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税收筹划_税收原则论文

论企业税收筹划_税收原则论文

论企业税务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务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计划性和选择性。建议企业树立税务筹划意识,用合法方式保护正当权益,依据综合、经济、守法原则,在经营决策中,运用财务方法、融资法、机构设置法、利用优惠待遇法及税负转嫁等等,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 税务筹划 特点 原则 方法

税务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以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为条件的。它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是国家允许、甚至鼓励的行为。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又称节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事前选择和规划,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种活动。节税既不同于逃税,也不同于避税。三者都旨在减轻税负,但它们又是截然不同的,区别有:

1.从法律角度看,逃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它是对税法的蔑视与挑战,因而一旦被发现,必然受到惩罚。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目的。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而使该目的落空。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不合法的,这也正是反避税得以实行的原因。节税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种合法且合情合理的行为。节税行为不但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因而得到国家的认可。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后进行的,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方法,来减少应纳税额。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实现的,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节税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这种安排以其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是税法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利的表现。它不仅在形式上有法律条文为依据,实质上也符合税法精神。例如,1994年外汇并轨时,国家对企业的汇兑损益规定了几种处理办法:待转销汇兑如为净损失时,可以按期分摊,计入 “财务费用”;如为净收益时,可按期分摊冲减费用或弥补亏损,也可以现在不做处理,留待清算时一并处理,等等。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处理方法。为此,当企业的汇兑为净收益且一直处于盈利期时,就可以暂不处理这笔汇兑收益而留至清算期再做处理,这样无疑可以使企业缓税,减少财力流出。

2.事前计划性。节税行为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之后所做出的选择。一旦选定了某种经济行为,就严格遵守税法,照章纳税。例如,我国对啤酒征消费税,对一般饮料不征该税。企业可以在生产啤酒与生产饮料间做出选择,它可能考虑到啤酒征税后利润会减少,而选择生产饮料,这样就可避免纳消费税;它也可能考虑到消费者更喜欢喝啤酒,愿意为自己的偏好多支付价钱,利润将不会减少,而选择生产啤酒,这样它就需要纳税。税务筹划就是在纳税义务人还没进行生产前,提出不同方案,供它选择;而不是教它生产了啤酒后怎样逃税。

3.选择性。在有多种纳税方案时,企业要选择使自身经济效益最大的方案,而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一般地,在税负最轻时,企业效益达到最大;但情况并不总是如此。这种情况下,企业要从全局角度、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方案,而不应把注意力仅局限在税收负担大小上,否则会误导经济行为或造成投资失误。举个极端的例子,当企业处于亏损时,无需纳税,税负最轻。但同时,企业丧失了存在的可能,更不用说获得发展了,可见这不应成为企业的选择。再如,某一方案虽然可以使企业税负较轻,但在此领域企业丧失了自己的优势,结果总体利润减少,则也是不可取的。

三、税务筹划的原则

税务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的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在具体运用中,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综合原则。这条原则是指企业不仅要把税务筹划放在整体经营决策中加以考虑,而且要把它放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加以考虑。税务筹划是为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服务的,它是方法与手段,而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认识不到这一点,企业很可能做出错误决定。例如,它可能为了减少所得税,而铺张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也可能为了推迟获利年度及其相应的减免税期的到来,而疏忽经营、持续亏损等等。这样就本末倒置了,对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采取这样的纳税方案,即它可能使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税后利益最大。

综合原则还要求企业根据经济环境和具体条件来分析某种筹划方法。某一种方法只有放在特定的环境中,才可能分析其优劣。脱离实际环境,单独讨论某种方法的好坏是无意义的。例如,折旧具有抵税作用,因而税务筹划必定要涉及折旧方法选择问题。计提折旧的基本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按理说,提取折旧是使固定资产得到补偿的方法,不论用哪种方法,企业最终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等的。它之所以对企业产生影响,关键在于提取的时间长短不同和每年提取的金额不同。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开始年度多提,以后少提,那么企业开始年度利润较少,所纳所得税较少;以后年度利润较多,所得税也较多。这样相当于推迟了税款交纳时间,相当于无息占用国家一笔资金。由此分析,似乎可以得出加速折旧法优于直线法的结论。但如果加一个条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超额累进的,恐怕结论就会相反了。在超额累进税率下,直线法可以使每年的费用比较平均,利润也比较均衡,避免了利润的过大波动导致适用高档税率引起的税款过多支付;而加速折旧法使前几年税负较轻,但后几年利润过份集中,适用高档税率导致税负反而加重。可见,在超额累进税率下,直线法优于加速折旧法。进一步看,即使在比例税率下,直线法也有可能优于加速折旧法。为此可再加一假定条件:该企业被认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减少开始年度的利润,加大以后年度的利润,可能会使企业在减免税期利润很少,而过了减免税期利润较多,税款付出也较多,这对企业来说反而是不利的。因此,判断一种方法的好坏要结合具体的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情况,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2.经济原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税收利益”。因此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必要。

