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制度选择与安排研究_混合所有制论文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制度选择与安排研究_混合所有制论文

混合所有制公司制企业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所有制论文,公司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5)05-0019-09

本文的研究对象——混合所有制公司制企业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是建立在以下假定 基础上的:一是证券市场高度发达;二是银行业高度发达;三是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生产要素归不同性质的所有者所有,资产完全证券化;四是企业以公司制形态运营并 且上市。

一、相关利益者理论:综述与发展

1.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现实生产力是各相关利益者的生产要素综合的结果

混合所有制公司制企业是各种参与到企业中来的分属不同性质所有制的生产要素(包括 人力、物力、智力)在一系列契约基础上共同作用、形成合力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形 成之前,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在既定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产业分工 、市场行情和消费者的需求状况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出资、出智、出力(有钱的出钱、 有智的出智、有力的出力),通过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契约,构成的一个契约网络,组建 的一个经济组织。公司形成之后,各种生产要素被综合起来,形成公司制企业的生产力 。

这种公司制企业的整体生产力大于各生产要素的分生产力之和。正如阿尔钦和登姆塞 茨(1972年)指出,资源的所有者通过专业化的协作来提高生产率,由此产生了对那种能 促进合作的经济组织的需求。他们把这种合作的经济组织称为“队生产”。如果通过队 生产所获得的产出大于Z的分生产之和加上组织约束队生产成员的成本,就会使用队生 产(team production)。队生产是这样一种生产:(1)使用几种类型的资源;(2)其产品 不是每一参与合作的资源的分产出之和,由一个追加的因素创造了队组织问题;(3)队 生产所使用的所有资源不属于一个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就是这种合作的经济组织,这种 合作的经济组织能够创造出整体大于各生产要素单独生产之和的收益。

2.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相关利益者

混合所有制企业生产要素之间的融合和锁定(lock-in)状态,使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 结成利害攸关的共同体。如果按所有权把各生产要素分离开来单独从事生产经营,每个 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都会下降,甚至单个生产要素根本就不能形成生产力,这样对每一 个生产要素供给者都不利,这是每一个生产要素所有者所不情愿的,所以,他们宁愿把 他们的生产要素融合和锁定在一个公司制企业中。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制下,生产要素的融合和锁定以及分属不同的所有者导致企业 的所有权多元化了,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成为相关利益者,就是说,各生产要素所 有者的利益不仅取决于他们各自的努力,而且还取决于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努力程度。混 合所有制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物质生产要素(厂房、土地)的所有者,货币资本的 所有者(股东、债权人),人力资本所有者(经营者,职工),市场资源所有者(客户,供 应商)等相关利益者。此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还有非所有权层次的利益相关者,如委 托—代理关系、社会关系层面的利益相关者。

最早在公司意义上使用“利益相关者”概念的是1963年斯坦福学术研究所(Stanford

Research Institute)的内部报告。(注:详见R.E.Freeman a.Dabid L.Reed,

Stakeholders and Stackholders;A New Perspectiv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Vol.XXV,No.3,Spring 1982,P.89.)Freeman(1984)认 为,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被组织目标的实现所影响 的个人或群体”。布莱尔(M.Blair,1995年)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 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密切尔、安格尔和伍 德(Mitchell、Agle and Wood,1997)进一步指出,作为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必须具备三 个条件:影响力、合法性和紧迫性。

混合所有制企业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是所有权层次的利益相关者, 其中包括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债权人以及各种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二是所有权与经营 权分离层面的利益相关者,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股东与董事、经理;三是税收、资源、环 境、就业等社会关系层面的社会主体利益相关者。

本文主要研究第一层次即所有权层次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及与之相应的规制 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

