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选择_商业论文

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选择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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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念:改革思路的选择

1995年以来,我国的国有经济改革沿着“抓大放小”的思路展开,由此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是属于“抓大”的范畴还是属于“放小”的范畴。毫无疑问,从县级经济看,它们属于“大”,似乎应当“抓”,但从全国来看,它们则属于“小”。1996年,在全国零售商品总额中,县级商业所占比重不足14.2%,而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所占的比重仅为3%左右,平均每家企业的经销额低于1000万元; 若将批发商业计算在内,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平均经销额会有所增加,但它们在全国批零商品总额中所占比重将降低到2%以下。因此, 从全国来看,县级国有商业企业属于“小”,其改革应选择“以放为主”的思路。

在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中,有人以坚持国有商业主渠道为前提,提出了“变小为大”的思路,即把一个县所属的各类国有商业企业进行合并,成立“集团公司”,这样,以“集团公司”名义表现出来的资产量、经销额、市场占有率等,就可达到“大”的标准,从而挤入“抓大”的范畴。在现实中,也有一些县(市)正沿着这一思路,进行所谓的“国有商业改革”。由此来看,在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中,选择“以放为主”的改革思路,尚有一些基本认识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国有商业是否必须在县级商业中占主导地位?国有商业应在商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发挥主渠道作用,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中,这是商业经济活动一项基本政策。其内在要求是,将计划经济的机制,通过国有渠道,落实到县(市)和乡村。但这一机制的实施,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商业经济严格按照行政区划组织和展开;其二,在一个县、市内,商业经济严格按照所有制关系进行划分;其三,国有商业的经营活动在计划管理下展开。

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保障国有商业“主导地位”和“主渠道作用”的三个基本条件发生了重要变化。首先,市场经济是一个无地域经济,它不承认由行政机制所划定的市场边界,要求打破行政区划关系。其次,市场经济是一个无所有制经济,它不承认按所有制关系划分的市场范围,要求实现多种经济成分的平等竞争。最后,市场经济是一个优胜劣汰经济,它不承认政府资金对企业的特殊功能、企业对政府的特殊义务,只强调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这些条件的变化及其现实结果(例如,非国有商业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已高达80%以上)说明了,再一味坚守着国有商业的“主导地位”、“主渠道作用”,并以此为出发点来研究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既违背经济改革、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趋向,也违背县级商业经济的现实状况。

第二,造成县级国有商业企业运行困境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是导致县级国有商业企业陷入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县级国有”。

首先,“国有”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在国有体制中,政府部门拥有两重身份(即既是行政主体又是所有者),由此,使得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处于模糊状况。例如,政府部门的某项要求,很难说清是一种行政要求还是所有者要求。由于政府是一个由众多部门构成的一个庞大系统,各个部门的政策和要求时常不一,这样,“政出多门”、“政策多变”,难免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经营无序和运行混乱;另一方面,在“国有”的条件下,绝大多数企业领导人首先必须满足上级政府部门的各种要求(否则,将失去职位),由此,“面向市场”、“追求效率”摆到次要的地位;再一方面,在“国有”的条件下,企业员工长期形成的“吃政府饭(实际上是依靠国有资产过日子)”的观念和习惯继续发挥作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效率提高。政企分开,虽然从改革伊始就已提到议事日程,但受制于“国有”,迄今未能实现;计划经济机制继续存在和贯彻,也以“国有”为基础条件,因此,可以说,只要仍然坚持“国有”,政企分开是不可能的,县级国有商业企业要摆脱困境也是极其困难的。

其次,“县级”限制了国有商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一方面、“县(市)”列于“中央、省、市”之后,属第四级行政组织,与此相应,它在获得政策优势、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权利也列于第四级;另一方面,“县(市)”只能在自己行政管辖的范围内展开经济活动,不准超越行政边界。80年代以来,在县级经济活动中,这种划界虽然弱化了,但在国有经济范围内仍相当强烈。从国有商业来看,突出表现有三:一是各县(市)商业局要求所属国有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应满足本县(市)的人们群众需求为基本取向;二是每当县(市)发生商品供给问题时,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追究本县(市)的国有商业企业的“主渠道”责任;三是为了支持本县(市)的工业企业发展,普遍要求国有商业企业承担经销本地区工业产品的责任。这样,受制于“县级”,在经营空间被划定的同时又承担了诸多本不应由商业企业承担的“义务”,县级国有商业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正常展开经营活动,是相当为难的。

第三,商业企业的规模经济如何界定?将县级各个国有商业企业组合为一个(或若干个)集团公司,从表面关系上看,单个企业(集团公司)的资产必然增大,似乎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增强竞争力。但这是一种误解。

规模经济建立在专业化的基础上,其内在含义是,在面对某一专门市场的条件下,企业若资产规模达到了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所要求的数量,其单位产品的管理成本及其他成本将处于最低状态,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有利地位。规模经济确实以资产规模为条件,但资产规模的扩大,并不等于规模经济的形成。

