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60条”的修订与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_生产队论文

“农业60条”的修订与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_生产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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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32;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2)-07-0039-14

“农业六十条”(或“六十条”)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简称,自颁布之日起就有人民公社“宪法”之谓。该文件初成于1961年3月的中央广州工作会议,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经是年6月中央北京工作会议的修订,更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成型于次年9月的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余响,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上述四个文件,本文分别简称为第一、二、三、四个“六十条”),此时各地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已暗流涌动,第四个“六十条”“由于考虑到人民公社制度可能需要改变,没有提交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和公布”①,遂无疾而终。因此,真正发挥公社“宪法”作用者,应为规范人民公社20多年的第三个“六十条”。

对“六十条”的研究,主要散见于有关专著和教材中,专门研究寥若晨星。研究论文仅有数篇。专论“六十条”者可分为两路:一曰梳理其源流;一曰评价其作用。两个路径的研究并非截然隔绝,而是互有渗透,互有补充,且评判的结论高度一致。研究其源流者,以薄一波、罗平汉等为代表。他们均视“六十条”为1961年中共“调查研究年”的重要成果。关于“六十条”的历史作用,研究者几乎众口一词,认定“它的制定与试行,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几亿农民的生产情绪,成为我国农村摆脱连续三年的严重灾祸、迈向60年代中期新发展的转折点。十年‘文化大革命’大动乱中,农村所以能够保持相对稳定,农业所以能够保持继续增长势头,同《六十条》继续发挥作用是分不开的”。所以,“它的历史作用应当充分肯定”。②既有研究虽然强调1961年全党大规模农村调查与“六十条”之间的因果关联,但却忽略了或未完全注意到大公社的制度弊端才是“六十条”诞生的内在的或者说是更主要的动因;已有著述虽都指出毛泽东领导了“六十条”制定和修改的全过程,并总结出“六十条”每一次修改的重点,但鲜有通过四个“六十条”的详细比对,分析其修改的内在逻辑和方向,并指出“六十条”的三次修改实际上是一个目标明确、逐步渐进的完整过程;虽都注意到“六十条”修改的局限,但却忽略或者没有完全注意到,制约“六十条”修改的主要是国家工业化战略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等刚性因素。因此,“六十条”的修改是不可能如某些学者期望的那样“一步到位”的。上述种种研究的不足,正是本文努力试图达到的目标。本文虽基本属于文本研究,但也力图使用北京、甘肃、山东等省市的档案,对“六十条”的制定及其修改提供若干经验材料的支撑。

一、制定“六十条”的主要动因

在“大跃进”运动中自上而下创办的大公社,以无偿占有农村基层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为其所有制的基础;以“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为管理模式;以吃饭不要钱的公共食堂和供给制为其主要分配方式,创建了中国乡村千年未有的新制度。然而,大公社制度普及推行仅数月,就暴露出严重的制度缺陷,使全国农村陷入了空前的绝境。自1958年底开始,毛泽东亲自领导了对大公社的纠偏,在两年多反反复复的纠“左”仍未使农村形势根本改观的情况下,通过颁行一部人民公社的“宪法”,来改革乃至消除大公社的体制弊端,以挽公社大厦于将倾,就成为势所必然和全党的共识。

全国各地大公社的制度框架,基本上是依据一个中央决议、两个地方的公社示范简章构建起来的。1958年8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建立公社的决议》),确定了建立大公社的基本原则、方针和政策;同月,由中央下派官员与当地干部共同起草的《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以下简称《嵖岈山简章》)、《七里营人民公社章程草案》(以下简称《七里营章程》),将中央的决议细化为具体的条款,在《红旗》等报刊上发布。仅月余,各地农村的大公社就按照这两个样板章程搭建起来。

按照大公社设计者的构想,把规模小、结构和功能较为单一的高级社合并为规模大、无所不包、统管一切的政社合一的大公社,是要将大公社“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③。由于大公社被普遍认为是通往共产主义的“金桥”,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蔓延开来的“一平二调”、公共食堂、供给制等自然被认为具有共产主义因素。然而,这种超越现实条件的制度设计,付诸实践的结果,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言:“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地泛滥开来”④。邓小平对这场社会试验的反思更加深刻,他说:“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一哄而起搞人民公社化,片面强调‘一大二公’,吃大锅饭,带来大灾难。”⑤大公社创建的新制度,不仅没有带来任何意义上的社会进步,反而给乡村社会造成极大的破坏和倒退。对此,江泽民有深刻反思:“必须看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过去,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比较肤浅、简单……我们对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可以作出科学上的预见,但未来的事情具体如何发展,应该由未来的实践去回答。我们要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但不可能也不必要去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以往的经验教训已充分说明,这样做很容易陷入不切实际的空想。大家都应该深刻认识这个道理。”⑥

尽管《建立公社的决议》明确要求:人民公社“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但又说:“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而且,“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这显然是在鼓励各地在建立大公社时,愈大愈好,愈公愈好。《嵖岈山简章》将上述精神具体化为:加入公社的合作社,“应该将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⑦。《七里营章程》规定:“土地全部归公社所有,统一使用社员自留的菜地、藕坑、鱼塘苇地、坟地、场院、庄户地,不论面积大小,一律无代价的收归公社所有”;“原属各小社的生产资料,全部归公社所有”;“原农业社的股分基金,一律转交公社”⑧。除了这两个公社样板章程外,其他各地的公社章程亦莫不如是。《北京市昌平区红旗人民公社章程(草案)》第1章第3条规定:“原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全部资产,一律转入公社为全民所有”;“社员向农业生产合作社缴纳的两种股份基金,一律转入公社为全民所有”;“原由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分配给社员使用的自留地、自留果树等,由公社收回统一经营”。北京市四季青公社章程的第4章第12条对各合作社的集体财产和社员私产的“平调”更加彻底:“各个农业社合并为公社,应该将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集体所有,多者不退,少者不补”;“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将私有的牲畜、苇塘、林木、农具等生产资料和房屋无代价地转为公社所有。”⑨上述规定,给予主要是县、社两级政府剥夺农村财产以合理和正当的理由,于是无偿剥夺大到土地、牲畜、农具小至锅碗瓢盆的“共产风”就在全国农村蔓延开来。大公社所有制显然是“共产风”肆虐的制度根源。

