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研究_劳动关系论文

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研究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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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国内相关文献的回顾

1.问题的提出

本文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其研究范围涵盖了混合经济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关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关系和私有制经济中的外商独资企业劳动关系、内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关系等。

我国非公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7类新的社会群体(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社会结构的变革。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劳动力结构调整步伐也相应加快,“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频繁流动”,他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①使得劳动关系主体更趋复杂化。

非公经济的发展虽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富有活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但现阶段,我国非公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公有制经济相比,在许多方面的地位和待遇是不平等的,有着各种不合理、不适当的限制。同时,其劳动关系尚处在发育过程中,有许多棘手问题亟待解决。而国内理论界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又相对薄弱,其不足之处为:一是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停留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劳动关系理论体系;二是有些只是照搬国外对劳动关系研究的现有理论成果,而从中国国情出发加以深入系统研究、全面归纳不够;三是国内缺乏对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的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应用于指导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的实践运作不够。随着我国加入WTO,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也会进一步发展,其劳动关系领域内还将涌现出更多的问题。现实告诉我们,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关系的变革是社会经济变革中最本质和最根本的变革。

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的实践迫切需要劳动关系理论的创新与指导。因此,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分析研究,正确认识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现状,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国内劳动关系研究情况回顾

目前,国内对劳动关系研究的演进揭示,劳动关系绝不是一种简单的、仅局限于一个经济组织内的双边关系,它是一个动态的,由处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心态、期望、人际关系及行为各不相同的个人和群体构成的复杂的社会体系。国内劳动经济学者对这一复杂的社会体系进行的劳动关系理论研究,虽还不太系统,但以下几种观点已对实践操作产生较大影响,笔者作如下的回顾与概括:

劳动关系双方产权明晰研究

该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点是由市场来配置资源,土地、资本、管理和劳动等都必须明确生产要素身份,并具体化为经济权利,在此基础上形成规范的运行规则。该观点指出,产权明晰应该理解为经营权明晰和劳动权益明晰。无论是公有经济还是非公经济,凡属劳动关系双方产权明晰基础上构建的劳动关系,其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则应该是一致的。所以,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产权明晰问题,已成为正确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关键。

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产权仍有部分处于不明晰或不完全明晰状态。产权不明晰又主要集中反映在劳动力所有者,即劳动者的产权主体身份和独立地位未被真正确认。如劳动关系契约约束力不足;劳动关系的运行市场化程度较低;劳动关系的法律强制性较弱。当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产权明晰后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理想的模式,要将其变为现实,除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外,还必须大力进行劳动关系的制度创新。 劳动关系多元结构研究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生产关系中最敏锐、最活跃的部分。而所有制对于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经济体制来实现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在走向多元的同时,劳动关系也由单元结构转变为多元结构。理论界对现阶段劳动关系性质上发生的嬗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劳动关系的多元化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趋势。在多元劳动关系结构中,同时存在不同所有制类型的多元劳动关系:可以区分为国有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合作制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经济的劳动关系等。除此以外,多元结构特征还表现为,同一所有制类型中存在不同表现形式的劳动关系,而同一形式的劳动关系中,又可包含多元的所有制成份。

劳动关系契约化研究

这种研究主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交易本身具有特殊性。劳动力市场交易双方需要有一种机制来维护和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可执行性,这种机制就是缔结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契约。劳动契约反映了劳动关系中两个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反映了劳动力让渡和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即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互惠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契约与物物交换契约的最大不同处在于,劳动契约规范的是人的能力的交易,它不是以物易物的买卖关系,只能是一种租赁个体劳动能力的交易。劳动关系的确立、延续以及解除或终止,都是双方从各自经济利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的结果。建立和维持这种契约关系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手段就是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劳动关系构成、运行和处理的过程中,双方依据法律,首先明确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构成具体的劳动关系内容,通过契约来保证劳动关系按法律的规范正常运行。

工会功能重新定位研究

此项研究表明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工会只有适时转变功能才能适应经济制度的变迁。生产是一种集体活动,劳动交易不可避免地会有组织力量的渗入。雇员、雇主双方的组织权部分是产权的延伸,双方组织力量的对比反映了劳动供给与劳动需求之间的矛盾。除了雇主的组织力量:商会、行业协会外,工会要成为劳动力供给方的代表。其主要功能必然是反映劳动者群体的利益。为了有效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经济利益,降低劳动要素交易成本,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政府必须重视工会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工会的存在与活动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有着重要的影响。现实中,非公经济劳动者大多处于弱者地位,除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权益外,他们还需要寻求集体组织形式,通过集体的力量来制衡、约束企业。因此,维护劳动者权利,协调劳动关系是工会重要的功能,唯其如此,方能适应劳动关系的变革。

