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有时是一个虚假焦点论文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有时是一个虚假焦点论文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有时是一个虚假焦点

姜 廷 惠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49)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比法律语境与非法律语境,说明了法律语境中类别判断标准和模式的差别,表明法律目的在类别归属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从而阐释了法律语境下类别判断的特殊性,进而说明语言模糊性的判断有时是由于法律目的的存在而导致的。这种状态下,语言模糊性只不过是三段论逻辑里涵摄不能的一个替代原因和虚假焦点而已。

关键词: 语言;语词;模糊性;法律目的;虚假焦点

一、语言及语言哲学

阿佩尔曾经这样总结西方哲学的发展:古代哲学注重的是本体论;从近代开始,哲学注重的是认识论;到了20世纪,语言成了哲学关注的最主要的焦点之一。本体论要确定的是“什么东西存在”或“什么是实在的基本存在形式”。认识论要确定哪些东西是我们能认识的,以及我们是怎么认识的。从本体论到认识论,反映的是哲学的发展进路;我们不再独断什么东西存在,而是通过对人类怎样认识世界来确定什么东西存在。而语言哲学就是:我们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认识存在?“意义”的载体无疑是语言。从这个角度来说,哲学研究归根到底是对语言的思考。

20世纪的主要西方哲学传统分别为:第一,分析哲学传统,代表人物比如罗素、维特根斯坦、奥斯汀等;第二,现象学——解释学传统,比如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德里达等;第三,实用主义传统,比如杜威等。

二、开放结构

当代法学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无疑是分析哲学传统。其代表人物就是哈特。哈特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为人所称道的贡献是提出了“开放结构”。

这个理论的提出背景是,人们开始质疑形式主义传统下的法律逻辑;尤其是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对法律规范的大前提、法律事实的小前提和法律判决的结论之形式主义逻辑的三段论提出了质疑。离开这个背景,对哈特这一理论的理解就难免会失之偏颇。

霍姆斯所主导的法律现实主义则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意思是指,法律的适用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现实的社会情境,抽象的法律教条与三段论推理不能决定,也不能真实地描述法律的现实运作。法律现实主义要求法官发挥更强的主观能动性,以使司法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

2.所有一般性语词都具有开放结构:虽然他们包含一个意义中心,但它们也存在不确定的意义边缘。

那么,规则真的像法律现实主义所说的毫无存在的意义吗?或者说,抽象的一般规则是不是真的不存在?由于语言的不确定性,法条必然无法做到自然科学式的精准。其核心含义的外围存在着一些不能确知的空间,这个空间内的含义,必然需要法官予以解释,这个空间就被称为语词的开放结构。开放结构的存在使得法官在一定程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一行为具有了合理性和必然性,但也仅仅是一定程度内;规则的相对确定性始终应该是前提。法官创制法律的行为必须被严格限制在规则之内,其主观所能发挥的空间是极其有限的,不能肆意超越立法者确立的界限。

因此,在规则作为法律人行为的前提这一层面上,法律形式主义的解释是充足的;在规则存在开放结构、因而法官存在自由裁量权这一层面上,法律现实主义的质疑是有现实意义的。哈特提出的开放结构,其实正是为了解决形式主义法学正在面临的挑战与困境。这个挑战和困境明确地说就是不确定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法律的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是紧密相连的。模糊性以及因模糊性而产生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诸多语言学家、法学家或者哲学家们纷纷指出:“对运用了模糊语词的道德和法律主张而言,……”由于法律必须用语词表达,语词有一个不确定的半影地带(penumbra),因此它必然会导致一些边际情形的出现。一个符号当其适用于边缘的情况同其适用于清晰的情况相比显得突出时,这个符号就是模糊的。“模糊性,在其最狭义的哲学意义上讲,指的是那些边界不确定的词,但其核心意义在使用时常常是相当确定的。”(9) 布赖恩·H·比克斯.牛津法律理论词典[M]. 邱昭继,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237. “当事物出现几种可能状态时,尽管说话者对这些状态进行了仔细的思考,实际上这个说话者不能确定,是把这些状态排除出某个命题,还是归属于这个命题。这时候,此命题就是模糊的。上面说的实际上不能确定,我指的并不是由于解释者的无知而不能确定,而是因为说话者的语言的特点就是模糊的。”(10) 伍铁平. 模糊语言学[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136. “模糊是自然语言的一个构成要素。”(11) 伍铁平. 模糊语言学[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97. 语言在本质上是模糊的,模糊性的典型是语言。