“共产风”在1958年和1960年在全国农村大刮过两次,而且以后者时间更长、程度更烈⑩。它完全打乱了农村原有的生产关系和生活秩序,给农村基层和农民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和恐慌(11)。“大办人民公社的过程,实际上成为大刮‘共产风’的过程。人民公社化运动,不仅造成对农民的剥夺,而且使农村生产力受到灾难性的破坏。”(12)毛泽东到1960年底已经深刻认识到“共产风”危害。他说:“我们剥夺了农民,这是马列主义完全不许可的。平调农民的劳动果实,比地主、资本家剥削还厉害,资本家还要花点代价,只是不等价,平调却什么都不给。”他还说:“不要怕公社没有东西,公社原来就没有东西,它不是白手起家的,是‘黑手’起家的。”(13)

大公社第二个制度弊端是政社合一,它掌控了辖区内所有的政治经济资源、生产活动和农民生活,强迫推行“三化”,在农村大刮“强迫命令风”、“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使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陷入了空前的混乱和危机。贵阳市乌当区东风公社章程第28条规定:“劳动组织全部实行军事化,在公社设团部,根据社员居住情况,下分营、连、排、班……指挥战斗的是团长、营长、连长、排长、班长”;第30条规定:“社员必须按司令部所规定的时间作息,每个社员不能任意旷工,有事必须请假。在劳动中必须听从指挥,无故旷工要受到批评、处罚或扣发工资。”(14)毛泽东的家乡韶山大队也实行“三化”。“全大队25个屋场的居民都集中到六七个屋场。社员迁徙无时,有的户搬家十次以上,耕畜、农具、家禽损失也很严重。瞎指挥,盲目扩大双季稻面积,过分密植,造成人为减产。”(15)毛泽东下派到浙江嘉善魏塘人民公社和合生产队的“中央调查组”,向毛泽东汇报说:公社化初期,和合生产队也实行猪羊、耕牛、农具、人口、居住、食堂和自留地的“六集中”。这样一来,大家就以为什么都要“共产”了,干部乱拿社员的东西,社员也乱拿集体和别人的东西。公社和生产队无偿地调用了社员大量的房屋、砖瓦、树木、竹子、农具、猪羊、家具等。和合生产队的社员都被编入连、排、班,连长每晚12点到大队部接受命令,第二天早晨布置下去。早晚点名出勤,行动红旗指挥。在生产过程中,从下种、插秧、耘田到收割,一律由公社做规定,每日一报,完不成就“整风”。1959年7月,正是单季晚稻耘田季节,公社规定一律停止耘田,突击积肥6天,造成大量的草荒田。(16)

为实现所谓生活集体化,扒屋并村是当时很流行的做法。山东峄县14个公社中就有11个公社对33个村庄进行了合并。该省滕县界河红旗公社将116个村合并为28个,而且按性别、年龄分布居住,男、女青年分别单住一村,男、女老人分别单住一村,不论青壮老年,凡有配偶的一律实行过星期六制度(17)。山东“各县都有一部分实行大规模的移村并村。金乡几天当中移村714个,36140户,占全县总户数的三分之一以上”(18)。江苏常熟县谢桥公社,全社共有1632户房屋被拆,占总户数的20.87%;涉及人口6998人,占总人口的25.71%。(19)

最后,大公社的分配制度即供给制和公共食堂,推行的结果是乡村粮食的浪费与饥荒的蔓延。粮食供给制,就是把过去按劳动工分分给各家各户的粮食,全部集中到公共食堂,社员不分男女老幼,不管是否劳动和劳动出力大小,均有权到公共食堂免费吃饭。

如果说“共产风”是穷队均分了富队的产;那么公共食堂、供给制就是穷人均平了富人的财。这种近乎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颠覆了乡村传统的分配模式,把社员的劳动动力销蚀殆尽,把乡村的食物消费、浪费一空,最终使大公社难以为继(20)。其一,建立公共食堂所需饭堂、菜地、锅灶、餐具、桌椅甚至粮食、蔬菜等,均是无偿征用农户的私人财产。这引起了农民的恐慌和不满。韶山地区东塘生产队的毛甫生回忆说:“办食堂,就是担着箩收碗、收钵子、筷子,锅也都提走。有的担到坪里打烂一些。”(21)山东枣庄“党政组织强迫群众无偿交出自家的粮食、锅灶及其他生活生产工具。对不愿交的户,就组织人员到其家里翻箱倒柜地搜查,除粮食颗粒不留外,群众的锅碗瓢勺及鏊子等生活用具也全部拿出砸烂。此后干部发现谁家里冒烟,就到谁家将其锅灶捣毁……有的村干部甚至蛮横地说:‘除了一双筷子,一个碗和身上穿的衣服是个人的,其他的把门一关都是公家的’”(22)。其二,改分户开伙为集体吃饭造成人力、烧柴、粮食等的巨大浪费。刘少奇在调查湖南长沙县天华大队的公共食堂后说:我看食堂的缺点不少,坏处不少。第一条是用工多,要用几个主要劳动力去种菜、砍柴。第二条,我看是不便利生产,大家集中起来住,冲里面的田没人管,对生产不利。第三条,办食堂以来肥料少了。第四条,食堂烧硬柴、烧棍子柴,把山林破坏了。还有一条,不好喂猪……再有一条,叫作麻烦多,要分米分菜,分得不好,大家有意见常吵架。(23)其三,人人有权免费吃饭的公共食堂,严重挫伤了社员劳动的积极性。甘肃酒泉玉门县赤金公社的新民大队,“由于吃饭不要钱,做活不分好坏,‘核桃、枣儿一起熟’,结果好劳动变成了一般劳动,一般劳动变成了坏劳动,坏劳动变成了二流子”。这个大队的第六生产队,50多个全半劳动力居然有20人不下地劳动。(24)其四,公共食堂取消了社员的家庭小灶,把所有的粮食集中于公共食堂。“这就意味着农民把命根子完全交到了基层干部手里。集体食堂制度不仅根本实现不了天下大同的幻梦,反而着实在村庄内部制造出来一批包括‘生产队长、伙食团长和炊事员’等在内的权贵阶层”(25)。

