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良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与中韩合作前景_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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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市场的兴起与发展

1.我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金融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项巨大成本,从国民经济核算账户来看,不良资产可以分为金融不良资产、企业不良资产、政府不良资产、居民不良资产等几大类。从目前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我国不良资产的总规模还没有一个较为准确的估计数据,大家特别关注的就是银行业的不良资产。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2年末的不良贷款余额超过3.5万亿元。根据唐双宁(2002)的计算[1],按照“—逾两呆”的不良贷款口径,1995年四大国有银行加权平均的不良资产率为21.4%,1996—2000年期间年均增长3.2%。根据周兆生[2](2004)的计算,到2002年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按照“一逾两呆”的口径,不良贷款余额达到21345.72亿元,占贷款余额的25.26%;按照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法,不良贷款的比率为26.1%。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余额,在剥离了1.4万亿元之后,还有超过2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如果按照3.5万亿元的数字,不良资产占我国2003年末GDP的比重为35%。

从整个银行业(不含农村金融机构)来看,2004年末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5万亿元。根据银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来看,到2004年12月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含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占贷款余额的13.21%,其中,次级类的贷款为3075亿元,占贷款余额比重2.36%;可疑类贷款为8899亿元,占贷款余额比重为6.84%;损失类贷款为5202亿元,占贷款余额比重4.00%;,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占贷款余额的15.57%;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占贷款余额4.94%。根据安永会计事务所《2004年全球不良贷款报告》的数据(徐放鸣,2004),我国政府没有公布金融机构全额不良资产数据,该机构估计,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按照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加上按照4级分类的112家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不包括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总不良贷款余额为3070亿美元,按照1美元等于8.3元人民币的汇率,以上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5481亿元。以上数据说明,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5万亿元的不良贷款外(即使剥离后,仍然存在于金融体系之内),政策性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还有1万亿元。

从证券行业来看,不良资产总额更是难以得到准确估计。从典型案例—华夏证券公司来看,截止到2004年6月,华夏证券挪用客户保证金16亿元,委托理财规模为34亿元,而投资股票的市值缩水到7亿元,自营投资累计亏损为17.9亿元,国债欠库不到10亿元,另有10亿多元经营性亏损,华夏证券的亏损合计约为55~60亿元,而华夏证券2003年报报告出净利润2100万元,只要有这样的欺诈行为,我们就不会看到证券公司的真实账目状况。从行业总体状况来看,将有40%的证券公司因资不抵债而退出市场,这些濒临倒闭的证券公司又成为证券业不良资产的一大来源。

2.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提供专业不良资产管理服务的市场主体

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包括两类:收购别人的不良资产,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获得收益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别人委托代为管理资产并获得服务收入的资产管理公司。在最近几年中,除了专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四家国有独资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外,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和外资相继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以下是我国新兴的不同类型资产管理公司的代表。资产管理公司迅速发展,成为专业性处置不良资产和管理资产的新市场主体。[3]

(1)地方政府出资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海南联合资产管理公司:根据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要求,海南省政府注入1亿元资金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承接、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协议移交的积压房地产。省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积压房地产,追索债务,置换、转让和销售资产,重组债务,债权转股权以及阶段性持股等。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处置的积压房地产包括:国有银行追索债务取得并已确权的积压房地产(包括闲置土地、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海南省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和直接投资所形成的积压房地产。此外,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剥离给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海南省的积压房地产,也可以协议移交给省资产公司处置。

浙江省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浙财国资字(2002)66号文件,经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由浙江省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职能是:专业从事省属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的管理、回收及处置,经营管理浙江省财政厅、国资委及省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授权的相关省级国有资产。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专业从事省属企、事业单位境内划转不良资产的管理;资产及债务抵押物的置换、转让、出售、租赁、托管和物资经营;企业处置、重组及相关的投资、开发和经营;投资、资产处置、财务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全国性金融机构出资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华证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78号文件,1999年6月,北京市政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40家单位共同投资设立了华证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该公司承接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剥离的非证券类资产42.56亿元,下属20多家子公司,范围涵盖全国,该公司已着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力争在3年内盘活收回50%的资产。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后,已经相继批准了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相关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融资产:华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监会批准筹建的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隶属华泰保险公司,该公司一直将投资业务作为与保险业务同等重要的两大主导业务之一,至2003年底,华泰保险累计实现投资收益12.18亿元,平均年回报率达10.31%。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引进民营和外资股东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于2005年2月28日在北京成立,该资产管理公司是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并由民营企业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瑞士再保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参资入股。另外,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已经获得批准筹建“太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向保监会递交了申请,注册资金1亿元,将以中国保险、中保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和富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5家公司为发起人,成立后将为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养老和民安保险四家保险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3.资产管理公司推进了资产管理服务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与发展,推动了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不良资产交易和价值转换,需要相关的资本市场、产权市场、招投标和拍卖市场的发展与之相适应,促进不良资产投资市场形成有效的资金供需关系。不良资产处置,需要信托、租赁、评估、评级、会计、审计、咨询等行业的成熟与发展,规范投资人和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使不良资产的出售、转让、重组、置换的专业化运作充分依托市场机制,促进不良资产价值的实现。

