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存货价格的合理性_存货计价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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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货合理计价的必要性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用于存储的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由于我国目前市场体系还不健全,无论是商业还是工业企业的存货在企业资产总额中往往占有相当的比重。

据不完全统计,一般企业存货约占流动资产的70%~80%左右,约占企业资产总额的25%~50%左右,而在商业部门这个比例则更高。由此可见,存货在企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存货计价的方法不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状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存货计价对企业损益的计算有直接影响。表现在:(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估计)过低,当期的收益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2)期末存货计价(估计)如果过高,当期的收益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如果过低,当期的收益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4)期初存货计价如果过高,当期的收益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2.存货计价对资产负债表有关数额计算有直接影响,包括流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项目,都会因存货计价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数额。

3.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缴纳所得税的数额也有一定的影响。因为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所以只有存货的合理计价,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价值,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和真实。可见,选用何种存货计价方式是保证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价值,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和真实的关键。

二、现行存货计价方式的利与弊

现行存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方式,这种方式以币值不变为假定前提。企业在取得资产以及在经营过程中的耗用,一律采用历史成本的方式计价。历史成本也就是指取得资产时应该支付的价格。

历史成本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历史成本是在交易发生当时取得的,使会计数据真实可靠,具有客观性;第二,历史成本具有可验性,因为它有会计凭证为依据,便于事后查核和验证;第三,历史成本的数据比较容易取得,便于核算。

由于历史成本计价是以货币不变为假定前提的,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仍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就存在一定的弊端。

物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是:(1)货币的超经济发行而造成的通货膨胀,即货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实际的需要量,因而使货币贬值,物价上涨。(2)社会资源的缺乏。我国当前对资源的利用还不够充分,由于资源分布不均衡、基础工业跟不上、交通运输不发达等客观原因,使得部分生产资料在市场上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同时整个社会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又不断增加,这就势必造成生产资料的价格持续上涨,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将不会有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货币不变的假定前提已与实际不符,历史成本计价方式的弊端也就表现出来了。

1.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反映不真实。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历史成本计价计算出来的成本,除工资、费用和其他本期营业费用所反映的是现时成本外,其他费用项目取决于资产的估计,如折旧、存货成本所反映的是低估的历史成本,它不能正确反映当前实际的成本水平,因而用现行购买力计算的本期净权益,并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成果,据以编制的财务报表也失去其实用价值。

2.企业成本补偿不足。由于对存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对转移价值的补偿,仅仅是名义上的货币数量补偿,它远远低于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其历史成本计价与当前成本计价之间的差额转入了利润,这就造成了利润虚增。利润虚增的结果是将企业应用于维持和扩大生产经营资金的一部分被当作利润进行了分配,长此以往必然对企业的经营构成影响。

3.企业盈利高估。因为当期销售收入减去当期已销售产品成本再扣除期间费用即为盈利。在币值不变的时期,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方式计算出的盈利能真实反映出企业的经营成果。但在通货膨胀时期,由于企业用当时的销售收入同过去的历史成本相配合必然产生盈利虚增。由于虚增的盈利是可以分配的盈利,如按虚增的盈利进行股利分配,所分配的将不是全部盈利,其中包含部分资本;同时按虚增的盈利计缴的所得税,所缴金额也非全部为所得额上缴的税金,而是征收了部分资本。一句话,虚盈实亏的情况,势必导致对企业的盈利高估,财政虚收。

三、现行存货计价方式的改进

经营成果作为会计的中心问题,关系到企业及其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问题。它计算的真实与否,关系到企业资本是否真正得到保持和在此基础上的收益是否真实,而对存货的计价采用何种方式将影响到收益的计算。为真实地计算权益有必要对现行的存货计价方式进行改进。

1.存货的流动,按“后进先出法”计算期间成本。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对存货的流动一般采用“先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计价。这两种方法在市场物价上涨较大的情况下,由于时间性差异,销售成本脱离当期的成本水平,不能正确反映当期的(损益)经营成果。

“后进先出法”是指企业在对发出材料和产品计价时,是以后购入(入库)先发出为假定前提的,其优越性如下:

(1)“后进先出法”比“先进先出法”和“移动平均法”更符合配比原则。配比性原则是指企业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根据配比原则,使当期收入与该期间的成本费用相配合,通过两者之间的差额来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

(2)“后进先出法”可以补偿销售成本,比较真实地反映当前成本与盈亏状况。

假如某企业XX年销售收入700000元,同时发生的销售费用150000元,分别按三种不同的存货流动的计价方法,求该企业的毛利、净利(见下表)。

上表说明,采用“后进先出法”的成本,比“先进先出法”的成本提高28000元,比“移动平均法”的成本提高17000元,这样可以加快所需成本的补偿,减少利润的虚增。

2.期末对库存存货成本进行调整。

在对存货的流动,按“后进先出法”进行计价时,因其只是对存货的流动部分进行计价,库存部分因没有流动而按以前购进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成本始终低于市价,如果下期没有进货,只有存货发出,这样下期的销售成本就会由于本期期末存货价值低于当期存货价值,而使本期获得的成本补偿,在下期或以后某一期全部失去或部分失去。因此为了反映由于物价上涨而引起的存货增值,可以设置“价格调解基金”科目,按本次会计期间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如本次会计期间没有公布价格调整系数,可按最后一次公布的系数进行调整。财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

贷:价格调整基金

以上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对现行存货计价方法不合理性的一些看法,同时介绍了笔者提出的改进设想,希望与会计工作者进行交流,也希望得到有关专家学者的指正。

△审稿:高级会计师李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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