综上,上呼下应、大轰大嗡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一次试图超越社会经济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社会试验。然而,这场试验推行仅数月就暴露出严重的制度缺陷,集体生产停滞,社员生活下降,一些地区甚至陷入了严重饥荒(26)。毛泽东发现了大公社的严重问题,并领导全党开展了对公社的纠偏。两年多的纠偏工作由连续出台一系列临时性、政策性措施始,至建立基本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实际水平的新体制终。这个公社新体制就是由第三个“六十条”确定下来的。

二、“六十条”的主要内容及修订

在全党进行大规模农村调查的基础上,毛泽东、党中央于1961年初逐渐达成共识:组织全党的力量,集中全党的智慧,制定一个具有法律地位的全国农村必须严格遵守的公社条例。毛泽东于1961年2月上旬提出:“要搞一个人民公社章程恐怕困难,准备一个工作条例,把公社各级组织的职能、权利、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规定好。规定好了,就好办事了。”(27)与第一个“六十条”同时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给全党同志的信》,对制定“六十条”的原因表述得更加完整和准确:“党中央认为,现在急需在总结过去三年多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把人民公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一个系统的解决。有了这个条例,公社各级干部和全体社员对于人民公社是什么性质,对于公社各级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应该怎样作,不应该怎样作,就可以有一个统一的、全面的、正确的了解。”(28)

制定和修改“六十条”的目标是打破大公社“一大二公”具有共产主义因素的神话,纠正大公社中的制度弊端。毛泽东将此目标具体化为克服两个平均主义。他在中央广州工作会议上说:“这次会议要解决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一是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一是生产队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29)“六十条”就是试图在制度上削弱乃至根除上述两个平均主义,这也是其不断修改的方向与主题。

(一)第一个“六十条”通过缩小社队规模,确立生产大队基本核算制、社员财产私有权和家庭副业,部分地克服了两个平均主义

第一个“六十条”是在毛泽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数十人起草、讨论、修改,三易其稿而成文的。1961年2月25日,毛泽东在广州指定陶铸挂帅,陈伯达辅助,廖鲁言、田家英、赵紫阳、王录等人起草公社条例,要求3月10日写出初稿。经过多人研讨和胡乔木的修改,初稿于6日完成,共67条,约1.4万字,随即送政治局常委和10日召开的三南会议(即中南、西南、华东三个地区的大区和省、市、自治区负责人参加的讨论人民公社体制问题的会议)审议。毛泽东对初稿不甚满意,认为内容有些庞杂、逻辑性不强,且篇幅过大。15日,胡乔木修改形成第二稿,共50条,9000字,并首次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随后印发中央广州工作会议讨论。19日开始修改第二稿。根据毛泽东的意见,每个大区吸收1人至3人参加修改。21日第三稿完成,共60条,约1.2万字。22日广州工作会议通过了第三稿,29日中央正式向全国下发,定名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30)。

第一个“六十条”共10章,首先明确规定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第1条),公社内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第2条)。在生产大队范围内,“除了生产队所有的和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外,一切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各生产队按包产计划上交的产品和收入,生产大队直接经营所得的产品和收入,也都属于生产大队所有,由生产大队分配”(第17条)。生产大队所有制的确定,从制度上制止了公社及其上级对农村基层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无偿平调,也有效地克服了公社内生产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条例另一个减少生产大队间平均主义的举措是缩小生产大队的规模,“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第5条)。对于公社,条例除了规定其行使乡政府的行政职权外(第9条),更多的是要求公社不要对其下级“管得太多太死”,其中包括“不许瞎指挥生产”,“不许硬性摊派”,“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等(第10条)。公社管理农业生产的职权较前大大减小。对于生产队,条例规定:固定给生产队的“资金、物资、设备、林木和牲畜,都归生产队全权支配,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能调动”(第26条)。这等于承认生产队的部分所有制。

其次,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和家庭副业的经营权得到了明确的保障。条例规定:“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第40条)。条例还为家庭副业单列一章(第6章),承认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第36条);社员除耕种不超过当地耕地5%的自留地外,还有权开垦零星荒地、饲养家禽、从事渔猎、采集和手工生产等(第37条);“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第38条)。上述条款在制度上制止了上级对社员私有财产的随意剥夺,承认了社员基本的经济民主权利。综上,第一个“六十条”为公社新体制搭建了一个雏形,为进一步克服两个平均主义提供了继续修改的思路和方向。

与第一个“六十条”同时下发的中央给全党的信,要求“把这个条例草案从头到尾一字不漏地读给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全体社员听……同时,征求他们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各种修改意见”。公社条例传达后,农村基层和社员的反映总体上是积极的。1961年4月,甘肃玉门市委书记处第一书记刘长亮在玉门镇下东号大队宣讲第一个“六十条”时,“干部和社员精神集中,听到高兴的时候喜笑颜开,碰到不懂的地方插话提问。这几天来,无论在干活休息的时候,在收工回家的路上,或是在串亲访友的时候,社员们都在谈论‘六十条’……第十一队社员鲁建荣(贫农)说:‘这几年一年不如一年,弄成这么个烂摊子,现在毛主席定出了好办法,以后日子就好过了。’……第一队社员总结了这样一句话‘西北局会议救了命,自留地暖热了社员的心,十二条政策鼓了劲,六十项条例定乾坤’”(31)。

