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研究论文

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研究论文

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研究

张 锋

摘 要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风险已经成为我国公共安全领域的突出性难题,公众关注度高、矛盾燃点低和社会危害性大。日本为破解食品安全风险的压力和挑战,建构以“科学主义范式”和“民主主义范式”相统一、“实体性规制”和“程序性规制”相统一、“信息型规制”和“协商型规制”相统一的风险规制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基于对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沟通机制的系统分析,结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实践,建构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制体系。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风险规制风险评估机制; 风险管理机制; 风险交流机制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风险已经成为我国公共安全领域的突出性难题,公众关注度高、矛盾燃点低和社会危害性大。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其食品安全规制模式非常值得学习借鉴。以往关于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具体的制度分析、问题导向和传统规制层面,虽然为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了基础素材、制度内容和案例启示,但缺乏风险规制的研究视角,缺乏对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理论转型和制度创新的历史性和实践性研究,缺乏对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授权型、组织型、程序型、信息型、协商型”规制策略的系统分析。所以,论文基于风险规制的研究视角,对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日本风险规制模式的创新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

在授课过程中,结合实际生产进行举例阐述,例如根据所需性能,选择合适温度进行回火:工具、刃具、量具和模具等需要高的硬度和耐磨性,回火马氏体满足要求,适合进行低温回火;弹簧、发条、锻模、冲击工具需要较高的弹性极限、屈服点和一定的韧性,回火屈氏体满足要求,选择中温回火;连杆、螺栓、齿轮及轴类零件需要强度、塑性和韧性都较好,回火到回火索氏体满足要求,故选择高温回火。讲述新知识点的同时,回顾前期内容,并适当引出若干后期学习要点,使学生对教学内容达到融会贯通。

一、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的理论基础

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是建立在长期的食品安全规制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风险规制的理论和方法,跳出以往单纯的“命令控制”型规制的窠臼,逐步走向一种“科学主义”范式与“民主主义”范式相统一、“实体性规制”与“程序性规制”相统一、“信息型规制”与“协商型规制”相统一的新模式,为日本建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提供了基础理论和研究范式。

(一)“科学主义”范式与“民主主义”范式统一

针对风险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学界一直存在“科学主义”范式和“民主主义”范式之争。其中,“科学主义”范式强调专家、知识、工具、理性在风险规制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良好的规制是科学和专业的决策(1) [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3页。 (凯斯·R.孙斯坦,2005)。而“民主主义”范式则主张民主和价值的判断是风险规制的基础,注重公众对风险规制的影响、参与和选择,强调公众的主观体验和效用评价,关注风险的主观性和建构性(2) [美]史蒂芬·布雷耶:《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宋华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05页。 (保罗·斯洛维奇,2007)。21世纪以来,日本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森永砒霜奶事件”、“水俣病事件”、“雪印乳品中毒事件”、“311地震后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等对日本食品安全规制模式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挑战。为破解食品风险不确定性的挑战,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理念逐渐从“科学主义”范式转向“科学主义”范式与“民主主义”范式相统一的路径,引入风险规制的理念和理论,从以往过分依赖政府规制部门的“命令—控制”路径,转向兼顾“民主—协商—参与—合作”路径,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就是风险规制的“科学主义”范式和“民主主义”范式的融合和互补,形成以风险规制法律体系为基础、以风险规制部门为支撑、以风险规章制度为保障,系统建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沟通机制。2003年日本通过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就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的价值取向和“科学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从立法上强调风险规制的科学性、中立性、权威性、民主性、开放性以及参与性,为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基本导向。

