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基础--天津渤海啤酒厂破产分析_国有资产流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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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有企业为什么会大面积亏损,为什么相当多的国有企业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这的确是个复杂的问题。一些老企业设备老化、工艺陈旧,再加上企业办社会的拖累,确实处境艰难。然而,有相当一部分改革后组建的企业,虽未被上述难题困扰,但同样摆脱不了亏损、资不抵债、破产的命运,天津市渤海啤酒厂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渤海啤酒厂(简称渤啤),是一个80年代中期投产的新厂,在市场普遍看好,许多啤酒企业纷纷扩大生产之时,该厂却连年亏损,终于资不抵债走向破产。渤啤以负债额居全国破产企业之首,引起了国内外广泛的关注。

一.从正式投产到破产仅仅8年

天津市渤海啤酒厂是隶属于天津市一轻局下属的酿酒工业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渤啤的全部建设工程分为三期。一期工程从1980年开始,到1985年结束,计划形成2.5万吨的生产能力。二期从1985 年开始,计划到1987年结束,设计生产能力为2.5万吨。由于种种原因, 第二期工程一直拖到1990年才结束。三期工程从1987年开始,原计划到1989年完工。全部工程完工后,渤啤应该达到的生产能力为11万吨。但不幸的是,第三期大部分设备尚未开箱,便被一场大火化为灰烬。故第三期工程因此停工。从此,渤啤一撅不振。截止到1994年末,渤啤在职职工为553人,退休职工78人,职工的平均年龄只有36岁。 与大多数国有企业相比,渤啤的退休职工只占在职职工的14%,这是一个很低的比例;渤啤地处大城市,社区服务设施相对完善,故企业办社会的压力相对减轻;由于是80年代中期才投产的新厂,第二期工程1990年刚结束,因此,该厂几乎不存在设备老化的问题(拍卖前的资产评估曾确认,该厂的设备成新率平均在80%以上); 天津是一个拥有近千万人口的大城市,90年代初期,啤酒的年需求量近20万吨。但天津市从事啤酒生产的厂家并不多,包括渤啤在内,只有两家大的啤酒企业(渤啤是最大的)。

但是,装备上的优势、巨大的市场容量并没有给渤啤带来机会。渤啤1985年开始生产啤酒后,除去第一年盈利 80 万元(未提折旧费),1986年持平外,1987年便开始亏损,到1993年已累计亏损 1856 万元。1993年10月后,该厂因负债累累,进一步借贷的渠道被堵死,供电局也因其长期拖欠电费,切断了电源,从此渤啤停产,并于1995年元月被强制拍卖。

二.谁是渤啤的出资者

70年代末,中国啤酒市场处于极度短缺状态。当时天津市只有一家50年代投产的、年产不到万吨的啤酒厂,即天津啤酒厂。为迎合市场的需求,天津市一轻局决定上一个啤酒项目。立项申请提交市政府后,天津市政府决定将原有不景气的生产炮弹的军工企业,天津市红星农机厂转产生产啤酒。

从建厂到破产,投入渤海啤酒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超过了一个亿。那么这些资本从何而来,谁又是它的出资者?当然渤啤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主体毫无疑问是国家,因此国家是它的出资者。但这种过去抽象的回答对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界定国有企业的产权毫无帮助。今天我们以渤啤为例,讨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问题,其目的在于解释几个亿的国有资产在短短的几年内迅速流失的制度原因。

要是追溯渤啤最初的资本投入,可以把红星农机厂原有的财产看作是国家用于建立渤啤的资本金。它们包括土地、设备和厂房。然而,将一个生产炮弹的企业转变为酿造啤酒的工厂,其资本的可替代度是一目了然的。事实上,由于跨行业的转产,红星农机厂原有的主体设备和厂房都已被废弃,可以使用的仅为土地和部分零星房屋。