薄一波认为,第一个“六十条”,“从后来的反映看,其中解决得比较好的,是社队规模问题和社员的家庭副业问题”(32)。此言不虚。1961年4月,山东省委根据公社条例关于生产大队的规模原则上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第5条)的要求,规定:“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一九五七年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多数是一个自然村一个大队。虽然一个原高级社或一个自然村一队,但规模过大,群众要求分开的,应该适当分小。”(33)山东“全省调整体制以后的生产大队平均156户,基本上是一村一个大队,大村一村数队,少数居住集中的小村数村一队。调整后的生产队平均35户”(34)。东北地区在第一个“六十条”公布后,马上做出响应,计划把生产大队由26600个增至35000个左右;相应的,公社由1500多个增至3000个左右,生产队由123000个增至15万到18万个(35)。甘肃武山县甘谷公社苍耳王生产大队由经济条件悬殊的3个高级社(3个自然村,321户)合并而成。1960年,该大队中产量最高的苍耳王生产队亩产244斤,最低的姜家庄130斤;劳动日值,前者0.58元,后者只有0.396元。但在分配时,全大队实行统一的口粮标准和劳动日值。这不仅挫伤了富队的生产积极性,还加深了村际矛盾。“六十条”公布后,90%以上的社员要求重新分队。就连姜家庄的社员也主张分队,他们说:我们人穷有志气,不连累你们,干不成就分开。大队支委经过研究,决定将大队分为赵家庄、姜家庄、苍耳王3个大队。(36)陕西合阳县路井公社一位农民在1961年4月21日的日记中写道:“县上将路井公社划分为路井、独店、孟庄3个公社。又于同一天把路井大队分为路一队、路二队和路三队3个大队……(路井大队)原来有22个生产小队,2862人;现在路一大队只有7个生产小队,200来户,866人。”(37)可见,全国农村缩小生产大队规模在当时是相当普遍的。

还应该看到,第一个“六十条”关于家庭副业和保障社员私有财产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看做是消除社员间平均主义的举措。因为,确保农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农民拥有一定的经济民主权利(38),不仅可以抵制上级对农民财产的平调,也等于承认了农民个人财产和生产能力的差别。农民在家庭副业等极其有限的空间内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获得比别人多的收益。可是,人民公社化运动期间政策多变,“中央和地方工作组、调查组纷纷报告:发还给农民的自留地,农民不要;苦口婆心地劝说农民饲养家畜家禽,农民就是不听”(39)。为了让农民放心,许多地方政府就像当年土改后发土地证那样,签发自留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等,以示对社员私产的确认。笔者收集了若干这类证件的原件,比如:湖北竹溪县长崔一民1962年4月8日签发《竹溪县人民委员会关于社员房屋、场所、柴扒、自留地、自留果树产权证书》(溪政字第16206号):“根据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60条(修正草案)的精神,为保证社员对房屋、场所、柴扒、自留荒山、自留地、自留果树的合法产权,特签发此证。下表所列房屋、场所、自留荒山、自留地、自留果树,属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这类证件的发放,保证农民有了近20年的“小自由”,也程度不同地遏制了社员间平均主义的一次次回潮。

(二)第二个“六十条”通过取消供给制和公共食堂,有效地克服了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

毋庸讳言,第一个“六十条”虽然搭建了公社新体制的框架,但没有触及“一大二公”大公社体制中譬如供给制、公共食堂、基本核算单位过大等最核心的问题,对当时最为农民诟病的公共食堂和供给制采取了名义上自愿实际上保留的政策。对于条例存在的问题,毛泽东的态度是征求意见继续修改。中央广州工作会议刚结束,他就指出:第一个“六十条”只是一个草案,要让群众提意见,还要修改,还要补充,切记不要当成一种命令去贯彻。(40)

为修改第一个“六十条”,中央决定于1961年5月中旬在北京再次召开中央工作会议。毛泽东4月25日在给邓小平的信中说:“此次会议的任务是继续广州会议尚未完成的工作:收集农民和干部的意见,修改工作条例六十条和继续整‘五风’,不讨论工业和城市整风问题……为此,到会各同志,应利用目前这一段时间,对农村中的若干关键问题(包括食堂问题,粮食问题,供给制问题……)进行重点调查,下十天至十五天苦功夫,向群众寻求真理,以便五月会议能比较彻底地完成上述任务。”5月6日,毛泽东在写给李井泉、陈正人的信中,提到将5月中旬的会“推迟到五月二十号,以便有充分调查研究的时间”,将公共食堂、供给制等问题“搞深搞透。到北京会议时,比起广州会议来,能够大进一步。我在这里还有一个要求,要求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第一书记同志,请你们在这半个月内,下苦功去农村认真做一回调查研究工作”。(41)在毛泽东和中央的反复督促下,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人纷纷下乡调查研究,收集农村基层对“六十条”的意见,为第二个“六十条”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中共党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村调研。这些调查组发给中央的报告,不约而同地都主张立即解散公共食堂、取消供给制,像周恩来、胡乔木、邓小平等领导人甚至直接参与了当地公共食堂的解散工作。为什么公共食堂和供给制此时已成众矢之的?批阅大量调查报告后的毛泽东,在4月9日一语道破:“供给制,是多劳多得,还是多劳不能多得?平均主义问题嘛!食堂也是个平均主义问题嘛!”(42)解散公共食堂、取消供给制已成全党的共识,自然成为下一次“六十条”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第一个“六十条”的修改在1961年5月上旬开始。5月21日,中央北京工作会议召开,次日第二个“六十条”初稿提交会议讨论;6月5日产生第二稿;6月15日毛泽东审定后正式发出,这就是《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第二个“六十条”(43)。修改后的条例仍为10章、60条,在结构、标题等方面与第一个“六十条”相同;文字增加2000多字,完全未改动的共有8条,即第1、5、7、18(原第19条)、27条(原第25条)、38(原第36条)、41(原第39条)、55条;增写了山林(第21条)和公社各级干部必须遵守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第47条)两部分。

