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思考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摘要:本文对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关系、交换的条件、劳动力交换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有企业产品交换条件所固有的缺陷。这样,在国有企业间进行产品(或商品)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劳动力两类交换中,就出现只有一个利益主体的问题。因此造成交换条件不足而使交换不能成立。这是国有企业外部环境——三角债锁链存在和内部——经营机制不活经济弊端滋生的根源所在。国有企业建立多元产权结构的法人产权制度,就是要解决交换条件所存在的这一缺陷问题。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十五年来国有企业经济改革实践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关键是建立“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制度。这一制度要使国有企业由国家出资——单一产权结构改革成“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多元产权结构。即法人产权既包括国有产权又包括非国有产权。为什么国有企业要建立多元产权结构的法人产权制度?对此经济理论界的同志也发表了不少有益见解。学习后收益匪浅。这里我也想就此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参考。

一、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关系

为了揭示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关系,有必要对产品、商品、产品生产、商品生产等概念讨论清楚。

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①。这是因为世界上全部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未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的集合,称产品。二是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的集合。后者又分两类:一是经过交换且已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的集合称物品,二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的集合称商品。劳动产品从使用价值形成到使用价值毁灭的全过程中,总共只经历了产品、商品和物品三个阶段。商品是其中一个过程。这一过程可长,也可短。一旦这一过程进行完结就不叫商品了。由此可知,商品与产品的共性:一是具有使用价值;二是所有权未转移到使用者手中。二者的区别:产品未经过交换过程,而商品是经过交换过程的。

根据以上产品与商品的本质属性,可定义:产品生产是使用价值形成的过程,即生产者从投料生产开始到使用价值形成的过程。如下图中AB过程。

使用价值形成,表明该产品生产过程完结,即该产品生产过程已经存在;商品生产是交换价值实现过程,它包括产品生产AB过程和第一次交换价值实现过程BC。生产者取得交换价值表明该商品生产过程完结,即该商品生产已经存在。

劳动产品第一次交换实现过程称产品交换过程。由于第一次交换实现的缘故,该劳动产品才具有经过交换的属性。这样劳动产品在未进入使用过程之前的流通环节滞留中,统称为商品。因此劳动产品从第一次以后的交换就称为商品交换。这就是产品交换与商品交换二者的区别。商品经济包括商品生产过程(AC过程)和商品交换过程(CD过程)。

通过以上讨论可知,产品交换是商品生产全过程中必须经过的过程,也是最后一个过程。这一过程的存在表明该商品生产全过程存在。这一过程不存在,产品生产过程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但商品生产过程决不存在。根据形式逻辑学假言判断逻辑规则可知,产品交换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必要(或前提)条件。因此,我们研究商品生产存在的问题变为研究实现交换所需要的条件了。

二、构成交换的条件

所谓交换,就是两个利益主体分别将所属的客体产权转移到对方的经济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知,实现交换必须由三个条件组成:

(一)交换主体存在。交换必须由两方组成。交换的两方均称为交换主体。如果只存在一方的话交换即不成立。交换主体两方根本的区别:在交换中各自获取的经济利益归自己一方所占有。交换主体的一方不能占有另一方在交换中获取的经济利益。或双方在交换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不能归第三者占有,否则交换主体即变为一个。这就是说,交换必须在两个不同所有制之间进行方能成立。这样交换与不同所有制二者存在如下关系:当不同所有制不存在时,交换肯定不存在;当不同所有制存在时,交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因此,不同所有制存在这一条件是交换存在的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由此可知传统政治经济学这一观点是科学的。过去经济理论界有少数同志否定这一条件的必要性,显然是错误的。

(二)交换客体存在。交换客体指交换主体在交换中所持的交换物。由于交换主体是两方,每方要持一种交换物才能进行交换。这样交换物就必须存在两个以上,且是非同质的,否则交换即不成立。有些学者强调交换主体要有“支付能力”,就是指交换客体必须存在。不同质的交换物的存在,说明社会分工存在,因为社会分工决定着交换物的质。反之,社会分工不存在,不同交换物的质亦不存在。因此,社会分工是不同交换物质(或产品生产)存在的充分与必要条件。而社会分工与交换存在的关系则是:社会分工不存在,不同交换物的质不存在,产品交换亦不存在;当社会分工存在时,产品交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少企业的产品积压,销售不出去,就说明这一点。因此社会分工是产品交换(或商品交换)存在的必要(或前提)条件。由此可知,这一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也是科学的。但是,我国经济理论界有少数同志,将社会分工视为交换或商品生产存在的决定(即充分)条件。认为社会分工能充分支持交换或商品生产的存在。如果是这样,现实经济生活中就无产品积压、企业停产和破产可言了。显然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

