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发展过程中的版权问题_著作权法论文

电子出版物发展过程中的版权问题_著作权法论文

电子出版物开发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著作权论文,电子出版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开发和出版一项电子出版物,尤其一个多媒体节目时,著作权问题的妥善处理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在知识产权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今天,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开发和出版业务的单位务必要充分注意。

一、电子出版物开发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开发和出版一项电子出版物,当然可以全部使用自己创作的、或者投资约请他人创作因而自己有使用权的作品,不过,这种做法将导致花费太多的时间和成本。因此,电子出版物的开发者往往倾向于使用他人创作的既有材料。这里所说的“既有材料”可能是当前正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既有作品,可能是作品财产权保护期已经届满的既有作品,也可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政府文件、事实报道材料等。这些材料可能以同一种媒体存在,也可能以不同种类媒体存在。

当人们谈到“媒体”这个概念时可能有不同的含义。这里所说的“媒体”是指作品的存在形式、表现形式、例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这里所说的“使用”可能包括把以同一种媒体存在的几项材料的某些部分加以复制、选取、数字化、修改与合成,也可能包括把以不同种类媒体存在的几项材料的某些部分加以复制、选取、数字化、修改与合成。这里所说的“数字化”是指把以一定媒体存在的作品(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录音录像、电影电视等)转换成该作品的二进制数字(由“0”和“1”组成)编码形式。

按照我国以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来看,受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我国以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都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等一系列专有权利。

如果在开发电子出版物过程中开发者的使用行为涉及对一些他人创作的、当前正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既有作品的一些专有权利,就必须得到这些既有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构成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目前我国社会上有人认为在创作多媒体节目时使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属于合理使用,不必取得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是对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的误解。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二)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引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国际法律界一般认为,为了判断一项对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从以下因素考察:

——使用的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赢利性);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例如被使用作品属于事实报道性作品还是杜撰性作品);

——被使用部分的量和质同整个作品的关系;

——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及价值的影响。

在创作多媒体节目时把他人作品的片断组织进自己的一项多媒体作品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因此,已经很难说这种行为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二、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

国际经验表明,以一项多媒体节目的开发为例,一项电子出版物的开发过程大体上如下:

——根据市场需求,形成初步构思,正式提出开发任务;

——分析需求,形成节目产品规格;

——作出产品开发整体规划;

——进行情节详细设计,完成脚本;

——收集材料,列出需用材料清单;

——理清材料的著作权状态;

——创作所需新作品,并取得既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

——对材料进行筛选、剪裁,制作多媒体节目;

——评审该多媒体节目的知识产权;

——制作母板;

——复制、验收、发行多媒体节目CD—ROM。

如果一项多媒体节目是由出版者委托专业开发者开发的,或者是由两个(或者多个)单位合作开发的,则在开发过程的开始阶段有关各方还需要通过洽谈、签订开发协议,约定在开发过程中各方的责任以及该多媒体节目开发出来之后的知识产权归属。

在规划一项多媒体的制作、确定了将要使用的材料时,应该辨别清楚这些材料的著作权状态。其中哪些是自己拥有著作权的,哪些是他人的既有作品;在他人的既有作品中哪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他人的既有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有关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当然,提供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的一方也应该保证:自己确定有权许可他人在多媒体节目制作中使用这些材料;而且,对这些材料的使用并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在利用他人作品制作多媒体节目时,通常会涉及他人对该作品的整体或者部分的复制权、修改权、展示权、播放权、发行权等多项专有权利。需要强调,按照著作权授权活动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凡是许可协议中未作具体约定的一切权利都被认为仍由著作权人保留。因此,作为被许可方的多媒体节目开发者,在取得这种使用许可时,应该把自己希望得到的使用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如果被许可方需要对有关作品进行数字化或者将之组织进一项多媒体节目,就应该在许可协议中对所需要的这些权利作明确的约定。同时,在取得这种使用许可时,如果可能,应该争取对这种使用的持续期、范围、方式等方面的限制尽可能少一些。反之,作为许可方的既有作品著作权人则应该警惕被许可方通过许可协议的约定获得远超过其所付代价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双方都需要对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中的条款、措词作仔细的推敲后再定稿签字。

目前有不少图书出版单位正在开始开展电子出版业务。这些单位往往已经同一些作者就其作品以图书形式的出版发行问题签订过有关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但这些单位不要误认为由于有了已经签订过的协议,就自动地得到了对这些作品出版电子出版物的许可。

事实上,现在已经签订的大多数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中不会有关于进行数字化或者为将之组织进多媒体节目所需要的所有权利的条款。例如,对于文字作品而言,一本书的出版者根据自己同作者签订的出版许可协议,可能只拥有以作品的原始的硬拷贝形式出版的权利,或者只拥有出版一次的权利;对于一张照片而言,出版许可协议可能规定只能出版一次,可能还有最小尺寸、分辨率、拷贝数量、出版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对于电影作品,电影拷贝销售商可能只拥有销售拷贝的权利,然而为了制作一项多媒体节目可能需要对一部电影作品进行剪辑,或者需要使用电影中演员的肖像、话音和歌声;对于音乐作品,有的许可协议仅仅提供对一定载体的录制、复制和发行权,有的许可协议只提供将该音乐作品同可视图像作合成处理的权利,有的许可协议则只提供公开表演权;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被许可方擅自把有关作品进行数字化或者将之组织进多媒体节目,就会引起著作权纠纷。