第二个“六十条”最大的突破是删掉了第一个公社条例中有关供给制的内容,同时规定:“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生产队都应该同样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第36条)。为了彻底打消农村基层对解散公共食堂的顾虑,中共黄冈地委正式宣布:“办不办食堂,办什么样的食堂,完全由群众讨论决定。不参加食堂的社员(包括党、团员和干部),不算违反党的政策,不算思想落后,不算不走社会主义道路,对参加食堂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在粮食、蔬菜、油盐、柴禾等物资分配上,应一视同仁。”(44)这等于搬掉了在解散公共食堂问题上巨大的政治压力。公共食堂的解散,既使供给制失掉了存在的主要依托而迅速垮台,又铲除了基层干部利用社员口粮集中于食堂由其负责具体支配而多吃多占的管道,可以说是真正触动了大公社体制的根基,动摇了生产队内社员间平均主义的制度基础。公共食堂的解散大快人心,在韶山调查的胡乔木给毛泽东写信说:群众对公共食堂解散的“热烈程度难以想象,甚至说成是‘第二次解放’”(45)。毛泽东听说大部分农村公共食堂散了伙,如释重负,认为“这是一件大好事”(46)。

取消公共食堂、供给制后,恢复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办法顺理成章。第二个“六十条”第35条规定:“生产队必须认真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可是,那些在按劳分配制度下难以解决温饱的困难农户如何安置?“六十条”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这个供给和补助的部分,从公益金内开支”;公益金占生产大队可分配总收入的3%至5%(第26条)。应该承认,公共食堂的取消和按劳分配的恢复,对于大公社内农民个人间的平均主义是一个比较彻底的颠覆和解决。

对于第二个“六十条”,党中央、毛泽东仍然认为是一个未定稿。与第二个公社条例同时发布的《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提出了各级党委在“深入地展开讨论,并且在群众同意的基础上,领导群众逐步实行”的新要求(47)。陕西省委要求“各县委组织一个报告员队伍”。报告员一般由县委各部门负责人或公社党委书记、社长担任,还吸收了部分优秀基层党员干部和中学教师。对普通群众的传达一般以生产队为单位,“使‘六十条’,人人听到,人人听懂。讨论中使群众都能畅所欲言;干部和群众都能按‘六十条’办事”(48)。9月6日,毛泽东批转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全国贯彻第二个“六十条”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第二个“六十条”初步贯彻执行以来,农村形势已明显好转。“普遍实行了粮食分到户的办法”,公共食堂“大部分有领导地解散了”。但是,各地“平均主义思想依然存在”;有些地方“还没有解决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正确地结合的问题”。(49)报告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指向了生产大队基本核算制的弊端。

(三)第三个“六十条”确立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有效地克服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如果说第二个“六十条”通过取消供给制和公共食堂重点解决社员间的平均主义;那么第三个“六十条”的重点就是要在制度上消除生产队间的平均主义。毛泽东再次领导了这次公社体制的重大变革。

1961年9月27日,毛泽东在邯郸听取山东、河北省委的汇报时说:现在公社内“不以脚为基础,以腰为基础,脚去生产,腰在分配,闹平均主义”;第二个“六十条”第20条要求的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的“三包一奖”制是“烦琐哲学”,“算账算不清,强迫命令定局,搞平均主义。三包一奖搞了六年之久,从来没有搞清楚这个问题”(50)。两天后,在看过山东、湖北和河北等省委主张推行生产队基本核算制的材料后,毛泽东写信给中央常委:“我们对农业方面的严重平均主义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留下一个问题……就是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即所谓‘三包一奖’的问题”;“我的意见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的胡涂日子(一九五六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第七年应该醒过来了吧。”(51)为统一全党认识,中央于10月7日发出《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就大多数的情况来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改变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单位却是生产大队的不合理状态”。指示同时要求:“各级党委的有关的负责同志,都要亲自下乡……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52)

中央的上述指示传达后,各地又开始了新一轮就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制的大规模调查研究。中共华北局、北京市委、房山县委调查组1961年12月在房山县吉羊大队调查时发现:“由于大队统一核算,直接生产的生产队没有分配权,这就产生了生产与分配不统一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存在,就使得各生产队的干部和社员产生了互相猜疑、叫委屈等现象和怕吃亏等消极思想,并且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办法跟大队斗心眼。”该大队就基本核算单位问题展开了一个多月的大讨论,结果是参加讨论的党总支7名支委的全体、58名党员中的48人、75名社员代表的全体、40名生产队干部中的39人、760户主要劳动力中的667人都赞同从明年起改为生产队基本核算制。(53)甘肃省委第一书记汪锋认为:“把核算单位放在小队,生产权分配权就集中于小队,可以不搞三包一奖(全国没有一个省实现了三包一奖,都是春包、夏吵、秋吹掉),可以实行大包干,小队除过交公粮卖购粮,剩下的可以自由处理。”(54)陕西省户县城关公社的三位普通农民,10月20日写信《应该以“生产队”为基础》给上级部门,认为基本生产单位是生产队而核算单位在生产大队,“实际等于一个苹果归‘甲’所有,但吃苹果的权属‘乙’,前者有名无实,后者有实无名。”他们主张“把生产队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单位,形如过去的‘一家一户’”。如果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务自留地的积极主动情绪,可以导向生产队集体这方面来,这就解决了根本问题。私分瞒产的事,可以根除敛迹”;如此,生产队这个家就会“蕴藏着社员们无穷的幸福生活,并会立即在社员们的面前,展现出光辉的前景,它应该成为构成人民公社的唯一基础”。(55)在完全封闭的环境中,三位普通农民构思的公社新体制竟与后来中央的安排几乎完全吻合,令人感佩。来自农村基层的呼声和“地下行动”,同样为人民公社的体制变革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在全国上下普遍赞同实行生产队基本核算制的背景下,1962年2月23日,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该指示为第二个“六十条”的修改定下了基调。6月17日,改出第三个“六十条”的草稿;7月23日改出第二稿;7月31日出第三稿。毛泽东阅后批示:“印发各同志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这个修改稿于8月6日发给各省、市、区党委,同时提交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同一天,中央发出《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的指示》,要求各省、市、区党委认真讨论,“在讨论的时候,可以适当地吸收一些地、县、社、队的同志和劳动模范参加”。该指示列举了这次修改“六十条”的十个主要方面。(56)此后,在汇总中央各部委和各地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又经过几次修改。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这就是第三个“六十条”(57)。