3.所有权层次相关利益者对所在企业的贡献和收益分配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生产力是投入到企业中来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形成合力的结 果。因而,每个生产要素都对企业的业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经济组织通过要素投入所 有者的合作,将会更好地利用它们的比较优势(A.A阿尔钦,H.登姆塞茨,1972年)。但 问题是,每个生产要素对企业的业绩究竟做出了多少贡献呢?就是说,如何计量每个生 产要素对企业的贡献大小呢?因为只有计量出每个生产要素对企业业绩的贡献大小,才 能在它们的所有者之间公平分配企业的收益。

关于经济组织中投入要素的贡献大小和要素所有者收益大小的计量,在经济学理论中 一直是个盲点。正如阿尔钦和登姆塞茨(1972年)指出的,经济组织以及计量生产率与报 酬的经济方式问题,在生产与交换的经典分析中并没有得到正视。相反,这种分析倾向 于假定存在一种充分的或零成本的经济方式,好像生产率能自动地创造出它的报酬似的 。

我们认为,如果在单人业主制和市场机制中,这一假定很大程度上与现实相符,但在 混合所有制公司制企业中就与现实相悖了。

如果在单人业主制下,企业的业绩就是业主的业绩,很容易计量甚至也没有计量的必 要。

如果在市场中,计量问题可以通过竞争性市场上产品的交换利用竞争性的价格来实现 生产要素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因为在许多情形下,市场可以使生产率与报酬之 间建立很密切的关联。这种组织经济的活动方式是对产出的直接计量,它反映了边际产 品及分配给资源所有者的报酬正好同它们产出的直接衡量相一致(A.A.阿尔钦,H.登姆 塞茨,1972年)。

但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由于是大家的集体贡献,把握每一投入的生产率的线索是观 察单个投入的行为(A.A.阿尔钦,H.登姆塞茨,1972年)。在队生产(team production) 条件下,如果仅仅观察总产出,就很难确定单个人对他们联合投入的产出所作出的贡献 。按照定义,产出应属一个队,而且它还不是每个分成员的分产出之和。在队生产中参 与合作的队员的边际产品并不是可以如此直接地和分别地(即低成本地)观察得到的。一 个队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是整个队的,而不是每个队员的边际产品,对队员边际产品的计 量与确定的成本产生了新的组织方式(A.A.阿尔钦,H.登姆塞茨,1972年)。

计量的技术限制使计量出来的结果既不准确,也要花费相当的计量成本。(注:计量每 一个所有者的生产要素对企业整体效益的贡献份额,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比如,内部 所有者或公司经理获得公司发展前景的信息早于公众投资方。使信息的搜寻、整理、归 集、综合和处理等需要支付高昂的计量成本。)如果计量不准确,就不能克服在混合所 有制企业中的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计量成本的存在使信息不对称成为混合所有 制企业运营的常态。这一常态使贪污、偷懒和道德风险行为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必然的 伴生现象。正如阿尔钦和登姆塞茨(1972年)指出的,如果对这类行为的监察没有费用, 就没有人会产生偷懒的激励,因为谁也无法将他偷懒的费用强加给别的人(如果他们的 合作是自愿达成的),但是既然相互之间的监督必然要付出费用,每一个投入的所有者 在作为队的一员时所具有的偷懒激励,就比他不在队里工作或虽在队里但容易监督时更 大。这就是说,信息不对称和计量技术不仅导致计量不准确,计量不准确无法使要素所 有者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整体的边际贡献与要素所有者在企业中所获得的边际收益相等, 这样,就会激励所有者按照边际原则寻找收益最大化的其他途径,比如,在契约期限之 内降低他的生产要素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贡献力度,这就是偷懒;在契约结束以后, 要素所有者就会有激励选择退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能性,这样就会导致混合所有制企 业未来经营过程中生产要素供给的不足。