(名词)陆地上有轮子的运输工具;

1.用一般性语词表述的法律规则构成了法律。

(4)开放学习环境。教育的核心理念是创新能力的培养,校园面临要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诉求。智慧校园支持拓展资源环境,让学生冲破教科书的限制;支持拓展时间环境,让学习从课上拓展到课下;支持拓展空间环境,让有效学习在真实情境和虚拟情境能得以发生。

3.疑难案件处于现有法律规则的法律语词的开放结构内,具备法律训练的理性人对这样的案件存在分歧。

4.因而,疑难案件在法律上是不确定的。

5.因此,法院不能根据法律判决疑难案件,他们只能根据非法律因素(例如,道德和政治)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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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此,在疑难案件中,法院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创制新法,而不是使用现有的法律(4) 大卫·布林克. 法律解释、客观性和道德[M]∥布赖恩·莱特. 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客观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2. 。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乡村生态旅游经营形式还比较单一,乡村生态旅游产品还存在同质化的特征。这种服务形式,也是无法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的。因此,在实际情况中,乡村生态旅游经营者就应该积极地创新服务形式,突出当地的特色,积极地创建一些体验价值高的乡村生态旅游产品。另外,乡村生态旅游者也可以积极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去深入地挖掘社会中各个旅游群体的实际需求,从而为他们提供具有针对性、个性化的服务。

基于对语言“开放结构”的描述,哈特完成了对传统实证分析主义法学的批判继承。

那么,这种开放结构是时时刻刻显示出来的吗?抑或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案件中才能凸显出来?也就是说,开放结构的出现需不需要语境?如果需要,那么语境具体是指什么?

三、法律语境

语境的含义有很多层次,可广可狭。

在普通语言学中,语境经常被用来作为化解歧义的有效方式。在法学中,有时恰恰相反,由于某些语境的存在,原本清晰的语句有时会变得模糊,比如作为参照语境的法律事实。但模糊性存在的前提又并非仅仅指向法律事实,它还指向语句(指法律规范)本身,有时也指向规范与事实的不能涵摄性。从这个角度来讲,规范与事实互为语境。那么,规范本身能不能自足、从而脱离语境呢?也就是说,法律文本一旦制定出来,是不是就具有了某种自主性、从而足以自洽?

沈老七是河口最富有的庄园主,这垸里肥得流油的河沙地大多是他置下的。沈家大院有三进四十八大间,是这方圆百里最气派的庄园。那时时局很乱,常常有兵队路过河口,他家就成了不折不扣的兵站。虽然折了些钱财但沈家也还算平安无事。不过,那年日本人打过长江驻进沈家大院以后却引来了血光之灾。

肖尔说:“假设我去海边,此时当我发现有一群贝壳被冲上沙滩组成某种类似于C-A-T的形状。这时我会想到那些小的、毛茸茸的家养宠物,而不会想到飞艇或者斑马之类,尽管事实上在当时情况下没有任何语言使用者存在。当我看到“C-A-T”之后就能够联想到猫,以及所有讲英语的人对同样的贝壳图形都会做出相当近似的一系列反应之事实,证明了我称作语义独立性的现象,其中语言自动的传达了某种东西,独立于在特定场合使用它的那些人而存在(5) 蒂莫西·A O.恩迪克特.法律中的模糊性[M]. 程朝阳,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5. 。

肖尔试图用这段话来表达语义独立性、表达语义对语境的非依赖性。实际上,只要联想的是“我”,语境就已经存在了。所以,如果认为这段话中所谓的语境为零,那这个判断就是虚假的。脱离语境的语义几乎是不可能的。脱离人的存在的情形下,对法律规范的判断和适用也是虚假的。因此,所谓的纯粹客观解释实际上是缺乏理论和现实依据的。法学方法论中的客观解释总是有限的。在法律语境中,人的存在往往以对法律目的的判断为主要表现形式。

四、法律目的与作为虚假焦点的语词

(名词)机器。

第2期扩机工程于1976年至1978年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研究报告建议安装2台700 MW常规机组,2台500 MW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并确定1990年以后付诸实施(此工程完成后全电站装机容量将达到9 209 MW,其中常规机组容量为7 895 MW,对保证出力的倍比为4)。

