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稳定与监管_银行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稳定与监管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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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1.金融作为管理货币的专业部门,其活动对经济的所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贷款的规模、结构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规模和结构;结算的快慢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周转速度与周转量;存款的量和结构决定着积累与消费的量和结构等等,诸如此类,说明金融活动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贷款的风险、结算的风险、存款的风险,构成金融活动的风险,当金融活动具有了风险,就说明金融活动产生了不稳定因素,即金融不稳定。金融不稳定借助于金融活动的渗透力,必然引起经济的不稳定,经济的不稳定使经济活动无序运行。当一种经济处于无序运行状态时,固有的经济规律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必然要受到经济规律的制裁,当这种制裁转化为现实时,经济的发展就受到影响。因此,要想求得经济的良性发展,保持金融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的不稳定行为发生的可能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这主要表现在金融业自身经营的风险和企业风险的转嫁两个方面。作为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国家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进程,即建立国家商业银行,贯彻执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这种经营原则的贯彻实施,必然使金融业的竞争产生,有竞争就有风险。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和确立以后,工商企业经营风险也必然加大,兼以市场经济体制赖以确立的企业组织,绝大部分是由老企业改造而来,企业改组过程中银行承受的风险是相当大的。如据《金融时报》1994年5月12日报道,山东省青岛毛纺厂等五家破产企业破产时共负债2.0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本息1.32亿元,占负债总额的64.4%,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的有关规定,银行仅能收回贷款本息3347.1万元,银行形成呆帐或损失达9852.9万元。另据交通银行的贷款风险权数测算,1993年末全国金融系统潜在的损失约在2000亿元左右,这已经大大超出了同期金融系统的自有资金,这说明目前我国金融业正处于高风险运营状态,即金融业不稳定的潜在可能是很大的。

二、金融监管:金融稳定的必要措施

1.金融不稳定的表现。金融活动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金融不稳定具有不同阶段特征的表现,这里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可以将金融不稳定的表现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确定以前的金融不稳定(过去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中的金融不稳定(现在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的金融不稳定(将来阶段)。

(1)过去的表现。过去主要以计划为资源配置方式,运用计划的手段和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当然也包括用计划手段和机制调节金融活动。但是实践证明,过去和现在我们科学运用计划的条件尚不成熟,计划调节造成了经济生活的紊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表现在金融活动上主要有年末突击放款、“条子贷款”、贷币计划软约束及盲目追求存款计划,违背储蓄原则摊派储蓄等非正常现象,这些现象不止一次地酿造成金融危机,如1985年末的信贷规模失控、1988年的银行支付困难等。

(2)现在的表现。现在正处在新旧经济体制转换阶段,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没全部打破,而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尚未建立起来,这样一个特殊时期金融活动的不稳定主要表现在金融活动在预算软约束下的利益驱动危机。这种片面的利益驱动使金融活动规模不断膨胀,然而必要的管理却跟不上,于是在眼前利益的驱动下,不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擅自提高利率、乱拆借、乱拉存款、乱开户、乱发放贷款等现象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股票热,房地产热、外汇热、办经济实体热,终于在1993年春夏演变成一场金融危机。

(3)将来的表现。未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全部的金融活动从管理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两个层次区分开来,金融活动的不稳定也从这两个层次上体现出来,即未来金融风险应包括管理者失误风险和经营者经营风险。由于未来的商业银行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因此管理者失误风险往往主要表现为国家政策性业务风险。所以说未来导致金融不稳定的银行风险主要是经营者经营风险,这种风险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商业金融机构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对国家或中央银行的政策干预指导不敏感,而招致的国家或中央银行制裁风险;另一部分为商业金融机构内部经营机制对市场信号识别不准,而承受的市场风险。

2.金融监管的目标、内容及方式。金融监管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在1993年底下发的金融体制改革决定中已明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如何才能实现严格的监管涉及到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是否科学,在研究监管内容和方式以前必须弄明白金融监管的中介目标、操作目标和监管总目标的具体内容。