倘若向前再推移几年,渤啤创立所需的资金会来自财政拨款。但在实行拨改贷后,渤啤的资本金只能依靠银行的贷款。渤海啤酒厂的三期工程中,取得的银行贷款如表1。 如果说政府以财政拨款的方式向企业注入资本金时,国有企业至少在名义上还有出资者的话,那么在拨改贷条件下,政府已经从实物投资者成为信用担保人。政府之所以能够担保,并能通过贷款指标下达的方式命令银行发放贷款,并不是因为它有足够的资金存放于银行,它这样做的理由只有一条,即政府握有行政权力,这里权力=资本。

表1 渤海啤酒厂各银行贷款统计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在渤海啤酒厂的资本结构中,除了国家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外,其余均为借贷资本。因此,可以认定,渤啤属于出资者缺位,或至少是出资者责任不全的企业。

现代企业设立的基本前提是:它的所有者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注册资本),这是其承担义务和取得权利的依据。没有资本金的法人“是市场经济中最不安定的因素”,因为它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是在拿债权人的财产冒险。

三.谁对渤啤的资产损益负责

渤海啤酒厂的出资者缺位并不仅仅表现为企业设立时缺少出资者的出资,更主要的是,众多的部门都能以所有者代表自居干预企业时,却不对干预的后果承担责任。

渤啤第三期工程上马时,曾围绕着是否引进南斯拉夫动力投资公司的6万吨啤酒工艺及设备有过争论。这笔贸易早于1980 年就在两国政府部门间进行过接触,轻工部原计划将此设备用于我国南方的啤酒生产,但由于价格和技术均不理想,先后被南方两个地方所拒绝。80年代初期,国家领导人访问南斯拉夫后这套6 万吨的工艺及设备又被提到两国经贸合作的日程。1984年天津市有关部门在经贸部的具体指导下开始与南斯拉夫方面进行谈判,随后地方政府向轻工部提交了拟引进这批设备的报告。

1985年5月25日, 轻工部中国轻工机械总公司在报给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意见中指出,轻工部已从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西德SEN/HK公司、日本三菱重工会社、丹麦丹酿和西德斯坦尼克公司引进了适合我国年产10万吨以下啤酒厂使用的全套生产设备制造技术,用这些技术制造的设备将使我国啤酒制造工业设备水平和成套性达到80年代世界先进水平。这些设备也完全适用于天津渤海啤酒厂的需要。此外,轻工机械总公司认为南斯拉夫这种工艺的装备水平不是最先进的,糖化设备和发酵设备没有独到之处,属于一般水平,仪器仪表和控制系统只相当于国内Ⅱ型仪表水平。更主要的是,该设备报价昂贵,天津渤海啤酒厂引进其成套设备需要外汇1540万美元。相当于中德、中日合作生产的同类产品的4倍。以24000/小时瓶装设备线价格为例,南斯拉夫线为240万美元,西德HK公司线为143万美元,中外合作生产线仅为300万人民币。就是比国内其他企业引进的世界先进设备的价格也高出很多(见表2)。

表2 引南设备比价表

天津市渤海啤酒厂引进南斯拉夫的啤酒工艺设备项目,是经国家计委(1984)1356号文件批准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为尽快使该项目实现,在经贸部地区一局的具体指导下,天津酿酒公司曾与南斯拉夫动力公司进行了多次谈判。双方在价格上差距较大。南方报价1138万美元,中方提出的价格为700万美元。南方最后表示可降至1108.5万美元, 并表示对中方的还价绝对不能接受。