二、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现状

在非公经济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共同作用下,其劳动关系也呈现复杂态势,剖析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不难发现其存在着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劳动关系不同的性质、特征和问题等。因此,其调整的对策也应具有特殊性。

1.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的性质

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劳动关系的性质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是占据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公经济劳动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劳动关系完全是雇佣关系,但不同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因为这种关系的存在和运行必然受到公有经济的制约和限制,它只是在局部范围内存在的非主流的劳动关系。”②非公经济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情况下出现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关系中一种特殊的企业内部相互关系,属于特殊类型的人民内部矛盾。这对矛盾不具有阶级对抗的属性,只能用和平的手段,教育和批评的方法协调与解决。非公经济只能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受到国家信贷、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的制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通过宏观调控的职能,调节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因此,我们的政策不致于导致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③我国非公经济的劳动关系性质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关系性质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雇员性质不同。资本主义社会的雇工是丧失生产资料,没有真正自主劳动的权利,劳动权操纵在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手中,雇主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雇员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雇员只有靠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才能换取维系生存的生活资料。我国农业人口占9亿多,在现有的非公经济企业中,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主体,大多为来自暂时离开土地的农民,他们就业的目的是为获得一份高于农业的收入,为学一门技艺。近几年,私企中又大量吸纳了具有专业知识的高校学生及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重新就业的城镇下岗职工,以自愿就业为主。

关系性质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劳动关系的性质。我国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就决定了非公经济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互利的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合作下的冲突,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但是,我们并不否定在私有制经济范畴内具有与资本主义劳资关系一般的、共同的特征,即资本所有者对雇佣劳动者的经济剥削。因为,私有制经济中的劳资矛盾也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由此,我们要正确把握已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的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同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决定了非公经济与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紧密联系,它不能不受到公有经济的引导、辐射和制约。“随着生产力的持续发展,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使资本对生产的贡献不断增长,从而增加了经营者的合理收入,生产关系的变革则使劳动力以资本所有者或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分割剩余价值,从而减少了经营者的剥削收入,一增一减使得剥削率不断降低,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平转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④所以,某些雇佣劳动关系、某些资本主义因素的存在和发展,其劳动关系不会导致两极分化,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不会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矛盾性质不同。我国非公经济的劳资矛盾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对抗性的劳资矛盾。非公经济的劳资矛盾集中表现为利益分割,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在这对人民内部矛盾中,资方占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支配作用,而劳方则处于从属的被支配地位,在资方的支配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种不平等性完全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必然通过劳资纠纷表现出来。由于劳动者是自愿选择到非公经济企业中工作的,劳资矛盾性质仍属于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

2.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的特征

我国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市场条件下,非公经济劳动关系表现为由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劳动过程而结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也就是劳动力使用者追求和维护劳动力配置的自主和灵活,劳动效率的不断增长和经济收益不断提高。劳动者追求通过劳动力使用权让渡取得报酬最大化,争取各种权益(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权益)的全面保障。

劳动关系在不同类型的企业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企业的类型不同,企业管理者与劳动者双方主体在利益方面的相互关系就有不同的表现,有利益一致型、利益协调型、利益冲突型之分,致使劳动关系的质量也会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呈现出不同的水平。如,企业所在的地区行业、企业规模、产品周期、经济效益、劳动力素质、技术水平等方面的不同都会使劳动关系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劳动关系呈现出动态不稳定性。非公经济领域,中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因而存在着散、流、变、杂等不稳定因素。据了解,上海非公经济企业平均每日开业或关闭20%,职工流动率达30%—50%。2000年,上海浦东新增私营企业3179户,同比猛增133%,日均诞生8.7家。⑤因此,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成为家常便饭,其不稳定性由此可见一斑。

3.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非公经济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大量出现的,它涵盖领域广、企业类型多的特征决定了其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实际上,非公经济劳动关系正处在发育过程中,潜在的劳资磨擦促使非公经济职工对自身地位变化有了新的认识,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近年来,因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磨擦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所导致的社会问题,正越来越多地困扰着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非公经济劳动关系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劳动者个人与厂商在劳动力价值的认识上存在的冲突。作为一家企业,劳动用工利益最大化是它必须遵循的原则。企业必须使它雇佣的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而企业的劳动者只有向雇主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才能获取报酬和其他福利。这其中,工资和有关福利是连结雇佣双方的最基本纽带。由于双方主体各自均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对劳动力价值的认识上不可避免存在差异,劳资双方间由此发生的冲突屡见不鲜。劳方认为自己是为资方打工,工资、福利甚至企业的利润都是劳动创造的,资方应支付与自己劳动相称的一份工资和基本的保险福利待遇。如果企业效益较好,劳方还认为应分享企业的利润。而资方认为,是资方为劳方提供了工作岗位,是资方养活了劳方。只要为劳方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线的工资,就是符合国家法律,劳方没有利润分享权。据统计,全国1999年劳动争议案件中,非公企业劳动争议占案件总数高达63.8%,其递增幅度已连续三年超过国企。⑥

