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普遍性的原因--当代中国隐性社会问题分析_社会问题论文

对策普遍性的原因--当代中国隐性社会问题分析_社会问题论文

对策行为普遍化的原因——对当代中国一种隐性社会问题的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问题论文,隐性论文,当代中国论文,对策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问题具有显性和隐性两种类型。所谓隐性社会问题,是依社会问题的表现程度不同,与显性社会问题相对应的一类社会问题现象,其特点是:具有社会失调的本质和社会问题的基本特征,有一定的社会反应;但是社会失调现象表现尚欠充分,社会失调的社会反应尚未集中、清晰地表现出来。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客观存在的诸多隐性社会问题构成了转型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笔者之一在专著《社会问题——社会学的一个中层理论》[1]一书中,对当前我国隐性社会问题的一些典型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在《试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集体越轨》[2]以及《集体越轨——中国隐性社会问题之一》[3]两篇论文中,对集体越轨这种重要的隐性社会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剖析。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对另一种隐性社会问题——对策行为进行探讨,以深化对该问题的认识。

一、当前中国社会的对策行为

对策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形式上认同社会规范的条件下,通过对规范的目标、手段、内容或适用范围的修改,以从实质上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的一种社会行为模式。对策行为对于现存的一些社会规范,并不完全认同,也不完全遵守,但在态度上并不公开否定或反对,在行为上并不公开对抗,而以表面的遵从与认同,掩饰对规范的否定的态度、越轨的动机以及实际的越轨倾向。社会学一般将社会成员对社会规范的遵守情况概括为遵从行为与越轨行为两种基本的行为方式,对策行为则是社会成员对社会规范部分认同、部分违背的一种表现,是介于遵从行为与越轨行为之间的一种社会行为方式。其含义大致等同于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所说的创新行为与形式主义行为[4],也接近于安东尼·吉登斯所说的策略行为[5]。

对策行为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但是对策行为普遍化则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目前我国各个方面、各种行为主体的对策行为比较普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常常被用来形容我国当前一些社会规范的遵从情况。目前对策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虚假、作伪的行为或事实来表现对现存规范的遵从。如增加或虚报实际年龄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减少或虚报实际年龄以符合规定的退休年龄;虚报农民的纯收入,以使地方的农民负担政策符合国家的“减负”规定;将自然增长的人口改为机械增长的人口,以达到或完成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规定。

歪曲社会规范的实质内容,以遵守准则的形式来否定、背离、对抗准则的内容实质。例如歪曲工作招待餐标准“四菜一汤”的规定,在实际行为中改为四盆一缸,表面是符合四加一的规定,实质是对禁止用公款吃喝的规定的违背。

歪曲和扩大社会规范的适用范围、约束条件或极限,篡改、否定准则的内容。任何规范都有一定的适用时间、空间、对象等范围或条件,规范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范围极限,这些一旦被歪曲和扩大,规范的内容和实质即被否定。当前我国大量存在的以“特殊情况”来执行或不去执行一些政策规定,即是这种类型的对策行为的典型表现。

中国当前这种普遍化的对策行为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1)对策主体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法人团体;(2)行为客体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纪律、条例等正式的社会规范;(3)对策行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广泛存在;(4)已初步形成了一种对策行为亚文化。对策行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制度创新和结构变革功能,对于社会发展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对策行为普遍化必然会妨碍社会合力的形成,降低社会效率,有悖于社会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因而探究对策行为的形成原因,为制约普遍性对策行为提供依据,是一项十分有意义的课题。

二、对策行为普遍化的社会结构条件

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各组成要素相互联系的稳定的连结方式。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由体制转轨带动的社会结构全面转换的转型时期,结构分化导致的利益主体明晰化以及行为主体间的利益矛盾是对策行为存在的前提;渐进式改革形成的双轨体制是对策行为广泛蔓延的结构性条件;结构转型带来的价值观冲突是对策行为普遍化的文化根源。

1.结构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

改革开放前,中国由中央政府集中分配、管理各种社会资源,并通过各种形式的单位进行实际运作,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均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脱离国家的计划自主活动、自主开发资源,一般不具有制度上、声望上或名义上的合法性,与之相配套的以超强控制为特征的社会控制体系可以比较高效地制约对策性行为倾向。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央的资源控制能力下降,资源供应能力减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地方政府、基层政府都逐渐成为拥有相对独立的利益要求的行为主体;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则使社会组织和个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性选择[6]。这些是对策行为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