显然,如果从国有产权收益的角度分析,这不是一笔应该进行的交易。但在产权不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对同一笔国有资产都能行使所有者职能的各级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将各自的目标强加于特定交易过程。作为地方政府,对在其属地所设立的国有企业是所有者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然而渤海啤酒厂的项目决策又并非地方这个环节能够单独完成。地方政府就引进南斯拉夫设备一事,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天津市渤海啤酒厂引进南斯拉夫工艺设备项目申请设备补贴费”报告。报告指出,南斯拉夫啤酒技术与其设备并非国际上最先进的,而且价格大大高于国际市场。按照外方报价,地方企业在经济上无法承担,但考虑到两国关系,该项目又为两国政府所关注,并按照有关对南贸易给予适当补助的精神,天津市同意该项目的引进,但要求国家对该项目给予1200万人民币的补贴,同时要求对国家计委已批准的8322万元的该项目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即按轻工行业“拨改贷”年利率4.2 %执行。最终,这个明显不经济的项目被引进了。在这个项目中,各级政府的偏好都得以体现,而渤海啤酒厂为此却背上了近30年才能还清的负债。天津渤海啤酒厂在申请立项时,为了避开投资体制中审批权限的限制,整个工程被分解成一部分一部分的报批。为了减少前期的资本投入,在每一期工程设计上,把应同期配套上马的相关设施,如环保、水循环利用系统等不负责任地推向后期,这种化整为零的拆拼工程不仅加大了投资成本,而且致使渤啤直到破产,生产能力也未达到第一期工程的设计要求。由于环保设施不配套,造成的环境污染使该厂每年都要交纳数十万的罚款;水循环利用系统的缺乏,使该厂的用水量超出常规的4倍。

在权力=资本时,各级政府能够支配的贷款额取决于权力的含金量(审批权限)。当某项投资超出了某级政府的审批权限时,“钓鱼工程”就会出现。尽管人人都知道,在这场“游戏”中国有资产一定会受到伤害,但伤害的毕竟是远离本集团以外的国有资产,钓到的则会实实在在地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

四.经营者的行为缺陷

自第三期设备被烧后,渤啤事实上已经失去了继续生存的条件。该企业之所以能够继续残存,直接原因是主管部门不断向银行争取贷款。1992 年渤啤陷入停产困境时, 企业在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助下贷到300万元,但仅仅维持了一年,第二年渤啤又在一轻局的斡旋下贷款300万,这次只免强运转了不到10个月。到1993年10月该厂又陷入停产,但为了社会安定,天津市工商银行北辰支行于1993年11月27日在政府的干预下再次与渤啤签订了1198万元的流动资金的抵押贷款合同。然而,几乎就在企业拿到这笔贷款的同时,天津市酿酒工业公司就向一轻局提交了关于渤海啤酒厂拟实行破产的申请报告。无谓的投入,导致了国有资产进一步的流失。

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和“内部人”设法对国有资产的收益作倾向于他们的收入和福利的增加,是渤啤资产流失的又一原因。

渤啤引进的南斯拉夫设备分三批抵达天津。其中第一批114箱, 存放在天津市计委所属的化轻汉沟仓库。该仓库因看守人员失职于198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将144箱设备全部烧毁。

这场大火对渤啤来说可谓灭顶之灾,首先,大火烧掉的是两套罐装线和CIP洗涤系统,因而第一、 二期工程中的两个重要缺陷(①原设计中有1/3散酒,但散酒已被市场淘汰;②罐装能力因计算不科学实际达不到设计能力)不能得到弥补。其次,被烧毁报废设备的直接损失299.88万美元和间接损失280多万元人民币(见表3),以及每年100 万左右的利息,和第三期工程已投入部分的本利相加大约 3500 多万人民币(到1993年底已达5301.39万元),由于不能转化为生产能力, 最终成为渤啤无力负担的包袱。

表3 第三期设备火灾损失统计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单位:人民币元)

金 额

项目名称 金额

项目名称

总支出

损失应支出

114箱设备 11189685 南方技术服务费

1797042 745757

海运费

430952 出国费187719 79780

保险费41592 国内运输费 55494 23585

银行手续费44758 资料翻译费 2004

1021

公司手续费

141364 外宾接待费 2169922

银行利息 2853163 1212594

中技公司滞纳金631404 268346

设计费

1120000 476000

其他费用89523804

仓库租金

40000

40000

小计

11848352 小计 11848352

6698350 2851813

在第三节中,曾提到过围绕着是否引进南斯拉夫的设备有过争论。在我们看来,最终决定从南斯拉夫进口这套设备固然与政府的非经济目标有关,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笔交易中具体的当事人始终倾向于从国外进口,而不是从国内购买。就第三期设备火灾损失统计明细表看,进口设备至少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出国考察和洽谈的机会(出国费为187719元人民币)。事实上,如果当事人坚持从国内购买,这笔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这批设备在国内曾有过被拒绝的先例。渤海啤酒厂建厂13年来,共换了9任正厂长,其中除第一任(基建期)厂长干了4年和第二任(开始生产期)厂长干了3年外,其余的平均不到一年, 最后三年多竟更换了6任厂长,最短的只有3个月,而副厂长级干部也调换了52人次之多。

