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与监管对策_金融论文

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与监管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中国论文,对策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金融多元化、混业化的发展中,金融风险和金融监管始终成为金融业发展中的重要因素。作为加入WTO的经济大国,如何在世界金融大潮中实现我国金融业的壮大,如何面对国际金融机构的竞争,如何建立适应国际和国内环境的监管体系成为当前的金融重点。

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现状,分析当前需要关注的金融风险,特别是混业后的金融风险,结合国际监管模式的优劣分析,提出适合我国现状的金融发展措施,并建立适合我国监管水平的监管体系。

一、金融业混业风险与风险传递

金融业混业经营通常指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以及其他投资性金融业务在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上的相互融合的经营体制。混业性的金融机构一般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风险的种类更加多样化。混业性的金融机构除了面对常规金融风险外,主要面对以下风险:

1.金融业务种类之间差异性带来的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各个金融机构的精细分工和专业化程度的深入,不同金融业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实现混业经营就是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在一个组织内或者一个机构内进行,管理者必须熟悉各种金融业务,需要进行不同业务之间的协调和整合,这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管理的幅度和难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

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了混合的金融风险,例如: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存在如下的风险: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证券业务进入股票市场,由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比较雄厚,给股票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形成股票市场的“泡沫”,增加股票市场的虚假繁荣,形成巨大的股票市场风险;由于证券承销业务的收益比较丰厚,存在商业银行在承销证券业务时,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公司股票的经营,但在企业不景气时,会通过银行信贷企业风险,也就把资本市场的风险转移到信贷市场。

2.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获取高收益的途径和方法。混业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为金融机构的经理人提供了更多获取高收益的投机途径,在这种投机心理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可能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加大金融结构混业经营的道德风险。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内的内部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使得混业金融的金融机构承担更大的金融风险。

3.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传递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易和各机构之间的相互持股、发挥总体优势,极大地方便了客户,降低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效率。内部的高效率使得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获得了范围经济的优势。在享受协同效应的同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又使得风险在整个集团内部传递。

金融机构内部的关联交易主要通过信贷、投资、担保、承诺以及转移定价等进行。风险的传递可能使风险从混业经营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间进行相互的转移,严重危及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安全,损害存款人和公众的利益,并可能引发金融系统风险,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甚至造成金融危机。

二、我国金融业的风险特征

1.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

我国相当大的金融机构还是属于政府绝对控制,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在较长的时期还需要承担部份政府职能。虽然《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界定,但我国的中资金融机构,除国有商业银行等少数企业之外,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但是,即使是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其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存在显著的缺陷。由于国有股占据主导位置,形成“一股独大”,造成“所有者缺位”。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许多公司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治理结构,不仅股东大会,而且董事会和监事会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2.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风险

虽然目前我过国实行较严格的分业制度,不少金融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寻找制度的漏洞进行“非法业务”的尝试,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例如:我国严格禁止银行和保险资金进入股票市场,但目前企业、个人等挪用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股票投资、证券机构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提供透支等多种方式,使银行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股市。这些资金一方面冲击了正常的股票市场,而且造成股市“泡沫”;一旦“泡沫”破裂,银行和保险将承担巨大的风险,形成巨额损失。证券市场遭受毁灭性冲击。

3.交叉金融业务监管缺失

在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存在一些交叉金融产品的监管缺失。

三、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开展了较为齐全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机构也逐步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建设和金融监管模式逐步清晰起来。1978年到1993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在此期间,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面开办了信托、证券以及其他经济实体,甚至直接经营各类工商企业。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和建设者。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明确规定,从此,揭开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管理模式的序幕。2000年9月,为了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促进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成立三方监管联系会议制度。2003年3月,国务院公布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央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银监会分工银行监管职能;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将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共享监管信息。

四、国外金融混业的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各不相同,世界金融业的监管模式种类也比较多,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也不断强化,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类。

1.分头监管模式

所谓分头监管模式是指针对金融业中的一个领域,如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分别建立一个专业的管理部门来实施各自的专业领域管理。

目前,分头监管模式在国际上居于主要地位。较为典型的国家有德国、美国、波兰、中国等。这种监管模式出于专业化分工的原则,有利于细分各项监管工作。从监管竞争的角度,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的竞争,特别是存在混业经营条件的时候。该监管模式的弊端是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较差,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难以统一,产生摩擦;监管机构庞大,成本较高;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下实施分业监管,容易发生重复监管。

2.统一监管模式

所谓统一监管模式是由一个单独的机构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统一进行监管。目前采用统一监管模式国家以英国、日本、韩国为代表。这种监管模式存在成本优势,统一监管不仅能节约人力和物力,而且可以大大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提供了统一公平的监管制度,可以更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并且可以迅速适应新的金融业务,避免监管真空,更好地觉察其风险所在。但统一监管模式权责明确,可以防止推诿责任。统一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缺乏监管竞争,监管低效、专业化程度较低、统一的监管机构目标不够明确的问题。

3.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随着混业经营的出现,对完全统一监管模式和完全分头监管模式的一种改进。具体地说有以下两种监管模式。

(1)牵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指定一个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国家,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管理者,负责协调中央银行、证券和外汇管理委员会、私营保险监理署和补充养老金秘书局分别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分散监管的缺陷必须借助于一些必要的制度和机制来避免,如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等。

(2)“双峰式”监管模式。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针对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澳大利亚是“双峰式”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澳大利亚从1998年开始实施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督管理。

不完全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不仅可以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而且可以避免多重机构的重复监管,同时还降低了多重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和难度,有效避免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

五、我国金融混业下的功能性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20世纪90年代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金融业逐步开始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结束了长达半个世纪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也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了混业经营的时代。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中国已经融入了世界的经济大家庭。面对这种形式,有必要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经营体制进行审慎研究。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系建立于1993年,完全成熟的标志是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在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包括个别传统意义的非金融企业,如平安保险、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海尔集团、山东电力等在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的环境下,通过各种形式从事金融混业经营,而监管当局采取了默认的态度。经过20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为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根据我国目前这种混业、分业经营并存,并且以分业为主的现状,随着混业性金融机构的竞争性优势的日益显著,必然促进更多的金融业务交叉、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的出现。在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的同时,金融监管体系的转变也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仍处在混业经营的初级阶段,还不适合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同时由于“多头监管模式”对于协调和信息交流的严格要求,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也不适应金融混业初级阶段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建立牵头式监管模式比较适合,可采用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相似的模式。即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成立联席会议的机构,由央行做牵头人,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牵头机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负责进行监管协调和信息的沟通;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创新和对外开放;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见图1)。

附图

图1:我国金融混业下的功能性金融监管体系

其中,央行负责货币政策等宏观金融问题,而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充分的信息和数据资源,也就是说整个金融体系的宏观金融风险最终由央行负责,所以央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最终监管者,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相对应机构的业务监管,并提交金融机构的信息数据。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由央行负责,可以有效保证金融监管的完备性。

我国功能性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多层次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共同建设。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需要逐步进行。具体应考虑以下几个步骤:在现有金融法规和法律下,鼓励金融创新;加快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加快金融改革,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坚强金融监管;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建立并完善我国金融机构行业自律建设;提高金融行业的信息披露;建立并规范外部审计和社会舆论监督。

面对世界金融业的混业潮流,我国金融体系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是历史的必然。健康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金融发展与安全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我国现阶段还处在分业经营的时期,为了克服当前金融分业经营中的发展问题,有必要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基础上进入混业经营的初级阶段,在坚持分业监督的基础上建立“牵头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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