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有效政治参与必须解决的三个问题_政治论文

中国公民有效政治参与必须解决的三个问题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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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50(2010)05-0130-04

目前,随着我国多元社会结构的逐步形成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个体的政治需求的变化,“公民政治参与”已经成为我国政治发展过程中人们所关注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的公民权利意识落后,加之一些政府官员及社会利益集团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人为地为公民的参与设置了种种障碍,从而导致了现行的政治体制还不能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有效的途径与渠道,公民政治参与的范围相当狭窄,质量也相当低下。那么,如何扩大公民有效政治参与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1]的精神,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二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三是将新的政治参与形式纳入到体制内,使其成为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

一、“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

实现公民有效参与,其首要的前提就是作为执政者,要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现代社会的公民所应拥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可以说,这四项权利的获得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最有效途径。知情权是指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自由的获取、传递和交流信息的权利。[2]公民拥有了知情权,就使其有条件获取各种社会信息,从而为自身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知情权还属于一种社会公共权利。知情权虽然属于个人的权利,但“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一个人,都是社会人,都要参与社会活动。而要有效的参与社会活动,就必须获得必要的社会信息。可以说,知情权是公民能够参与公共事务的前提条件。参与权是指“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社会政治过程”[3]的权利。公民政治参与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作为公民,要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参政意识,争取并发挥其在国家政治决策和政治运行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执政者,应当通过法制化的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起能够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利益群体参与政治的机制,以保证公民有效、有序的参与政治活动。表达权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写、印刷等手段自由传递和交流信息的权利。在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这实际上就是对公民自由表达权利的肯定。公民表达权的拥有,意味着公民个人意愿的自由表达,同时,也意味着公民政治参与的实现。监督权可以理解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5]监督权的实现可以制约权力的膨胀、腐败和滥用,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在我国,监督权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媒介、信访、民意测验、投诉、民主评议等方式实现的。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步伐的加快和多元社会结构的逐步形成,出于对自身权利和利益保护的目的,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个体的政治需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参与国家政治的意识不断提高。他们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单向参与身份,而要求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另一方面,从目前我国的政治实践看,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使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在这方面还不完善、不合理,还不能从制度上为公民“四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由于我国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脱胎而来的,无论干部还是公民,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的公民权利意识相对落后。这些原因就导致了无视公民权利的现象大量、长期存在。而一些政府官员及社会利益集团为一己私利和部门利益,也更是为公民权利的行使设置种种障碍。如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拒绝公众监督,滥用职权、干预司法,打压公众言论自由,侵犯公民表达权的事情屡见不鲜,已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所以,当前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最核心、最具体的内容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础上,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从制度上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做到各级政府决策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全部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并逐步实现决策的民主参与,即从决策方案的提出到论证,最终形成决议,都必须有公众的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必须反映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决策者在做出决策之前,要充分考虑公民及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要求和呼声,充分吸取他们的意见,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并对决策后果承担责任。决策是政府一切工作的起点,在这个环节上如果都不能做到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就是从制度上不断拓展公民有效参与的渠道和范围,并通过这种参与,使任何一个公民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使任何一个公民的政治意志和政治需求在国家的决策中充分体现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政治意愿的表达至关重要。这种表达是实现相互理解的基础,也是决策者进行正确决策的基础。事实证明,公民与决策者之间能够做到相互理解的,其政治状态就是稳定的,其社会发展也必然是和谐的。

二、基层政治参与是实现公民有效参与的现实途径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现行的政治体制还不能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为广泛而畅通的渠道,而这种状况在短期内又无法得到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公民对政治的有效参与,首先还要在基层参与方面下工夫。在这个问题上,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将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点来加以推进,可以说是切中要害的。

