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党委决策质量的原因及对策分析_工作责任心论文

影响党委决策质量的原因及对策分析_工作责任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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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共运史上一直没有解决好领袖与政党的关系一样,在我们党的实际生活中(不是说在理论原则上),也并没有完全解决好党委书记与党委其他成员的关系。致使党委制这一党的根本领导制度,在许多党委内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家长制,这种家长制是影响党委决策质量的根源,它使相应的责任无人承担,直接干扰、破坏了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其根源及弊端作以深入探析。

一、影响党委决策质量的家长制成因

(一)对党委集体领导与“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存有误解。

在谈到党委工作的责任时,人们往往以为有了“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当中的“个人分工负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就足够了。其实这是很片面的。党委工作的责任,实际上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党委决策本身的责任,其次才是“个人分工负责”的那个责任。实践证明,党委成员们各自分工负责的那个责任是比较明确的,出了问题追究起来也比较容易。难就难在党委决策错误的责任追究上。我们党是执政党,每个党委都分别是某个单位或部门的决策中心,都拥有对那里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权力。我们党又是一个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党,每个党委是必须对自己所作出决策的后果负责任的。可是这些年来,却有许多明显错误的甚至是专门用以对付中央政策的对策性决策,竟然可以在党委内获得通过。然而当我们追究有关党委的责任时,却又无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原因何在?我们认为,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党内法规及有关文件中所提到的党委集体领导与“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存有误解,以为它们是相互矛盾的。我们知道,在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和确认的党章、“准则”中,都强调必须实行党委集体领导,而在党的实际生活中,又总是在强调“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这样,就使得有些人误以为,虽然是实行集体领导,但既然是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因而按照权利和义务必须相一致这一马克思主义原则,也就意味着书记在党委集体决策中应当拥有主要权利。于是,在许多地方的党内实际生活中,就形成了党委的权力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88—289页)的情况,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家长制”。

这种家长制的危害首先是直接影响党委决策质量。这是因为在党委就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表决过程中,书记以外的党委成员们自然会这样想:虽说按照党章、“准则”的规定,我同书记一样拥有平等的一票权利,但我在行使这一票权力时,须特别注意书记个人态度,以便尽可能同他保持一致。而作为书记本人也要这样考虑:虽说大家都和我一样拥有平等的一票权利,但既然党委决策的后果要由我负主要责任,那么大家在讨论和表决时,就应当注意同我保持一致。在这种心态下,党委决策会很难有真正的畅所欲言,也不会有实际上的各抒己见。因而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决策,其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这种家长制还会使相应的责任无人承担。因为一旦由于党委决策错误而需要追究责任时,往往会陷入这样的两难境地,即:如果我们按照党内实际生活中广为流行着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的说法,把这决策错误的主要责任落到书记个人身上,那么书记很容易以党委实行的是集体领导而不是书记个人负责制来为自己进行辩解。而如果我们按照党委集体领导原则,把这全部责任分别落到每个投票支持该项决策的党委成员头上,他们又可能会以“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为自己开脱。正因为如此,在现实生活中,无论这决策错误的后果有多么严重,只要一经查明确实是由党委做出的,那么往往就只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此可见,“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的说法,为一些书记搞家长制提供了舆论上的根据。而党章、“准则”当中有关党委集体领导制度的明文规定,又为这些书记搞个人专断而可以不负相应责任提供了党内最高法规上的根据。现在看来,党内现实生活中的这种权责不一而又相互矛盾的集体领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了促使党委权力蜕变为失去必要监督的书记个人权力的机制。一些错误的和不科学的决策,就是在这种机制作用下作出的。因此在党的干部队伍建设上,选择一套好的决策制度远比选拔好的干部苗子要重要得多。

(二)把党委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和党委成员具有两种职责的区别弄混了。

党的领导制度中存在的“家长制”之所以难以遏制,除了前面所说的基本原因之外,也是与广大党员对其宽容或认可分不开的。尽管书记和委员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既然书记拥有指挥、协调委员工作的权力,书记的工资待遇、干部管理级别一般要高于其他委员,因而书记在党委集体领导中处于核心地位似乎是理所应当的,人们很自然地把书记当成党委一班人中不再加引号的班长,时时、事事服从书记个人,这种认识其实是不正确的。而这种不正确的认识根源于广大党员混淆了党委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的两个阶段和党委成员们在实际上所具有的两种职责。我们认为,党委的全部工作,实际上是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包括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等,下同),再决策,再执行这样一个周而复始、无限循环的过程。它在客观上分为决策和决策的执行这样两个阶段。与这两个阶段相适应的是包括书记在内的所有党委成员都具有党委决策者和党委决策执行者这样两种职责。