因此,计量不准确这个困难非克服不可,至少最大限度地尽量克服。克服的程度越小 ,信息就越不对称,生产要素所有者的道德风险和偷懒、贪污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经 济效率就会下降,由此导致的交易成本也随之加大;另外,如果因为信息不对称使道德 风险和偷懒、贪污行为不易察觉,还会给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收益公平分配制造极大 的困难。如果收益分配不公,就会抑制对生产要素所有者继续供给生产要素的激励,进 而影响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生存发展。如果报酬的支付是随机的,也不考虑生产者的努力,这种组织就没有提供生产努力的激励;如果报酬与生产率负相关,这种组织就是具有破坏性的。因此,在经济组织问题上有两个至关重要的需求——计量投入的生产率以及对报酬的计量(A.A阿尔钦,H.登姆塞茨,1972年)。

只有准确计量每个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才能按生产要素贡 献大小在所有者之间等比例分配(边际成本 = 边际收益)混合所有制企业所创造的收益 ,从而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激励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充分 发挥各自生产要素的潜能,使企业的生产力最大化地实现;也才能最大限度地有效激励 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未来运营中继续投入更多的生产要素,扩大混合 所有制公司制企业的规模。

要做到以上这些,就需要克服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4.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办法

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办法,既取决于计量的技术和技能的提高以降低计量的成本,也取 决于交易类型与规制结构的匹配程度。

计量的成本因计量的技术和劳动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此项成本很大,大得各所有者都 难以承受,就会选择次优、再次优的计量技术,以降低此项成本支出。而降低计量成本 的代价往往是计量的不准确,计量的不准确就等于默许了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信息不 对称就为道德风险和偷懒、贪污等行为提供了温床,必然导致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经济上 的低效率。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差,报酬与生产率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生产率 将较低,但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强,生产率就较高(A.A.阿尔钦H.登姆塞茨,197 2年)。

克服信息不对称是要支付包括计量成本在内的交易成本的,但在不同的规制结构(

government structure)下,所要支付的交易成本大小是不一样的,威廉姆森(1979年) 指出,某些交易从一种结构转向另一种结构的同时不仅会降低签订一份复杂契约的支出 (有限理性的节约),还会减少按边际适应方式有效执行契约的支出(减弱机会主义的影 响)。于是,交易成本低的规制结构取代了交易成本高的规制结构。

我们假定现有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技术和技能不变,那么由此给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所 带来的交易成本也不变。这样我们就可以集中关注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 各交易类型以及与之匹配的各规制结构所带来的交易成本。

5.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交易类型与规制结构的匹配

威廉姆森(1979年)指出,交易需要什么样的组织与之匹配取决于交易的三个特性:(1) 不确定性;(2)交易重复的频率;(3)耐用交易专用性投资发生的程度。他认为,简单的 规制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应当对应于简单的契约关系,复杂的规制结构一般对 应于复杂的契约关系。将复杂规制结构用于简单契约关系会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将 简单结构用于复杂交易就会捉襟见肘。

威廉姆森(197年)概括出了6类交易类型,如下图:

投资特点

非专用混合特质

数次 购买标准设备购买定制设备 营建工厂

频率经常 购买标准材料购买定制材料各道工序中间产品的现场交接

以根据这6种交易类型,威廉姆森提出了分别与上述各类交易相匹配的规制结构。见下 图:

投资特点

非专用 混合特质

数次市场规制 三方规制(新古典缔约活动)