第三个公社条例仍为60条,由原来的10章压缩为9章(即把第二个条例的第二、三章合并),但比第二个条例多了4000字左右。由于生产大队在新条例中已不再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这一章由12条压缩为2条;相对应的,由于生产队在新条例中已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这一章就由10条增加到19条。

第三个“六十条”最大的成果,就是正式确立了在我国农村持续近20年的生产队基本核算制,赋予生产队更加清晰和完整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经营权、收益分配权等,从而在制度上基本克服了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新公社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为了保护生产队的权益,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都归生产队支配,不经生产队同意不许抽调;生产队所有的大牲畜、农具,公社和大队都不能抽调。第22条规定: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在克服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方面,新条例要求生产队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生产队“可以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但同时须“确实保证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职工家属和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够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第34条)。第三个“六十条”在维护生产队、社员的权益、克服两个平均主义方面,还有一些比第二个公社条例积极的规定。比如第16条:“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从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第15条明确要求:“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许另派机动粮和自筹粮”。

生产队基本核算和农民收入按劳动工分分配,确实调动了社员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陕西合阳县路井公社路一大队在实行生产队基本核算、粮食大包干后,社员们“为了多分粮、多分钱,人人都争着干活。队长再不怕有啥活没人干,而是社员怕没活干,挣不到工分。有句顺口溜是:铃一响,心乱咧!社员就像猪贱咧,只怕大工分叫队长相好的满占咧”(58)!

第三个“六十条”颁行后,中央没有提出继续修改和完善的要求,这表明中央对新条例是基本满意的。人民公社的体制调整暂告一段落。“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30年不变的原则,在‘文化大革命’中,不管张春桥一伙或别人如何鼓吹‘穷过渡’,毛主席都没有松过口。”(59)新条例中维护生产队基本所有制、上级不准抽调生产队的生产要素及不准干涉其生产经营、保护社员私有财产权及家庭副业、按劳动工分加照顾“五保户”的分配办法等较完整的这套制度安排,既延续、巩固了城乡二元体制,保证了国家对农业剩余的汲取;同时也维持了农民低水平物质生活和农村的基本稳定。

(四)第四个“六十条”虽经多次修改,但未获中央全会正式通过

第三个“六十条”仍然是修正草案,始终没有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因而对其的修改和完善就不可能正式结束。对第三个“六十条”的修改始于70年代初。“1970年4月27日,政治局会议上,毛主席提议修改《六十条》,调查了一下就停了。1972年3月华国锋主持一条一条改,改了一半便放下了。1972年5月召集部分省有关人员开会,华国锋、李先念、纪登奎等领导人讲了话,又改了一稿,还有一个修改说明。”1975年,确定计委副主任林乎加负责再改,“搞了甲、乙两个稿子,又停下来了”。1977年10月,“华国锋指示在甲稿基础上再修改”。为此还专门成立了以农林部长杨立功为组长、由各部委19人组成的修改“六十条”调研小组。修改初稿完成后,调研小组成员分赴全国各地征求意见,各地的意见很不统一。中央领导人中,“陈永贵和纪登奎就有争论”。山西省委“另搞了一个《六十条》修改稿送到北京,想以他们的稿子取代中央《六十条》小组改的稿子”,结果“未被中央采纳”。(60)中央修改小组的修改稿于1978年7月报送中央,同年12月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这就是第四个“六十条”,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61)。

第四个“六十条”,仍然是60条,增加了“前言”和“附则”,由原来的9章增加为15章,全文却减少了2000多字。与第三个“六十条”相比,新条例主要的修改有以下两方面:第一,大幅增加譬如“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生产”(第3章)、“农田基本建设”(第4章)、“农业机械化”(第5章)、“科学种田”(第6章)等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内容;同时增加了“社队企业”(第7章)和“供销和信贷”(第8章)等过去删除或被忽略的内容。第二,将原来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章的主要内容,分解并重新组合为“经营管理”(第9章)、“收益分配”(第10章)和“文化福利事业”(第11章)三章。这样修改的直接结果,是生产队、社员的地位和权益无形中被降低和减少了,比如原来条例中生产队基本核算制的内容被删除,并明令:“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第35条);家庭副业一章由原来的5条减少为只有1条;删除原来的第八章“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虽开辟了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但其原则通过的第四个“六十条”,在保护农村基层和农民基本权益方面却比18年前的第三个“六十条”明显地倒退了,与此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精神也是相抵触的。随着该《决定(草案)》在次年9月召开的十一届四中全会上正式通过,人民公社原有的一些经营管理制度逐步被突破,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迅速发展起来,“六十条”也在无声无息中结束了自己的历史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对“六十条”研究有关观点的评说

多数学者认为,“六十条”的制定及其修改,是毛泽东、党中央在严峻农村形势的压力下自上而下作出的政策调整。近来,有学者对此观点提出了修改和补充,认为普通农民普遍的瞒产私分、消极怠工也对中央的政策调整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影响,间接地参与了中央的决策。如有学者认为:“自‘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制度开展以来,农民行为总有些超乎预料,并且农民正是以自己的这种超乎预料的行为参与了政策的修改——这是以往的历史研究所容易忽略的。”这个时期中央连续出台了很多纠偏政策,“但在不能满足农民需要的情况下,农民又以他们的消极怠工等行为做出反应,直到下一次政策出台。农民正是以他们的消极怠工行为参与到政府的政策制定和修改过程之中”。(62)还有学者指出:“事实上农民远非如许多人想象的那样是一个制度的被动接受者,他们有着自己的期望、思想和要求。他们一直有着‘反道而行’的‘对应’行为,从而以不易察觉的方式改变、修正,或是消解着上级的政策与制度。”(63)笔者以为,上述观点用以说明“六十条”的制定及其修改过程也是适用的。