1.党委工作的第一阶段和党委成员们的第一种职责。

党委工作的第一阶段是指在书记主持下的党委会议上,党委成员们就书记(或其他某个党委成员)提出的议案展开充分讨论,并在此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策的过程。在这个阶段里,所有党委成员都具有党委决策者的职责。按照党委集体领导原则,在这一阶段里必须坚持以下五点:

(1)包括书记在内的每个党委成员,都是完全平等的党委决策者之一。长期以来,许多同志总是把某个书记个人说成是党委的决策人,这显然是违反党内法规的说法。诚然,在党委决策过程中,存在着某个党委成员的意见或建议为党委多数成员所采纳,从而变为党委决策的情况的,这是很正常的。但是向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不就是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个人自然不应当被称之为党委决策人。

(2)书记有义务为大家的决策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如:除了在会前负责向各党委成员发出“安民告示”之外,在会议过程中,还应当为大家提供与议案相关的情况或数据,归纳大家的意见和主张,拟制党委表决方案等等。而且这种服务,应当是诚恳而又热情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党委书记一出现在党委会议上,就以领导者自居,威风凛凛,居高临下,颐指气使。这实际上是在公然蔑视党委的领导地位。须知任何党委成员个人,相对党委多数成员来说,都是绝对的被领导者,两者之间是个人同组织的关系。

(3)既要畅所欲言,又要服从真理。党委成员们凭借自身的智慧和经验,围绕与议案相关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直抒己见。这是使党委决策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的最关键的一环,也可以说这是党委集体领导制度的生命之所在。如果某个党委成员做不到这一点,而是讲违心的话,表违心的态,那么他就完全失去了在党委内存在的价值。

(4)作为党委决策者之一的每个党委成员,都应当做到认真听取并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以便在最后正确行使自己的决策权。

(5)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对自己在党委决策会议上的表态投票负责。即党委决策错误的责任应当由那些投票支持该项决策的党委成员们共同负责。因为既然党委决策时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那么对错误决策未投赞成票的党委成员,是可以不对此承担责任的。

2.党委工作的第二阶段和党委成员们的第二种职责。

党委工作的第二阶段,是指党委既定决策的执行阶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党委日常工作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包括书记在内的每个党委成员都具有党委决策执行者的职责。这里应坚持以下三点:

第一,为贯彻执行好党委既定决策,必须实行分工负责。党委成员们各自负责的工作任务,是受命于党委,而不是受命于书记个人。这里所说的“负责”,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对完成党委分配给自己的工作任务负责;其二是说,每个党委成员对于自己所分工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当然不是属于党委才有权决定的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并对此负责。

第二,书记在党委决策执行中处于指挥、协调的核心位置,并负有主要责任。邓小平同志说,“各级党委的第一书记,对日常工作要负起第一位的责任”(《邓小平文选》1975—1978年,第300页)。因此,我们常说的所谓“以书记为核心”,只是指在党委日常工作这个阶段,书记拥有指挥、协调党委其他成员工作的权力,拥有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党委会议讨论是否需要作出追踪决策或制定新的决策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领导权力。从其权力的内容上看,它必须符合党委的既定决策,并且必须是为了更好执行党委的既定决策;同时从责任上看,书记有义务向党委会议报告自己主持日常工作的情况并接受党委会议的审查。

第三,书记对整个党委工作,党委其他成员对自己所分工负责的工作,都拥有临机处置权(这里所说的临机处置的对象,自然是那些本应该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这是对党委集体领导的必要补充,是不损害集体领导的。因为行使临机处置权是有前提、有原则的。前提是情况特别紧急,根本来不及汇报、请示、例会讨论;原则是必须从本级或上级党组织的总的意图出发,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处置。而且在事后必须立即向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接受审查。在正常情况下,包括书记在内的任何党委成员,即使是确实看准了的重大问题,也不得个人决断。

同党委第一阶段工作相比,党委第二阶段工作的最显著特点,就是书记同党委其他成员之间存在着指挥、协调和被指挥、被协调的关系。长期以来,正是因为人们普遍混淆了党委工作的两个阶段和党委成员们的两种职责的明显区分,进而又把党委第二阶段工作中书记同党委其他成员的关系,自觉不自觉地搬到了或者说渗透到了党委工作的第一阶段,从而严重干扰了书记同党委其他成员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确保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实行的措施

