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的结构与称谓探析_唐律疏议论文

唐代法的结构与称谓探析_唐律疏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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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刑律在永徽四年(653年)之前,都没有疏文,但一直有《注》文,《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都是这样。永徽四年开始,刑律才有了疏文。唐律的律文(含注文)同疏文一起,在当时称为《律疏》。《律疏》在宋代被称为《唐律疏义》,但已经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而到了清代及近代则趋向于称之为《唐律疏议》。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一些辨析及做适当的评论。

一 法律解释带来了《唐律疏议》的产生

我国关于刑法的解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官”就有解答法律询问的职责:“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其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注:《商君书·定分》,《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当时官府上级对下级解释法律的法定形式。西汉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决狱”,开用儒家经义解释法律与审断案件的先河,直接推动了东汉“经义解律”之盛行。当时被皇帝认可的“郑氏章句”实际就是汉律的有权解释本。到了晋朝,西晋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法律做专门的解释被皇帝认可,史称“张杜解律”、“张杜律注”。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唐律的解释主要是继承晋朝“张杜律”正确定罪判刑的解释传统,而不是主要继承汉代“郑氏章句”经义解律的传统。

同唐律相比,现代刑法法律解释上的最大特点是,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1.最初解释刑律是为满足法律科举考试之需要

作为古代刑律中旷古奇迹的《唐律疏议》之所以制订,从性质及目的来说,本不是一次“立法”活动,而是一次法律解释活动,而且这次法律解释的直接目的,主要是为了对当时的法律专业考生的考试答卷进行评判时有个标准。史书上说:

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修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参撰《律疏》。(注:《册府元龟》卷612。)

2.解释中又改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要为主旨

在刑律解释也即是在《律疏》进入实际制订之时,又自然地把司法实践之需要提到了主要地位。具体地说,就是要克服司法实践中中央刑部与大理寺之间及地方州、县之间因认识分歧而执法不一的弊病,从而确定一个对律文内容基本统一的解释标准。这一点,《名例律》开头的疏文中表达得最清楚: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暌误。……是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由此看来,《律疏》之产生源于学理解释与司法解释需要之统一。疏文插写在律文与注文的文句之间及之后,与律合为一体并被司法引用,事实上也成了法律本身。

二 注文的作用

1.注文解释律文

唐代的刑律实际上包括了律文、注文及疏文三部分。“注”夹嵌在律条文句中间或紧接于律条之后,用比律条相对小的字体书写。从关系上说,“注”是对律文含义的补充及适用的说明。

(1)注文有对律文中罪名的罪状说明(为区别清楚,本文中律文后之注文用括号)。如《名例》(总第6条)“十恶”:“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经注文解释,可明确“大逆”罪名是专指毁坏皇家宗庙、陵墓及宫殿等的一类犯罪。

(2)注文有对律文适用的解释。如《名例律》(总第36条):“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其义谓,即使属九十以上,七岁以下,本人有死罪也不加刑罚,但是,如其亲属中有人犯了要对这些人实行缘坐、流放、没为奴婢的那些罪,就不实行这条“不加刑”的法律(而照样要因缘坐而受刑)。

(3)注文对律文做其他具体解释。如《名例律》(总第32条):“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及犯禁之物,则没官。(若盗人所盗之物,倍赃亦没官。)”文内注文都是对前律正文的具体解释,如“计赃为罪者”是对上文的限制性解释;“若盗人所盗之物”及“倍赃”是对“没官”的解释。

又如《职制律》(总第135条):“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主司许者,与同罪。(主司不许及请求者,皆不坐。)已施行,各杖一百。”文中前一注文是“请求”罪的概念及对犯罪主体范围的说明,后一注文是对犯罪构成与否的必须说明。

2.注文在《律疏》制订前已存在

《贞观律》、《永徽律》已有注文。敦煌发现的贞观年间的《捕亡律》片断上,各律条之中就已有注文。如其中相当于今《唐律疏议》中第466条“主守不觉失囚”条下,在“未断决间,能自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的律文下,就已有注文:“主司各准此。此篇监临主司应坐,当条不立捕访限,不觉故纵者,并准此。”第467条“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里正笞四十”下有注文:“谓经十五日以上,坊正同里正之罪。”第468条“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之律文下有注文:“谓事发被追及亡叛之类。”

