直接安排、监督雇工运用生产资料从事生产活动,获得的收益完全归自己所有。在这里,权利的行使全过程服从所有者个人的意志和利益。所有权和支配财产的各种权能是高度合一的。处于这样一个经济背景下,产权和所有权,作为反映客观事实的两个概念,不能不是相近的。

到了马克思那个时代,随着大机器工业的发展,在个别资本难以独立营造一个企业王国的困顿中,在个人所拥有的财力和个人所具有的经营才能无法适应的窘迫中,在商品竞争风险迭出而迫使投资者分散风险的策划中,社会经济中出现了另一个现象,即所有者不直接占有、支配财产,只是凭借所有权来保留对经济利益的索取权。财产的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由独立于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另一个主体来行使。马克思曾描述这一现象说:“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资本论》第三卷,第493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单纯的所有者”,反映了古典所有权向现代所有权的转化,其特点是所有者与所有权中一部分权利的分离,留下的只是渡让所有权所得到的效益。这样,原始的所有权变形了,被罗马法称为“为所欲为的权利”在这种分离中已不复存在。在此同时,由于管理他人财产权的出现,产权被引伸为支配财产的一组行为性权利。

在马克思以后,财产规模进一步扩大,这个实际支配财产的主体又通过授权、委托、代理,使占有、支配和使用权能层层分解,而获取的收益也要在不同的权利主体和不同的权利层次间分配。这样,所有权或产权的实际存在越来越结构化、层次化。这时所有权常常被用来表现一种“单纯的”、静态的、脱离生产经营过程的归属。而产权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在财产的使用中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现代产权理论的主要使命就是要弄清如何安排和调整不同产权主体或各产权层次间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如何按照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权力和利益来解决各产权层次的纠纷;如何降低代理成本,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从上述简短的回顾,可以得到在静态比较中不容易感受的体会:

第一,在历史上,所有权和产权,是两个基本相同的概念,只是由于所有者和权能的分离,使两个概念在原来极其微弱的异差有所扩大,这种扩大主要表现在应用的侧重点上有所差别。前者强调主权,后者强调主权的实现;前者强调它的终极性,后者强调它操作性。

第二,产权结构的层次化、复杂化是所有权终极化、单纯化的函数。如果所有权的原始状态不变,所有者和使用权高度合一,就不会有非所有者的财产权,即法人财产权。所有者和所有权的适度分离以及所有权的层层分割,使得所有权的实际存在越来越立体化。于是就产生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的内涵。

第三,所有者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产权制度的出现,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是所有者自觉的行为。所有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要求,常常主动把部分所有权渡让出去。因此,法人财产权并不是作为所有权的对立物出现的。相反,它能够在法律上确认出资者所有权的权益。

第四,产权是一个内涵更丰富,与现实联系紧密的概念,它比所有权更深入、更全面地反映了经济活动中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正因为如此,产权的实践意义已经远远超过所有权而日益被人们所重视。

“产权”出现于公有制经济中,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改革十几年来,曾经有过一些药方来医治传统公有制的弊病。这些治疗,虽有一时效果,但终未抽丝去根。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决心踩在“产权”这块石头上过河。

在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中,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名义上归全体人民所有,但人民行使所有权要经过一系列的委托、代理环节,每个中间环节都不是所有者,又没有明晰的责权利关系。而且每个层次又往往是多头负责,结果是无人责任。当层层截留的权力渗漏到企业时,企业已没有足够的权力来承担资产的保值和增殖。在这种所有制的权能分配中,企业既无法摆脱对政府的依附,又无法成为市场的主体。产权的引入,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第一,在传统的所有权形态中,所有权主体是虚置的。所有权本来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然而,当所有权扩大到全社会的全体人民所有时,就在无形中取消了所有权的排它性。人人都有,亦是人人皆无。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无人关心的局面。而产权制度的建立,可以通过企业财产权和法人代表来弥补公有制中非人格化缺陷。

第二,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中,所有权以及所包含的各项权能合一于一个缺乏楚痛神经的主体之中。这种权力行为又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难以约束的。由于这种权力来自于市场之外,很容易成为捆绑企业的绳索,使企业失去活力和效率。为了改变政府和企业的关系,要建立一种制衡机制,使国家作为所有者对权能的使用保持在宏观经济效益的最佳点上。同时,也要培育企业的“抗逆”机制,使企业能够抗御损害微观经济效益的行政干扰和职权干扰,真正获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权利。而解决这两个问题,只能借助产权的结构化。