(二)“实体性”规制与“程序性”规制的统一

传统的规制理论比较重视实体性规制,强调基于完善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出绩效,通过对规制者、被规制者权利义务的配置,以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为功能机制,实现对规制对象的规制和监管。这种传统的食品安全规制范式是建立在个人利益假设的基础之上,它认为法律具有无限的理性和认知能力,拥有完备、充分、及时的规制信息,并且信息成本较小,能够通过理性的实体性规则建构,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的风险。而风险规制是一种针对不确定、未知、未来的风险决策、管理和沟通,它针对的客体往往是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社会性和整体性特征,也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无法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大规模风险规制问题。针对这种不确定风险,人类尚未拥有充分的信息、技术和能力判断风险危害、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如何追责以及何时爆发,这种高度不确定性状态下的风险规制靠单纯实体性规制是无法回应和化解的,必须借鉴新的风险规制理论和范式,强调以组织创新为载体的程序性规制,将风险规制的重心从注重具体规则、权力(利)、义务(责任)等实体法规制,转向以授权、组织、程序、过程、参与、协商、互动等为主要内容的反思性规制(3) [英]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81页。 ,建构一种促进规制者、被规制者以及利益相关者能够实现自我反思的制度结构、程序规则和动力机制,推动对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从末端转为全过程预防,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内化为被规制者自身的价值理念、行动指南和组织章程,通过建立自己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来防控风险(4) 刘水林:《风险社会大规模损害责任法的范式重构——从侵权赔偿到成本分担》,《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第4条规定,“国家要实施必要的措施,保障水平供给各环节的安全”,并推广食品企业生产管理HACCP体系,通过关键环节行为规范、程序规则和组织创新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爆发。

(三)“信息”规制与“协商”规制的统一

日本传统食品安全规制模式最大的困境就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被规制者拥有更多的信息,食品安全规制博弈面临“信息失衡”的难题。后来,规制者虽然重视食品安全信息在规制中的重要作用,但更多的是将信息作为有效规制的前提、基础和环境。随着风险规制理念的指引,日本逐步将“食品安全信息”作为一种规制工具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通过“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志”推动食品的风险规制(5) 沈岿:《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新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78页。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规制的两大部门,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分布成立了食品风险信息官、消费者信息官,专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消费者信息的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工具”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观性、建构性和流动性特点,食品安全风险规制要推动规制者、被规制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商沟通,促进食品安全规制社会各系统之间的协调、协同和合作,而协商规制就是一种风险规制的重要策略。食品安全风险协商规制是建立在“信息均衡”的基础上的,它不仅仅能够强化食品安全规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破解食品安全风险规制过程的“信息不对称”,实现“协商规制”的“工具理性”功能;而且协商本身还体现“价值理性”的功能,推动食品安全规制者、被规制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互动、认同和理解,建构一种基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协商文化(6) 李静:《食品安全的合作共治:日本经验与中国路径》,《理论月刊》2019年第4期。 。日本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就是体现一种协商规制理念、价值和机制,它既有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风险沟通和交流机制,也有规制部门(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等)针对具体食品安全风险的沟通、交流机制。

二、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的机制创新

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主要建立在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管理机制、风险交流机制的基础上,其背后是运用风险规制的“授权型策略”、“组织性规制策略”、“程序性规制策略”、“信息型规制策略”、“协商型规制策略”等推动食品安全规制结构转型、主体多元、机制优化、体制创新和制度重构,探索一种基反思型法理论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