稍有些管理常识的人都不难理解,企业经营者的相对稳定是其正常经营的前提。一个经营者在接手一家企业时,要经过熟悉企业现状、了解企业问题,调查市场状况,拿出经营办法、经过实践操作才能寻找到对症的办法和较优的管理经营方式。而该企业从1990年起,在短短的3年多中竟一连换了6任厂长,即使这些经理人员确实想, 也有能力把企业搞好,那么这样短的任期内又能有什么作为呢?

在与企业职工的座谈中我们得知,绝大多数来渤啤上任的厂长都不愿将行政关系正式调入,为的是随时可以脱身。职工们反映,由于渤啤是一个新建厂,故宿舍相比一些老厂要宽松得多。一些领导来渤啤工作是为了房子(对此,主管部门也有同感),房子一到手往往就调走了。就在渤啤陷入严重亏损的困境时,该厂还动用银行的贷款购买住宅楼。对此职工反映极为强烈。毫无疑问,在企业领导人配备上的失误,主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责任。

渤啤的破产固然与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决策有关,但“内部人”的怠慢与侵权所起的作用也不可低估。

五.渤啤的破产与拍卖

最初做出企业破产决策的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当然,主管部门的决策能否行得通要经过市政府的认可。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994年2 月天津市酿酒工业公司向天津市一轻局提交了“关于渤海啤酒厂拟实行依法破产”的情况汇报。就课题组掌握的村料看,在酿酒公司向一轻局正式提交这份报告前,已经就渤啤准备破产的情况向天津市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和有关部门做了汇报,副市长曾责成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就此事进行调研和协调。

1994年3月22日, 天津市一轻局向市经委提出了“关于天津市渤海啤酒厂申请破产”的请求报告。该报告除提交天津市经委外,还抄送了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

天津市经委在接到这份报告后(甚至在这以前)组织了政府有关部门,和主要债权人进行了多次接触,达成了渤啤破产的共识。关于1994年4月5日,向市政府提交了申请渤啤破产的报告。该申请抄报天津市长、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工业的副市长;抄送市政府办公厅一处、二处、三处(负责调研的政府机构)、市计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土地局、劳动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厅。

在得到市政府的批复后,天津市经委1994年4月29 日向天津市一轻局下达了“关于同意天津市渤海啤酒厂破产”的文件。文件全文:一轻局,经市政府领导指示,同意天津市渤海啤酒厂破产,请你局立即按法律程序办理。

接到经委的文件后,1994年5月3日一轻局向酿酒公司下达了同样的批复,要求该公司即该按法律程序办理。

1994年5月30日, 天津市高级法院开始受理债务人天津市渤海啤酒厂申请宣告破产案。在高法受理此案前,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1994年5月25日向一轻局下达了“关于冻结渤海啤酒厂资产的通知”。 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天津市高法向渤啤的法人代表王植(该厂厂长)下达了(1994)高经破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申请人天津市渤海啤酒厂破产。

渤啤的破产操作,从准备破产到法院正式宣告经历了半年多的时间。这期间,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参与了渤啤能否破产讨论。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破产,与其说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倒不如说是政府的行为更为贴切。在渤啤的破产过程中,最能够体现政府行为的还要算破产清算组的形成和该清算组对破产操作。清算组由以下部门派员参加:财政局、审计局、经委、计委、一轻工局、国资局、土地局、劳动局、工商局、房管局和天津市清算事务所。天津市清算事务所最初是由市经委组建,后演变成一个半官方机构。在渤啤的清算中,该所下设财务、资产、债权、债务和综合五个部,负责日常工作。

