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的再分配效应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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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92(2014)04-0034-07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收入分配差距也在逐渐加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制约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可持续发展,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已极为迫切。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其核心价值是追求社会公平,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当以缩小收入差距为目标(何文炯,2010)[1]。然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否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这一功能呢?

      关于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国外的研究成果较多。Boskin et al.(1987)[2],Liebman(2001)[3],Agar Brugiavini and Franco Peracchi(2007)[4],Marko,Panu and Paolo(2008)[5],Demange(2009)[6]等运用详细的微观调查数据,通过测算不同人群参加养老保险的内部收益率等方法,估计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彭浩然、申曙光(2007)[7],何立新(2007)[8],王晓军、康博威(2009)[9],张勇(2010)[10],侯慧丽(2011)[11]等运用统计模拟和养老保险精算等方法,实证分析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代际、代内、性别、城乡、地区以及行业间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而从企业所有制角度对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依然空白。

      事实上,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不仅体现在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还体现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Démurger et al.,2007;邢春冰,2005)[12][13]。养老保险会显著影响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Feldstein,1995;Entin,2005;杨俊,2008)[14][15][16],那么,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工资收入水平的影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有无差别?是否有利于调节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收入分配差距?

      二、测算方法与精算模型

      (一)测算方法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统账结合”模式。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其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其工资的8%。同时,该决定规定了领取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且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

      本文运用终生收入法构建基础养老金的精算模型①,通过测算养老金的净收益(包括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比较分析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其中,净收益额为终生养老金待遇给付精算现值与终生养老金缴费累计精算现值之差。正的净收益额表示缴费精算现值小于领取的养老金精算现值,即获得净收益。相反,负的净收益额表示该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净贡献大于零。净收益率为净收益额与缴费额之比,即单位缴费的净收益。

      (二)精算模型构建

      

      

      第i类所有制性质企业基础养老金终生缴费精算现值为:

      

      第i类所有制性质企业基础养老金终生待遇给付精算现值为:

      

      三、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方案设计

      

      本文选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进行研究。在以上四类所有制企业中均选取一位有代表性的个体作为测算对象,假定测算对象是从2011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20岁新人,于60岁退休,退休后预期余命为20年③;考虑到地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对东、中、西部以及东北四个地区分别进行了测算④。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为了简化处理,

用2011年第i类所有制性质企业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之比表示(王亚柯,2008)[17]。假定各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缴费工资等于当地各类企业平均工资(见表1)。

      根据表1,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工资收入差距较大。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平均工资较高,其中,外资企业平均工资最高,为4.89万元;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平均工资较低,私营企业平均工资仅2.46万元,集体企业平均工资也仅为2.88万元;从地区来看,只有东部地区各类企业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他地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工资增长率g、养老金待遇调整比例ρ及利率r等宏观经济参数经常发生变动,为了分析各参数的变动对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及其敏感程度,本文设计了以下6种方案(见表2)。

      

      假定物价水平基本呈稳定态势,即通货膨胀率保持3%的水平,依据国民收入倍增目标要求,平均工资实际年增长率需达4%,为此,方案1假设各所有制企业平均工资年增长率g为4%,同时把4%作为基准工资增长率。鉴于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长期稳定在3%左右,设年平均利率r为3%。根据国发[2005]38号文,需要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本文将基础养老金的年增长率定义为与各类企业平均工资实际增长率相同,即养老金待遇调整比例ρ为100%。此外,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工资增长率存在差异,私营企业工资涨幅居前,其次是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涨幅相对较小(杨娟,Sylvie Démurger,李实,2011)[18]。《2010-2012年度中国薪酬白皮书》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不同所有制企业工资涨幅差异基本维持在1%~2%之间。假定这一趋势仍将延续,结合不同的基准工资增长率设计了方案2。为了分析工资增长率变动对再分配程度的影响及敏感性,设计了方案3和方案4,即保持ρ和r不变,分析g围绕基准工资增长率变动的再分配效应。基于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具有刚性,方案5在基准工资增长率和r一定的情况下,考察ρ的增加对再分配程度的影响及敏感性。上述5个方案的养老金增长率ρg均大于利率r,为了进一步分析ρg小于r的情况,在方案6中保持基准工资增长率和ρ不变,提高利率r并使之高于ρg。

      (二)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实行部分积累制,但由于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转,实际上是现收现付制,加之企业和个人缴费均要计入企业成本,最终还是由个人承担(侯慧丽,2011)[11],所以为了简化计算,统一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8%计算法定缴费率。

      根据(5)式和(6)式测算得到的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如表3所示。方案1显示在现行制度下,各地区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净收益均为负,都为损失者,且整体上外资企业平均损失额最大,为9.74万元,相当于缴费额的14.65%。各地区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净收益均为正,即都为受益者,且各地区私营企业净收益都比集体企业高,其中全国平均收益额为8.23万元,相当于缴费额的24.63%。结合表1发现,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呈现由高收入企业流向低收入企业的趋势,且收入越高,净贡献越大;收入越低,受益程度越大,即具有正向再分配效应;从地区间来看,只是不同地区养老金的净收益与净损失存在差异,各地区之间并没有产生养老金净转移,说明养老保险在地区之间不存在收入再分配效应。