税务筹划的效益是指它给企业带来的纯经济效益,即:纯经济效益=筹划后的经济效益-筹划前的经济效益。这种税收利益的大小,常常与税法、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当企业税收负担重、课税税率高(特别是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边际税率)、税收非中性严重、税收优惠条款复杂时,企业有否采取税务筹划的效果大不一样,这种情况下进行筹划所获的经济效益会较大。税务筹划的成本则包括为进行筹划所花费的时间、精力、财力。由于税务筹划涉及面广,需要税务方面专业人才进行方可成功,因此很多企业聘请税务专家为其筹划,这就有支付税务专家费用的问题。在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业务越复杂时,所花费的成本也就越高。只有在税务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时,税务筹划才可行;在税务筹划成本高于收益时,就应当放弃筹划。

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时,还要考虑税务筹划的风险性。在无风险时,当然是收益越高越好;但存在风险时,高收益常常伴随着高风险,这时不能简单比较收益大小,而应比较考虑风险因素且经过调整后的收益大小。税务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动有关。如果一切都是静止的,一切都可预测、可量化,那么就无风险可言。但在现实中,有的税务筹划是立足于长期规划的,长期性则蕴含着较大的风险性。例如,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调整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企业预期的盈利,由于经济波动、市场疲软而变为亏损,则根据预计盈利情况而设定的筹划就变得不可行;在较长时间内,国家政策也会发生变动,等等。因此,税务筹划要充分考虑其成本与风险。

3.守法原则。税务筹划是在遵守法律前提下进行筹划活动,企业在筹划过程和以后的实施中,都应以守法为前提,否则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避税甚至逃税。

守法原则要求企业遵守财务规定。我国纳税依据基本上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准,因此会计记录成为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企业应当保持会计帐簿的完整和正确。如果没有这样做,税务机关就有权查定征收或核定征收,那么税款缴纳的多少就要由税务机关来决定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努力就可能化为泡影。另外,企业不能乱摊成本、费用,乱调利润。作为税务筹划,当然要尽量缩小税基、增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但它应以合法为限。不能将应于本年认定的利润故意推迟到下年认定;将以后年度才发生的费用提前到本年确认。人为调节费用和利润,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整或处罚。

守法原则还要求企业按时纳税。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可以避免税务机关的处罚,导致不必要的财力流出。

四、税务筹划的方法

1.财务方法。即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多种规定,选择适当的财务核算方法,以增加成本、费用,达到减税或缓税的目的。

(1)存货计算法。存货计价的主要方法有: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在价格平稳或价格波动不大时,这几种计算方法对成本影响基本相同。但由于存在通货膨胀,价格水平总是处于不断上扬的状态,因而尽早补偿材料耗费,推延所得税的交纳时间就很必要。先进先出法补偿的只是早先材料的价值,在通胀率较高、存货储备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用这部分补偿价值已无法再购到等量的相同材料。这会造成企业成本补偿不足、利润虚增,应补偿材料耗费的部分资金被国家以税收形式拿走等结果。而后进先出法则能较好抵减通胀带来的损失,较客观地反映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所得税税款也较少。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由于以平均价计算成本,故所得税税款介于上两方法之间。

(2)折旧计算法。折旧具有抵税作用,折旧方法不同, 所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不同。主要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用哪种方法更符合企业利益,要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这点在前面已有论述。

(3)费用列支法。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列支费用、 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这样才能缩小税基,减少所得税。

首先,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如按规定提足折旧费、职工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等。否则,会减弱自己生产能力,让国家通过税收的形式拿走更多。

其次,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对于一些可预计的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例如,赊销产品会有发生坏帐的可能。对于可能发生的坏帐,企业可以待坏帐实际发生时,将发生额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或者每年提取一定的坏帐准备金,待发生坏帐时,冲减坏帐准备金。用第一种方法,没充分预计到可能发生的损失,虚夸了利润,也多付了所得税税款;第二种方法则较客观反映出利润大小,也减少了所得税。