(三)交换主体双方同意交换。从交换实现这一经济活动的构成来考察,除了以上讨论过的必须有社会分工(即不同质的交换客体)和不同所有制(两个交换主体)外,还存在一个交换主体双方同意不同意交换的问题。这是因为,仅有社会分工和不同所有制的存在,交换仍不一定实现的缘故。交换者是否同意交换,是依据交换中可获取的利益大小判定的。而获取利益的大小是在比较中看出的。交换者常常是在交换前就确立一个预期利益目标。这个预期利益目标有个下限,即最低利益目标。它受社会供求关系的制约。不难看出,当交换中交换主体双方各自获取的利益大于自己的预期利益目标时,双方才同意交换。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存在,交换即可实现。当交换实现时,交换双方也就坚持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这是因为两个交换主体系非同一利益者。二者进行交换都是以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于是在交换中,交换双方在大于各自利益目标范围内,进行讨价还价,平等竞争,最后确认一个双方同意接收的价值尺度进行交换。这样就实现了等价交换。这个价值尺度,与社会认可的价值尺度,可能会存在差异。无论这个差异如何变动,但始终是围绕社会认可的价值尺度进行变动的。

反之,如果交换条件不足,交换则不成立,等价交换也就不能实现。例如交换双方系同一利益主体时,一方在交换中从另一方获取的利益,等于从同一利益主体的利益中挖走一块利益,最后再交给同一利益主体。这样双方在交换中追求利益最大化就无动力了。于是就会出现不等价交换的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实践中,存在的许多经济弊端也就渊源于此。

三、关于劳动力交换问题

劳动力商品交换问题是当前理论界讨论的一个热点。争论的焦点是劳动力可否用于交换?对此,我认为,“劳动力是可以用于交换的,但不能用于租赁”②。由于这一问题与本文研究的问题相关,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讨论清楚。

劳动力是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作用力,其大小可用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来度量。劳动力同电力一样,属无形劳动产品,它与有形劳动产品比较,共同性:一是具有使用价值;二是以时间来度量。不同性:有形劳动产品,一是形态是劳动时间的载体,这种有载体的劳动时间可以储存和移动;二是载体凝结的劳动时间,不等于使用者使用的时间。无形劳动产品,一是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无裁体,它既随着时间的存在而存在,又随着时间的消失而消失;二是劳动者劳动的时间等于使用者使用的时间。

劳动力可否用于交换成为商品?理论界有人持否认意见。我认为:劳动力能否用于交换成为商品的问题,不在于人们主观是否承认,而在于劳动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是否满足实现交换所需要的三个条件。事实上劳动力是可以用于交换的。这是因为:一是交换的双方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即不同的所有制存在。劳动力的交换主体是劳动者,他们与劳动力使用者非同一利益主体。这是因为“我国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费用绝大部分还必须由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支付,”③。这就是说生产劳动力的资本非劳动力使用者所有,而是劳动者本人及家庭所有。因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的产权当然归自己及其家庭所有。二是劳动者的交换物是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劳动力使用者的交换物是劳动时间以外的货币或物品,即交换的客体在形态上看是非同质的。三是交换双方同意将自己所属的交换物的所有权转移到对方。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话,交换即不成立。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机构忙碌的景象,就充分证明劳动力是可以用于交换的。

既然劳动力可用于交换,当然劳动力是可以作为商品的。但必须具有商品的两个固有特性才行。一是要经过交换,二是非进入劳动过程。这样劳动力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未经过交换的劳动者以后的劳动时间称劳动力;二是经过交换的劳动者以后的劳动时间。后者又可分两类:一是经过交换且已进入劳动过程的劳动时间即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时间,二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劳动过程的劳动时间,即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生效期止的劳动者可以劳动的时间,这就是劳动力商品。劳动者在合同生效期内的劳动时间,只能称劳动、工作,或服务,不能称劳动力商品。这如同有形商品一样,劳动产品当进入消费过程时,只能称物品,不能称商品一样的道理。

