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的无产阶级执政党建设思想对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建的启示_列宁论文

列宁的无产阶级执政党建设思想对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建的启示_列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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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3)04-0058-05

十月革命胜利后,针对新的形势,列宁提出了无产阶级执政党建设的思想:一,坚持党的集团领导原则,健全党的集团领导体制;二,建立对无产阶级执政党的监督制度;三,反对个人崇拜;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严禁党内派别活动;五,必须坚持严格的入党条件,清除混入党内的投机分子和阶级敌人的思想。[1](9)前3个方面的思想对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中共现阶段自身建设是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展开的。新时期中共自身的建设关系到党、国家、民族的兴衰,中共要从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执政党建设的思想中获取智慧。

一、列宁关于必须建立对无产阶级执政党的监督制度的思想的启示:中共要加强对自身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的建设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对无产阶级执政党的监督制度。

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共党员中很多人担任苏维埃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的负责工作,掌握了较大的权力,因此,列宁认为必须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严格的监督。

1920年9月,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虽然还没有结束,列宁就把加强党的监察工作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在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他提出《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而这个监察委员会应由受到党的培养教育最多、经验最多、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和协同中央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全体联系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列宁草拟的这个决议,由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在这次会议上,各级地方监委还没有建立,但这是无产阶级执政党第一次建立了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督机构,因而把对执政党的监督问题提到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

1921年3月,在列宁亲自主持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大会上特别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明确指出:成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党的统一和威信,任务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同破坏党内的同志关系、散布毫无根据的侮辱党或个别党员的谣言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破坏党的统一和威信的流言蜚语的现象作斗争。决议还规定中央、区域代表会议和省的监察委员会分别由代表大会、区域代表会议和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这样,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党的监督机构。这次代表大会还赋予监察委员会及其委员很高的权力。例如在上述决议的第七、八、九条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会议和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撤销。如果有不同意见,可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同党委会不能取得协议,可以把问题提交本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解决。决议还规定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

列宁临终前,继续关心如何进一步完善党的监督制度的问题。他在病中口授了《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作为向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他建议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选出75名至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应有一定人数的委员出席政治局会议。为了在政治局会议以前能更好地进行准备,列宁建议凡与政治局会议有关的文件,一律应在会议前24小时送交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的各个委员。列宁认为,经过这些改革以后,除了可以通过工农中的优秀分子同真正的广大群众联系起来以外,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在中央委员会里出于纯粹个人情况和偶然情况的影响就会减少,因而分裂的危险也会减少。列宁的建议还强调:“那些必须有一定人数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应该‘不顾情面’,要注意不因任何人的威信而妨碍他们提出质问,审查各种文件,并且总是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和使问题处理得非常正确。”[2](696—697)

列宁关于建立对无产阶级执政党的监督制度的思想,是对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的发展,是无产阶级国家执政党加强党的建设的极为宝贵的理论财富,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

必须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共产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的实践,尤其要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创新。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共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成绩。从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结案842760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被开除党籍又受到刑事追究的37790人。在受处分的党员干部中,县(处)级干部28996人,厅(局)级干部2422人,省(部)级干部98人。特别是查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等一批腐败分子,查办了湛江和厦门特大走私案,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中共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各级党委贯彻执行党中央1996年作出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规定,对高中级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加强监督。中央及各省(区、市)党委建立了巡视制度。中央共派出9批巡视组,对15个省(区)、6个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勤政、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国普遍实行了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许多地方和部门实行了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等制度。一些地方党委和纪委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各地在完善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厂务公开等制度的同时,积极推行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政务公开,推行面超过半数的有26个省(区、市)。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就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开展事前政务听证和咨询工作,扩大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聘请了3万多名特邀监察员。国有企业普遍实行了领导人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制度,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一些地方政府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办事透明度,拓宽了监督渠道。

5年来取得的新的明显成效再次证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是清醒的,惩治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完全正确的。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认可程度逐年提高。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在30个省(区、市)随机抽样人户调查,73.5%的群众对反腐败工作表示认可,69.1%的群众认为腐败现象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78.7%的群众表示对反腐败斗争有信心。

应该清醒地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同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有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有的甚至还在滋生蔓延。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行为相当严重。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没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有些反腐败任务没有得到落实。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还比较薄弱,有的领导干部存在好人主义等庸俗作风,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问题时有发生。纪检监察机关自身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工作中创新精神不够,一些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什么中共加大了反腐败力度,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呢?关键是缺少监督制度创新。