与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相比,商业属于独立的产业部门。但从市场来看,商业可细分为许多不同的专业商业,如日用百货、建材、工业生产资料、农用生产资料、药品和医疗器械、粮棉油、五交化、图书等等。这些专门商业,实际上,是专门的市场,它们的内在机制、供求关系、运行特点和竞争态势不尽相同,对商业企业规模经济的要求也差别甚大。县级国有商业企业分别处于专门市场中,对它们来说,形成规模经济的真实含义是,达到专门市场所要求的经济规模,而不是简单的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将分处于不同专门市场的县级国有商业企业合并为集团公司,虽然企业的资产规模扩大,但不可能形成规模经济。正如将小舢板、货船、油轮等集中起来,其吨位可以达到甚至超过航空母舰,但它们绝对不是航空母舰,也永远不可能形成航空母舰。

建立集团公司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与计划经济中的“大、一、统”理念相吻合。它不仅难以改变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困难局面,而且可能造成四方面问题:其一,延缓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形成规模经济的正常进程;其二,未救活亏损企业的同时,将尚有盈利和竞争力的企业拖垮了;其三,继续“县级”划界,限制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市场的有效形成;其四,继续“国有”划界,限制多种经济成分在商业领域中的融合。

综上所述,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思路,必须突破四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国有”;二是“县级”;三是“主渠道”;四是“大、一、统”。

二、对比:改革模式的选择

在推进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人们提出了多种构想,除构建企业集团外,还有实行股份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租赁制、联营、转让出售、兼并、破产等等。这些措施,虽然对促进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有着积极意义,但从机制作用看,它们的实际效果不尽相同。

1.转让出售。实行这种方式,一方面有利于调整商业企业的产权结构,改变“县级国有”的独资格局,从而,促进商业企业的运行机制的转变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县级国有资产的调整,促进这些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因此,是改革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

2.联营。它有利于共同开发市场,提高联营体的整体竞争力,所以,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各联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但这种方式不具有调整产权结构、促进商业企业体制改革的功能,因此,难以真正实现商业企业的运行机制和增长方式的“两个转变”。

3.租赁。它有利于运用民营机制,促进增强商业企业的活力和国有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但是,这种方式,一方面租赁者通常不投资增强营运资产,很难使商业企业的经营规模扩大;另一方面,商业企业的产权关系基本不变,一旦租赁期满,商业企业又将回归原体制。因此,从长期看,它不具有实现商业企业的“两个转变”的功能。

4.兼并。在县级范围内,通过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将若干家国有商业企业转变为一家法人机构,虽然可以使新设公司或续存公司的资产量增大,从而,有利于扩大商业企业的经营规模,但在体制、机制和经营效率等方面,极易陷入上述的“集团公司”的格局中。因此,较好的选择是,打破县(市)行政区划和所有制界限,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

5.破产。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调整县级商业中的国有资产状况和商业市场格局,是县级国有商业改革的重要形式;但对破产企业来说,法人资格被注销了、企业被解散了,也就无所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6.股份合作制。这是指,通过吸收职工入股和采用合作制的决策及管理机制,将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这种方式,既有利于促进商业企业的产权结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等的调整,又有利于增加商业企业的资本金数量和资产数量,扩大营运规模,促进经济效益提高,因此,是改革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一种重要方式。

7.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方式,是市场经济中比较规范的企业组织制度形式。它们对于改革商业企业的产权关系、运行机制,促进商业企业的“两个转变”,都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因此,是改革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重要方式。但采用这两种方式,有一系列因素需要考虑:

第一,股份结构。如果国有股占控股或最大股东地位,则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将难以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展开,这样,公司制很可能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第二,股金来源。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资金紧缺,如果股份资金主要依靠法人机构投入,将影响公司制的实行,因此,应考虑运用有关政策,支持社会资金的广泛投入。

第三,资产价值。县级国有商业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已严重亏损或资不抵债,不能简单地按照账面资产计算其价值,应根据企业资产的实际状况,评估价值,以避免将已发生的损失转嫁给新投资者,影响其他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就目前条件而言,在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中,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企业,在数量上,不占多数,但它们是其他方式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实行其他方式(如转让出售、股份合作制、兼并等等)中,应充分考虑这两种公司制的基本要求,重视向它们靠近,与它们接轨。

三、取向:改革对策的选择

全国有2000多个县(市),16000多家县级国有商业企业, 它们的具体情况差别很大,适用的改革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法,要求各个企业选择划一的模式;另一方面,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虽然需要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但它毕竟是一项经济性工程,基本机制是,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简称“三跨”)的资产重组,为此,不应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