关于政府在破产实施中的作用,法院对此感受更深。从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到最终下达破产财产分割判决,法院在任何一个环节上都必须与地方政府充分交换意见。正象天津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的高级法官说的那样;“破产企业不仅涉及职工、债权和债务人的关系,还会牵扯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破产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国家银行,但企业的人、财、物权又隶属于地方政府。所以法院在审判时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既要有利于地方政府减轻财政压力、就业压力和债务包袱,调整经济结构,又要尽量减少债权人国家银行的损失。”

在企业破产由政府来操作,而政府不同部门的代表又往往争论不休时,破产的实施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在决定企业是否破产时,如果持续的时间太长,难免会对最大的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伤害。在渤海啤酒厂1994年5月19日写给主管部门的情况汇报中,就谈到这种情况。由于破产一事早就在政府部门间开始讨论,一些债主纷纷找上门来,索取财物。如天津市北辰区保安公司派人前往该厂索要所欠保安费,没钱便要拉走实物;农行天穆信用社曾向渤啤所属的三产单位“渤海五金化工商行”贷款25万元。当该行得知渤碑将破产时,便将渤海五金化工商行库存的汽车配件、百货等物资拉到信用社保管。

早在渤海啤酒厂陷入停产困境以前,企业的主管部门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局就开始与国内外的客商进行过接触,希望借助外界的力量为该厂寻找一条出路。

1993年底全面停产前,天津市一轻局和渤海啤酒厂曾多次与青岛和丽都等啤酒厂家洽谈过联营事宜。通过几轮的洽谈,上述厂家都表示了在天津搞联营的意向。丽都甚至承诺,联营后负责包销渤海啤酒厂90%的产品。在与国内厂商接触的同时,主管局和渤海啤酒厂也做了引进外资的努力,英国的巴斯公司、西德的两家啤酒商都就与天津渤海啤酒厂合资问题和天津一轻局进行过洽谈。为了能够吸引国内外厂商联营或合资,天津市一轻局曾向市政府领导和计委、经委、财政和银行等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向渤海啤酒厂再次注入启动资金,用于购买酿造啤酒的原料和支付大修理的费用,并请求银行将原贷款及利息挂账计息二年。在一轻局的报告中,他们明确指出,如果渤海啤酒厂不能维持生产,一旦停电,设备不能检修,灌装线等水润滑设备将报废,联营或合资的计划就会落空,剩下的路就只有破产一条。然而,此时此地的渤海啤酒厂绝非再靠简单的政策优惠就能出现转机,当天津市政府终于认识到,继续对这个“无底洞”投入已无济于事时,正象天津市一轻局预言的那样,失去了政府保护的渤海啤酒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毫无反抗能力。随着企业的全面停产,无论是联营还是合资,渤海啤酒厂都失去了资格。可选择的路只有一条,即破产。

从课题组取得的资料看,天津市渤海啤酒厂破产清算组是1994年11月30日分别在《天津日报》和《人民日报》刊登拍卖公告的。事实上,早在一年前天津市酿酒工业公司就根据市政府与一轻局的意图,就整体出售渤海啤酒厂的事宜与马来西亚的环珠公司和麦康集团进行了接触。环珠公司曾与天津酿酒工业公司达成初步意向,原计划1994年春节后在天津继续洽谈。但后来虽经中方多次联系,外方反映冷淡。相反,马来西亚的麦康集团在买断渤海啤酒厂的问题上则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马来西亚的麦康集团创建于1969年,主要经营者系马籍华人,现经营房地产、博彩、旅游等业务,也是吉隆坡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之一。1993年度麦康的资产净值为30685.6万马币,税前税8340万马币, 该集团为跨国公司,如奥林匹亚公司、奥克兰公司、LCCBRI公司均为其子公司。该集团为了便于在中国大陆进行啤酒行业投资,1992年在香港注册了香港麦康酒业有限公司。从1993年下半年,天津市酿酒工业公司开始与麦康集团进入实质性谈判。麦康集团派出10多人的专家组对天津渤海啤酒厂进行了考察评估后,报价5000万元买断(含土地使用权和存放在院内的三期剩余设备),并接收渤海啤酒厂的全部职工。