从业务费用支出的角度来看,资产管理公司对市场中介机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支持作用。首先,支付诉讼环节的费用,支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回收资产最常用的手段是法律诉讼,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起诉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公证费等,据某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成立2年来仅垫付的执行费就达57万元,占整个办事处业务费用支出的9.98%。其次,支付土地、房产、车辆、资产等产权费用,支持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资产公司回收资产中有一部分是债务人抵押的土地,包括转让用地和国有划拨土地,对于国有划拨土地,资产管理公司收回后办理过户手续时,缴纳各种税费,还要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至少40%的土地出让金。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押债务的房产,办理过户时也缴纳三项费用,支付3%的契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公司免征;办理过户缴纳交易手续服务费,按成交价的2.1%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50%;办理过户要交纳登记费,按房屋价值的4‰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50%。在交易费用较高的市场环境中,虽然处置费用不能支撑不良资产相关市场和市场中介机构的长期发展,但是对各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介机构起到了推进和支持的作用,提高了这些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反过来又会促进市场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程度,提高市场透明度,改善市场秩序。

4.外资进入与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国际化

吸引国际机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不仅拓展了市场,扩大了不良资产的市场投资者范围,还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的资产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了我国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和水平。

2001年华融公司第一次国际招标,率先开始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化。华融聘请美国安永会计事务所担任资产组合顾问,通过公开招标,向摩根·斯坦利、雷曼兄弟、所罗门美邦等组成的投标团出售了4个资产包,账面价值约为108亿元人民币;向高盛公司打包出售了账面价值约19.7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贷款。2003年华融公司的第二次国际招标,经过评审,花旗集团、JP摩根投标团、瑞银华宝、摩根·斯坦利和国内的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夺得了3个资产单元的直接买断权,或在支付相当比例现金的条件下,就14个资产单元与华融谈判,设立合作公司对有关资产进行合作处置,此次中标资产账面金额为222.2亿元人民币,涉及1 048户企业,分布于全国17个省。

2002年11月26日,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了华融公司同摩根·斯坦利投标团组建第一联合资产管理公司,与高盛公司组建融盛资产管理公司。随着国内资产管理改革步伐的加快,到2004年末,北京共有9家外商投资资产管理公司获得商务部批准,合同外资0.7亿美元,这9家中有8家公司的合资中方,都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这些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资产重组、经营管理、置换、转让和出售及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的其他业务。

二、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及不良资产处置经验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由于许多金融机构和企业倒闭,韩国陷入了金融和经济困境。为应对金融和经济危机,韩国除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和亚洲开发银行(ADB)紧急借款583.5亿美元用于解困外,还积极推行金融改革、企业改革、劳动改革和公共改革等四大改革[4]。韩国政府利用公共资金积极推进金融改革,一方面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化退出机制,另一方面通过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及正常运作[5]。韩国政府特别设立了不良贷款管理基金,由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专门负责收购及管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几年来,韩国政府积极落实经济和金融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企业和金融部门的情况都得到了大幅改善,经济稳定成长[6]。韩国的经济和金融改革获得了国际肯定,其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对我国犹有借鉴意义。

1.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概述

金融危机迫使韩国政府必须采取措施迅速有效地处理不良资产及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鉴于危机的严重程度,无法依靠市场机制自行解决[7],而当时韩国的不良资产市场尚未形成,为此政府决定介入金融与企业部门的重建工作,于1997年改制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使其成为金融不良债权的专门处置机构,并设置了不良贷款管理基金(NPL基金),作为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协助金融与企业经营正常化的主要资金来源。1998年3月,政府初步评估金融机构的全部不良贷款金额约为118兆韩元(约占GDP的28%),采取通过银行内部自行处理及由KAMCO折价收购两种方式处理其中100兆韩元的不良资产。KAMCO通过发行债券交换不良债权的方式,大量剥离了银行的不良债权,不仅改善了银行的财务报表结构,提高了银行的流动性,使其业务恢复正常,并运用积极先进的不良资产处置技术协助企业重整和提高不良资产的价值,从而实现了促进金融稳定与重建韩国经济的目标(图1)。