事实上,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之后,中央的每一次农村政策的调整都与农村基层“反行为”的推动有关。毛泽东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承认:大公社所有制造成的产权模糊和混乱,“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广大农民的坚决抵抗。从一九五八年秋收以后全国性的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就是这种反抗的一个集中表现……生产队、生产小队却几乎普遍地瞒产私分,甚至深藏密窖,站岗放哨,以保卫他们的产品”(64)。广大农民的抵抗使毛泽东清醒过来。他认为农民的不满“不是本位主义,而是他维护正当权利。产品是他生产的,是他所有,他是以瞒产私分的方式抵抗你”。这就使毛泽东开始考虑改变大公社的体制。他说:“谢谢五亿农民瞒产私分,坚决抵抗,就是这些事情推动了我,我就想一想”。(65)毛泽东为“六十条”定下的反对两个平均主义的基调,就是受到了广东一名公社书记的启发。1961年1月,广东省五级干部会议上,一名公社书记发言:“十二条”解决了自上而下刮“共产风”的问题,县里向农民刮“共产风”不行了;公社向大队、生产队刮“共产风”,也不行。但是,农村还存在两种“共产风”:一种是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共产风”,生产队之间平调;一种是生产队内部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共产风”,大家都吃大锅饭。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农村状况的根本好转还是没有希望。陈伯达把这名公社书记的意见向正在广州的毛泽东做了汇报。毛泽东听后说:这个意见好啊!我们这次调查研究就是要以这个为纲。解决大队内部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生产队内部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这是个纲。亲自参与此事的邓力群事后评价说:“这位公社书记的意见起了大作用!毛主席亲自把他的说法理论化了,也更准确了。”(66)在后来“六十条”的制定及其修改过程中,毛泽东反复动员全党一定要到农村基层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他告诫公社干部:“一定要每日每时关心群众利益,时刻想到自己的政策措施一定要适合当前群众的觉悟水平和当前群众的迫切要求。凡是违背这两条的,一定行不通,一定要失败。”(67)

关于“六十条”的评价,有学者批评“六十条”没有写入“包产到户”是“一大败笔”,甚至假设:“假如毛泽东的思想再能前进一步的话,尊重、支持农民群众的这种创造,那么,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期就将拉开。”(68)这样大胆的假设不仅有违史学研究规范,而且忽视了历史环境对“六十条”的制约。以“六十条”的制定和修改为中心的这次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从后来实施的结果来看,一方面,它革除了大公社体制中的“共产主义因素”即所谓“一大二公”,试图构建一种比较适合农村经济水平、适应农村传统和农民习惯的新体制,使混乱的农村局势基本稳定下来。大部分学者都注意到了“六十条”在这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六十条”要恢复和维护“大跃进”之前已经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以保证新中国工业化的最终实现。有鉴于此,任何不利于城乡二元体制巩固的尝试和做法,哪怕是能迅速改善农民的生活、得到很多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也是不可能写入“六十条”的。应该说,能够注意到这一点的学者是不多的。

中共为新中国经济建设制定的中心任务是尽快实现工业化。以当时中国的条件和环境,毛泽东认为,“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69)。但要获取发展工业所需要的农业剩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新中国解决或缓解这一矛盾的主要举措,就是从1953年至1958年逐步构建了“以统购统销为核心、农业集体化和户籍制度为制度支撑的城乡二元体制,确保厂长期且制度化的‘以农补工’”(70)。显然,工业化与城乡二元体制是相互依存的。只要工业化还没有实现,城乡二元体制中的刚性制度就不可能松动或取消。用毛泽东的话说,就是“这些同志不知道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去进行的”(71)。因此,在60年代初,新中国工业化的目标还远没有达到的情况下,想把毛泽东视为对农业集体化构成致命威胁的“包产到户”写入“六十条”,是不可能的。

毛泽东说:“什么叫工业化?就是说工业的比重要大于农业。现在(1953年——笔者注)中国工业的比重是很可怜的……我们要工业化,必须在50%以上至70%。”(72)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工业总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1949年是30%;到1962年“六十条”颁行时为66.4%;超过70%的年份是1978年,达到了74.4%。(73)按照毛泽东的理解,在工业化尚未实现的时候,一切动摇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比如“包产到户”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与第三个“六十条”同时发布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指出:“是单干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还是农业的集体化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这些问题是需要回答的。我国农业在实现集体化的过程中,曾经逐年增产,达到过历史上没有过的水平,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给了巨大的帮助。”(74)既然农业集体经济是工业化实现的保证,一切被认为破坏集体经济的举措就必须坚决抵制甚至铲除;不仅如此,就连生产队中社员的“小自由”也被视作对集体经济的威胁予以明令禁止。同理,到70年代末,当中央认为工业化初步实现之时,允许乃至推广“包干到户”也是顺理成章的。

杜牧《注孙子序》:丸之走盘,横斜圆直,计于临时,不可尽知。其必可知者,是知丸不能出于盘也。(75)“六十条”三次修改对人民公社制度的改革与调整,因工业化和城乡二元体制之“盘”所限,都不可能触动公社中的“政社合一”和“队为基础”这两个根本制度。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30—431页。

②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第632页。

③《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日报》1958年9月10日。以下再引用此文件时,不再另作注释。

④《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3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5页。

⑥《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93页。

⑦《红旗》1958年第7期。以下再引用此文件时,不再另作注释。

⑧《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488页。

⑨《北京市昌平区红旗人民公社章程(草案)》、《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人民公社章程(草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1-006-01373。

⑩毛泽东1960年12月30日说:“一九六○年天灾更大了,人祸也来了。这人祸不是敌人造成的,而是我们自己造成的。今年一平二调比一九五八年还厉害”。参见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111页。