(名词)利用轮轴旋转的机具;

强调目的、而不是非法律语境中自然概念的义素,是法律语境中对新异词语进行上位概念归属判断的最主要的特点。这使得一些归类看起来是荒谬的。比如哈特常常用到的例子:禁止一切车辆进入公园。那么,对于“车辆”的下位概念的认定,就带来了有趣的争议。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车辆的解释是“各种车的总称。”而“车”作为名词的词典释义是:

这里只有义项①和我们的法律规则相吻合。这是基于词语自身提供的语境的排除作用而做出的判断。根据词典释义的标准,小轿车、公共汽车、摩托车、消防车、急救车、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等都属于车辆。因为都是陆地上“有轮子”的“交通工具”。所以,这些“车辆”按词典释义的标准都应该被禁止进入公园。“玩具车”则被排除在外,因为不是“交通工具”,而是“玩具”。那么,来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①公园失火,消防车来了,能进吗?

⑤我5岁的儿子刚学会骑两轮自行车,他能骑车进入公园吗?

③公园里在举行有关二战的战争纪念活动,用于展览的二战战车能进入公园吗?

假设检验表明,两组患者术前血糖检测值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0.11,P>0.05),两组患者术中和术后血糖检测值的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术中t=7.86,术后t=4.56,P<0.05)。

④小王是自行车爱好者,他能在公园里骑运动自行车锻炼身体吗?

②在公园里遛弯的老人突发疾病,急救车能进吗?

⑥一位看上去30岁左右的民工用三轮车带了一桶热玉米,打算在公园里卖给遛弯的人当点心,他被允许进入吗?

⑦一位88岁的老人行动不便,由老人的保姆骑三轮车带着老人进入公园散心,公园管理员会让这个三轮车入内吗?

按照词典释义,这些车都属于“车辆”,是被禁止入内的。但实际上,公园管理员在执行这一规定时,不会不让①②③⑤入内。对于⑥,他绝对不会允许入内,而对于④和⑦,他可能会有些犹豫。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差别,原因就在于,这些事例均发生在法律语境中,其归类标准和我们日常语境中相比差异很大。日常语境中的归类标准侧重于特征描述,而法律语境中的归类标准则侧重于立法目的。即“禁止车辆进入公园”的立法目的不是描述,而是规范;是为了保持公园内部的安全和秩序,为了营造一种安静和宽松的氛围。⑥中三轮车的进入会完全违背立法目的的初衷。①②③⑤被允许进入则是和立法目的一致的。至于④⑦,公园管理员在决定时比较难定夺。因为,“运动自行车”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到,在处理这类新异情况时,公园管理员的判断充满了未知。而可以骑行的三轮车同样是一个新异情况。也就是说,在前面所列的几种情况中,第一层的模糊发生在自然概念和法律语境中基于法律目的而作的概念归类之间;第二层的模糊发生在对新异个例做出判断时可能出现的概念归属问题上。在第二层的模糊中,“健身自行车”和“带老太太遛弯的骑行三轮车”,其概念是清晰的,功能也是清晰的,它属于“车辆”也是清晰的,公园规定的立法目的也是清晰的;管理员之所以犹豫,是因为他不知道是“该把这些状态排除出某个命题,还是归属于这个命题。这时候,这个命题就是模糊的。”(6) 伍铁平. 模糊语言学[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136. 基于公园秩序的分类标准和基于共同的描述性特征的分类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情境语境,似乎不太可能联系到一起。但是非法律语境和法律语境的这种对比性差异就使我们的类别判断不可避免地模糊起来。这种模糊的起因是我们对新事物的判断标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个变化了的判断标准其实就是法律目的,因此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就成了判断是否是“车辆”的重要甚至唯一标准。这是一种法律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和普通逻辑学中的概念归类标准几乎没有必然的关系,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某个事物的上位概念归属是一个难以捉摸的问题,比如“硫酸”。

