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业发展政策探讨_信托贷款论文

我国信托业发展政策探讨_信托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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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信托业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信托业是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业有四个支柱产业: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对金融服务有着多元化的要求。而信托是最能满足客户多元化服务要求的金融产业,曾有西方学者说过:信托应用与人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其原因在于信托业是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核心的产业,委托的要求可以多样,财产的形式可以多样,这是其它金融产业所不能企及的。西方一些国家的产业划分中,将证券业纳入信托业中,认为证券业是信托业务的一个分支,这种划分更能体现信托产业的本质特点和重要地位。

(二)信托业务可以成为我国政府信用与民间信用的结合点

我国的信用体制中,政府信用占绝对比例:国有银行占据着间接信用体系,国有证券公司占据着直接信用体系。而国有银行、证券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因此最终可以把这种信用归结为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占垄断地位的同时是民间信用的混乱: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现象严重。此二者都会导致金融风险的集聚。而信托与银行有着截然不同之处:在信托信用中,最终资金的持有者(委托人)有直接参与投资决策的权力;民间信用往往以地缘、亲缘关系为基础,主要形式是直接信用,因此信托业可以作为民间信用交易的桥梁,促进民间信用的发展。所以说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信托业可以成为民间信用发展的“推动器”。这一方面可以降低金融风险的集中程度,另一方面促进多种信用形式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提高政府信用的效率的。

(三)信托业的发展是衡量一国社会信用发展水平的标准之一

信托业务是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这种信托关系在经济交易中就是一种信用。信用是市场经济繁荣的基础。信托业的发展无疑会扩大这种信用的内涵和拓宽它的范围。从横向来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信托业也发达,比如美国和日本,特别是日本的信托业对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日本的几家以信托业为主业的银行,如三菱银行、住友银行、三井信托银行、中央信托银行都是世界知名的金融机构。从纵向来看,信托业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信托业的发展对促进社会信用的发展,乃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重要作用。

二、我国信托产业的政策偏差

(一)缺乏对信托业产业化的认识,导致政策丧失根本。

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各级政府对信托业的认识始终停留在融资工具层面,没有把信托业当作是一种产业来引导与发展,使关于信托产业的政策丧失根本。信托业首先是作为银行业贷款融资的补充出现,此后对银行业的管理由信贷规模控制转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信托业丧失业务领域而转入证券直接融资领域。此后证券公司的飞速发展,逐渐在我国直接融资领域占据垄断,信托业又丧失了业务领域。对外融资也曾是信托主业之一,但政府投资功能弱化,信托业又同时面临商业银行的竞争,对外融资业务也渐萎缩。信托业先是作为融资工具填补一个个空白的融资空间,而当该融资空间逐渐对其它金融主体放开时,信托业又为政策所限要退出。

(二)缺乏培育竞争的信托交易市场的政策

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产业的发展必须以一个竞争的市场为基础环境,否则难以实现淘汰和创新。有的学者以为我国信托市场存在着过度竞争,并以高息集资、违规放贷等为佐证。实则不然,这是信托业与银行之间的竞争,而在信托业内部存在着分散而缺少竞争的市场格局。这种市场格局源自于信托业中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与地方、行业间的复杂关系。这种所有权、人事、资金等方面的条块分割导致在这个市场上要实现规模集中的困难;另一方面,对信托市场的调节主要以行政干预为主,加大了信托公司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增加了业务创新的成本和难度,在各行业实现市场化改革之时,信托业依然故我。

(三)缺乏规范市场行为的政策

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必须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规范。政府作为公共品的提供者,应该提供此类规范,而直至如今我国信托业尚无一部根本法予以约束。目前约束信托公司行为的法规主要是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正是因为缺少它,对我国信托市场和行为的规范往往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时效性,但行政手段多变,不能给信托业提供一个稳定的可延续的发展环境,这也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四)缺乏支持信托产业的发展政策

