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可行性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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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投资面临的困境

(一)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显著下降。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对象皆为利率产品,利率的变化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影响巨大。例如,债券和银行存款同属利率产品,1996年以来,随着我国中央银行7次降息,保险公司投资资金的收益率也由10%以上下降至3%左右,其实际收益水平已远远不能满足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降低,甚至出现大幅度亏损,不仅使其经营发生困难,而且最终将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寿险公司的利差损使其经营难以为继,如果长期解决不了因利差损带来的不利影响,必将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二)交易所国债市场萎缩。自1997年9月至1999年9月,交易所内的国债交易品种只有6个,流通总量不足600亿元。据统计,1997年我国保险业总资产为2037亿元,可运用资金为1453亿元,占总资产的71.34%。在可运用资金中银行存款为786亿元,占可运用资金的52.9%,其余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债。相对于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总规模来说,交易所国债市场的容量和期限结构都无法满足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要求。何况,国债交易还有银行和大量其他企业的介入。

(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不尽规范。1998年下半年,保险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国债、金融债的现券交易,该市场虽容量较大,托管债券面值超过1万亿元,但该市场目前还不尽规范,市场交易环节中尚存在较多问题,缺乏债券市场应有的流动性,现券交易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资金的运作效率。

近期,保险公司还获准购买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但由于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较小,流动性差,因此只能作为保险投资的一个补充渠道。

(四)单一投资结构形成了较大的系统风险。保险投资结构的单一性和同质性已经使保险资金全面暴露于利率风险之下。各保险公司都大比例持有国债和金融债,一旦利率反向调整(这是很现实的),保险资产的缩水将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同时国债市场容量的降低和流动性的不足也使保险资金面临流动性的风险。

综上所述,拓展保险投资领域是摆脱保险投资困境的根本途径。

二、拓展保险投资领域的条件已基本形成

我国限制保险公司投资领域主要为了控制风险,担心明日的保险会成为今日的信托。目前,保险公司的内外风险控制环境都已发生很大变化,拓展保险投资领域的条件已经基本形成,表现在:

1.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各种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市场的规范奠定了法律基础。基金、可转换债券等新的金融品种不断出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极大地加强了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了保险监管的水平,保险市场比过去更为规范。

3.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都加强了公司制度建设,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也得到了相应的完善。国内各保险公司除有一批保险专业人员外,也形成了一批熟悉投资业务的专业人员,使有效地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有了人才的基础。

三、证券投资基金是保险资金投资的最佳选择之一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较规范,风险相对低。从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性来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相互监督,分工协作。不但基金托管人心须是信誉较好的商业银行,而且基金在托管机构中单设帐户,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保管人的自有资金分开,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命令时保留制约、监督职能。投资人拥有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的选择权和监督权。此外,投资基金通过投资的分散化和进行有效的组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并且随着以长期投资、稳健操作为原则的基金投资规模的扩大,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2.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收益性和流动性。证券投资基金一部分投资于上市的股份公司,这些上市公司大多是所在行业的领先企业,资产质量相对优良,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更广阔的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一般说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会大大超过目前保险公司购买国债的3%左右的收益率。同时,证券市场是一个流动性极强的资本市场,投资基金本身以及其投资品的变现能力都是不容置疑的。

3.监管得到保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专门的管理法规,中国证监会对其投资比例和操作程序实施严格的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的一部分也是用于购买国债。此外,保险公司的可运用资金也不会全部用于购买投资基金,中国保监会也会根据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对其实行比例管理。证监会和保监会两个监管委员会对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双重比例管理,大大加强了它的风险防范。

四、开放保险投资领域的原则与过程

《保险法》实施以来,保险资金运作从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到逐步放开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贯彻了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循序渐进、便于监管的原则。开放新的投资领域还应遵循这一原则,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从国际保险业发展的历程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保险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开放可以按以下几个阶段推进:

1.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可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卖。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并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已达14只,总规模达320亿元,并且市场容量还在继续增加。这部分基金上市以来,其波动幅度明显小于整个证券市场的波动幅度,价格较为稳定,透明度逐步提高,管理动作也较为成熟。同时,买卖上市基金与上市国债的运作方式较为接近。保险公司较为丰富的国债投资管理经验和较为完善的国债投资管理制度,都将为基金投资建立较好的基础,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内部管理的风险。因此,允许保险公司买卖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是目前开放保险投资渠道的首要选择。同时,保险公司买卖基金与现行保险和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冲突,因此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现实性。

2.允许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具有保险特色的专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多样化对投资基金的需求也将多样化。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更加注重安全性和长期性,市场上现有的基金种类无法满足其需要,尤其是与寿险投资连接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相适应的基金品种更为缺乏。因此由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具有保险特色的专业投资基金,包括适应寿险和产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成为整个基金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3.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封闭式基金的管理。国外大型保险公司往往是自有资本几十亿美元,保费收入几百亿美元,管理资产几千亿美元,管理资产的收入成为保险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内保险公司很可能将走上这条路。因此,在积累了一定基金投资经验的基础上,可允许国内保险公司参与封闭式基金的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的资金管理的控制水平,全方位培养证券投资人才,完善保险投资管理体系。在封闭式基金运作较为成熟的基础上,可逐步探索保险公司参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发起与管理。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保险公司投资经验的不断丰富,保险等各种金融监管日臻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必将在更宽阔的领域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在投资领域与国际惯例接轨。到那时,我国的保险公司才能真正具备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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