(一)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其一,推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组织创新。组织性规制是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变革的重要内容,应借鉴日本经验,在推进食品安全大部门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强化市场监管机构内部和中央、省、市、县之间体制的协调,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部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同(15) 薛美琴、马超峰:《包容还是排斥:非营利组织中会员制的治理逻辑》,《兰州学刊》2019年第6期。 。另一方面,借鉴日本经验,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的优化和创新,形成基于内部组织网络、权力分工和相互制约的自我规制体系,发挥组织性规制策略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的功能。其二,构建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的自我规制程序性机制。以程序性机制为指引,完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我规制的程序规范。借鉴日本经验,建构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良好卫生规范(Good Hygiene Practice, GHP)和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等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系统,将规制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目标转化为食品企业具体的操作程序,内化为食品企业自我规制的价值取向和绩效标准,促进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内部理性、规范理性和系统理性的统一。其中,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制度是日本预防食品安全风险事故的重要手段,结合过程控制和危险关键点的控制方法,遵循“识别——干预”的过程控制程式,树立全过程意识,对建构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其三,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和食品标志机制。食品安全信息是否对称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食品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还不完善,还存在披露信息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滞后,质量不高,选择性披露,披露信息的可读性不强、操作界面不友好,消费者不易理解和读懂食品企业披露的信息,制约了食品安全信息在风险规制中的作用发挥。应充分发挥信息型规制的导向功能,形成正面信息的激励机制和负面信息的淘汰机制(16) 唐琼琼:《第三方资助纠纷解决规制模式的国际经验及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一是要健全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凡是涉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信息必须充分、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披露,让规制者、消费者、社会组织、媒体充分掌握企业的食品安全情况,形成对食品企业的心理性威慑和社会性监督,让食品企业在高压之下自我遵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质量。二是要完善食品标识制度,形成政府食品安全标识、龙头企业、行会组织食品安全标识、社会组织食品安全标识、国际组织食品安全标识等多层次安全标识体系,引导消费者“用脚投票”,发挥食品安全标识的激励、引导和促进功能(17) [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第123页。 。

风险沟通机制是一种建构于协商规制理念下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制,它强调规制者、被规制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商、合作、互动和交流,推动多元主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促进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

(二)日本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其一,强化对食品企业的风险沟通(沟通型策略)。通过风险评估机构、风险管理机构与食品企业的风险沟通和交流,推动多元主体的协商、合作、互动,建构一种基于反思结构的风险规制机制,加强彼此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理解和认同,促进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重叠共识”和“合作善治”,推动食品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治理,促进食品企业的自我规制,降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信息成本、行政成本、制度成本和社会成本,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共治格局。其二,重视对公众食品安全风险素养的培养。日本依据《食育基本法》实施“食育推进基本计划”,加强对学校、社会组织、消费者在内的多层次的食品安全风险教育,基于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让公众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食品安全风险技能,树立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识别能力。其三,注重与媒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沟通。强化对规制部门应对媒体的能力训练,避免因媒体的过度宣传或应急机制的缺失引发的大规模恐慌;尊重媒体、善用媒体和引导媒体,让媒体理解、认同、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和危机应急,使发挥媒体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的独特作用,避免过度报道引发群体性事件。

日本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和消费者厅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事宜。其一,推动风险管理的组织创新(组织性规制)。日本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通过组织机构的创新提升风险管理的地位和功能,把厚生劳动省原医药局升级为医药食品局,把其下辖的食品保健部升级为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风险信息官和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等职位,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规制职能的拓展和职责的细化;尤其是专设风险信息官制度,专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监测、预警、防控,强化对食品风险即时感知、迅速响应和疏导引导,从组织上保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其二,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性规制。强化食品企业的信息公开、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推动食品安全规制部门之间、规制部门与食品企业之间以及规制部门与消费者组织、社会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打破因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和“规制失灵”,针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风险,实施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如日本消费技术服务中心与地方农业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地方农业服务机构搜集有关情报并接受消费技术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形成了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10) 孙杭生:《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农业经济》2006年第6期。 。随着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本强化运用信息技术推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能力,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依托的新兴信息技术,为日本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性规制提供新的技术支持和工具保障。其三,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的程序型规制。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日本先后引入HACCP体系、可追溯技术、食品流通身份证制度、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11) 韩春花、李明权:《浅析日本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农业经济》2009年第6期。 。因为食品安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突发性和复杂性,规制部门很难掌控充分、完备和及时的规制信息,直接通过监管很难预防食品全产业链过程的风险,需要建构完善的程序性规则,将食品安全社会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内化为食品企业的内部行为规范,推动食品安全风险的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和体系管理,构建一种基于反身法原理的抽象的、宏观的、整体的程序性规制机制。