产业政策的根本目的之一是保护幼稚产业并促进其发展。我国关于信托业的政策偏重约束,忽视发展,没有把握住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和弥补缺陷的思路,是信托业屡治屡乱的根本原因。从信托业的本质而言,受托财产应是多样化的,受托要求也可以是多样化的。我国目前要信托、银行、证券分业经营,信托业以信托为本开展业务与信托的本质有冲突,同时该业务领域并不大。原因首先在于缺乏广泛的市场信用基础,经济主体倾向于直接理财,而不是托人理财;其次,信托财产的来源不足:(1)退休金、养老金等社保基金的使用有专门的机构办理并受严格的限制。(2)居民储蓄总量虽大,但人均不多。(3)法人财产因体制、政策各方面因素的制约而难以成为受托管理的资产。一个产业要发展,必须给予其较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较可行的业务操作领域。如果对一个产业的业务领域限制导致该产业难以获正常的资本投资收益的话,投入该产业的资本要么撤出,这在我国并不容易;要么该产业中的经营主体就力图突破这种限制,追求高利润的业务,这也是我国信托业长期混业经营的根本原因。如果信托业有高额利润率,信托业为何会冒风险追逐别人的业务领域呢?支持信托业的发展政策应该以信托的本质为基础,划分出能给信托业带来正常回报的合理的业务领域,才能促进其发展。

三、发展我国信托产业的政策选择

(一)市场培育政策

1、完善信托投资主体的公司制和公司治理机构的改革和完善,切断各级政府部门对信托产业直接行政干预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信托市场按地域和行业条块分割的局面。

2、实现信托企业产权的多元化,特别是引入民间资本制衡信托企业中的国有资本,避免政府的非理性行为。同时借引入民间资本为契机,大力开展为民间信用交易服务的业务,致力于将信托机构建设成政府信用与民间信用的结合者。

3、开拓信托机构长期融资渠道,允许信托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筹集长期资本。在适当的时机,允许信托机构通过上市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使信托公司不仅加入到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竞争中,而且加入到资本市场融资的竞争中。

4、在规定适当的准入条件下,减少对信托公司合并、重组的行政干预。不应该以指标、名额方式来决定信托公司的存续与否。同时严格信托公司的退出机制,让真正资不抵债,经营难以为继者退出市场。而不是为减少社会影响,让财务状况较好,问题较少者退出,问题大者反而留下。

(二)信托主体行为规范政策

加快信托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信托业的行为确立一个稳定的、明确的、权威的框架,尽量减少对信托业的行政干预。从我国对信托业的行政干预历史来看,历次干预和整顿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并且对信托业的行政干预甚至有自相矛盾、策略失当之处。比如说在信托业发展之初,制订了较低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分散的审批权力,导致信托公司纷纷设立,此后又对设立的公司进行清查。这不能不说是政策失当。

(三)信托产业的发展政策

发展信托业,目前的关键是要给信托业划分出可行的合理的业务空间。笔者认为,证券业是信托业的延伸,但是由信托公司直接参与证券的承销,发行、自营或代理经纪业务都并不可行。原因在于这些业务领域早已饱和且证券公司有其独特优势和垄断地位。笔者认为,在政策上应该充分考虑信托业“代客理财”的优势和本质,将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与管理划作信托产业的业务领域。这种划分的好处在于:1、给予信托业一个操作性较强的业务空间,并且能够在我国信托主业本身尚不发达的条件下,给予信托资本合理的利润,以维持其发展,并带动其它信托业务的创新与发展。2、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是信托经营的主要领域,这在国外已是常识和通例。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尚有广泛发展的市场空间。4、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公司,特别是从事自营业务的大证券公司有天然联系,难以克服证券公司为自身利益而指使基金公司侵害委托人利益。另外,要引导、支持信托业的业务创新。对属于信托业务范围内的创新要减少干预和过繁的管理审批程序。个人信托业务在我国是应该有其市场空间和广阔前景的。监管当局应该放松对信托业中属于信托范围的业务创新的管制,这样信托产业才能获得潜在的市场,脱离走单一业务模式的历史,降低经营风险。

当然,我国目前对信托产业的清理整顿是必要的,但清理整顿不是目的,也不是问题的终结。我们应该重新认识信托产业,致力于制订和完善促进信托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在发展中化解风险和弥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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