(1)金融监管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或从事的主要工作,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中介目标就是中央银行整体职能的中介目标,即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包括适度的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合适的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但金融监管作为中央银行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其中介目标决定的操作目标不同于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其操作目标更应便于技术操作。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监管操作目标应针对监管的主要对象来确定,即针对国家商业银行来确定。现在这一操作目标以选择国家或中央银行货币方针、政策的有效贯彻实施为最佳(合规性监管)。将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和法规建设的正规,金融监管的操作目标以选择维护国家银行法的有效贯彻实施为最佳(常规性监管)。

(2)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或总目标是保持金融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这是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决定的,同时也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产生的主要目的所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目标这几年已成为越来越多国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我们在此提出来,希望能引起有关各方的注意。我们认为这一目标的提出和确立与世界范围内的中央银行独立化思潮是一致的,特别是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独立性有关。我国未来很有可能也选择这作为中央银行的监管总目标,这是因为金融不稳定的最终表现绝大部分是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威胁,所以要想从根本上保证金融业的稳定运行,就应该处处、时时、事事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存款人利益就成为金融活动的总目标或者说是最终目标。

(3)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管理和管理中的监督三个层次。监督层的工作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金融方针、政策的监督与检查;管理层的工作主要是指金融行政管理,包括按照金融法规对辖区内申报的金融机构进行注册登记管理、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和年检等;管理中的监督主要应包括对金融机构实施利率政策、资本充足率、资本真实性、资产流动性、管理水平、收益水平、资产质量和向中央银行报告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管理和检查。

(4)金融监管的方式。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应结合监管内容的不同而分别确定,具体可以划分为监督方式、管理方式和管理中的监督方式。各种方式又可以分别采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金融监督方式主要是稽核监督方式。金融管理方式主要是利用金融许可证、年检等手段来实现对金融业的管理。管理中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借助于日常的业务管理和一般性的业务检查来实施监管。

三、稽核监督:金融整体监管合力的核心

1.金融稽核监督的定义。简单的说,金融稽核监督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金融稽核监督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其监督活动应产生一定的监督效果和作用,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金融发展和稳定。

2.金融稽核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方法。

(1)稽核监督的对象。是指稽核的客体,笼统的讲就是被稽核监督的单位或部门。具体说来是指整个金融系统的所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有境内外资、中外合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中央银行自身的企事业单位。

(2)稽核监督的内容。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工作范围决定的,根据前几年的工作体会和对未来金融事业发展的预测,我们认为现阶段和未来中央银行的稽核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资本的充足性、资产质量、负债的清偿能力、指令性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等。目前我国的稽核监督内容还应以合规性监督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稽核监督的重点应逐渐向风险性监督过渡,这是稽核监督发展的必然趋势。

(3)稽核监督的方式。是指实施稽核监督的形式类别,为确保稽核监督的质量,实施稽核时应根据不同的稽核对象和不同的稽核内容,选择不同的稽核方式。一般说来稽核方式主要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委托稽核、事前稽核和后续稽核。

(4)稽核监督的方法。是指实施稽核监督的具体操作技术性方法,好的操作方法能够提高稽核工作质量。稽核的操作技术方法很多,但基本的方法不外乎有以下几种:审核法、查询法、对比法、抽样法和盘点法。

3.稽核监督充当监管整体合力核心已具有的条件。

(1)组织条件。自1985年5月人民银行单设稽核机构以来,到1993年末经过八年的努力,人民银行总、省、市地行普设了稽核机构,81%的县市人民银行单设了稽核机构。共设稽核机构2145个,已配备稽核人员8806人,其中专职稽核员7401名,各级专职总稽核1000余名,初步形成了一支强有力的金融稽核监督队伍。

(2)理论条件。经过几年开拓实践,已初步奠定了稽核监督的理论基础。几年来稽核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立足中国现实,借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大胆研究,努力实践,写出了不尽其数的高水平的理论报告,人总行也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性的稽核理论研讨会,各省、各地区的理论研讨会也经常举行。稽核理论体系已初具规模。

(3)实践条件。稽核监督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在现场稽核方面,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据不完全统计,1985-1993年各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对30余万家金融机构进行了现场稽核,查出各类违规违纪金额7502.5亿元,罚款罚息6.9亿元,追回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288.5亿元,向被稽核单位提出整改建议18.7万余条。在非现场稽核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绩,据我们了解山东省人民银行已在全省推广了荷泽分行研制开发的非现场稽核程序模块,实现了省与市地、部分市地与市县通讯联网。人总行也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推广非现场稽核程序。