ATF压力将活塞移动至蓄能器缸筒内。活塞上的锁紧环穿过此时位于锁止器锁销中的球头(因为锁子球刚好在凹槽中不影响HIS活塞的继续移动),如图7所示。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

基于协商规制的理论支撑,日本建立了独特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该机制兼顾“教育型”和“参与型”风险沟通机制的优点,既注重与专家、企业、消费者、媒体的直接交流(12) 王怡、宋宗宇:《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研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123-125页。 ,也强化多主体的双向互动。强调通过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素养来实现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识别能力的提升,对完善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体系提供隐性激励;双向沟通机制则打破传统的单向信息传播或宣传为主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更加偏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与企业、消费者、媒体的互动交流,促进消费者和媒体能够更加直观和快速地共享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不再单纯依靠政府或者媒体宣传,避免因“以讹传讹”引起的大规模食品安全恐慌。

HER4在胶质瘤中表达的临床研究 …………………………………………… 张新鹃,孙龙,王海凤,等 405

组织性规制、信息性规制和程序性规制策略是风险规制重要工具和方式,它分别通过规制部门组织结构的创新、优化和变革,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以及建构针对食品企业的程序机制,以此提升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整体绩效。日本食品安全的规制行政部门是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负责食品安全的政策制定和执法监管。随着风险评估职能的剥离,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分别专门成立风险管理机构。其中,厚生劳动省将原食品保健部升级为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风险信息官和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等组织职位;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和消费者信息官,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组织性规制、信息性规制和程序性规制。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的启示借鉴

其一,强化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破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困境,关键要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和预警。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原国家卫生部负责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虽然提升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权威性、专业性和统一性,但风险评估的社会性、民主性、公正性方面还存在不足。借鉴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经验,加强对专家委员成员的遴选,完善对专家评估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其二,建立多元化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基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领域存在“利益俘获”、“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公地悲剧”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风险挑战,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呈现为一种“技术性风险、制度性风险、主观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13) 郑智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法律规制的唯科学主义倾向及其克服——基于风险社会理论的思考》,《法学论坛》2015年第1期。 叠加互动,需要建构多元化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采取授权型策略”,探索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主体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既是对体制内风险评估机制的补充,又能实现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的监督,提升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性、独立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透明度、开放度和参与度。其三,强化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不仅仅是一个科学性和技术性问题,还是一种情感体验、价值理解、文化认同问题,即使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样技术性很强的议题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非常重要。尤其是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科学界尚未形成确定的判断,即使专家也很难评估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内在机理、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所以,应强化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参与,将风险评估作为一种信息交流、价值互动、情感认同的过程,提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民主性、参与性和公共性(14) 张锋:《信息不对称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机制创新》,《兰州学刊》2018年第9期。 。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2015年我国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三条将“风险管理”写入了《食品安全法》,也标志着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应借鉴日本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经验,从组织性规制、信息性规制和程序性规制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3)受高岩温影响,在施工期应采取持续降温措施降低支护结构温度梯度,减小热胀压应力;在运行初期应采取适当降温措施,降低对支护结构应力冲击的影响;160 d后的支护结构表面温度仍高于设计运行水温,支护结构表面温度和运行水温相同需要相当长的运行过程。

基于对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理论基础的系统梳理,论述“授权型策略”、“组织性规制策略”、“程序性规制策略”、“信息型规制策略”、“协商型规制策略”在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中运用,在借鉴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沟通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制体系。

(二)健全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存在三大瓶颈:其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不足,专家对评估机构的依附性较大;其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构的开放性不够,主要是政府评估部门主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参与度低;三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缺乏竞争机制,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应借鉴日本的风险评估理念、组织、制度和机制,提升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权威性、专业性、公正性。

(1)单指标测度矩阵的确定。将上述按照单指标进行归一化处理后的定量指标值代入隶属度函数即可求得该定量指标在每一等级上的未确知测度,统计每个定性指标在每个等级上的得分率,可以求得该定性指标在每个等级上的未确知测度(不再赘述原始数据及具体统计运算过程),将定性指标未确知测度和定量指标未确知测度合并即得该高校所有评价指标的未确知测度:

日本为破解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困境,专门成立了超脱于行政规制部门的风险评估机构,提升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权威性、专业性、中立性、民主性和参与性。依据《食品安全基本法》,日本于2003年7月正式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目标定位为:立足客观公正的风险分析机构,直属于内阁。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包括三项:其一,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其二,对其他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其三,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有7名民间专家组成,经国会批准首相任命,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专业上的科学性、地位上的中立性(7) 宋丹:《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东北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6月,第37页。 。另外,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承担促进国际食品安全交流合作,开展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欧洲食品安全局等关于食品安全新型风险的沟通、交流和合作。

(三)创新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

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前提,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机制体现很强的层次性和多样性。自2003年日本在《食品安全基本法》中确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以来,该法规定在开展食品安全规制时,应引入“食品健康评价制度”,在对食品潜在危害进行识别监测的基础上实施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从国家层面、职能部门层面以及消费者层面形成独特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机制。其一,在国家层面(授权型策略),建立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主要机构的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分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开展食品安全政策、科技、法律等专题研究。同时,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承担促进国际食品安全交流合作,包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危机应对等方面具体经验和措施的沟通,建立权威、独立、专业、公正的风险评估主体,避免因“部门利益”和“权力俘获”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失灵。其二,在消费者层面,加强对食品安全规制部门的监督,增强监管部门与消费者之间,以及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沟通和风险交流,宣传食品安全法规政策。为此,日本专门成立保护消费者权益设的机构——消费者厅。消费者厅成立于2009年9月1日,重点是在消费者厅内部成立消费者安全调查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专门负责消费者食品纠纷的维权调查,并及时发布调查结果;根据调查情况向负责相关具体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监督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作为消费者食品维权的专门机构,消费者安全调查委员会作为桥梁纽带,促进政府监管决策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并就政府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食品安全政策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宣传和普及(8) 王玉辉、肖冰:《21世纪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新发展及其启示》,《河北法学》2016年第6期,第142-143页。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既是权利,更是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日本消费者厅和消费者安全调查委员会保障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维权,支持消费者食品安全诉讼,鼓励消费者以私法主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和诉讼,激发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原动力。其三,法治化保障机制。日本在《食品安全基本法》中建立了“消费者至上”的价值取向和“科学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并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中的地位、功能、职权、职责进行了明确,从立法上强调了风险规章制度的科学性、中立性、权威性、民主性、开放性以及参与性,为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基本导向(9) 闫海:《论经济法的风险规制范式》,《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 。

其一,强化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协商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机制,确保监管机构、社会组织、消费者等主体掌握食品安全的数据、信息,为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协商提供基础。探索以食品安全约谈为载体的协商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防和预警,促进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协商沟通机制,建构以协商规制(协商型策略)为支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风险预防机制、风险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风险责任追究机制(18) 晚春东、秦志兵、吴绩新:《供应链视角下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研究》,《中国软科学》2018年第10期。 。其二,推动规制者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机制。基于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观性、客观性、复杂性、流动性,应强化食品安全风险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流、合作、协商和共治,降低食品安全技术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借鉴日本经验,重视政府、专家与公众之间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沟通和互动,建构制度化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机制(19) 王辉霞:《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法律机制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210页。 。开展针对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不仅可以平衡利益关系(20) 宋亚辉:《食品安全风险的规制体制设计》,《学术研究》2018年第9期。 ,还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强化公众对规制者、食品企业的监督和制约。其三,创新政府与媒体的沟通机制。新媒体时代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关注正在呈现新的特征,新媒体环境改变了政府和主流专家在信息话语权上的传统优势,赋予了公众传播意识和传播能力,公众由围观者转变为表达者(21) 吕挺、易中懿、应瑞瑶:《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供给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江海学刊》2017年第3期。 。所以,要从传统风险沟通向广义的风险沟通转变,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改进沟通策略,精准化定制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消费者互动,切实提升风险沟通效果,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强化消费者对政府公信力的认同,最终目的是将食品安全风险作为一种价值观,培育社会的食品安全风险文化。