中共反腐败的重要机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委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问题是,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一般为同级党委会的副书记,在同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如果同级党的书记出现腐败行为,同级党的纪委检查委员会是无法对其进行监督的。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往往不一定了解实情,因而也就无法实施监督。成克杰一案就是一例。

因此,有必要按照列宁的构想,成立一个同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和协同党的委员会审理一切控诉,必要时可以同党的委员会举行全体联系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监察委员会和党委员会平行地行使职权,并向本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本级党委会和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党委会必须执行。如果有不同意见,可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如果同党委会不能取得协议,可以把问题提交党的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监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员会委员,也不得兼任负责的行政职务;监察委员分别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党员中选出监察委员。

只有这样的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遏制住腐败的势头。

二、列宁关于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健全党的集体领导体制的思想的启示:中共要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建设

列宁认为集体领导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最高原则。在反对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时期,军事斗争任务非常紧张,列宁号召全国要“成为统一的军营”,全部军事斗争和后勤工作要由无产阶级政党实行集中的统一领导。但在这样紧张的战争环境下,列宁仍强调要实行集体领导。他说:“为了处理工农国家的事务,必须实行集体领导。”[2](24)在军事斗争十分繁忙的条件下,列宁仍按照党章的规定每年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中央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中规定:中央委员会至少每月在事先确定的日子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把一切非急需解决的最重要的政治和组织问题交中央委员会的全体会议讨论。中央委员会设立如下机构:(1)政治局;(2)组织局;(3)书记处。政治局由5名中央委员组成,所有其余的中央委员可以参加政治局的会议并享有发言权。政治局对不容拖延的总是作出决定,并且就自己2周内的全部工作情况,向中央委员会的定期全体会议作报告。组织局也由5名中央委员组成,每个委员领导一个相当的工作部门。组织局指导党的全部组织工作,每2周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作一次报告。中央书记处由1名责任书记、1名中央组织局委员和5名从有经验的党的工作人员中挑选出来的担任日常事务的书记组成。书记处设若干部。书记处每2周向中央全会作一次报告。为了使中央两个执行机构工作协调、互相联系起见,由中央书记兼任两局委员。但为了避免中央书记个人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削弱集体领导,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中强调说:“党中央书记只执行中央作出集体决议的,即由组织局或政治局、或中央全会作出决议的那些任务。”[3](405)

列宁在俄共(布)党内和全国人民当中,享有崇高的威信,但在党内一直只是中央委员会委员和政治局委员,没有其他职务。他从不个人决定党和国家的重大问题。虽然党和国家的路线以及一些重大的方针、政策都是列宁提出来的,但他总是首先以政治局一般成员的身份向政治局、中央委员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提出建议,经过党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以后才予以执行。当他发现党中央通过的某一决议不正确时,总是向党中央建议改变这一决议。

列宁强调集体民主,强调集体领导的重要性。他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尽量做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十月革命后,在他领导下6年,召开了6次党的全国代表。他认为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但同时要实行个人负责的制度。党必须有一批富有才能、经受考验、受过长期教育和专门训练、并能彼此密切配合的领袖。[4](162)

列宁的继任者斯大林从1922年到1941年是党的总书记,但1941年5月后,他集党的总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于一身,独掌党政军大权。这在反法西斯条件下是重要的,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种体制妨碍了社会主义建设。苏共中央第一书记赫鲁晓夫在1953年3月召开的苏共中央全会上强调要实行列宁倡导的集体领导原则,但自1958年起又兼任部长会议主席,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后来的继任者苏共书记勃列日涅夫1977年兼任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党政军大权再次集于一体。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坚持了列宁的党的集体领导的原则,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后,他抛开了这一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和邓小平、江泽民在中共的建设下恢复了列宁的集体领导的思想。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在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指出:党的领导要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5](593)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根据“文革”的教训和党的现状,必须把中共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一定要树立党必须由在群众斗争中产生的德才兼备的领袖们实行集体领导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指出,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原则。

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表示: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来,党内逐渐产生了某些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脱离群众的现象。全党各级组织首先是党中央必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机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民主监督,防止少数人说了算,更不允许个人专断。在十六大报告中他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

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中共曾尝试过党的年会制。党的八大分别于1956、1958年召开过2次代表大会。但后来这项制度没能延续下来。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尝试党的年会制的观点显然受到列宁关于党的年会制思想的影响。这表明中共在党建方面逐渐朝着集体领导、民主化方向大步前进。