当前理论界一些同志在对劳动力可否用于交换成为商品问题的讨论中,由于对劳动力交换与劳动者人身交换二者的关系搞不清楚,因此,便得出劳动力不能用于交换的错误结论。我认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力交换与劳动者人身交换客观是存在的,但二者主要区别是劳动者的部分时间或全部时间的出售。劳动力交换是劳动者出售的劳动时间,而休息时间或学习时间并未出售,仍归自己支配。当劳动者全部时间——劳动、学习和休息时间出售后,劳动者就失去了人身自由,变成了奴隶。从历史上考察,劳动者人身交换与劳动力交换都存在,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劳动者人身交换是要被取缔的,而取代的是劳动力交换。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之日起,便取缔了劳动者人身交换。劳动力的交换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

劳动力是不能租赁的,这是由劳动力的固有属性决定的。我们知道租赁这一经济活动的特征是,只出售使用权,不出售所有权,一旦租赁期到达时,出租方还要将出租物收回,于是可能要发生出租物位置移动的问题。而劳动力是劳动者脑力与体力相结合的作用力,其大小只能用劳动时间来度量,它与时间同步,没有载体。由于劳动时间不能移动,因此劳动力只能用于交换,不能用于租赁。由此可知,租赁这一经济活动只适用于有形劳动产品,不适用于无形劳动产品。

四、国有企业产品交换条件的缺陷

现在研究国有企业产品交换条件的特点。

从交换主体上看,国有企业作为交换的一方,利益主体是虚位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国家对分散在各地的国有企业,通过各级政府选配经营者。国家将国有资产的占有权、经营权、处理权交给了经营者进行经营,但税后利润所有权仍归国家。这是产权性质决定的。因此,与非国有企业比较,国有企业的法人只能是一种“假定法人”或“受托法人”。从交换的客体来看,不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可以说全部是劳动时间的交换。这种劳动时间可分为有载体的劳动时间和无载体的劳动时间两大类。有载体的劳动时间即有形产品。无载体的劳动时间就是劳动力。在非自然经济的条件下,生产企业如果不存在劳动力交换的话,有载体的劳动时间就不存在,则该企业的商品生产也就不存在。因此,我们研究商品生产和交换,不仅要研究有形产品的交换,而且还应当研究劳动力的交换。

有形产品的交换。在国有企业有形产品的交换中,交换的对方利益主体可分两类:一是非国有企业。他与参与交换的国有企业系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在非同质交换客体存在和双方同意交换的交换三要素同时存在时,交换即可成立。二是国有企业。即交换双方同是国有企业,两个受托法人所代表的利益主体都是国家。即交换双方即变成同一个利益主体了。这样实现交换的第一个条件就不存在,交换即不成立。于是不等价交换的问题就会产生。如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企业在交换中所产生的大量无支付能力的“交换”,即交换一方的交换客体不存在。由此形成的债务链,把企业捆得死死的,使资金不能流动,商品生产不能正常进行。为了维持生产,企业不得不扩大贷款,把债务包袱转嫁在银行身上,造成企业利息支出加大,效益下降,形成恶性循环。

劳动力的交换。我们知道,劳动力可以用于交换,但决不能用于租赁。而劳动力的交换同有形产品交换一样,必须有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且通过劳动力这个客体,获取各自不同的利益。现在我们考察在劳动力交换中,买方与卖方是否存在?以及交换中需要达到什么样的利益目标。

先考察劳动力的买方。我们知道,买方——在国有企业中,利益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商品生产过程,欲达到的目的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即国家也要追求效益最大化。但国家并非亲自去操作,而是把经营权交给了受托的代表——企业法人去经营。如劳动力需不需要购买,劳动力的价格高低等问题,均由企业的法人来决定。再考察劳动力的卖方,卖方——利益主体是全体职工。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时间卖给国家,换回来的是货币。作为劳动力的卖方,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一是劳动力能否卖出去,即企业不倒闭。这样才能维持劳动者的生存,使劳动者保持在劳动时间内持续劳动,即劳动力的保值问题;二是劳动力售价最大化,即劳动力增值问题,这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需要决定。而充当国有企业法人的自然人,亦是广大劳动者中一员。当然他们也是劳动力的出卖者。