与行为主体利益目标相对明晰相关联,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是对策行为产生并普遍化的社会根源。社会规范本质上是对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任何规范均反映了一定的行为主体的利益要求。当社会结构转换使规范制定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利益差别显性化时,对策行为便成为反映规范执行者利益要求的有效选择。譬如,地方政府的对策行为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企业的对策行为则表征着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别。

2.渐进式改革形成的双轨体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转型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在原有体制之外培育新的结构要素,形成新旧体制长期并存的局面。社会根据不同对象的结构要素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依照不同体制所采取的遵从行为其成本和收益各不相同,即在体制之间存在“租金”。相当多的对策行为便是寻求这种体制性租金的过程。

国家对私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内资企业与合资企业施行不同的政策是双轨体制的典型表现。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政策差别有三个方面:其一,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所有制和政治地位仍有密切关系,私营企业的经营者经济上可能十分富有,但不一定享有相应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其二,由于观念和制度方面的原因,私营企业在某种程度上不如集体企业那样容易受政策部门的信任;其三,与集体企业相比,私营企业在税收减免、信贷、原材料能源供应、招工等方面都没有等同的优惠,相反,某些主管部门往往把私营企业当作“唐僧肉”,吃拿卡要,雁过拔毛。而对这种现实差别,私营企业纷纷寻找挂靠单位,搞一块集体企业的牌子,甚至因此而付出数目可观的管理费也在所不惜。这种对策性寻租的结果便是假集体现象的出现。据统计,有的地方假集体企业已经占到登记在册的集体企业的80%,而且,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假集体企业就越多[7]。

与私营企业这种寻租行为相似,基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政策差别而出现的对策行为也比较引人关注。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政策差别是在开放倾斜、吸引外资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许多国有企业抱怨,与外资企业相比,它们在税负、企业自主权、养老保险、进出口权、社会地位、人员进出国境权等方面都处于竞争劣势,另外,在房地产开发、购房贷款、开办银行保险公司等方面的权利上,两者也有明显差别[8]。内资企业利用政策差别进行的寻租活动在一段时间内非常普遍,其中最典型的一种行为便是内资企业老板通过种种方式改变经营者的国籍身份,利用新的身份开展经济活动,以取得外资企业所具有的政策待遇。

90年代中期以后,针对不同企业性质施以不同政策的双轨体制已初步取消,以上两种类型的对策行为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然而,由于体制转轨和结构转型的长期性,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基于双轨体制而进行的对策性寻租活动仍是对策行为的一种重要表现。

3.传统与现代的价值冲突

社会结构转型表现在文化层面便是以现代价值观取代传统主义价值取向,社会学家帕森斯将其概括为五对模式的变换[9],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由特殊主义转变成为普遍主义。

现代社会普遍性规范的遵循和社会政策的有效执行要求以普遍主义为价值基础,行为主体对于现存的社会规范只能采取遵从行为,其利益表达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而转型社会特殊主义的广泛存在使规范遵守和政策执行过程存在大量变通。对策行为就是这种价值冲突的产物。行为主体一方面必须保持与社会规范的表面一致性,以维持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则借助于特殊性资源,以规范修改和政策变通的方式直接表达利益要求,这样,对策行为便成为有效选择。

对社会公众来说,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他们对对策行为的一种矛盾心态。一方面,公众对这种不遵循游戏规则而获取利益的行为强烈不满,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公众对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的行为,又持一种“合理不合法”的态度,表现出较大程度的宽容。应当说,这种社会价值标准的紊乱是对策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行为与社会制度安排

社会制度是依据一定的社会价值而设立的一整套社会规范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机构与设施,一般由价值系统、规范系统、组织系统与设备系统四个部分组成。对策行为是否作为社会成员的普遍选择,在宏观层面主要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情况,在中观层面则取决于社会制度安排,而社会结构对社会成员行为选择的决定,也主要是通过社会制度安排实现的。笔者认为,与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对策行为直接相关的制度安排因素,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制度安排的明确性

制度安排的明确性主要是指制度的价值目标和规则表述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包括三个基本方面:(1)制度的价值目标与规则陈述的语言表达应当明确、具体、清楚,内涵不能有歧义,外延需界定清楚;(2)制度目标应包括明确的时间限定;(3)制度安排应当有明确的约束条件,即规范适用的条件必须有合适的弹性范围。