三、列宁关于反对个人崇拜的思想的启示:中共一定要反对个人崇拜

列宁从来就反对搞个人崇拜。同列宁一起在中央委员会工作的安·安·安德烈也夫回忆说:“不论在会议上或报刊上,列宁都不允许对他个人或他的功绩作任何颂扬或夸张,他反对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个人迷信,只要稍有这样的苗头出现,他就非常气愤。”[7](28)

列宁十分重视无产阶级政党领袖的作用。他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如果不培养一批有经验、有极高威信的领袖,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的意识统一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但是他所说的党的领袖,是指在斗争中、在实践中培养出来的一批人,而不是一个人。他认为他自己只是党的一批领袖中的一员,所以在他临终前并没有指定他个人的接班人。关于党的总书记人选问题,他只是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代表大会提出。至于究竟由谁来担任这一重要职务,他希望由党的代表大会来进行选拔。当然,列宁认为,贯彻集体领导原则必须同个人负责相结合,绝不能把集体领导的机关变为空谈的场所。

列宁认为领袖不是圣人,绝对不能培植对领袖的个人崇拜。

同强大的敌人斗争,要求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统一、严格的铁的纪律,具有坚强战斗力的党,党又需要具有崇高威望的领袖。党在斗争实践中选择和推举出这样的领袖,领袖在斗争中形成了最高地位和崇高威望。列宁没有滥用个人权威,是尊重集体领导和讲民主作风的。

到斯大林时期,随着工业化和集体化成就的发展和党内斗争的激烈进行,斯大林的个人权威逐渐达到高峰,一切成就都归于一个人。建立起了保证领袖具有最高权威地位的制度,却没有建立有效的能制约最高领袖的制度。党内民主制度没有随着胜利而扩大,反而遭到削弱。权力的过分集中,领袖的至高无上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就出现神圣不可触犯的个人崇拜,成为制约一切而不受任何制约的力量。斯大林后期所犯的一系列重大错误,便是这种个人崇拜的直接结果。

中共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权力过分集中传统的影响,在选定毛泽东为领袖之后,在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决议,明确赋予了其具有最高领袖地位的资格。在长时间中,毛泽东保持了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不滥用这种权威,而是集中其他领袖和全党的智慧,不断地将革命引向胜利。但自1957年起,毛泽东在巨大胜利面前骄傲了,主观、自负的倾向日益显露。中共八大申明反对个人崇拜,但没有找到反对个人崇拜的措施,没有建立起制度上的保证。苏共二十大引起国际风浪,中共认为这些都是赫鲁晓夫借口反对个人崇拜而全盘否定斯大林的结果,这使得毛泽东获得了还是要有个人崇拜的“理由”。

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说:赫鲁晓夫一棍子打死斯大林也是一种压力,中共多数人是不同意的,还有一些人屈服于这种压力,要打倒个人崇拜。有些人对反对个人崇拜很感兴趣。个人崇拜有两种:一种是正确的,如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正确的东西,我们必须崇拜,永远崇拜,不崇拜不得了,真理在他们手里,为什么不崇拜呢?另一种是不正确的崇拜,不加分析,盲目崇拜,这就不对了。反对个人崇拜的目的也有两种;一种是反对不正确的崇拜,一种是反对崇拜别人,要求崇拜自己。问题不在于个人崇拜,而在于是否是真理。是真理就要崇拜,不是真理,就是集体领导也不成。我们党在历史上就是强调个人作用和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打死斯大林有些人有共鸣,有个人目的,就是为了想让别人崇拜自己。有人反对列宁,说列宁独裁,列宁回答得很干脆:与其让你独裁,不如我独裁好。[8](115—116)毛泽东提出的这种关于个人崇拜的观点,混淆了相信真理与崇拜个人,是错误的。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却被其他领袖及广大党员接受了,结果形成了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土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和邓小平根据列宁的反对个人崇拜的思想和国际共运的教训,明确提出要反对个人崇拜。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根据“文革”的教训和党的现状,必须把中共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一定要树立党必须由在群众斗争中产生的德才兼备的领袖们实行集体领导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中明确指出,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团领导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为将中共建设成新世纪担当起领导中华民族复兴重任的政党,我们一定要坚持列宁的反对个人崇拜的思想。

收稿日期:200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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