最后,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尽量不要超过限额。对超过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例如,国家规定,工业企业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交际应酬费不能超过销售额的5 ‰。如果一企业年销售净额为1000万,而其交际应酬费为7万, 则其中的2万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企业还要补交所得税6600 元(假设其适用税率为33%)。

2.融资法。企业在自有资金不足时,会通过一定渠道筹集。这种渠道一般来说有两种:权益资金和借入资金,两者要有一恰当的比例。

权益资金使用上具有长期性,无固定利息负担,使用起来比较安全;借入资金则要到期还本付息,若企业丧失了偿债能力,还有破产的危险。但从资金成本角度看,权益资金的成本是股息,它要从交纳完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成本较高;而借入资金的成本是利息,可以做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当税率越高时,利息抵税作用表现得越明显,实际资金成本也就越低。企业应综合考虑,决定两类资金的使用比例。

3.机构设置法。设立分支机构有分公司与子公司两种选择。

设立分公司相当于设置了一个办事处,它不是独立法人,业务活动是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与母公司之间不是从属关系,母公司也不直接对它负法律责任。因此,在税收上,分公司只就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在当地缴纳;它的利润要与总公司的利润汇总,由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的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与母公司分别进行。子公司还有权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待遇,如减免税、退税等,而分公司则无此资格。

企业应权衡两者的优劣以作选择。例如,一家内地企业欲在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一分支机构。如果设立分公司,手续简单方便,而且分公司开发初期存在的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盈利,使总公司交纳的所得税减少。如果设立子公司,则有可能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当它是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以减按15%的税率纳所得税(内地企业税率为33%),而且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所以,如果预计该分支机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亏损时,采用分公司形式比较好;如果机构能一开始就进入盈利期的话,则设立子公司会更好些。

4.利用税收优惠待遇。企业根据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可以从确定纳税身份、设立地点、投资方向选择、利润取得的控制等方面考虑,决定企业行为。

(1)纳税身份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内资和外资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相对而言,外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例如,一国有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一生产型企业,要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如果它与外商投资者合办成立合资企业,则减按15%纳税,还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两者的税收差别很大。当其他条件相同时,企业应选择开办合资企业。即使国内居民开办企业,也存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两种选择。作为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纳税,适用税率为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作为私营企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纳税,适用33%的比例税率。当私营企业给雇员所发工薪超过生活费用扣除额时,个人还要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轻于私营企业。当然,个体户的风险也高些,当其资不抵债时,户主个人的财产也要用来还债;而私营企业的损失只以企业资产为限。所以,个人在选择身份时要全面考虑。

对于小企业来说,还可能面临着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确定问题。据增值税条例,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可被视为一般纳税人。为此,一个会计核算健全而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作为一般纳税人时, 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它的税负轻些,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增值率高的企业更是如此。所以,具有高附加值的企业,当它的规模较小时,宜选作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企业增值率较低,选作一般纳税人更好些。

(2)设立地点的确定。设立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沿海港口城市以及“老、少、边、穷”的企业都有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如国家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想享受有关优惠,就可在这些地区开办企业。但同时,投资者还应具体考察当地的投资环境是否优越,将这些综合比较后再做决定。

(3)投资方向的确定。我国现在给予的税收优惠, 目标之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很明显的一点即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集中于生产性企业上。对生产性企业,又尤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举办技术或知识密集型项目及投资于基础设施。所以,对于资金雄厚、技术尖端的外商投资企业,若投资于上述企业,则可享受优厚的税收优惠。

(4)利润取得的控制。考虑到税收起征点和税收假期的存在, 企业有必要对处于优惠临界点处的利润略作控制。例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但为减轻小企业负担,对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下至3 万元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征收。因此,当企业预计本年应税额在9.5万至10.5万元之间时,要对利润额进行量的控制,控制在10万元以内, 这对它更有利些。

有时,还要对利润取得的时间进行控制,这是存在税收假期时出现的情况。对于按企业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其减免税期的情况,当企业处于盈亏临界点时,要略作控制,即如果只有微利时,倒不如让它微亏。这样可以为企业赢得一年税收假期的时间。

5.税负转嫁。即纳税人通过交易过程把交纳的税款以价格的变化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负担,从而使自身的税负减轻,利益增加。税负转嫁是种经济现象,是买卖双方依据自愿平等、等价交换原则实现的,而不是通过违法或违反竞争规则的方式完成的,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应尽可能运用这种方法,通过价格的变化,将税负转嫁出去,增加自身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应树立税务筹划的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各种经营决策过程中,有意识地运用税务筹划的方法,以增加企业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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