2.KAMCO的资产处置策略和技术

KAMCO在不良资产处置中,运用了多样化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这些资产处置策略可以分为资产出售、重整计划、协议计划和股权合资企业四类。资产出售包括大宗出售、证券化、公开拍卖、法院拍卖等。重整计划包括暂缓行使抵押金、解除营运资金、债务重整计划、债转股、提供付款保证、购买贴现票据或商业票据等。协议计划包括折价摊还、降低还款利率、贷款展期等。股权合资企业包括成立企业重整专业公司、企业重整投资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KAMCO逐渐成熟和先进的资产处置技术使其取得了较快的处置进度和回收率,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

(1)资产证券化。KAMCO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发行了资产担保证券[8](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KAMCO所发行的ABS是将资产持有人非流动性资产建立资产组合,以该资产组合为支撑在资本市场发行有价证券。在证券的发行中,KAMCO首先将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tpose Company,SPC),由SPC以该资产为担保发行ABS,并将出售所得支付KAMCO。资产在法律及会计上视同实际买断,即投资人购买ABS后,对KAMCO无追索权,投资人的收益只与票面利率和本金的回收率有关。因此,ABS的发行需要进行资产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及信用增强等。证券化方式主要适用于担保品可转移、现金流可预测、债务人信用状况较好的资产。ABS的形态包括债券(支付本息)、投资凭证(分配收益)及股权(发放红利)等。KAMCO利用证券化迅速处置资产并获得流动性,通过先进的融资方式改善了财务结构,分散了风险,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

(2)处置不良资产的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Compony)。合资公司包括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合资企业重整专业公司和合资企业重整计划公司,都属于股权合资交易方式。通过与国外的投资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引入国外的先进资产管理技术,并且通过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提高资产价值。

A.合资资产管理公司(Joint Venture AMC,JV AMC)。JV AMC是KAMCO与外国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公司,资本额至少10亿韩元。参与合资的外国机构需要符合一定资格条件,也鼓励国内的投资人共同参与投资。设立JV AMC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合作取得先进的资产管理技术,从而提高回收率。

在成立JV AMC之前,KAMC就特定不良资产对合格的投资人进行国际招标(限制性竞标),并由投标价格最高者中标。然后,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将资产转入SPC,与中标公司组成合资交易结构。另外再成立JV AMC,代表特殊目的公司管理及处置不良资产,其实收资本由KAMCO与投资者分别以35%和65%的比例出资。JV AMC在管理和处置资产时,采用佣金的方式收费。JV AMC及特殊目的公司的利润由KAMCO与投资人按比例分享,但是投资人具有JV AMC的管理权(见图2)。

合资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提高了对一般合伙人的财务吸引力,可提高资产管理收益并减少处理时间,KAMCO还可以分享未来资产价格上升的利润,也使KAMCO避免了独自负担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费用。而且,将部分不良资产通过合资公司转移后,KAMCO转移了持有该资产的风险。此外,由于一般合伙人必须取得独立会计年度的签证,所以财务报表更加可信,使资产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

B.合资企业重整专业公司(Joint Venture CRC,JV CRC)。金融机构和企业是处置不良资产的两个方面,只有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两方面的盈利能力,不良资产问题才能够得到根本解决。1997年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更加重视企业问题,在工业开发法中明确规定合资企业重整专业公司(JV CRC)为企业重整工具之一。KAMCO利用亚洲开发银行的5亿美元贷款,并由国外投资人和韩国财经部与金融监管委员会出资5亿美元,共计10亿美元用于设立合资企业重整专业公司[9]。其目的在于通过投资人的合作,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而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JV CRC的业务主要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和KAMCO持有的不良债权,在企业重整、清算及并购中扮演积极角色,以收购企业的股份及并购(M&A)的方式收购问题企业,然后对收购的不良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向企业提供资金及进行资产收购,通过这些措施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JV CRC的主要投资对象是韩国中小企业,并限制对单一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20%,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200%,投资需要先经过KAMCO执行董事的核准。