如前所述,天津的啤酒行业中只有两家企业,即渤海啤酒厂和天津啤酒厂。尽管天津啤酒厂尚未破产,但设备老化、工艺落后、规模不经济的现状早就令地方政府感到棘手。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渤海啤酒厂被买断,由外商经营后,天津啤酒厂在市场上的生存空间就会进一步缩小,破产就只是个时间问题了。故地方政府在出售渤啤时,更希望外方能与天津啤酒厂进行合资,“即合一个”、“卖一个”,而麦康集团更关注的是尽快买断渤海啤酒厂。但问题的关键是,先合资后买断已成为中方的条件。经过6 个多月的谈判, 双方终于达成了合资协议。 双方投资215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13500万组建年产10万吨啤酒厂。其中天津啤酒厂以土地开发费、厂房、设备作价入股,外方投入资金和设备,股权结构为20:80,中方为20%。 麦康集团希望两个合同一起签(即合资与买断),但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破产通常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协调期,为此天津市经委和一轻局都表示渤海啤酒厂刚刚进入破产法律程度,就签订定向买断合同不妥。天津市酿酒工业公司1994年3月26 日给主管局和市政府的报告中明确表示了对上述分歧的忧虑。报告指出:“如果麦康不能成功地买断渤海厂,很可能影响到与天津啤酒厂的合资,甚至可能取消与天啤单独合资的可能”。根据上述情况,酿酒公司曾建议将天津渤海厂先交割给麦康经营,中方内部再实施破产。

1994年5月10 日麦康集团董事长叶永松和总经理潘程铭随马来西亚首相马哈蒂尔参加“94北京国际高级经济论坛会”到京。原计划会后麦康人员到津与天津市政府进一步商谈合资与买断的事项,但因叶永松有事要提前回国,故取消了赴津的计划。当获知外方取消原计划后,天津市一轻局、酿酒公司和企业有关人员于5月16 日赴京与潘程铭进行了会谈。会谈的主要内容是按照麦康的意向,尽快签订一个买断渤啤厂的协议。6月5日麦康总经理给天津一轻局发来传真,约定在7月15 日前到天津签合资合同与买断协议。

然而出于种种原因(据地方政府官员分析,麦康集团的投资长项不是啤酒业,当他们得知澳大利亚的FOSTER集团在天津渤海啤酒厂附近已征地300亩用于啤酒生产后,便退出了竞争), 麦康集团并未与天津啤酒厂签订合资合同,只是在7月5日签订买断天津渤海厂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三条:1.接收渤海啤酒厂全部职工;2.报价5000万人民币买断渤海厂;3.渤海厂正式破产后,正式签订合同实施买断。事实上,我们认为麦康只所以未能按照天津市政府的意图(合一个、买一个)成交,固然有FOSTER参与的因素,但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一开始麦康对与天津啤酒厂的合资就感到勉强。

澳大利亚的FOSTER公司是一个专门从事啤酒业的跨国集团,该公司在世界啤酒业排行第四。FOSTER公司早已将占领中国的啤酒市场作为其投资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它已在我国上海和珠海分别投资了年产30万吨和20万吨的啤酒厂, 而且都是采取收购老企业的路子, 该公司1993年底开始对天津市场进行调研,并于1994年上半年在天津市开发区征地300亩用于啤酒业(距渤海啤酒厂10公里左右)。 就在中方与麦康集团反复洽谈的同时,FOSTER公司也开始就天津啤酒厂和渤海啤酒厂的问题与天津市有关部门进行接触。从该公司在中国投资的背景和它与一轻局谈判推进的速度看,FOSTER公司真正的目的就在于占领天津的啤酒市场。与麦康集团不同的是,它不仅热衷于买断渤海厂,与天津啤酒厂的合资也符合其占领天津市场的意图,因为当时美国的蓝带啤酒商也有进军天津的意向。