非公经济劳动关系运行的机制和形式不规范。绝大多数企业对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则、程序和组织等制度化、契约化程度不高。具体表现:一是不能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二是随意违约,不按照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三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不终止、不续订劳动合同;四是劳动合同缺乏法律约束力或内容有失公道。据成都市劳动局课题组统计,截止到1999年9月,在587846位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职工中,只有极少数职工持有劳动合同。⑦同样,在厦门市台资和外资企业中,有90%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⑧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统计,截止到2000年9月15日:上海市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近8000余户,其中非公经济企业占70%,违规近2500户。⑨违规的主要事项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录用手续,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擅自招用外来人员。尤其在技术含量低,管理方式较为落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不订合同、不履约现象较为严重,用工制度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

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欠缺。非公经济组织内部存在较严重的劳动保护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乡镇企业中有害作业的厂矿占82%以上。⑩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矿井塌方、瓦斯爆炸等恶性事故大多集中在乡镇企业中。这都是经营者在市场利益趋动下,为获得超额利润,不愿对劳动保护投资,忽视工作条件,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防护设施缺乏所造成。山东威海有关部门1999年专项调查显示:在所调查的288个企业的17059人中,有5168人每周工作44小时,占30.29%;有8462人每周劳动48小时及48小时以上,占49.6%;大部分企业的加班加点未征得工会同意,并且没有依法发放加班工资。(11)

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世界性的共同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据统计,1983年已有130个国家实行了老年、伤残、遗属保险;85个国家实行了疾病、生育保险;136个国家实行了工伤保险;40个国家实行了失业保险。(12)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特别是非公经济职工,大部分有险无保。1999年9月统计,在成都市5个城区和高新区的3197户民营企业中,只有6787名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中只有12166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3)上海市计委在1998年底,对全市20个区县中15万多私营小企业进行调查发现,愿意并且已为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的不到50%。(14)静安区劳动仲裁机构1999年全年接待2542人次,因劳动报酬与保险福利引发的争议占案件总数一半以上。(15)

工会组织化程度低甚至为空白。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会员大量流失,同时,众多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跟不上。截止到1999年末,全国工会会员人数已下降到8700多万,尚有1亿多职工未加入工会组织,占全国职工人数2.4亿的50%以上。(16)尤其是非公经济小型企业,工会组织化程度相当低,目前约有90%尚未组建工会。由于工会组织主体的缺位,无法形成或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劳动关系立法滞后,劳动争议处理缺乏法律规范。国家虽然已颁布了《劳动法》,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劳动关系立法上的滞后,使得现实中劳动关系缺乏有效调整。此外,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中也存在着法律规范的问题:第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复杂,当事人讼累严重;第二,仲裁程序规定诉讼化倾向严重,影响争议的和谐解决;第三,企业内部缺少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难以使争议在内部得到解决。

三、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对策建议

我国现阶段非公经济劳动关系调整应从国情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逐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非公经济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和谐。主要有这样几点:

1.树立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的现代化观念

笔者认为,树立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的现代化观念,主要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理念

企业劳动关系的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无不具备这几方面的特征。政府要引导非公经济企业实现劳动关系现代化观念,与国际惯例接轨,关键要加大宣传新型劳动关系理念的力度,鼓励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起合作型的劳动关系。要运用各种手段普及各类法规、政策。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行为和做法的监督制裁,营造非公经济劳动关系现代化观念的社会土壤和人文氛围。

第二,要积极研究和大力宣传我国加入WTO后的劳动关系将面临的新变化

加入WTO不是简单地加入一种国际组织。WTO中有一系列规则,代表了世界经济发展必须遵守的制度。加入WTO是中国的第二次改革,我们将面临着国外企业的竞争,必然有一批大型的非公企业加入其中,将再次催化劳动力市场走向成熟。越来越多的懂技术,熟悉某个产业的经营人才、科技人才进入非公经济领域,非公经济劳动关系将出现新的发展和变化,劳动关系也会面临再次调整。我们要重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重视“以人为本”的用人之道,让制度适应人才,在非公经济内部建立起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