(4)法规保障条件。人民银行单独或与有关部门目前已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等10多项业务规章。

(5)经验条件。几年的稽核监督工作,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下一步在金融整体监管中发挥核心作用打下了较为牢固的经验基础:第一、紧紧围绕金融中心任务开展稽核监督工作,保障和维护各项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是稽核监督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二、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和稽核工作质量,逐步实现稽核监督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是搞好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第三、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稽核,不断拓展稽核工作的广度、深度和力度,是完善稽核体系和强化稽核职能的有力措施;第四、坚持以法稽核,把稽核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使查处、查帮、查防相结合,是增强稽核的权威性和充分发挥稽核的监督作用的必然途径;第五、正确处理稽核工作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争取广泛的理解与支持,不断扩大稽核工作的影响,创造良好的稽核监督检查环境,是巩固和发展稽核成果的不可忽视的环节。

四、风险监督:稽核监督的发展方向

1.风险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对金融业实施稽核监督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稳定金融业的需要,金融业的不稳定在未来主要是金融风险所致,那么对风险实施直接的监管也就成为必要,这也是稽核监督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风险和监督是对立的统一,有了风险,才有监督;有了监督,才能够控制风险,维护金融业的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银行的风险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只有银行的风险,没有无风险的银行。银行是在风险中求生存,在风险中求发展。因此,加强对风险的监督与管理,关系到银行自身的命运。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银行如果不能有效地防止和控制自身的经营风险,就有可能倒闭。他们为了防止银行的倒闭,保持金融业的稳定,都非常重视银行风险的监督与管理,不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庞大的专门从事银行风险监督与管理的机构。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保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应该重视银行的风险监督。这是因为我国银行的风险不仅事关银行自身的命运,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甚至危及到社会政治的稳定。

2.积极而又稳妥地开展风险监督。

(1)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督。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开展风险监督的基础和条件。所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就是为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良性循环,对资金的运用进行必要的自我约束并按比例自我控制。实行比例管理,首先要确定银行经营活动的各项控制指标,通过对确定的指标管理和控制,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因此,对银行开展风险监督与实行比例管理有密切关系,只有在实行比例管理的基础上,才能够确定银行及其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刚开始,尚无完整的资料可供使用,这项工作又不能等,所以目前中央银行稽核监督部门,可以先在早已实行比例管理的交通银行探索风险监督的路子。对交通银行开展风险监督试点,既可以搞全面风险监督,又可以搞专项风险监督,具体内容应当根据交通银行的实际情况而定。

(2)确定银行风险监测内容,为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银行风险监测指标创造条件。现阶段应紧紧结合人总行统一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来确定银行风险监测内容。即从资本充足率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和贷款质量指标等九个指标去监测,并在监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些指标。实际工作也可以参考有关非现场稽核的监测指标体系的有关部分,力争达到全国统一、有权威、易操作的监测指标,并能完成各项工作的国际接轨。

(3)按照《巴塞尔协议》开展风险监督。《巴塞尔协议》是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风险监测标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国际交流和我国经济的国际接轨,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巴塞尔协议》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初步实践,说明它有助于我国开展风险监测。再说越来越多的事例说明,能否按《巴塞尔协议》来规范一国银行业已成为该国能否参与世界经济的标准和要求。

(4)对银行风险的评估与处理。中央银行稽核部门对银行风险进行监督时,要对被监督银行实际风险的程度进行评估和处理,从而达到抑制风险和避免风险的目的,进而稳定金融业。对风险评估和处理应逐步开展起来,因为这是风险监督的关键环节,评估和处理的结果是对监督对象经营状况最公正、最实际的鉴别与结论。中央银行稽核部门对银行风险的评估和处理应赋予法律效力。风险的评估可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风险、严重风险、倒闭风险。与此对应的评级也可分为三种类型,即高信誉级、低信誉级、无信誉级。对风险的处理应是在风险评估、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的,国际通常采用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宣布银行倒闭。结合我国的实行情况,我们对风险的处理可以采取限期纠正、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宣布倒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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