四、结语与讨论

综上所述,基于对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理论框架和实施机制的分析,立足食品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突发性、流动性、主观性和建构性等特征,运用“授权型策略”、“组织性策略”、“程序性策略”、“信息型策略”和“协商型策略”,建构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机制体系。但是,在借鉴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经验的同时,也要考量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结构性特征和发展性趋势,尚需处理好“三对关系”:

其一,要处理好食品安全“私法和刑法”治理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之间的关系。按照经典形式法、实质法和反思法的发展变迁轨迹分析,以往主要通过民商法和刑法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法律治理,这种治理路径是建立在个体利益、无限认知、因果关系、有限责任的基础上,虽然它不适应大规模风险损害的规制,但它作为对个体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依然发挥着针对单个消费者实现食品安全维权的法律功能。但是,面对未知的大规模食品安全风险(公害),就应更多地借鉴“风险规制”的理论、理念、方法和范式,发挥“授权型规制、组织型规制、程序型规制、信息型规制、协商型规制”等机制功能,建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预防机制、评估机制、管理机制、沟通机制、化解机制和控制机制(22) 张锋:《环保约谈:一种新型环境法实施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

走进滕王阁公园,就和清新的空气撞了个满怀。里面有婀娜的翠柳、碧绿的池塘、红红的金鱼和灰褐的鸳鸯。再往里走,便看见一个广场,上面画着阴阳太极图,抬头望去,只见一座高大雄伟的阁楼耸立在广场上,那就是滕王阁。

其二,要处理好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与“民主协商型”规制的关系。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一直存在两种范式的争论和交锋,基于对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实践特征,应针对具体的食品安全风险(损害),采取不同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如果面对的食品安全是具体的、个体的、客观的食品安全风险(损害),应适用“命令控制”型模式,针对性强、效果快、威慑性高;如果面对的食品安全是群体性、大规模以及主观性的食品安全风险(损害),更适宜采取“民主协商”型模式,推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协商、互动和沟通,参与度高、灵活性强、遵从性强,容易被食品企业和利益相关者接受,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三,要处理好借鉴国外经验与符合我国国情的关系。日本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也要考量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的基本特点、主要瓶颈和发展趋势,尤其要直面我国特殊的党政制度、政府体制、企业实际、社会环境和文化习惯。既要善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理念、理论、制度、技术和机制,更要善于利用我国的政治优势、制度资源、社会资本和文化环境,充分借助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中独特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等压力机制,激活我国独特的“政党领导、政府主导、条块互动、央地协同”的体制优势,构建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

Study on Japan ’s Food Safety Risk Regulation Mechanism

Zhang Feng

Abstract :“Food is the first thing for the people, and food is the first thing for security”. Food safety risk has become a prominent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public safety in China, with high public concern, low ignition point of contradiction and great social harm.In order to solve the pressure and challenge of food safety risk, Japan has constructed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analytical framework of risk regulation, which is unified by “scientism paradigm” and “democracy paradigm”, “substantive regulation” and “procedural regulation”, “information regulation”and“consultative regulation”. Based on the systematic analysis of Japan's food safety risk assessment mechanism,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 and risk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combining the Practice of Food Safety Risk Regulation in China,the system of food safety risk regulation mechan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constructed.

Key words : foodsafety;risk regulation; risk assessment mechanism; risk management mechanism; risk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作者简介: 张锋,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生态环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风险规制视域下我国环保约谈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BFX182);“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1CFX047);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18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上海市2019年度软科学重点课题“基于精细化目标的上海超大城市治理智能化研究”(项目编号:19692108500)。

中图分类号 D924.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3492( 2019) 11-0090-10

责任编辑: 刘旭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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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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