改革开放以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例,构成了我国正式的制度安排的主体部分。然而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和主观认识方面的原因,其中相当多的制度安排缺乏明确的价值目标,从而使规范实施缺乏可操作性,一部分社会成员正是出于对规范内涵的理解歧义或对规范适用条件、范围的修改而选择对策行为。如90年代初,中央经济政策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开发区,以促进开放搞活,而对有关政策的具体适用标准、条件缺乏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便从自身政绩着眼,不顾经济发展特点和能力,到处圈地,盲目投入,铺摊子,上项目,形成“开发区热”[10]。

2.社会制度安排的完善性

社会制度安排的完善性是指价值系统、规范系统、组织系统、设备系统等制度必需构件都比较完整,最主要的是指制度所包含的规范内容要有完备的组织保障和设备保障。转型期中国社会的一个特点是新规范大量出台,而其具体的实施状况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即制度短缺现象。

3.社会制度安排的稳定性

在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均是以功能取向为特征,每一改革措施都是以解决特定的社会现实问题为目标,即通常所说的“走一步看一步”,“摸着石头过河”,因而缺乏稳定而持久的社会制度安排。这使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心中无数,容易产生观望等待心理,社会期望一致性较差,社会行为呈发散型。对策行为只是这种发散型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以政府的股市政策为例。90年代初以来,先后经历了大力促进股份制改组、严格整顿股市、股市暂不扩容等几次政策转换,这些政策上的摇摆造成了中国股市一幕幕的暴涨暴跌。作为投资者,不是主要从经济角度(如企业业绩、企业特征)去观察它,而是从政府政策和消息上去寻找利益机会,投资者行为唯政策信息是瞻,经济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变成了玩消息的游戏行为。

4.社会制度安排的协调性

社会制度安排的协调性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制度安排内部的协调性,即制度的规范系统与价值系统、组织系统、设备系统之间的一致性程度;一是指特定制度安排与其他层次、其它类型的制度安排之间在某一具体问题上无矛盾冲突。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结构要素的不均衡变迁使规范体系出现离散状态,各部分规范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制度安排各部分之间的协调状态不易保持,从而使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缺乏一致的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主体的任何遵从行为均有可能违反某一特定规范,以部分认同规范为特征的对策行为便成为首要选择。例如,改革开放以来对集体企业的管理是诸多部门的共同职能,农业部、原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地方政府分别制定了有关条例与法规,而这些规范就同一问题往往互有冲突[11],对集体企业来说,对任何规范的完全遵从均有可能受到其它规范的制裁,其行为选择更趋向于对任何规范都不完全遵从,也不完全否定。

四、对策行为普遍化的行为主体主观因素

以上两节分别考察了对策行为形成并普遍化的社会结构背景和制度安排,可以说,对策行为是行为主体对转型时期宏观层面社会结构的迅速变迁和中观层面的制度安排的缺陷的一种适应性选择。社会结构背景和制度安排只是为对策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与可能,行为主体又是如何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行为选择?其内在的社会机制是什么?

社会学指出,行动者对具体行动情境的理解是他们选择或拒绝某种行为方式的直接动因。具体到对对策行为过程的分析,行动者的情景定义涉及到三个基本方面:(1)关于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制度安排的知识,以及适应这种结构变迁和制度安排所必备的资源;(2)微观的文化情境;(3)深层次的社会心理条件。

1.行为主体的结构性优势

从代价论角度分析,人们在某种条件下选择对策行为是一种成本较低(相对于直接的越轨行为)而收益较高(相对于完全的遵从行为)的行为方式。然而,并非所有社会成员都有作出这种选择的机会,只有那些在社会结构体系中占有一定的优势,拥有较多关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知识,并占有相应的社会资源的人,才有可能利用社会转型提供的机会。这就是结构性优势。

人们在分析某些政策失真现象或对策性行为的原因时,往往将其归结为行为者素质不高,或规范知识不丰富。我们不能否认这是某些越轨行为的一个方面的成因,但决不是对策行为的主要原因。对策行为直接动因在于行为者明确的行为预期,即对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判断,而这些必须以拥有丰富的情境知识作为基础。如本文第二部分所分析的私营企业的对策性寻租,如果企业经营者不了解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的政策差别,没有掌握足够的政策知识,不能发现社会转型期存在的体制性漏洞,是无法作出这种对策行为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策行为对应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在社会结构体系中占优势的社会成员,直接的越轨行为则往往是结构体系中不占优势的人员的选择。