《德国刑法典》第224条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借助武器或其他的危险器具伤害他人身体,那么该行为就是‘危险’行为并将受到刑法严厉的惩罚。”(7) 伯尔尼·魏德士. 法理学[M]. 丁小春,吴越,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3. 而《德国刑法典》第223条第3款规定:“犯罪分子借助于射击武器、刺戳武器或打击武器特别是刀伤害他人身体……”如果一个人为了某种目的,把硫酸泼在受害者脸上,致其毁容。那么,这两条法律规则是否适用于这一案件中的加害者呢?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硫酸”是否是第223条第3款规定的“武器”?司法者最终对武器的概念进行了非技术性地解释,并在解释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显著地扩张。他认为,凡是客观上容易造成明显伤害的都是武器或危险器具,例如,狠踢他人的鞋、作为饮料的盐酸、被挑唆的狗、行驶中的机动车、衣架或虽然闭合但用作打击工具的刀子。因此,通过司法实践,“危险工具”成为总概念(8) 伯尔尼·魏德士. 法理学[M]. 丁小春,吴越,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3. ,也就是说,“危险工具”是判定“硫酸”是否是武器的重要参照信息。据此,“硫酸”在此法律语境中变成了“武器”,这和我们在非法律语境中对“硫酸”上位概念属于“化学物质”的判断全然不同。导致这种不同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对立法目的的解读,即,这里的“射击武器、刺戳武器或打击武器特别是刀”都被归于上位概念“危险工具”。“硫酸”在这个语境中所具有的意义显然不是它的一般性的、概括后所具有的意义,而是具体语境化了的、个例的、不稳定的、暂时的含义。这种基于“危险”义素而确定的“硫酸”的含义就是一种临时性的语用义,而且是一种“不知道在当时的情境下作出这一陈述是否恰当。” “而且他之所以不知道,不是由于他对事实的无知。”这就是格莱斯的“语用模糊”。这个模糊是用来说明武器这个词的。人们通常认为武器一词正是由于其概括性等原因导致了其意义的不清晰。实际上,这种模糊指向的远不是武器本身,其原因毋宁说是由于武器与硫酸之间因为涵摄不能而导致的适用的不能,而承担这种不能责任的是语词“武器”。

清洗盘用来对法兰盘上的摄像窗及光源照射窗进行清刷.其结构由清洗盘本体、清洗盘传动轴、下磁铁盖板、橡胶清洗条、下轴承及下磁铁等组成.清洗盘本体上设有下轴承安装孔,其两端分别设有下磁铁安装孔和橡胶清洗条安装块,下轴承固定在下轴承安装孔内,清洗盘传动轴通过螺母及垫圈安装在下轴承的轴孔内,两块下磁铁采取挤压的方式分别嵌入下磁铁安装孔内,通过固定粘贴在两块下磁铁上的下磁铁盖板将下磁铁封闭在下磁铁安装孔内,两片橡胶清洗条分别固定粘贴在橡胶清洗条安装块的端面上.具体结构如图4所示.

这节新颖的教学设计了有性生殖和无性生殖的整体性活动,并且环环相扣,引导帮助学生跨越最近发展区,一方面,应用生物教学中的对比学习法,让学生认识到生物圈中生命繁殖的多样性和环境相适应的科学观;另一方面,从科学技术层面深入探讨,让学生理解在选择繁殖方式时要趋利避害,同时通过多样性繁殖方式的了解,感悟科学技术造福家乡的情怀,充分体现STS教育。