FOSTER公司从1994年8 月开始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就与天津啤酒厂的合资进行谈判,到12月16日合资合同便正式签订。1995 年 1 月 10 日FOSTER公司(而不是麦康集团)正式买断渤海啤酒厂,这一切仅仅持续了5个月的时间。FOSTER 与天津啤酒厂合资后成立了天津富士达酿酒有限公司,中方以设备和部门厂房及无形资产作价2000万人民币投入,占7.5%的股权。

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渤海啤酒厂破产清算组向社会发出公告,定于1995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天津市科学会堂对渤海啤酒厂进行整体拍卖,并要求欲购者一个月内到清算组进行登记。在拍卖前,天津市公信会计事务所曾对渤啤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果为9876万元(其中含50年土地使用权价格2600万元)。但在公开拍卖前只有天津富士达公司前往登记,同时该公司明确表示,经其董事会研究,不能接收全部职工(只录用150人),作为补偿,他们将在麦康公司的报价5000 万之上再加400万。并声称这个价格没有讨论的余地。为保证拍卖成功, 清算组将拍卖底价定为5400万。拍卖的结果正象新闻界报道的那样,拍卖底师报出5400万的底价后只有富士达公司的代表应答(其实也只有富士达一家公司有权应答),结果渤海啤酒厂被刚成立不到一个月的合资企业整体买断。

六.剩余财产的分割与近4个亿国有资产的流失

天津市高级法院1994年6月发出公告,宣布渤海啤酒厂破产。随后3个月内前往登记的债权人为83户,债权申报额超过2亿元。 后经法院认定的有效债权为18426.3万元。债权人中,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69户,拥有债权18190.4万元,占全部债权额的98.72%,其中,银行和市信托投资公司所占的份额为92.68。

拍卖所得5400万元中,首先扣除了26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安排失业职工,余下的2800万元,除优先偿付部分抵押贷款外,一般的债权人得到了9 %的补偿。 截至到课题组调查结束, 如何使用这2600万,还在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局之间争论不休。土地局认为这笔财产属于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的收入,应交土地局。主管局为使用这笔资金曾做出一个1700多万元的职工安置方案。劳动局则认为用这么多钱安置渤啤的职工会给今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带来攀比效应,故主张由劳动局统筹支配。显然这里争来争去,只是在部门间的利益上做文章,唯独不予考虑的是如何用这笔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尽可能多的补偿。在课题组调查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曾算过一笔帐。如果按资产评估的结果,在渤啤的破产中,国有资产的损失率为45.7%;要是按实际拍卖的价格,国有资产的损失率则为70.3%;计算绝对额,这笔资产的实际损失是13026.3万元。

显然,这只是从破产清算角度计算的国有资产的流失程度。任何一笔商业性投资的合理收益,至少应该包括在收回资本金的同时提供大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润。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渤啤多年占用的这笔国有资产的潜在收益。

渤海啤酒厂全部投资分三期完成,投入的固定资本为8745.36万元。其中1980年为一期投入2400.36万元,于1985年正式投产;1985 年投入第二期资本2976万元,按计划建设期为两年,但由于管理混乱、工程设计上的失误,直到1990年才投入使用;1987年投入3368.5万元,为第三期,原计划1989年形成生产能力。根据《中国食品年鉴》统计,我国酿酒工业中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企业,1985年到1992年每百元固定资产原值实现的利税为42.95元。按此收益率, 渤啤三期投资应该提供的利税分别是:第一期10300万元,第二期8936万元,第三期7241 万元(直到1995年1月渤啤被拍卖,它的贷款才真正以呆帐形式被核销, 故我们计算这笔资金的潜在收益是,将时间的下限定为1994年末。时间上限的确定依据是,第一期从1985年开始,第二和第三期均按计划建设期为准,分别为1987年和1989年)。

如前所述,渤啤作为80年代中期投产于大城市的新厂,与大多数啤酒业的国有企业相比,无论在设备还是在市场环境上都具有优势。但10年过后,它不仅未能按照行业平均收益率提供26477万元的利税, 而且蚀掉了老本。26477万元的潜在收益加上18246.3万元的债权, 损失近4个亿。