      方案2进一步支持方案1的结论,对比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净贡献、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净收益,方案2均高于方案1;总体上,私营企业净收益增长率高于集体企业。全国私营企业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的增长率分别为210.2%和152.8%,高于集体企业的147.6%和123.8%;说明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工资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条件下,如果低收入企业的工资增长率高于高收入企业,则养老保险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越显著,即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收入差距越小,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越强。

      方案3和方案4表明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对工资增长率较为敏感。方案3在方案1基础上,将各所有制企业工资增幅同时下降0.5%,结果显示:(1)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依然是养老保险的损失者,且损失程度高于方案1。(2)集体企业则由受益者变成了损失者,损失程度比国企和外企低,全国平均净损失额为0.49万元,占缴费额的1.38%。(3)私营企业仍是受益者,但受益程度大大下降,平均净收益额为2.65万元,占缴费额的8.76%,只有方案1平均净收益额的32.2%(2.65/8.23);其中东北的净收益额最低,仅2.11万元,占缴费额的8.29%,相当于方案1平均净收益额的31.2%(2.11/6.77)。方案4在方案1基础上,将各所有制企业工资增幅同时上升0.5%,研究发现:(1)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仍是受益者,且受益程度有所提高。(2)大部分地区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都由损失者变成了受益者,并在地区间产生了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而私企和集体企业仍然不存在地区间的再分配。(3)中部和西部所有企业都是养老保险的受益者,企业收入越低,受益程度越大。东部地区形成了国有企业向其他企业再分配的状况,全国和东北地区出现外资企业向其他企业再分配的趋势,收入越低,获得的净收益越大。

      对比方案5和方案1,发现养老金待遇调整比例对养老保险的再分配效应有显著影响。养老金待遇调整比例提高20%,各地区所有企业都成为养老保险的受益者,且收益大幅增加。平均工资越低,净收益越高;反之则越低。东部私营企业净收益率最高,相当于缴费额的90.98%。即便净收益率相对较低的国企和外企,各地区净收益额也在缴费额的20%以上。他们的净收益将由财政承担,或由下一代支付,从而产生代际收入再分配。

      

      方案6代表养老金增长率小于利率时的收入再分配状况。结果表明:若ρg小于r,各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都将遭受损失,企业平均工资越高,损失越大。当r为4.5%时,全国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损失18.34万元和4.75万元,占各自缴费额的41.3%和18.94%,表明当利率高于养老金增长率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对高收入企业尤为不利。

      (三)收入再分配效应的修正——来自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限制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上限和下限分别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即超过上限的那部分工资可以不用缴费,而低于下限的却要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因此,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率(即养老保险实际缴费额占其工资收入的比率)与法定缴费率并非完全一致。第i类所有制性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率ACR精算模型为:

      

      其中,

分别为第i类所有制性质企业职工在s年的实际缴费工资和工资收入。

      除私营企业外,各地区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平均工资都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上下限内,而私营企业平均工资收入都低于60%的下限,意味着各地区私营企业实际缴费基数并非其实际收入,而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导致各地区私营企业实际缴费率高于法定缴费率。

      

      根据(5)、(6)、(7)式测算出各方案私营企业养老金净收益状况如表4所示。(1)当平均工资增长率g为4%时(方案1),私营企业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都为正,是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的受益者,但净收益下降。总体上,平均净收益额减少1.25(8.23-6.98)万元,占缴费额的3.72%,表明养老保险的正向收入再分配功能被弱化。(2)当g为3.5%时(方案3),全国、中部和东北地区私营企业养老金净收益也有下降,东部和西部私营企业的养老金净收益则由正转负,意味着实际缴费基数和实际缴费率的增加不仅弱化了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而且导致逆向收入再分配效应。(3)方案2和方案4-6与法定缴费率下的结论基本相同,只是由于实际缴费基数和实际缴费率的上升增加了私营企业的缴费负担,导致其净收益比法定缴费率下的低,净损失较高。

      四、结论及启示

      本文基于不同所有制企业视角运用终生收入法构建基础养老金的精算模型,通过测算净收益额与净收益率来反映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结果发现:

      在实现收入倍增计划、维持利率和通货膨胀率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具有一定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而且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公平差异化的工资增长率(即低收入企业工资增长率高于高收入企业)有助于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规定使得缴费具有“累退性”,弱化了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甚至导致逆向再分配。同时,由于统筹层次偏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不存在地区间的收入再分配,不过工资增长率的提升有可能使部分所有制企业产生地区间的收入再分配。此外,工资增长率和养老金待遇调整比例越高,受益企业越多、受益程度越大,代际再分配效应越强。如果利率大于养老金增长率,养老保险参与者都将遭受损失,对高收入企业尤为不利。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养老保险制度内的群体,实际上我国很多非正规就业人员被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他们多数来自个体私营企业,收入较低且不稳定,正是最需要保障的群体,游离于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会拉大其与制度内人群的收入差距。因此,要有效发挥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当务之急是要扩大覆盖面,实现全民覆盖。

      ①研究表明,根据终生收入得到的再分配效应比年度再分配效应更稳健,因此本文运用终生收入法构建精算模型。

      ②为了处理方便,将按月发生的情况折算成年,1期为1年。

      ③60岁男性人口和女性人口的预期余命分别为17.7年和19.6年,结合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的可能性,假设测算对象人均养老金平均领取年限为20年,这种处理相当于忽略了生存概率,对结果的影响并不大(王晓军、康博威,2009)[9]。

      ④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将我国划分为四个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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