第三,在我们传统的所有权实现体制中,权能是高度集中的,但责、权、利却是分离的,或者说是非均衡、不对称的。由此产生种种弊端:有权者无责、无利,造成了官僚主义的不负责任和低效率;有权者无责、无利,则资源的浪费无人追查,这就给腐败提供了土壤;有责者无权、无利,则唯一的办法就是靠在国有财产上坐吃山空;有责者无权、有利,则经营者会千方百计地“走后门”,拉关系,制造“寻租现象”,以获取小集团或个人的私利,如此等等。而产权制度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建立,能够在权能的分割中实现各层次责、权、利的统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从上述实行产权制度的目的可以看到,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和公有制的产权制度有着不同的历史意义。前者是由私人资本向资本社会化转变的过程,是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对私有制的扬弃,而后者是在财产全民化的情况下向资金的有偿使用转化,把全民所有制的共有共享和产权的排它性、专属性统一在一个矛盾体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创造前提。

由此可见,公有制产权制度的实质,就是要解决公有制所有权的渡让和制衡。所谓渡让,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和契约,国家把一部分权能转交给企业,国家从中获取转让的价格。渡让涉及到权能如何界分,角色如何设定,行为如何协调,收益如何分割,风险如何分担等一系列问题。所谓制衡,就是产权结构内部各方相互承认双方的排它性财产权利,不得互相侵犯。一旦侵犯,能有合法的手段裁决。做到这两点,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才能改变目前的“缺钙”症状。

近两年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建立产权的渡让和制衡的格局要比私有制更难。可以想象,在私有制中所有权的渡让和产权的制衡可以由国家以第三者的身份用法律来监督执行。而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中,渡让的一方是国家,另一方主要是企业。这种渡让,好比是外科大夫为自己开刀动手术,难免割舍不下。其结果,往往是渡让的权利还不足以使企业自主经营,或者是渡让过程中收益权和使用权不平衡,处置权和使用权不平衡,企业经营者的责权利不统一。这种制衡,则好象是蚂蚁向大象分权,很难当作一件真事儿。

我们必须研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旧有的肌体能够认同、接纳“产权”的移植。或者说得更直接一些,用什么样的办法能够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尽快允许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运作。

这里,我们提出一个国家和企业在所有权能分割中的合理区间。这个区间的一头是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对全民来说,这是最低的界限,低于这个界限就会损害全民的利益;区间的另一头是要保证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企业法人来说,这是最低的界限。低于这个界限,企业就难以自存。只要在这个区间内选择,无论权能如何界定,收益如何分割,都应该允许,都可以尝试。

现在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确立法人财产权,对国有企业来说,不会改变国家所有者的地位。这句话或许是对的,但这个判断是有条件的。实际上,从古典所有权到现代的所有权,从对财产为所欲为的权利到“单纯所有者”的权利,这本身就是所有权地位的变化。公有制在产权制度建立后,国家不可能保持所有者和所有权高度合一的状况,国家已不能象过去那样随意地使用、抽回这些财产,国家的所有者地位将在约束和制衡中存在。只有当我们把国家的所有者地位理解为一种脱离实践的归属,这种表述才是正确的。上述这个观点的本义是要消除那种所谓“产权架空所有权”的担心。但是,如果否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家所有权的必然变化,这个判断恰恰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障碍。从实践来看,不愿意放弃古典所有权的地位,已经构成了一年多来企业制度改革的主要教训。

鉴于目前所有权渡让中的合理区间不易实现,应采取两条措施:

一是尽快改变公有制经济与其它经济形式楚河汉界、泾渭分明的格局,塑造产权主体多元化,形成各种所有权形式互相渗透、彼此兼有、联合经营的新框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这种财产所有结构能够从终极所有这个层面上约束国家习惯行使古典所有权的做法,成为促使国家与企业脱扣的物质因素。

二是下决心适度放松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人事纽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根本区别是,企业的雇员本身就是企业的终极所有者。如果说,在私有制经济中,企业法人代表只能由出资者来决定,那末,在全民经济中,企业法人代表的选择应该是双向的,而不是单纯由上级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董事长时,可提出两名候选人,再由董事会用差额选举的办法来确定最终人选。这种差额选举包含着竞争机制,它将培育企业法人对上和对企业双向负责的精神,强化企业财产权的人格化。而这种做法将成为中国公有制产权制度相对于私有制产权制度的一大特色。

总之,要使产权的移植在我国得到成功,传统的公有制形式必须为产权的运作让出活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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