七.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基础

从渤啤的立项到破产,众多的政府部门都曾以所有者的身份做出过决策。中央政府握有信贷审批权,当它决定是否同意地方使用这笔国有资产时,所考虑的并非仅仅是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家所有权职能与政府的一般管理职能相混淆,很难避免决策者不将非经济目标附加在具体的投资决策上。渤啤引进南斯拉夫工艺设备的案例就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实行拨改贷后,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使用贷款时会考虑还本付息的问题。但当他们发现,从国有产权的角度看上级政府的决策意向有损国有资产的权益时,他们首先考虑的并非是国有产权的整体权益。相反,如果能保证自身的利益,他们更倾向于迎合上级的意图(因为这样有可能通过上级政府的审批)。如从南斯拉夫购买设备的价格是国内合资企业同类产品的4倍,但只要中央政府能够给予补贴, 对地方政府来说,就是一笔值得进行的交易。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全体是国家,但国家既不同于自己出资的自然人,也不同于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法人,因而不可能像他们那样直接行使所有权,必然要通过授权来管理国有资产。因此,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哪一级政府,对国有产权来说都是代理人,从而都不排除因追求自身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所有权主体即国家的权益的可能性。因此,国有经济的委托——代理问题与非国有经济相比,除了要防范终极代理人的侵权,尚有一个更主要的问题,即如何对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的代理人进行制度化的制衡与监督。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国有资产就始终会处于最容易流失的状态。

渤啤的债权额绝大多数来自银行。就基本常识看,渤啤的破产,深受其害的是银行。但如果进一步分析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的特征和利益机制,就会发现,“深受其害”的结论并不准确。尽管体制改革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有了自身独立的利益追求,但和大多数国有企业一样,国有商业银行与各级政府始终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是这种联系使他们作为债权人不仅无权在企业负债结构超过安全警戒线时要求企业破产还债,甚至在政府的干预下,明知企业已无可救药,也不得不象“政策银行”那样将资金投入无底洞。仅从渤啤破产使银行贷款损失率在80%以上,并不能准确地刻画出银行受到的伤害程度,特别是对于各个分支机构更是如此。在与最大的债权人天津建行的当事人座谈时,我们得知渤啤的破产对他们未必是件坏事。因为按照国家的规定,银行每年都将从其利润中按照年贷款额的1%提取呆帐准备金, 该准备金提取到贷款余额的5%时自动停止。渤啤破产后, 银行的损失将由以往积累的呆帐准备金来偿付。由此而造成的呆帐准备金的减少,可由银行利润给予补充。显然,如果渤啤不破产,尽管银行收不回贷款,但并不能动用准备金(因为政府对呆帐准备金的核销有严格的规定),而银行呆帐准备金达到5%的限额后,进一步的利润就只能上交了。因此,从这个角度 看, 渤啤的破产虽谈不上对银行有利,但至少没有什么损失。

渤海啤酒厂破产后,553名在职职工中有150人被外资企业录用,有403名职工失业。主管局对如何安置这些人做出了计划。 计划不仅包括已失业的工人,还包括了被外方录用的职工。2600万元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支付631名职工(包括退休职工78人)的安置费是绰绰有余的, 人均安置费高达4.12万元。正象参与该厂破产的当事人所说的那样,这是一个最富的破产企业。目前,主管局正着手用这笔资金成立一个“天津市轻工就业指导中心”。这笔钱的确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没有渤啤的破产,一轻局要想筹措到这笔资金是极为困难的。

近4个亿的国有资产已经流失,这的确令人感到痛心。然而, 更令人感到忧虑的是,与其他产权形式相比,这笔资产的流失不仅没有给当事人(委托人、代理人和债权人)自身的利益带来负效用。相反,渤啤的破产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使某些当事人的收益得以增加。这正是国有资产为什么总是处在最容易流失状态的基本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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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基础--天津渤海啤酒厂破产分析_国有资产流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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