残片《永徽律·名例律》“十恶”的律文下已有注文,如“四曰恶逆”下,就有注文:“谓殴及谋煞祖父母、父母,煞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擅兴律》律文“若放人多者,一人准一日;多者,一日准一人”下也有注文:“谓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累成十五日之类,并经宿乃坐。《贼盗律》片断“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下有注文:“展转知情而买,各与初买者同。虽买时不知,买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论。”(注:以上分别引自《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99、100、23、89、94页。)

此外,唐代的《令》文中也有注文,见《旧唐书·职官志》之“公式令”、“官品令”,《通典·礼三·吉二·郊天下》记“武德令”,《唐令拾遗》引敦煌唐《职员令》残卷。

三 疏文的作用

所谓“疏”是在《永徽律》制订之后,组织以制订《永徽律》的主要人物为主的一批人,专门对律文包括注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解释的文字就插写在律文(包括注文)各条各句的中间或后面,同原律文注文一起抄写公布。由于“疏”紧接着以“议曰”做解释的发语词,这种“疏议曰”的写法,到元代后,疏文部分开头所标的“疏”与“议曰”之间的句读关系被忽略,整个解释部分被直呼为“疏议”,于是就将错就错地产生了一个书名——《唐律疏议》。现在被称为《唐律疏议》的这部书,实际上有三部分内容:一是律文,二是注文,三是对律与注(本义)做解释的疏文。律与注可以离开疏文而作为典册存在,即使在有疏文之后,宋代还从律疏中抽出疏文后把律(及注)单独刊刻名为《律》成典册而传世。但是就独立的典册来说,离开了律与注的疏文则不能单独存在,甚至文义上也不能连贯成章。

1.“义疏”来之于当时经文阐述的文体习惯

唐代把对律文与注文同时做解释的书称为“义疏”,来之于魏晋以来对权威文献解释的文体习惯。魏晋以来为古圣人之“经”书写解释的书有的称为“注”,有的称为“传”。如《周礼》,汉代郑元曾为其作“注”。孔子的《春秋》,左丘明的解释称《左传》,公羊高(或说子夏)的解释称为《公羊传》,谷梁纥的解释称为《谷梁传》。为唐律的律文及注文作解释,当时的立法者把这件事看得很严肃庄重。认为这就相当于后人为古圣人的经文及注文作解释。不过按当时的文体习惯,这种性质的著作已不再称为“传”,而是称为“义疏”。所以同时解释唐律律文与注文含义的著作,也称为“义疏”:

昔者,圣之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义疏”。(注:《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2页。)

2.“义疏”之“疏”是经义阐发之“记识”

《唐律疏义·名例》开头的疏文说: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

按上文,疏的字义有四种:第一是疏阔、疏远之义,此处不取。第二是《广雅》上讲为识(zhì),通誌,其义是记在心里的记;第三是在铭器上刻写文字,《汉书》中的“削牍为疏”,就是刻写之义;第四是由刻写及心记通转为一般的用笔写记的意义。《唐律疏议》中的疏,兼取上述第二、三、四种意义。所以,作者自己说,书“疏”的作用与意义是“记识”。

《唐律疏议·名例》卷首疏文中所说“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即把对经文与注文同时做解释的文字称为“义疏”的情况确实存在。从《旧唐书·经籍志》的记载看,在唐代,对“经”、“注”等原著同时做解释的著作称为“义疏”的情况已十分普遍。如《易经》有《周易义疏》、《周易文句义疏》,《书经》有《尚书义疏》,《诗经》有《毛诗义疏》,《礼经》有《周礼义疏》,《礼记》有《礼记义疏》,《孝经》有《孝经义疏》等。

3.律之“义疏”简称为《律疏》

律的“义疏”在唐代简称为《律疏》。这种方式最明显地首先在《旧唐书·刑法志》中反映出来:“律学未有定疏”,“宜广召牌律人修义疏奏闻”,“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解律人”的任务是修律之“义疏”,最后撰成《律疏》三十卷。把律文义疏简称为《律疏》的不只是写《唐书》的宋代人,唐代人自己也如此。《唐律疏议》的作者在《名例》卷首的疏文中就说:“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唐代人撰写的《唐六典》也是这样提法:“永徽中,复撰《律疏》三十卷,至今并行”(注:《旧唐书·经籍志》。)。

唐代及唐以前,许多实际是“义疏”的书,为避免重名也称为“疏”。如沈重有《周礼义疏》,贾公彦则著《周礼疏》;皇侃、沈重、熊安生各著《礼记义疏》,贾公彦则有《礼记疏》;皇侃著《孝经义疏》,贾公彦、元行冲则称所著的《孝经疏》。