(一)要教育全党充分认识党内“家长制”的严重危害。

党委决策,是党委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因而需要占有尽可能多的各有关方面的信息,需要多方案的权衡、比较,需要多角度的分析、论证,需要完全排除个人好恶等情感因素的干扰等等。如果不是由党委集体而是由书记一个人像家长似的搞专断,那就很难适应这种种需要,就很容易出现决策错误。从建国前党的历史上看,陈独秀、王明、张国焘等人,都是爱包办重大决策的家长式人物。他们都曾经给党的事业造成过极其严重的危害。从建国后的这段历史看,晚年的毛泽东同志,之所以“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他沾染了家长制作风(《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293页)。

当然我们反对搞家长制,反对书记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并不是说书记个人所决定的重大问题本身都不正确,都注定会出问题。我们所担心的是:这一次书记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没出问题,并不等于下一次也不会出问题;在这个方面没出问题,并不等于在其他方面也不会出问题。书记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一旦在党内形成了风气,形成了成文的制度,那就不得了了。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这方面的教训不少。正因为如此,我们党反复强调必须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它有利于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正确的制定和执行,发生失误也能得到有效的纠正;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一系列制度,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必须提高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反对违背和否定这一制度的各种错误倾向,防止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我们认为,这是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

(二)对于书记个人决定重大问题这种家长制行为,必须给予纪律制裁。

党内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尤其是在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来的许多问题表明,一些党委书记之所以要想方设法由他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其原因大致有这么三种:一是自恃高明,认为自己的意见、主张正确无疑,拿到党委会上讨论多此一举;二是自知自己的意见、主张有失公正,经不起大家展开讨论和分析;三是为了便于以权谋私。因为只有把党委集体的权力集中于个人手中,才更便于进行私下的权钱交易。由此可见,党委集体领导制度,的确是而且也必须是我们党在对各方面工作实施领导过程中不可违背的操作规则。它同现行的交通规则一样,是从以往一次次的沉痛教训中得出来的结论。所以我们的各级纪检机关,对于书记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无论其决定本身正确与否,都应当像我们的交通警察对待违章驾驶的司机一样,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可姑息迁就。

(三)应进一步改革、完善对党委工作的奖励办法。

首先,在奖励项目上应作适当补充。以往我们在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党委实施奖励时,真正受到奖励的往往只是书记个人。这是和实行集体领导制度的党委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我们认为,今后应为党委工作设立四个奖项:一是先进党委奖,这是为全面工作成绩优异的党委设立的;二是党委优秀决策奖,这是为党委的某一项已经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党委决策设立的;(以上两项奖励的受奖者是全体党委成员。当然,与会而未投赞成票的党委成员是不能领取优秀决策奖的)三是优秀决策方案(或建议)奖,这是为向党委提供了优秀决策方案或建议的党委成员设立的;四是优秀党委书记奖,这是专为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并取得了优异成绩的党委书记设立的。其次,在奖励内容上,应当是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并用。我们应当把从事党委工作的成绩优异者,视为付出超额劳动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在对其实施精神奖励的同时,也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奖励。成绩特别优异者,还应当授予重奖。这样做是和对那些因以权谋私或决策错误的党委成员,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相对应的。其目的都是为了促使党委成员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而又慎重地参予党委决策。

(四)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对包括党委集体决策制度在内的整个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这里重点是要为党委成员们行使民主决策权力消除后顾之忧。二是对党委决策内容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我们一再强调必须实行党委集体决策制度,归根到底是为了增加党委决策正确的保险系数(当然也是为了一旦决策错误,纠正起来比较容易)。但是,党委集体做出的决策,并不等于是正确的决策。多年来,人们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中的“对策”,有些也是由党委集体讨论通过了的。如果只注意对是否坚持了党委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而不问党委决策内容是否正确,那就是在舍本求末。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要很好地区分党委工作的两个阶段和党委成员们的两种职责,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确保党委成员们在党委第一阶段工作中的权利平等。如果我们这样做了,那么,曾经给我们党造成过一次又一次重大损失而今天仍然在困绕着我们党内的家长制现象,就很难再找到栖身之地。我们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面,就可以说是真正迈出了最关键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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