总之,在开发一个多媒体节目时,如果需要使用一些当前正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既有作品的一些专有权利,就不能不得到这些既有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不能不同这些既有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

三、作品著作权使用管理集体

然而可以想见,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的处理过程必将遇到很多问题和困难,例如:

——多媒体节目的开发者很难完全掌握各种既有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信息,在不了解一项作品的著作权人究竟是谁的情况下,这种许可问题的处理根本无从下手。

——在开发多媒体节目时往往需要利用大量既有作品或其片段,如果分别从各个著作权人一一取得许可,将要牵涉到很多人和很多单位,手续复杂,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

——在开发多媒体节目时,对既有作品的使用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许可内容、许可条件和费用的洽谈过程以及著作权的许可协议必然非常复杂。

因此,如果建立一个既合法合理又简便可行的作品著作权使用管理机制,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可以说,这是有关数字化的技术和产品的出现给现有的著作权制度所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中的最核心的实际问题。

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民间的著作权管理集体,统一地代表著作权人同包括多媒体节目开发者在内的作品著作权使用者洽谈著作权使用许可事宜,显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能够大大地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处理许可事宜的效率。政府部门将会逐步加强对组建著作权管理集体的指导、以规范著作权管理集体的行为。这是保护作者权益,贯彻落实《著作权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这种管理集体的建立应该注意: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私权,著作权的集中管理必须在著作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由著作权人自己组织起来进行,已经建立起来的著作权管理集体无权强制代理尚未要求该管理集体的代理自己的著作权人。

——各类作品的性质和著作权使用方式不一样。著作权权利集中管理团体可能需要针对各类作品分别组织。

——这种管理工作的开展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方针,先从简单的、常规的许可业务做起,逐步积累经验和信息,逐步在社会上树立信誉。

——这种管理工作应该为所有的著作权人和多媒体开发者服务,鼓励竞争,制止垄断行为。

在多媒体节目的开发过程中,如果开发者需要使用当前仍然处在著作权有效期内的、他人作品,就应该同由有关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管理集体洽谈签订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这种著作权许可协议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其中条款的内容应该尽可能公平合理,它的洽谈过程必然是相当复杂的。至少涉及许可内容、权利使用费数额、许可方保证、违约赔偿责任、协议转让等问题,如果需要使用外国作品,则许可协议还将涉及适用法律、管辖法院和仲裁条款。

应该指出,在许可协议条款中的模棱两可的措词通常是招致以后纠纷和诉讼的主要原因;因此在草拟许可协议时,特别是对所授权利的范围和性质,应该作出精确的描述。为了减少复杂性,提高签订协议的效率,著作权使用管理集体应该制定一套辅导签订各类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的指导规则,包括针对大量发生的常规性权利许可的协议标准文本和权利使用费计算办法。

这种著作权管理集体的工作人员应该既熟悉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也了解作品的出版发行业务,忠实地代表著作权人的利益工作。

这种著作权管理集体应该负责全面地收集各项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信息,并利用这些权利信息建成一个供多媒体节目开发者查询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中应该包含的权利信息主要是:

——作品的名称和种类

——可能许可的使用方式和限制条件

——权利使用费数额或者计算办法

——著作权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的联系信息。

为了建立和维护这样一个数据库,需要相当的投资。著作权管理集体向社会提供的著作权信息查询服务应该是有偿的。

还要指出,在创作多媒体作品时,如果把计算机通过数字传输网络同数字化作品服务机构(例如电子图书馆)相连接,人们就能够方便地接触、使用属于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不同著作权人的、分别处在各种媒体上的既有材料。现在,全球性的数字传输网络和大型电子图书馆正在加紧建设。因此,如何把著作权使用管理同数字传输网络和数字化作品服务机构的管理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既合法合理又简便可行的著作权使用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

发达国家里已经建立了针对不同类型作品的不少著作权使用管理集体。例如,在美国有美国电影家协会(MPAA)、版权结算中心(CCC )、艺术家权利服务公司(ARS )、

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家协会(ASCAP)等。在英国有演出权利协会(PRS)、 视觉演出有限公司(VPA)、录音演出有限公司等(PPL)。在日本有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 日本文艺著作权保护同盟、日本剧本家联盟、日本摄影著作权协会等。

在我国,随着1990年9月《著作权法》的颁布, 也已经出现了由一些音乐工作者组成的第一个民间的著作权管理集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相信,随着作家们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步树立,著作权管理集体在我国将会有很大的发展。

以上讨论的著作权管理集体是著作权人即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一方的代表组织。作为被许可方的电子出版业者当然也需要对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的签订进行深入的研究。

而且,除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之外,在多媒体节目的开发和发行中,往往还需要洽谈和签订多媒体节目的开发协议、经销协议和职工聘用协议,也将涉及著作权方面的很多复杂问题,需要电子出版业者研究处理。

标签:;  ;  

电子出版物发展过程中的版权问题_著作权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