由此可见,充当国有企业法人的代表是两重身份溶于一身:他既是企业法人——劳动力的购买者,又是自己的劳动力出卖者。这样国家的资产保值增值利益与自己的劳动力的保值增值利益就自然的汇合在一起。两个利益主体合二为一,于是交换条件就不存在,因此,国有企业法人代表的劳动力交换也就不成立。这样,不等价交换的弊端就会产生。当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完全站在国家利益之上,能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利益时,国有资产就会保值和最大化的增值。建国以来,在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大多数或绝大多数是站在国家利益一方,他们带领广大职工为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作出了很大贡献,甚至有的同志为此献出了生命。正因为有他们这样的奉献精神,才有今天强大的综合国力。这一客观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在长期的经济生活中,也确实有极少数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不是完全地站在国家利益一边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有的利用国家给的权利,明的或暗的抬高自己劳动力的价格。再加上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机制的弱化,这样经济弊端就不断滋生。如一些企业发生亏损,职工发不上工资,但企业仍然购高级轿车,进行高档消费等等。正象群众的流言“富了和尚穷了庙”,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这些问题不能不令人深思。

综合上述可知,在国有企业外部——企业间进行有形产品或商品交换中,由于只存在一个利益主体,使企业间债务锁链难于解开;在国有企业内部——法人的劳动力交换中,由于只存在一个利益主体,造成企业经营机制不活。两种经济弊端的根源均产生在交换条件的缺陷上。

五、小结

1.当前国有企业推行的现代企业制改革,实质是建立“法人产权”制度,即将国有企业单一的产权结构变为包括国有、非国有在内的多元产权结构。各元间按出资比例分利。这样在产品或商品交换中,由原来国家单一利益主体为一方进行交换,变为法人产权利益主体为一方进行交换。法人产权利益就包含了国家股份的利益。这样国家产权就“搭”在非国有产权的跑车上,从而来解决国有产权利益主体在交换中的虚位问题。因此,我认为,多元产权结构的法人产权制度是遵循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交换条件的产权制度,是科学的。交换的存在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即交换不存在,市场经济也就不存在。交换所必须的条件不完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不能健康地运转。因此,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当建立和构造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交换条件。由此可知,党中央作出的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是十分英明和正确的。我们应当积极促进和完善这一新的企业制度的建立。

2.有的同志对建立多元产权结构的法人产权制度总是与私有化相联系,心有余悸。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建立多元产权结构的法人产权制度,从静态来看,国有资产的总额并未因此而减少;从动态来看,国有资产在新的机制运行下,根据同股同利的原则,随着非国有产权增值而增值。因此,“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不仅不会削弱,而且只能会加强。所谓私有化,即将国有产权采用非等价交换的方式变为私有产权,如贪污、盗窃、低价私分等等。这正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行为。党和国家下决心惩治腐败,就是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因此,建立多元产权结构的法人产权制度与私有化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二者存在的联系点在资产评估上。只有加强资产评估队伍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采用科学方法评估,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国有资产不会因建立多元产权结构的法人产权制度而流失。

3.建立“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制度,是一个手段,但不是目的,他与加强企业管理是统一的。前者是从解决企业内在利益机制上促进企业科学管理,从而达到维护和扩大投资者权益的目的;后者也是为了这一目的。但是建立法人产权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过程,因此,这只能通过试点逐步推开。当前不论是已经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还是在试点中的企业或未试点的企业,都存在一个需要加强企业管理的问题。因为这是一项不需要投资而可在短时间内获取到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

注释:

①张金良:《商品的内涵与界定》见《当代经济科学》杂志1992年第6期第31-34页。

②张金良:《也论劳动力商品交换问题》见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的《理论经济学》F111994年5月第32-38页。

③宋建英:《试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见《经济科学》1993年1月,第31-34页。

标签:;  ;  ;  ;  ;  ;  ;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思考_国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