2.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雅芝指出:“我国即将加入WTO,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不仅会使劳动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而且对加快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提出了更为急迫的要求。”(17)由此,非公经济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建立健全已提上议事日程。

其一,探索非公经济党组织设置方式,明确党组织的地位作用

发展经济是党的中心任务。要积极探索适合非公经济特点的党的工作领导体制,形成属地、属资、属业、属条、授权、挂靠管理相结合的网络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党在非公经济中的政治核心作用。遵循党章规定,探索非公经济党组织设置的新方式和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在有党员的企业内应建立党的组织,对没有党员的企业,党组织委派联络员,把党的政策和声音及时传达到职工中。

非公经济党组织要把经济工作作为切入点,处理好党的工作与企业生产的关系,确立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党组织要在促进企业发展,协调企业与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方面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一要找准党的工作与经济工作的结合点;二要处理好党组织与企业的关系;三要协调好劳方与资方的关系;四要落实保证监督使命。

其二,组建工、青、妇组织,提高劳动者自身组织化程度

按照《工会法》及青年、妇女组织章程建立组织,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使党的群众工作具有渗透力、影响力、凝聚力。

其三,在各社区建立工商联合分会或行业协会,负责对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服务

非公经济劳动关系双方都应有自己的组织。工商联或行业协会能发挥社会团体作用,依法为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利益群体说话办事,引导、教育和管理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督促他们遵守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

其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认真执行集体谈判制度

要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精神,分类指导,强化培训,有的放矢地培育三方协商机制。现行劳动关系调整的重点是: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探索建立符合国情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集体谈判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劳动力市场形成的有效保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工会要行使维权职能,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间接性、被动性转变为直接性和主动性。

其五,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三创一做”)

要正面引导非公企业开展“创文明行业、创文明单位、创文明班组(岗位),做文明职工”活动。积极发展企业文化,提升职工素质,理顺企业内部关系,使职工民主参与和管理企业逐步制度化、程序化。加强劳资双方了解与合作,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

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是建立非公经济新型劳动关系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第一,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是实现非公经济劳动关系主体明晰化、多元化、契约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的一项基础工程。我国劳动关系立法滞后,为加强立法,在基本大法《劳动法》的付诸实施后,要及时制订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劳动诉讼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标准法》。在内容条款上尽可能具体,并具可操作性。

此外,建议政府对已发布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条例进行梳理,修订部门已被实践证明可行的文件,将其上升为法律,使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能够有法可依。在保护重点上应当侧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在调整方法上要限定最低劳动标准,在实施手段上要注重监察制度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

第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劳动关系双方主体法律意识,使其明确各自拥有的权利与义务

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的基础上,要加强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进一步明确各自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职工要明确自身的劳动权利、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以及劳动合同制等条款内容。

4.加强社会劳动监察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

其一,加强和完善调解委员会自身建设

一是建立和完善各级调解委员会网络体系,重点是建立企业调节委员会;二是加强劳动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培训机制,强化执法队伍的政风和服务精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三是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体现严谨的执法风格,带动整个劳动管理工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有效地运作。

其二,充实和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是坚持自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经调解进行仲裁的基本原则,并对一裁两审变通实施;二是要协调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其三,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

预防非公经济劳动争议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除了劳动仲裁部门要坚持“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调解”方针,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力度外,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避免和减少争议,以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四,加强对劳动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抓好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监察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监察机构,赋予监察人员应有的权力,保证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此外,要重视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实行持证上岗,从制度上保证企业劳动人事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劳动争议行为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政府应及时介入,并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等手段或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中对劳动关系施加影响,防止因劳动关系激化而造成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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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

②北京市劳动学会课题组:《邓小平劳动与社会保障理论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③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讲解》,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

④杜光:《党建通讯》2001年第11期,第48页,上海党的建设研究会主办,2001年11月30日出版。

⑤《解放日报》,2001年2月12日。

⑥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中国劳动》2000年第4期。

⑦成都市劳动局课题组:《民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劳动理论与实践》(蜀)2000年第7期。

⑧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⑨王岚:《非公企业请补上劳动合同管理课》,《上海劳动保障》2000年第21期。

⑩朱新红:《当前非国有经济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江淮论坛》(合肥)1999年第4期。

(11)邵越武:山东省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12)温海池编著:《劳动经济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13)成都市劳动局课题组:《民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劳动理论与实践》(蜀)2000年第7期。

(14)申利侠:《私营小企业也要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上海劳动保障》1999年第17期。

(15)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16)《新华社内参》,2000年第50期。

(17)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刘雅芝副部长:《当前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任务和重点》,《中国劳动》200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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