目前,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主要围绕着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一是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逐步建立起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在村委会的选举中实行直接选举。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党支部与村委会、村干部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化解了很多新出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二是以社区自治为核心的城镇基层民主建设。目前,我国城市地区已普遍建立了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社区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些组织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现,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三是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已逐步成为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权力机构。“厂务公开”、企业领导人向职代会作述职报告、国有及其控股企业每年向职代会公布财务报告、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等措施的落实,对维护企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实现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四是以社会组织为核心的社会基层民主建设。通过社会组织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新探索和新途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政府之外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民间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这些社会组织因其自治性、公益性、专业性、群众性等特点,具有政府所不具备的优势。它作为公民与政府联系的桥梁,通过民主的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自我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应当说,通过基层民主建设,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状况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广大基层公民在维护自身利益,保障自身民主权利方面拥有了更多的参与机会和发言权。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仍然存在很多亟待克服的障碍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随着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基层权力体系的逐步瓦解,以及各基层社会组织之间联系方式的改变,基层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基层组织之间、基层组织内部的关系无法实现相互协调,从而导致基层参与的不彻底和不深入;二是基层政权的政务公开仍然不到位,至少是小事公开、大事不公开,因而很难实现公民的有效参与和监督。而公共事务的决策也因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制度保障而往往表现出较强的随意性,公民对基层的公共事务决策所能产生的影响力相当有限。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在今后的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如下一些措施:第一,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基层民主制度,以扩大公民参与的范围与程度。如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居民的自治制度,社会团体的民主管理制度等。同时,还应当通过实践,进一步摸索和不断加强基层民主制度的适应性。第二,将参与引向社会生活的更广泛领域,尤其是那些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领域。应当充分认识到,在这些领域,最容易发生利益冲突。从目前来看,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以及小区建设、村镇建设等,都应当成为公民参与的重点领域。第三,进一步扩大基层参与主体。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中产生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对这些利益群体,也要及时地将其纳入到参与的活动中。同时,自治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参与机制也要及时、有效地建立与完善起来,并藉此将基层社会的各种社会主体都纳入基层民主的活动中。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减少体制外的无序参与,从而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率。第四,在基层参与过程中,应当尽量较少公共权力的影响和干扰。对一些涉及到群众直接利益的社会行为,主要应当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公共权力的存在,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利益,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而这也恰恰是我们党的宗旨的根本所在。

三、整体政治体制改革仍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基层参与范围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自身利益、实现了自我管理、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在参与过程中,公民的公民意识和民主精神得到提高,其参与积极性不断加强。所有这些,为基层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但是,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上层政治体制的建设,更不意味着上层政治体制业已完善。事实表明,从国家层面上进行整体的政治体制改革仍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交换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人们的社会活动也主要是围绕着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展开——追求更大的利益并维护已获得的利益。因此,他们必然会对可能影响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政治表现出更大的关注。而这就成为他们参与社会政治的根本动力。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政治参与将越来越广泛,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但另一方面,从我国现行的基本政治体制上,却存在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目前,我国上层政治体制基本上还保持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整体形态,而政府行为也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这种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公共权力过于强大,而公民的政治权利过于弱小。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常常由公共权力机关——各级政府直接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导致公共权力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冲突。同时,公共权力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并不是建立在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基础之上的,从而导致社会组织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由于这种专政型权力结构过于意识形态化,过于刚性,反而在处理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纷繁的社会问题时缺乏有效的办法,从而导致旧的社会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又产生了。

那么,如何实现整体上的政治体制改革呢?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上层改革与基层改革的关系。我国的现行政治体制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基层民主不能得以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恰恰表明上层制度的不合理与不完善。而对于社会上存在的种种问题与矛盾,也不是通过基层民主能够解决的问题。上层体制改革的滞后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往往由基层改革来应付,其结果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达不到治本的目的。因此,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除了使现有的体制完善化、合理化,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更重要的还在于,决策者要在充分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吸取由基层或民间创造的参与形式,并将其纳入到整体政治体制内,使之成为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以保证公民参与渠道的畅通与合法。

第二,国家权力中心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体,应当以主动的精神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我们必须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更重要还在于它是一种政治实践。而中国当前民主政治建设之所以进展缓慢,主要原因还在于决策者总是担心改革会导致政治动荡,因此在实践中常常以抽象的政治口号来取代现实的政治民主建设。所以,我们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有主动精神,就是强调决策者要能够及时发现社会所发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在正确认识其原因的基础上,及时地对滞后的政治体制进行变革,使其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使社会的发展能够在健康、有序和可操控的状态下运行。

第三,政治体制改革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权力中心。由于国家权力中心掌握着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及文化等各方面资源,就使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能够做到整体性、自觉性和计划性。而这一优势则是任何其他社会力量所不具备的。在有些情况下,公民也会通过体制外行为参与政治体制的改革,但这种改革有时是以破坏原有社会体制为前提,以社会动荡为背景的自发行为,因此也是一种被动行为——由于公民是由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所构成,而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政治、经济等需求也不尽相同,所以,这种参与往往是以无序的状态表现出来的。对此,如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就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激活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导致社会动荡。

总之,公民的政治参与形式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但无论何种参与形式,其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通过参与实现与决策者之间的沟通与表达,从而达到相互交流与相互理解。同时,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可以对执政者的执政行为进行监督,以制约权力的膨胀、腐败和滥用。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充分表明,没有公民的广泛参与,就没有现代化的实现,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实现公民的政治参与,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真实考验。所以,党和国家在政治实践过程中,应当在保证社会性质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一整套能够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利益群体参与政治的途径与机制,以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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