频率经常

(古典缔约活动) 双边规制(关系性 统一规制缔约活动)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所有者之间的交易类型同样可以按照威廉姆森提出的标准进行分类 ,因此,应当根据各生产要素的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易类型的不同而选择相应的制度与之 匹配。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交易类型是非专用性的、还是特质性的,或者处于两者之间的 混合性的,首先取决于下述生产要素的三个禀赋的综合力:一是生产要素在公司中的专 用性的程度,二是与生产要素相对应的资产证券化的程度,三是所有权的集中程度。这 三个方面的综合力所表现出来的控制成本和收益比较、要素流动的成本和收益比较决定 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生产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用手投票”)的能力和必要性,也 决定了所有者的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和必要性(“用脚投票”),进而决定了生产要素所有 者是选择控制权还是选择要素流动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假定资产证券化和所有权集中度不变,生产要素的专用性越高,对控制权的争夺越大 ,因为资产的流动性不强;假定专用性和集中度不变,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越高,对控制 权的争夺越小,因为资产的流动性很强:假定专用性和证券化不变,所有权在一个企业 中越集中,对控制权的争夺越高,因为在一个企业中占有绝对份额的所有权的流动性非 常小。相反,所有权集中程度不变,在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下,在产权市场、经理市场、 产品市场完善和发达的条件下,资产专用性程度下降,增强了资产流动性,那时专用性 资产的所有者对控制权的要求的迫切程度就会随之下降;专用性程度不变,在生产要素 证券化的条件下,一个公司制企业中的所有权越分散,所有权的流动程度就越大,与之 相应,所有者对控制权争夺的迫切性也随之下降;资产证券化的程度不变,专用性程度 越小,所有权的集中度越低,所有者控制权的迫切性越小;所有权的集中度和资产证券 化程度不变,生产要素的专用性越低,所有者对控制权争夺的迫切性也随之下降。总之 ,所有者的生产要素的控制权和要素流动性之间存在着非此即彼的相互替代性。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交易类型是非专用性的、还是特质性的,或者处于两者之间的 混合性的,还取决于证券市场、产权市场、要素市场、产品市场等市场机制和法律等所 构成的市场经济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即生产要素流动的通道(包括市场平台和法制平台) 的完善程度。如果要素所有权流动时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性在市场中不能实现,在法律 上得不到保障,要素所有权的流动性就会受到限制,控制权就会显得更加重要;相反, 如果证券市场、要素市场、产权市场、产品市场等十分完善、与这些市场相匹配的法律 体系十分完善,要素所有权的流动性的成本非常低、流动的风险非常小、流动时不仅不 贬值而且还能保值增值,则流动权就会突显其重要性,控制权的地位就会下降。

在上述生产要素的禀赋和制度环境下,作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无论他是选择对公司制 企业的控制权,还是选择生产要素的流动性,都是为了实现自己所有权的保值和增值。 如果对公司的控制所获得的收益成本比率大于出售所有权的收益成本比率,所有者就会 选择控制权;如果要素流动的成本收益比率大于对公司控制的成本收益比率,所有者宁 愿选择在市场上出售所有权。

混合所有制公司制中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正是依据其对控制权或流动性的不同考虑选择 相应的交易成本最低的规制与之匹配。

对企业控制力小的所有者来说,如果市场机制完善(如产权市场、要素市场、资本市场 及与之相关的法律)并允许他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充分流动且不致于贬值甚至保值增值, 那么他宁愿选择流动权,以流动权来替代控制权;对企业控制能力大的所有者来说,他 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即使实现了资产证券化,从价值上看,也占有这个企业同类生产要素 总价值的很大比重或者在整个企业生产要素构成中举足轻重,如果他把他的生产要素从 企业中退出来,不仅使该企业中的其他生产要素的价值下降,他自己的要素价值也会大 大下跌,甚至根本就没有退出的通道,这样,他的流动性就会受到扼制,迫使他只能选 择控制权。如果要素所有者既没有流动权实施的通道,也没有控制权的实施途径,即既 不能“用脚投票”也不能“用手投票”,则这样的制度安排,只能是专制性的,因而也 是效率最低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根据他们对企业的控制权和要素流 动性的选择偏好不同可以匹配相应的交易成本最低的规制。本文选择市场规制和企业规 制及其相应的交易类型加以研究。

(1)流动性强而控制权要求弱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权力和利益调整用市场机制来规 制可以实现效率最大化

流动性强的生产要素所有者通过市场机制瞬时地、一次性地使自己的所有权价值得以 实现,较之其他规制来说,这类生产要素通过这种规制结构所支付的交易成本是最低的 。这种规制结构之所以使交易成本最低,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正如Yoram Ben-Porath (1978年)指出:不专用的条款很少会有不良作用,因为在此情形中买者可以轻而易举地 转而寻求其他货源,卖者也能毫无困难地将其为某份定单准备的产品售给其他买主。二 是契约标准化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节约。正如Lester G.Telser and Harlow N.