“义疏”简称为“疏”的情况,直到元代仍是这样。元代江西儒学提举柳赟在元泰定四年(1327年)所作《唐律疏义》序文中说:“长孙无忌等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今定次三十卷者,长孙制义疏时,固已增多。义疏出永徽初,去贞观应未远。”(注:四库全书《唐律疏义》前附柳赟《唐律疏义序》,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本,总672册。)

4.“义疏”的作用是对律与注全面做解释

“义疏”用到唐律上,就是对处于经文地位的律与其注文做解释的文字,也就是“兼律注而明之”。这种法律解释,在律义内容上达到最大的深度与广度。《名例》卷首的疏文说:“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探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中又说:“摭金匮之故事,采石室之逸书,捐彼凝脂,敦兹简要,网罗训诰,研核丘坟。”

当然,总的目的是要解明律注之义满足司法之需要。清雍正朝刑部尚书励廷仪评论“义疏”说:“其疏文则条分缕别,句推字解,阐发详明,能补律文之所未备。”(注: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寄簃文存》下册卷6,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清末任刑部侍郎的沈家本亦说:“盖自有《疏议》,而律文之简质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唐律疏议》附励廷仪《唐律疏义序》。)

四 《律疏》在宋代有《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二称

1.宋代对“律”的称谓

从法源上说,宋代的《刑统》只是唐代的《律疏》加上了从唐开元到宋初与《律疏》相关的刑事法规的条款。从官方的法律语言上说,唐代的《律疏》到宋代仍称为《律》(指律及注的正文)或《律疏》(指律、注及义疏三者的合体),连“唐”字都不加。其原因:一是宋代的刑法称为“刑统”,与唐代的“律”及“律疏”在名称上并不冲突;二是唐代的“律疏”就包括在宋的“刑统”之内,只要提“律”及《律疏》就一定是指唐代。这一点在宋人刻写唐律律文的过程中得到充分说明。北宋天圣年间,判国子监孙奭奉皇命为校正宋代刑书而订正唐律的律文(与注文),订正后刊刻为书时其名竟只一个《律》字,到南宋重刻此书时,仍只以“律”为名,而不冠“唐”字。结果清代人发现其传本时,很多人都误判为“宋律”。

2.宋代对《律疏》的称谓

据刘俊文在《点校本唐律疏议序》中说,《唐律疏议》的版本,就目前所见,大致有三个系统:一是滂熹斋本系统,二是元代至正本系统,三是文化本系统。三个系统之中滂熹斋本时代最早,可能刻于南宋后期,而至正本系统和文化本系统共同的祖本,可能是元泰定本。现在可以肯定的是较早的滂熹藏的宋刻本,其名为《唐律疏义》。据“四部丛刊”本录《滂熹斋藏书记》说:“宋刻《唐律疏义》三十卷,题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等撰。”“藏书记”据清兰陵孙氏所刻宋本对原《律疏》卷2中(总第18条)关于“除名”处罚疏文中“理务弘通”被改为“理务疏通”,以及孙所据底本又写作“理务宏通”的情况,判定是宋朝的避讳要求,所以认为“以此证之,此本为宋椠无疑矣”。海盐张元济在该书的《跋》中又补充说:“卷一‘四曰恶逆’条疏议‘枭鸱其心,爱慕同尽’,元刊本上‘枭鸱’作‘枭镜’,‘爱慕’作‘爱镜’,是必因避宋讳改易。”不是宋代人不会为宋代皇帝讳名,判断滂熹斋的《唐律疏义》为宋本,不会有错。同时由此判断宋人已称《律疏》为《唐律疏义》也不会有错。

另外,元代江西儒学提举柳赟于泰定四年(1327年),得《唐律疏义》,刊成书后并为其写《唐律疏义序》。柳赟所刊的抄本于清朝雍正年间传到刑部尚书励廷仪的手中,他说:“今年春梢,有友人至京,出《唐律疏义》抄本示余”,“(余)爰欣然握管而为之序”。他写的序也名为《唐律疏义序》。这个被称为泰定本的《唐律疏义》也成了至正本系统及文化本系统的祖本。柳赟在刊《唐律疏义》的序言中说:“吾欲求《故唐律疏义》,稍为正讹缉漏,刊之于龙兴学官,……而行省检校官王长卿,复以家藏善本及《释文》、《纂例》二书来相其役,……渝月绪成。”(注:见前引四库全书。)这清楚说明,柳赟当时听说的是《故唐律疏义》,王长卿提供的被柳赟称为“善本”的底本,不言而喻也应是宋元时期的《唐律疏义》。但是,宋元时期,已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据沈家本介绍,《钞本唐律疏义》的校刊人卢弓父曾在校语中说:“宋本、元本,并作‘疏议’。”(注:沈家本:《钞本唐律疏义跋》,《寄簃文存》下册卷7。)可见宋元时期,也有称为《唐律疏议》的本子传世。