JV CRC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加速企业重整及给予不良资产处置税收优惠政策的考虑。目前,韩国已经成立了三家JV CRC,每家均由KAMCO和外国投资人(高盛、莱曼兄弟、摩根斯坦利)以各自50%的比例共同投资1 500万韩元,其中JV CRC的合伙投资人具有管理权以确保运作的独立性,其投资策略则是以所成立的资金管理公司拟定的投资决策为基础,并经KAMCO同意后执行。JV CRC的实际经营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该公司还需要制定资金管理和投资决策,KAMCO在每家资金管理公司派驻约5名员工以学习先进的管理和处置技术。JV CRC的交易结构如下(图3)。

C.合资企业重整投资公司(Joint Venture CRV,JV CRV)。除JV CRC之外,韩国政府另于2000年10月通过了合伙企业重整投资公司法,建立了另一种企业重整工具——合资企业重整投资公司(Joint Venture CRV,JV CRV)。JV CRV虽然也是股权合伙交易,但是与JV CRC存在不同,JV CRC为实体公司组织,资金来自亚洲开发银行,而JV CRV则为基金型的非实体公司,其资金来自于世界银行。JV CRV主要投资对象为对国家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且需要债权银行拯救的大型企业,所以需要与债权银行合作。JV CRV收购正在进行经营结构调整的企业的不良贷款,并明确各债权银行之间的责任,将问题企业的管理与结构调整委托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实施,从而提高企业的价值和银行不良债权的回收率。JV CRV的存续期限为5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发起人至少3人,其中至少2人以上为债权金融机构。韩国于2001年7月以大宇企业集团的大来卡公司(Diner’s Club Korea)为对象,以竞价拍卖方式将一半股份出售给现代投资公司,建立了第一个JV CRV。韩国大来卡公司通过核销呆账、债转股及降低利率等方式进行企业重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

由于得到了政府在法律、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借助经济形式好转的趋势,KAMCO积极主办各种资产说明会,引进和运用先进的资产管理和处置技术,不良资产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截至2002年5月底,KAMCO共投入21.6兆韩元的公共资金,其中20.5兆以发行债券方式获得,1.1兆为融资及金融机构捐赠。KAMCO收购了账面价值达841.4亿美元的资产,已处置资产482.9亿美元,已处置资产的收购价格为203.1亿美元,处置价格为223.3亿美元(表1)。

表1KAMCO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回收率

单位:亿美元

处置方式 账面价格 收购价格 回收价格 比 率

国际招标 4.861.051.28 10.06%

发行ABS

6.423.373.31 13.29%

出售给AMC 2.060.530.74

4.28%

出售给CRC 1.470.290.54

3.05%

个别销售 1.130.290.39

2.33%

法院及公开拍卖6.532.012.47 13.52%

催 收8.022.733.86 16.61%

大宇集团 3.292.142.02

6.81%

追索与撤销

14.537.727.72 30.05

回收率

合计 48.29 20.13 22.33

46.24%

资料来源[10]:韩国资产管理公司。

三、中韩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合作前景展望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逐步建立了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和相应市场规则,发展和完善了不良资产处置技术,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者,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1]。我国金融体系内积聚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中,既需要学习韩国的先进经验,也需要与韩国合作以提高处置效率。

韩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先进经验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在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方式上,KAMCO采取的是多次循环收购[12],即用初始发行债券或从央行借款获得的资金收购首批不良资产,而后用处置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再购买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由于循环收购中每一次收购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因而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支付的利息成本也较低。我国为尽快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对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采取了一次性大规模买断式收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筹措的资金相对较多,利息成本也较高。更大的区别是,国外资产管理公司一般按评估价格或模拟市场价格收购不良贷款,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是按账面价值收购不良贷款。这对迅速改善银行资产负债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无疑增加了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成本和运行压力。

在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上,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提高资产回收率,KAMCO涉足了广泛业务范围,被赋予一些特殊的经营权限。如韩国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为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证券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提供操作依据。从表1可以看出,KAMCO利用证券化手段处置的资产占较大比例。与其KAMCO的经营权限相比,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处置权限尚显不足。

中韩在不良资产处置合作方面也有着很好的前景。我国金融体系的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仍然很大,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从1999年开始,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及国有银行已经开始了与KAMCO合作。1999年11月,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就与KAMCO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2001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KAMCO签署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特别顾问协议,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KAMCO也签署了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在不良资产处置、资产推介、不良资产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资产综合调查、员工培训等方面开展了广泛的合作和交流。2002年7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与KAMCO在签署了合作处置不良资产《谅解备忘录》暨《培训服务协议》,协商在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交流共享、人员培训和资产营销方面开展合作与协调。

随着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逐渐发展与成熟,中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也将进一步扩展和深入,双方的合作有助于我国引进成熟先进的不良资产处置技术,丰富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从而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加速解决我国金融不良资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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