哈特系统地从语言性质的角度探讨了法律不确定性问题。哈特认为,语词必定有一个确定的意义中心(core of meaning)和有争议的阴影地带(penumbra of cases)(1) 比克斯. 法律、语言与法律的不确定性[M]. 邱昭继,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7. 。他说:“任何选择用来传递行为标准的工具”——判例和立法,无论他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使用上的问题,因此将表现出不确定性;他们将具有人们称之为空缺结构(open texture)的特征。至此,就立法语言而言,哈特把空缺结构作为人类语言的一般特征提了出来;边界上的不确定性是在有关事实问题的形式中使用一般分类词语都需付出的代价。“当我们把特殊情况纳入一般规则时,任何东西都不能消除具有确定性的中心和值得怀疑的阴影。这使得所有规则都伴有模糊的边缘(a fringe of vagueness)或‘开放结构’。”(2) 哈特. 法律的概念[M]. 张文显,等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5. 哈特对语言“开放结构”研究的立足点是为了证明法律不确定性存在和产生的语言理据。哈特认为,人类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有关于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种情况的所有结合方式的知识。这种预测未来能力的缺乏又引发了关于目的具有相对模糊性之一问题。当我们过于自信地设计某种一般行为规则时,(如制定“禁止车辆进入公园”这一规则),这种情境中使用的语言确定了任何事物要进入该规则范围都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某些肯定是在该规则范围内的,并且会及时浮现在我们脑海中的明确事例就是典型,是清晰的情况(如汽车、公共汽车、摩托车);在这一步我们的立法目的是明确的,因为已经做出了肯定的选择。我们初步解决了这一问题,即无论如何要排除这些东西,以此为代价来维护公园的平静。另一方面,当我们把维护公园平静的一般目的与我们最初没有想到、或许不可能拟想的情况(如电动滑板车)相连时,我们的目的是不确定的。我们并没有解决(因为我们没有预测到)由于没有拟想到的情况发生而引起的问题。当未拟想的情况出现时,我们就碰到了视情而定的问题,并且只能以最使我们满意的方式通过在竞争的利益之间做出选择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做将使我们最初的目的更明确,并将附带地解决一个普通的词语在此规则中的意义问题(3) 哈特. 法律的概念[M]. 张文显,等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8. 。哈特的基本主张是,在中心部分,语言是清晰的,与此相对应的案例也是清晰的。清晰规则及简单案例,不需要司法者做出任何能动性的解释,只需要按照三段论式的逻辑涵摄就可以得出确定的判决结果;而在阴影地带,不确定的法律规则在适用时就会出现“视情而定”的情形。这时的判决结果是在不同解释、不同利益、不同价值之间通过竞争形成的。即是说,在阴影地带允许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正像大卫·布尔克所说的,对哈特的司法裁量观可以做如下描述:

语言具有模糊性当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语言的模糊性导致的法律规范的运用不能也是实际存在的。但在某些案件比如疑难案件中,有时,所谓的模糊性不是由于语言造成的,或者说不是由于语言单独造成的;而且所谓的模糊性,不是语言学意义上的模糊,它指的是涵摄的不能。而这种“模糊性”产生的原因是把法律目的作为类别归属判断标准造成的;这种标准和非法律语境下对客观事物的判断标准差别极大,具有极强的变动不居性,这也是造成法律不确定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总 结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哲学由本体论到认识论、然后又到工具论的发展,语言逐渐变成哲学的重要研究工具和研究内容。与此相适应,法哲学中对语言哲学的关注也发展到了一个高峰,其代表就是实证分析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高 嵩(1989—),男,黑龙江大庆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内河船型标准化、江海直达。E-mail: gaosong@wti.ac.cn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法学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它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的,只有它自己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哈特的学说以现代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哈特的学说甚嚣其上,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整旗鼓之势。

综上所述,在小学低年级数学教学中应用游戏教学模式,能够改变传统教学模式的禁锢。教师应结合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特点选择适合的游戏,充分发挥其教学优点,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深入探索和思考。数学教学方式和游戏教学模式的有效结合,能够培养学生合作学习能力,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生活中,应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小学数学质量,拓展学生思维,为学生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所有入选病例均给予卧床休养,24 h心电监护,对于呼吸困难或发绀患者要予以吸氧,常规内科治疗包括应用小剂量阿司匹林、β-受体阻滞剂、他汀类、硝酸酯类、钙通道阻滞剂。观察组与对照组分别加用疏血通6 mL(牡丹江友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号H20053430,2 ml/支)和复方丹参注射液(海口奇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号14060921,10 ml/支)20 mL入液静滴,1次/d,14 d为1个疗程。分别观察两组患者用药前后临床症状、心电图、血流变指标及肝肾功能变化。

那么,哈特是从何种角度来运用语言学的分析方法的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无疑是绕不过“开放结构”的。哈特认为语词的意义有核心和边缘之分。在核心部分,意义是清晰的,所适用的案件都是简易案件,判决结果是可以清晰预测的,而且不会产生有差别的判决,因此不会造成法律判决的不确定性;而在边缘部分,意义则是模糊的,适用该规则的案件无法得出一个准确且唯一的答案,这类案件被称为疑难案件。疑难案件判决结果的不唯一性造成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哈特由此得出结论,此一不确定性是由于词语边缘语义的模糊性导致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哈特所提出的开放结构是用来解释法律不确定性问题的。而不确定性问题是法律现实主义者对分析主义法学和形式主义三段论逻辑进行攻击的主要靶子之一。哈特开放结构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很成功地应对了这一质疑,并完善了他所坚持的实证分析主义的法学传统。