五 《律疏》在清朝的称谓统而不一

1.清朝曾以国家权威版本的形式统称《律疏》为《唐律疏义》

清朝统称《律疏》为《唐律疏义》主要表现在从清乾隆三十七年开始编纂《四库全书》时对《律疏》的收录过程中。首先,纪昀等经籍专家,在《律疏》版本上,是选取了柳赟于元泰定四年作序的江西行省检校官王长卿提供的“家藏善本”。《四库全书》在收录此书时,全书统称之名、各卷卷首书名,都遵照原著概作《唐律疏义》。同时,纪昀等在写该书的内容“提要”时,也称其为《唐律疏义》。最后,在《四库全书》的整部《唐律疏义》中,所有的“疏”字下一律书“义曰”(而不是“议曰”)二字(注:见台湾商务印书馆版四库全书,总672册。)。四库全书所收的《唐律疏义》确是个好的版本。这个本子早在雍正年间就得到当时刑部尚书励廷仪的肯定。柳赟在序其缘由时说的“予间请廉访使师公”,“而行省检校官王君长卿,复以家藏善本及《释文》、《纂例》二书来相其役,公欣然命出公帑所储没入学租钱以供其费”等语,与励廷仪在序中所说的“余因翻阅数次,知督其事者,元江西儒学提举柳君赟也;发帑金以左其用者,廉访师公也;出善本以赞其成者,检校王君长卿也”,完全符合。可见,《四库全书》收录柳序《唐律疏义》,决非随意偶然。

2.清代学人在书名称谓上各以所得本子为准

按理说,《四库全书》所收的《唐律疏义》应该成为一个可以依从的权威本子,但朝廷所编的《四库全书》本,在当时的印制及发行条件下不可能普遍流传。这种情形,沈家本说得很实在。他说《唐律疏议》其书“国朝四库全书所收录,并附见于名家书目中。唯坊间传本甚希,读律之士艰于购觅。”(注: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所以,校刊及收藏的学者甚至司法官员,在研究、校刊、推荐时,并不能以难得一见的四库本为准。在书名称谓上,基本是见什么本子,就以本子为准。如清末刑部左侍郎沈家本于“光绪十有六年十二月”,为重刻《唐律疏议》作序时,称“疏议”,而到“宣统建元仲冬二十二日”为《钞本唐律疏义》作序时又照称“疏义”。不但如此,有的学者还以自己所见所想去揣摸《四库全书》收录的本子,如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于嘉庆十三年元月,为重刻《故唐律疏义》作序时,不但自己称其书为“疏议”,而且说:“国家辑四库全书,《唐律疏议》入于史部法令,秘府所藏,世人罕见。”(注:孙星衍:《重刻故唐律疏议序》,中华书局1983年版《唐律疏议》附。)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也说:“《唐律疏议》三十卷,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国朝四库全书所收录,并附见于名家书目”。这客观上会引起误解。这种情况使得有清一代,民间传抄或传刻的《唐律疏议》的影响要大于官方四库全书的《唐律疏义》。

3.沈家本提出“义”、“议”相殊之问题

《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之不同,实际上是结构分析上的分歧与矛盾。清代较早地注意并重视这一问题的人也是沈家本。他先为重刻《唐律疏议》作序,后又为《钞本唐律疏义》写跋时说:“此本题曰《唐律疏义》,孙本则题曰《故唐律疏议》”,“‘义’、‘议’文殊,不独与孙本异,与诸本亦异矣。”(注:沈家本:《钞本唐律疏义跋》。)从沈家本的话看来,当时流传所见,称“疏议”的是“诸本”,系多数;称“疏义”的相对是少数,尽管朝廷所编《四库全书》中称《唐律疏义》。

六 《律疏》的“疏”文包括“议”及“问答”两种内容

评论《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的书名,首要的是弄清楚唐代《律疏》的内容结构。我以为,对律与注来说,“疏”是对它们进行解释的一个整体,而疏文又有其自身的内容结构。疏是由“议”和必要(而不是必备)的“问答”两部分组成。其任务是通过“议”及“问答”来实现的。