Higinbottham(1997年)指出,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中,参与者交换的是标准化契约,这 种契约的每一单位要素都能为任何其他的单位要素所完全替代。当事人在任何双方一致 同意的交易中的身份均不影响交换的内容。

混合所有制下公司制企业中的哪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类型符合这些条件呢?大致说 来有:

1.一般职工:由于他们基本上没有在企业中形成专用性技能,就是说,他们的劳动技 能是通用型的,因而退出这家企业,他的劳动价值并没有招致损失,他甚至毫不费力地 就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2.一般债权人:由于他们的债务是短期的、数额小,企业运营的好坏不影响对他们的 债务的偿还。

3.一般管理人员:他们的管理技能是通用的,既可以在这家企业运用,也可以运用到 其他企业中去。

4.证券市场上的小股东、小股民:证券市场所创造的证券化资产的高度流动性,使小 股东、小股民通过证券市场操作避免由于企业运作的失误而招致的损失。

5.通用原材料的所有者

6.通用设备的所有者

7.通用产品的所有者

上述人力、物力、智力等方面的生产要素在与混合所有制公司制企业进行交易时应使 用市场机制与之匹配。一般职工和一般管理人员根据市场化的工资制度领取相应的工资 ,一般债权人到期获得本金和利息,证券市场上的小股东、小股民从证券市场上赚取股 票价差作为自己的利润或亏损,通用原材料、通用设备和通用产品的所有者从市场价差 中赚取利润。这些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不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包括剩余控制权)和索 取权(包括剩余索取权),不承担企业的风险,也不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更没有必要进 入公司治理机制中来。

在这里要特别点明的是证券市场上的小股东、小股民的规制结构。按照传统的股东至 上理论,他们是理所当然的股东。但按照本文上述的控制权和流动性相互替代理论,他 们虽然是股东,但不能拥有控制权,因为他们选择了流动性。

(2)流动性弱而控制权要求强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权力和利益调整用统一规制(即企业 机制)来匹配

选择企业机制的相关利益者,他们的生产要素流动性弱,专用性强,只能采用对企业 控制权的掌握来实现自己所有权的价值。杨瑞龙、杨其静(2001)认为,(专用性资产)各 方对收益权的争夺,是从控制权的争夺开始的,因为只有争取到一定的控制权,才能争 夺到相应的收益权。

企业内部体制由三部分组成:法律制度、契约制度和治理机制。笔者认为,法律制度 、契约制度与可预测的交易关系相匹配;治理机制与不可预测的交易关系相匹配。

可预测的交易关系,在交易者之间几乎没有信息不对称问题,用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 和一事一签的契约来规制可以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由于事前已经明确了企业的未来可 能会遇到的各种可能性,为了避免这些可能性所带来的不利于企业发展和所有者利益得 失的因素,事先制定诸如法律、规章、契约等规范、权威、可预期的制度安排既可以降 低这些可能性一旦发生所导致的交易成本,更可以通过避免这些可能性不致于发生(所 谓防患于未然)而大大降低企业运营的各项成本。与之相应,这些类别的交易关系中, 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控制权的分布是均衡的、等比例的、透明的(即信息是对称的) ,风险基本上被严密的制度安排所化解,因而,收益权的分布也是均衡的、等比例的、 透明的,不存在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剩余收益权。

企业运营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难以预测的事件,因此,必然存在着许多事前不可预 测的交易关系。对于不可预测的交易关系,企业中的控制权、索取权、收益权中就必然 有一部分是不可预测的。这一部分控制权、索取权、收益权常被称为剩余控制权、剩余 索取权、剩余收益权。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剩余收益权是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风 险相对应的。对这部分的相关权利和风险,不可能制定一个常规的事前就设置好的制度 与之匹配,只能选择相机抉择性质的治理机制来规制。伊斯特布鲁科和丹尼尔·R·费 雪(Frank H.easterbrook,Daniel H.Fischel,1991年)认为,涵盖全部可能性的团队生 产规则通常并不是事先被写定的。公司的部分参与者必须拥有剩余权力做出决策,来决 定那些还没有决定的或事先在契约中没有明确的事务。由于从企业中获得的回报是不确 定的,因此,所有的企业参与者都不可能被许诺得到一个固定的回报支付额。