在分析法律不确定性成因的时候,语词结构的开放性是哈特所认定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可以这样断言,哈特认为,语言中的语词是具有独立自主性的,它可以自己承载固定的内容,而且这个内容是自恰的,是可以为法律的不确定性负主要责任的。那么,模糊性是否真的像哈特所说的,仅仅是语词本身造成的呢?本文第二部分内容中列举了肖尔的一个例子,他试图用其来证明语词自身的独立自主性,并且要证明语境对语词的意义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可是,笔者认为恰恰相反,这段话在某种角度上正好证伪了语词意义的独立性:一旦有人的视角在,原本的自然状态就变成了有人参与的语境。因为,人在进入一个情境时,总是带着先在的知识结构的,语词意义的绝对独立性是不存在的。其意谓:语词的意义一定会受到语境的影响;只不过,不同的语境其作用的大小强弱不同而已。

语境的含义有很多层次。在法学或者法律领域,从一个较为具体的层次上来看,语境包括法律文本、法律事实和法律目的等。

本文试图说明的是,某些情况下,法律目的影响了语词的含义及归类标准。比如,当我们把一个法律事实涵摄于法律条文之下时,就会遇到个别事实如何归属于位于法律规范中的上位概念词语的问题,举例来说即,如何把“硫酸”归属于“武器”,或者如何不把“消防车”归属于“车辆”之类的问题。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在David看来是2018年可能会对全球葡萄酒销售产生巨大影响的事件之一。他表示:虽然这对葡萄酒销售的影响暂时还不是很大,但是也存在隐患。“毋庸置疑的是,美国的贸易保护制度已经对一些零售商产生了灾难性的影响。”

在非法律语境下,硫酸不属于武器,消防车属于车辆。可是,在法律语境下却正好相反。硫酸属于德国刑法典里的武器,消防车不属于公园管理条例里的车辆。之所以出现这种错位,是因为法律适用者在进行语词归类时运用了不同于词典释义的判断标准:法律目的。

可事实上,人们在对此类法律事实进行分析时,不会追问法律目的,他们往往把错位原因归咎于语言表述的模糊性,也即认为“武器”和“车辆”表述模糊。模糊何来?适用法律的人们往往会将其解释为其作为上位概念所具有的概括性。一般语词都指向某类事物或现象的整体。词义为了准确地反映这个词所表示的对象的范围,便须舍弃各种具体的个别的特征,概括出对象的共同的、本质的特征。细节的丢失,使得概括性表现出了模糊性。因此,他们断言,不确定性的原因即是语词由于概括性导致的模糊性。从这类分析里,可以看出,他们忽略了法律目的的强势支配性。硫酸之所以被归类为武器,正是因为往他人身上泼硫酸的行为符合了“以某种方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目的;而消防车之所以不是公园条例里的车辆,就是因为它不符合条例要“保证公园内部的安全”这个法律目的。从这个角度讲,法律语境中语言模糊性并不是导致法律判决不确定性的真实原因;真实的原因其实是法律目的。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存在着一个责任承担的错位问题;毋宁说,就像索兰指出的:(有时候,)语言是一个虚假焦点。

The vagueness of the words of law is a fake focus sometimes

Jiang Tinghui

(School of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China )

Abstract :Comparing to the unlawful context, law has its special way of analysis in the criteria and pattern of classification. It is the law’s subject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lassification. We always think that it is the words which lead to the vagueness in law’s application. In fact,it’s wrong to regard words as focus sometimes and words are the fake focus while the real focus is law’s subject.

Key words :forensic language; words; vagueness;law’s subject;fake focus

DOI: 10.16216/j.cnki.lsxbwk.201905048

收稿日期: 2018- 10- 08

基金项目: 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建设项目“法律语言学”(05104104)

作者简介: 姜廷惠(1975- ),女,北京市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律语言学、法哲学、法律与文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0-0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 1751( 2019) 05- 0048- 06

〔责任编辑:李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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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有时是一个虚假焦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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