1.“议”的作用

《律疏》的“疏”之下,首先列“议”。“议”是言论、意见,就表达方式说是议论。所以,唐代的“议”也指一种议事说理的文体。如驳议、奏议等。《旧唐书·经籍志》记载的书目中就有许多以“……议”为名的。如《丧服要集议》、《礼议》、《何氏春秋汉议》、《晋明帝谥议》、《晋明堂郊社议》、《杂议》、《晋七庙议》等等。唐律疏文中对律及注的意义用议论的方式做分析阐发的部分称为“议”,是名副其实。

2.“问答”的作用

疏文在“议”之后,常常还有“问答”的部分。“问答”是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传统形式,法律问答最早在战国社会的法律生活中已经出现:

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地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注:《商君书·定分》。)

秦朝的法律答问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湖北云梦秦墓出土之竹简中有当时的“法律答问”计183条之多。其内容上最大的一个特点,是都以具体的案例、案情相“问”,而上级则以处置办法相“答”。这是典型的有权解释,其效力与秦律其他律文同等。唐代《律疏》中的“问答”正是疏文沿用古代法律解释的传统方式的表现。其比较于“议”的一个最大特点,也都是列举实例以做解释。

3.“议”和“问答”在对律的解释上是平行并立的关系

(1)内容性质上的平行关系。问答是单独提出的对律文的例解,它不是“议”的附属内容。如《户婚律》(总第189条)是关于“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之犯罪及处罚。其“疏”文的“议”先是讲此律在伦理纲常上的根据;接着依令及律的内容先后介绍“七出”、“义绝”、“三不去”的内容。最后,以“问答”提出与律文密切相关的一个实例的处置:问以“七出”中“无子出”的年龄,“答”以无正条之比附之文,依“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来推断应出之年龄。

从内容看,“议”与“问答”在同等地位上解释律文,前者以议论阐发之形式重于解释律的本义,而后者则重于以实例来解释法律运用中的问题。“问答”不是“议”可取代的。虽然大部分律条之疏文,在“议”之后并无“问答”,但不能因此否认“问答”与“议”的同等地位。

(2)表达与书写形式上的平行关系。其实,“议”与“问答”的同等地位在《律疏》疏文的表述及书写形式上也有表现。如《贼盗律》(总第294条)表述及书写形式是:

294 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疏》议曰:期亲以下卑幼者,谓弟、妹、子、孙及兄弟之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及从父弟、妹,并谓本条杀不至死者。……

问曰:卖妻为婢,得同期亲卑幼以否?

答曰:妻服虽是期亲,不可同之卑幼,故诸条之内,每别称夫。……

又问:《名例律》云:“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未知此文“和同相卖”,亦同家人共犯以否?

答曰:依《例》:“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依本条。”此文卖期亲卑幼及兄弟、子孙、外孙之妇、卖子孙……。

295 诸知略、和诱、和同相卖……

从用词上看,《疏》的“议”下都用“曰”,构成“议曰”;“问答”之下也各随“曰”,构成“问曰”与“答曰”。“议曰”与“问曰”、“答曰”都是“疏”的内容。

从书写上看,原竖写的“诸”字下之律文,包括注文(括号内),都顶格依次序写。“疏”文比律文一律低一格;“议”在“疏”之下;而“问答”在排行上也比“疏”低一格,而与“议”的地位同。所以,从内容的结构关系以及用词与书写的形式上说,“议”与“问答”都是“疏”的组成部分,地位是并列、一样的。

七 从《疏》的结构评议今传《律疏》的名称

1.“疏义”是《律疏》性质最好的揭示

唐代的《律疏》到宋元被称为“疏义”是唐律社会价值在宋元时代的一种反映,也是词语发展变化的一种自然要求。

宋代的民间藏书家,把作为前朝遗产的法典冠以“唐”以区别于当时的现行法典,是藏书研究的需要。同时,“疏”字虽然据“义疏”作者自己的解释,并不是“疏解、疏通”的意义,可是它作为前代遗留之典籍,词义发展的后代不可能不对“疏”赋予“疏解、疏通”的意义。既然当初可以是“律之义疏”,现在也可以是律的“疏解义”。因为历史上经文之义疏,实际上就是与“正义”(正宗之义,或正其本义)通用的。如孔颖达在贞观年间撰写《五经义疏》,曾简称为《五经疏》,而最后皇帝命令称为《五经正义》(注:《唐会要》卷77《贡举下·论经义》。)。所以,唐代之《律疏》宋时被称为《唐律疏义》,是社会语言与法律自然发展中一种符合内在逻辑,反映事物本质的变化结果。《唐律疏义》是从最早的“义疏”演变而来,疏解律的含义,与原书本义最接近,最能反映其任务与书的本质特征。