不可预测的交易关系的产生,原因之一在于企业运营未来的不确定性。奈特(Knight,1 921年)认为,在一个具有完全确定性的世界中,公司的管理所包含的将仅仅是例行的调 节。然而,企业的运营过程到处都存在不确定性。奈特认为,“由于不确定性,目前正 在干的事(也即实际的执行活动)在现实的意义上来说,成了生活的次要部分;首要的问 题或职责是决定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成它。”就是说,例行的调节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 规和契约来规制,这不是治理机制的任务;治理机制的任务是规制由于不确定性、信息 不对称性所引致的行为。比如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的人力资本,由于人力资本的资 产专用性,使得直接利用它时无法采用“事前全部说清楚”的一般市场契约的模式,而 必须借助激励性的企业制度安排来实现对人力资本的使用和调度,即赋予人力资本所有 者部分企业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周其仁,1996年)。

不可预测的交易关系的产生,原因之二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不完全契约存在的原因 ,一是由于有限理性。西蒙(Simon.H.A,1955年)认为,我们所选择的对象不是一个有 限集合,并设想会产生各种方案,也可以假设不知道结果的概率分布,而只将这些情况 的估计程序引入分析,或者寻找那些不确定性的策略。也就是说,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对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是无法完全预期的,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写入契 约条款中,更不可能制定好处理未来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二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 在长期契约关系中,交易成本包括以下几项:(1)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 费用;(2)作出决定、达成有关协议、处理各类不测事件所要付出费用;(3)用清楚明晰 的语言签订各种契约条款,使其能够得到明确的贯彻执行所需要的费用;(4)贯彻实施 契约条款所要付出的法定费用。克劳福德(Crawford.V,1986年)认为,由于存在着交易 成本,人们签订的契约在一些重要方面肯定是不完全的。缔约各方愿意遗漏许多意外事 件,认为等一等、看一看,要比把许多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好得多。另外, 各方不考虑其他一些他们纯粹不指望发生的不测事件。各方宁可不签订长期契约,而只 签订有一定期限的契约,以准备在契约期满时,对这些契约进行重新谈判。克莱因(

Klein,B.1950年)也认为,契约的不完全性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不确定性意味着存在 大量可能的偶然因素,且要预先了解和明确针对这些所有可能的反应,其费用是相当高 的;二是履约的度量费用也是很高的。

不完全契约的这些特点在企业未来的运营过程中会生成各种意想不到的权力、贡献、 义务、风险、利益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交易成本,对产生这些权力、贡献、义务、 风险、利益等以及与之相应的交易成本的交易类型还无法用事前就能够明确贡献、责 任、权力、义务、风险和利益的规制结构或契约来与之匹配,只有选择相机抉择性质的 治理机制来与之匹配。

因此,在公司治理机制下,剩余收益理应由投入专用性生产要素的全部主体分享(注: 传统股东至上理论认为,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理所当然地归股东所有 ,无论这些股东是选择了对公司控制权的股东,还是选择了资产流动性的股东。其他相 关利益者,即使由于在企业中形成了专用性的资产,迫使他们必须选择对企业的控制权 ,但按照股东至上理论设计的公司治理机制却不允许他们参与公司治理,行使剩余控制 权和剩余索取权,享有剩余收益权。)(如股东、专利所有者、经营智慧所有者、专有技 能的职工等),与之相应,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也理应由这些主体来控制。

但在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机制下,剩余控制权却掌握在物质资本股东以及他们的代理 人董事会成员手中。伊斯特布鲁科和丹尼尔·R·费雪(Frank H.Easterbrook and