拥有较多的规范知识和政策信息是对策行为主体的一个特点,其第二个基本特点是拥有较多的特殊主义资源,或者是一种真实的“关系资源”,或者是用经济手段或其它手段换取的特殊资源。这种资源的存在是修改规范、变通政策,降低对策行为成本、减少对策风险的一个先决性条件。私营企业如果缺乏与政府主管部门的特殊联系,就不大可能顺利找到挂靠单位而变成集体性质;当前企业行为中的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也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资源作为背景的。

2.对策行为亚文化

文化会向人们提供用来衡量有价值的或没有价值的、值得去做的或不值得去做的标准及人们去做事情时的规则,其基本功用在于简化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计算论证过程。亚文化则是指与主文化相对而言的在一定社会群体中存在的文化,社会学家A.吉登斯在引述P.威利斯的研究中已经注意到了对策行为亚文化的现实存在[12]。

在我国对策行为的长期存在和广泛蔓延,已初步形成了一种对策行为亚文化。一方面,行为者对每一项规范、每一制度安排都不明确反对,另一方面,在实际的行动过程中则对游戏规则逐一修改。他们十分强调本地区本单位情况的独特性,以为行为的对策性作辩护。对策行为的各主体都相互知道对方行为的实际状况,但均持一种心照不宣的态度。在日常话语中,行为者常常以一种戏谑幽默的口气来形容政策的执行情况。在这种文化影响下,任何遵从行为都失去理由,而直接的越轨行为则成为他们所取笑的对象。

3.社会心理条件

在社会结构转型深化带来的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的条件下,各社会群体表现出极为复杂的心态。这种复杂多变的社会心理条件伴随着情绪化的冲动,是对策行为产生并迅速普遍化的社会基础。

焦虑心理。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人们常有一种生活在夹缝中的感觉,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时常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摩擦和冲撞。过去在人们心中的某些美好的情感,正在社会中游离,似乎已不具有继续存在的价值,人们内心深处某些长期培养起来的信念也正在丧失,日益激烈的竞争使人看到的是生活中更多的风险,特别是在旧的社会保障机制失去功效,新的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人们对未来生活普遍有一种把握不定的迷惑感,常感到无所适从,处于一种希望与危机交织,成功与失败共存的心理紧张状态,这些都促成了社会心理的普遍焦虑感。

逆反心理。改革的深化、社会转型的深入,已使政策初期出现的社会各层面都受益的局面不再存在,似乎所有的人都成了改革的对象,社会心理的普遍失落使社会不同层面均产生逆反心理,造成“你越提倡的,我就越不以为然”的心理定式,这种心理定式反映在人们的社会行为方面便是普遍的对策行为。

责任扩散心理。对策行为的主体常表现为企业、社团、事业单位等“集体”形式。集体性的决策更具冒险性,而在承担责任时,每个个体所负责任有限,其后果对个人影响也相对较小。这种责任分散心理使行为主体对行为责任持无所谓的态度。

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心理是许多从事对策行为的社会成员的心理依据。一般来说,任何社会行为,只要已是大家普遍为之的,即使违法也是安全的。因为社会规范一般是力图通过惩戒少数违犯者来警戒大多数,而不会也不可能惩罚众多的触犯者。

从众心理。在失范状态下,行为主体的社会感知能力减弱,难以把握行为的目的和方向时,往往产生从众心理,加之责任分散心理、法不责众心理及传统的攀比心态,又加剧了从众心理,这种心理状态在对策行为中是相当普遍的。

五、结语

通过对宏观社会结构背景、中观的社会制度安排以及对微观的主体情境认知因素的考察,可得出如下结论:对策行为决不是单一的原因所能解释的,其产生并迅速普遍化,是社会客观环境因素与行为主体主观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对策行为普遍化,依客观而言,是社会整合功能弱化的表现;依主观而言,是社会成员缺乏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的表现。

对策行为是对社会规范的本质和目的的偏离,是社会变迁过程的必然产物,是转型期社会问题的一种特殊显现方式。分析和揭示对策行为现象的成因,是从一个侧面把握对策行为发生、扩展的规律,其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对该现象的认识,为制约对策行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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