(11)据中央农村工作部1961年8月24日向中央的报告,几年来全国平调物资折款总值为250亿元,如按当时的全国乡村总人口53152万计算,平均每人被平调物资48.89元。而当年农民的平均年消费水平仅为68元(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537页)。甘肃省委第一书记汪锋承认:“甘肃每一个老百姓被平调的不是三十元而是六十元,可见甘肃刮共产风的严重程度。刮共产风时,房子被拆掉百分之十二到二十,房子拆掉了,椽子被干部烤了火,这是对农民的掠夺,主席讲,这是地主作风。是的,在我们的农村干部中,确实有像黄世仁、穆仁智一样的人。”(《汪锋同志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在省委第一期整风整社干训班上的讲话》,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3-001-0211-永久)

(12)《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499页。

(13)《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7页。

(14)《贵阳市乌当区东风人民公社章程(草案)》,贵州省贵阳市农业合作化史料编辑室编:《贵阳市农村合作经济史料》,(87)黔出业字061号,1992年,第919页。

(15)董边、镡德山、曾自编:《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增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270页。

(16)参见《田家英嘉善调查与人民公社〈六十条〉的制订》,东方出版社,1997年,第45—47页。

(17)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著:《山东“大跃进”运动》,内部资料,2002年,第354页。

(18)《谭启龙纪念文集》,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年,第437页。

(19)王玉贵、娄胜华:《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研究——以苏南地区为中心的考察》,群言出版社,2006年,第341页。

(20)关于大公社分配制度的特征及其弊端,参见拙文《简论大公社的分配制度》,《中共党史研究》2007年第3期。

(21)毛华初:《访问东塘生产队》,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018-0201-永久。

(22)《山东“大跃进”运动》,第353—354页。

(23)《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511—512页。

(24)刘长亮:《关于新民大队贯彻“六十条”试点情况报告》,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009-0189-长期。

(25)应星:《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1951-1976年中国西南一个山村的故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第44页。

(26)因费孝通《江村经济》一书而出名的江苏吴江市七都镇开弦弓村是有名的鱼米之乡,20世纪60年代初并未遭遇真正的天灾,可是建立公社不到两年,全村80%至90%的家庭出去讨过饭,共有100多名妇女出去讨饭并留在了临近的浙江山村不再回来了,这其中好些是已婚妇女。开弦弓大队1958年底人口为945人,1961年底人口为874人,3年减少71人,净减7.51%(朱云云、姚富坤:《江村变迁——江苏开弦弓村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66、172页)。1961年4月14日,胡乔木向毛泽东报告说:韶山附近的“楠香和石匠两大队三年来死亡率都达到百分之二十左右。据县委说,全县三年约死三万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301—302页)。

(2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641—642页。

(28)《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452—453页。以下再引用此文件时,不再另作注释。

(29)《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52页。

(30)全文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455—469页。以下再引用此文件时,不再另作注释。

(31)刘长亮、张志华、白云亭:《关于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问题在玉门镇下东号生产大队的调查报告》,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009-0189-长期。“十二条”指《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

(3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第645页。

(3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若干具体意见(草稿)》(1961年4月19日),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01-01-707。

(34)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我省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情况》,山东省档案馆藏,档案号A060-02-109。

(35)《关于东北地区农村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的若干问题》,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1961年3月31日翻印,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018-0188-永久。

(36)刘万才、何克荣:《关于苍耳王生产队支部领导群众学习六十条的情况报告》(1961年5月12日),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009-0189-长期。

(37)侯永禄:《农民日记》,中国青年出版社,2006年,第95页。

(38)1961年3月15日,刘少奇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中南、华北地区小组会上插话:搞家庭副业、自留地,这是经济民主(《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第508页)。关于家庭副业的沿革及其作用,可参见拙文《农村人民公社家庭副业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5期。

(3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第648页。

(40)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第1150页。

(41)《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68、270页。

(42)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第1152—1153页。

(43)全文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474—491页。以下再引用此文件时,不再另作注释。

(44)《在省委召开的三级干部会议上黄冈地区小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讨论纪要(草稿)》,中共黄冈地委办公室印,1961年4月21日,内部资料。

(4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321页。

(4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第652页。

(47)《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470页。

(48)《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步骤和方法》(1961年7月14日),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004-0872-永久。

(49)《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492、493、495页。

(50)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第1176页。

(51)《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284—285页。

(52)《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518页。

(53)中共华北局、北京市委、房山县委联合调查组:《关于吉羊大队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调查报告》(1961年12月2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001-005-00398。

(54)《汪锋同志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在省委整风整社干训班作关于当前形势问题的报告》,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103-001-0211-永久。

(55)杨伟名:《一叶知秋——杨伟名文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58、62、64页。

(56)《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的指示》,甘肃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1-018-0249。

(57)全文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628—649页。以下再引用此文件时,不再另作注释。

(58)侯永禄:《农民日记》,第104页。

(5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第665页。

(60)姬业成:《对农村改革初期两件事的回忆》,杜润生主编:《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98、99、104、105页。

(61)全文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969—986页。以下再引用此文件时,不再另作注释。

(62)刘洋:“多重视角下的麻城‘大跃进’及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第45、56页。

(63)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192页。美国学者斯科特将东南亚地区农民的日常抵抗概括为“弱者的武器”,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等。他也注意到农民的日常抵抗,“被古老的民众反抗文化所强化,成千上万地累积起来,最终会使得在首都的那些自以为是的官员所构想的政策完全无法推行”。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著,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弱者的武器》,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7年,第2—3页。

(64)《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1页。

(65)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下),第917、922页。

(66)邓力群:《参加广州调查和起草“人民公社六十条”》,《党的文献》2012年第1期。

(67)《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3页。

(68)谢昌余:《毛泽东1961年农村调查》,《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69)《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第250页。

(70)辛逸、高洁:《从“以农补工”到“以工补农”——新中国城乡二元体制述论》,《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9期。

(71)《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第248页。

(72)马社香:《毛泽东为什么大力提倡农业合作化——陶鲁笳访谈录》,《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1期。

(73)《中国统计年鉴1981》,中国统计出版社,1982年,第18页。

(74)《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626页。

(75)转引自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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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60条”的修订与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_生产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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