Daniel H.Fischel,1991)指出:这样的治理机制是有缺陷的,因为股东并不是惟一的 剩余索取者。在许多重要场合,技术和组织之间的一系列复杂的磨合所带来的财富创造 包含着专门技艺化了的职工的投入,这些投入是公司经理们很难在事先的合同中写明的 。在这种情况下,专门技艺化了的职工自然而然地投资于专用化的技能上,并在他们无 法得到全部劳动回报的完整合约中承担着风险,他们也就自然要分担企业的剩余风险。

股东至上的治理机制在制度设计时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相关利益者、相关利益者对公司 控制权和要素所有权的选择、公司内部不同交易关系所匹配的规制结构、公司治理机制 与专用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剩余收益权的匹配等问题,因而 是不完全、不科学的企业治理制度安排,需要在新的思维框架指导下,改正这种治理机 制安排上的缺陷,进行新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

那么,哪些人应该参与到治理机制中来呢?

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安排,必须能够确保使所有的专用性生产要素(这种生 产要素或者由于资产证券化程度不高,或者在企业中的比重太大而降低了要素流动性的 程度,或者两者兼备)并选择控制权来实现自己所有权价值的所有者们都受到激励并有 效地在企业中合作,并最小化协调成本和形成决议的成本。这些所有者有:

1.专用性技能的职工:由于他们在企业中形成专用性技能,因而退出这家企业,他的 劳动价值就会招致损失,很难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2.重要债权人:由于他们的债务是长期的且数额大,企业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对他们 的债务的偿还,风险很大。

3.专用管理人员:他们的管理技能是专用的,几乎不能运用到其他企业中去。

4.证券市场上的大股东和非证券化的股东。

5.专用的原材料的所有者

6.专用设备的所有者

7.专用产品的所有者

这些所有者都应该进入混合所有制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再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进而形成公司的经营层等组织。

三、结论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关于混合所有制公司制企业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的看法与时 下公司治理机制的一般看法有很大不同。这些不同主要表现在所有者和交易关系两个方 面。

1.参加治理机制的所有者的资格审定标准

传统治理机制理论强调股东至上,只有在企业中投入了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的所有者 才是天然的股东,才有资格进入股东会、董事会,债权人、职工、经营者、供应商、销 售商无论与企业有怎样的交易关系、利害关系和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都理所当然地无权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其结果是:他们没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此,他们的剩 余收益权没有制度加以保障。我们认为,治理机制是与根据生产要素的专用性、资产证 券化、资产集中度等三个指标的综合力所确定的对企业的控制力大、资产流动性小的生 产要素所有者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关系相匹配的,因此,股东和 其他相关利益者一样,如果他的生产要素所要求的控制力很大,就应当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如果他的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很大,比如证券市场上的小股东,就不应当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如人力资本所有者(经理、科技人员、技工),如果 他们的生产要素价值一旦离开这个混合所有制企业就会大大下降,即成为专用性的生产 要素,理应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债权人,供应商,销售商,也是如此。

2.与治理机制匹配的交易关系

传统的治理机制理论认为,治理机制主要是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权力 、收益等方面的分配和制衡机制。我们认为,董事会对股东会、经营层对董事会都是委 托代理关系,是委托代理机制所要研究的内容,因而不属于所有权层次治理机制研究的 范畴;非专用性的、交易次数不多的交易关系,用市场机制来匹配;混合型的交易次数 不多的交易关系,用三边机制、双边机制来匹配;非专用性的、交易次数多的交易关系 ,用古典契约(市场交易关系)与之匹配;混合型的交易频繁的交易关系,用双边机制来 匹配。只有特质型的交易频繁的交易关系,才选择企业机制来匹配。在企业机制中,可 预测的交易关系与法律法规合同契约相匹配;不可预测的交易关系与相机抉择的治理机 制相匹配,这种相机抉择的治理机制是与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收益权相一致 的。

收稿日期:200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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