所谓“以资本为纽带”,是指以资本的要求为基点,通过资本的融合,建立新型的企业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商业企业的规模经济形成;所谓“跨地区”,是指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应打破“县级”的界限,将这些企业的产权结构调整、资产重组运作放置在超越“县级”的地域中展开;所谓“跨所有制”,是指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应打破“国有”的界限,将这些企业的资产存量调整、新资本来源放置在超越“国有”的范围内展开;所谓“跨行业”,是指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应打破“行政部门”的界限,将这些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业务创新、市场拓展放置在超越“部门”的空间中展开。

从全国来看,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90%以上,每年为此所需支付的利息达200多亿元,远远大于营业利润, 这是造成企业负担过重、效益不高和大面积亏损的重要因素。如果要将资产负债率降低到50%左右,则需补充资本金1000多亿元。如此大的数额,是县(市)财政无力予以解决的。为此,需要通过“三跨”机制,引入其他地区、经济成分、产业部门的资本金来充实。另一方面,县级商业服务于县(市)乡镇的众多人口,但在全国零售商品总额中所占比重与其人口的辐射面极不相称,要运用连锁、专业化、超市等经营方式,增强竞争力,提高在商业市场中的份额,也必须充分运用“三跨”机制,改变传统的经营习惯和经营格局。

以资本为纽带、实行“三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中,在因地制宜地进行资产重组、实行股份制的过程中,应注意采取如下对策:

1.城乡商业企业重组。与县级商业相比,城市商业在营运资金、营销方式、经营管理、信息来源、商品采购、人员素质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近年来,随着商业竞争的激烈程度提高,对城市商业企业来说,仅在城市中拓展业务,其空间已相当有限;而要在城市以外发展商业网点,又苦于资金不足、经验缺乏、环境不熟等诸多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由此,选择城市商业企业与县级商业企业的组合模式,既有利于城市商业企业的市场扩展,又有利于推进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还有利于加速城乡商业一体化进程。城乡商业企业重组,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1)整体入股。即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经资产评估后, 将净资产整体投入城市商业企业中,同时折为一定数量的股份,由此,形成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结构。在这种格局中,城市商业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县级国有商业企业转变为分公司,它原有的国有资本由县(市)国有资产部门持有。

(2)合股经营。 即通过城市商业企业向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投资入股,形成母子公司结构。在这种格局中,城市商业企业转变为母公司,县级国有商业企业转变为子公司。根据城市商业企业持有股份的数量,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控股”和“参股”两种。从发挥城市商业企业的优势来看,控股方式较为有利。

(3)售资重组。即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 先将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净资产向社会出售,然后,再实现城乡商业企业的重组,形成母子公司体制。这种方式,既具有合股经营的优势,又调整了子公司的产权结构,有利于调整运行机制和吸收社会资金来扩大营业规模。从发挥子公司在运行机制方面的优势来看,母公司采取参股方式较为有利。

2.多县(市)商业企业重组。这是指,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将若干个县(市)的同类国有商业企业合并为一个跨地区的大型商业企业。这种方式,有利于打破商业市场的地区分割,促进商业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的增大。多县(市)商业企业重组,也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1)总分公司。即若干个县(市)的同类国有商业企业, 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资产评估,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将净资产合为一体,建立一家新的以经营某类商品为主业的法人机构。在这种格局中,总公司成为跨地区经营的股份公司,被合并的各个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成为非法人机构的分公司,其原有的国有资本由各县(市)的国有资产部门持有。采用这种方式,虽打破了地区限制、扩大了商业企业的营业规模,但其运行机制的调整,仍将受“国有”的制约。

(2)重组售股。 即在若干个县(市)的同类国有商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将一定数量的净资产(经评估后)以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出售,然后,组建一家新的以经营某类商品为主业的法人机构。根据股份的界定,重组出售后的公司体制,可分为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两种形式。如果出售净资产后所形成的股份,属新设公司的股份,则社会各界持有的是总公司股份,原各县(市)国有商业企业属总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如果出售净资产后所形成的股份,属各县(市)商业企业的股份,则社会各界持有的是子公司股份,原各县(市)国有商业企业转变为母公司投资入股的子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在打破地区限制、扩大营业规模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国有”的限制,从长远来看,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

(3)联体出售。 即若干个县(市)将同类国有商业企业联为一体地向某个法人机构(城市商业企业或其他的法人机构)出售,使购买者的商业经营,从一开始就处于打破地区界限的格局中。采用这种方式,在沟通各地区商业经济的同时,有利于促进商业市场的专业化和工商企业联体。

3.跨产业重组。这是指,以某类商品为基点,将科、工、贸(或农、工、贸)的企业联为一体,组合成大型专业化公司。根据这些企业所处的地区不同、组建中的净资产处理状况不同、新组建公司的股份结构不同,跨产业重组又可分为多种形式。

4.中外合资。近年来,这种方式已逐步展开,但只是促进县级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一种形式,从全国来看,它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改革方式。

县级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各个县(市)的情况不尽相同,根据具体的条件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选择的对策和模式多种多样,因此,不能局限于已有的理念和方式,应作更深入更广泛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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