2.“疏议”不是《律疏》内容本质的最好概括

后代所以有《唐律疏议》名,原因只是一个:把“疏”与其下的“议曰”简单地合成为“疏议曰”,又从而把它理解为“疏议”之书“曰”,于是就把这部书名之为“疏议”。首先,这种在书名上作“又疏又议”的理解,与唐代的“义疏”及“律疏”在修辞上的严谨毫无共同之处。近代学者王重民认为,“疏”与“议”虽然不得不写在一起,但应当用阴阳文分开:

长孙无忌与李勣等十九人所议,皆解释条文者,皆“疏”也。宋本阴文“疏”字下紧接“议曰”,正是其事。盖长孙氏等因古者律有驳议,故于所讨论之文,统冠“议曰”二字;“议曰”以下既是疏语,故又置于阴文“疏”字之下,其事甚明,其分别至易。

他最反对“疏”与“议”连读而形成又疏又议的做法:

元本将“疏议”并为阴文,则失原来本义矣。盖是书原名《律疏》或《唐律疏》,唐亡以后加一“故”字,宋本又于(《唐律疏》)末加“议”一字,已不知“疏”与“议曰”原是一事。元人扬宋人之波,将卷内一切“疏议”字连读,遂成大误。但数百年来,竟无人觉其误也。(注:王重民:《跋〈唐律疏议〉残卷》,《敦煌古籍叙录》,商务印书馆,1979年,145页。)

同时,那样做在书名上取“议”而舍去“问答”,割裂了“疏”的内容,在理解上也不周全。而有清一代一些治律的学者,在对《律疏》内容中“疏”与“议”的解释上,或多或少地暴露出对疏文的结构在理解上有顾此失彼的缺陷。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把“疏”和“议”的地位等同起来,在结构上陷入概念模糊:

“疏”、“议”同物,均为申明《律》及《注》。(注:王重民:《跋〈唐律疏议〉残卷》,《敦煌古籍叙录》,145页。)

此书名“疏”者,申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注:俞正燮:《癸巳类稿·〈唐律疏议〉跋》,道光十三年求日益斋刻本,卷12。)

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注: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

这些学者虽都讲清了“疏”与“议”的作用,但在内容结构上都把“疏”与“议”等同,同时又都忽略了“问答”的存在。其实,律的“深义”及“不周不达”之处的申明,“问答”的功劳不容忽视。当然,注意到“问答”的学者也有,如前文引励廷仪《唐律疏义序》,他在说疏义作用的同时也说:“其设为问答,互相辨难,精思妙意,层出不穷,剖析疑义,毫无遗剩。”只是,在结构上未曾涉及“问答”与“议”共同构成“疏”的关系问题。

总之,我认为唐代的《律疏》在宋元时期曾有一个好的书名——《唐律疏义》,而到后来在“义”和“议”已不通用的情况下却形而上学地又把它称为《唐律疏议》,这是一种误会。从上述前人对“‘疏’、‘议’同义”的解释看,“疏”原就也有“议”的阐发、补充的意义。唐律在《疏》下加注“议曰”,可与“问曰”、“答曰”相区分。所以,对《疏》下之“议”字,不必过分强调其不可或缺的“微言大义”。王重民认为有“疏”无“议曰”,或有“议曰”无“疏”都可以:

敦煌本无“疏”字仅作“议曰”,因将“议曰”所论置于“疏”之地位,可望而知为“疏”也。宋本之有阴文“疏”字,敦煌本之无阴文“疏”字,其义相同,均无差误。(注:王重民:《跋〈唐律疏议〉残卷》,《敦煌古籍叙录》,145页。)

所以,《四库全书》所收之《唐律疏义》中,“议”皆被“义”所取代,“疏义”之名,从“义疏”制订的初衷来说,实是返朴归真。何时《唐律疏议》能正其名为《唐律疏义》,这就要看人们是否最终能冲出“既然《律疏》中‘疏议曰’连称,又疏又议,那么其书名也当然是《疏议》”这种逻辑藩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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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的结构与称谓探析_唐律疏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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