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_环境法论文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_环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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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我国“九五”期间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措施,规划了今后15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是指导全党和全国人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纲领。

在这两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指导思想,这是指导今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方针。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也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具体地说,就是要努力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以法律来指导、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和现代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轨道,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样,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只有依法行政,依法监督,依法进行各项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行动,才能使各项工作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础,惩治各种危害环境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1.现阶段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环境法制基础

多年来,国家一直十分重视环境法制建设。在环境立法方面,我国宪法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规定,表明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为环境法制建设奠定了宪法基础。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迄今已制定了5部环境保护法律,8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近百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00多项环境标准, 从去年以来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作了重要修改。此外,我国还加入或签署了一系列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并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也增加或完善了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内容。与此同时,各地区也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批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标准。可以说,我国环境立法已初步形成体系,并在实践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环境执法方面,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四级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体系基本形成,为实施环境法奠定了组织基础。一系列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全面实行,有效地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污染防治,控制了环境污染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开展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同时,社会各阶层包括广大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境司法的不断加强,也对推动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如何在此基础上加快立法步伐,提高法律质量,增强执法力度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的环境法制体系

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也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础地位,这对我国环境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同时也为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的现代环境法制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并不排斥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实践表明,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都需要强有力的法制来规范、引导和约束。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法制经济,这已成人们的共识。因此,建立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体系,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任务。作为经济发展重要基础的环境和资源,也必须以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其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活动,取得最大的效果。实践证明,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

3.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需要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都提出,要将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措施,要实现这样的转变,根本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好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而这正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因此,做好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在决定不同水平的生产、消费或投资时,通常只从自身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过程中所需的环境要素则考虑不足,往往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外部不经济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加强干预,限制外部不经济性并鼓励公共产品的生产,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使开发者和生产者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标。政府干预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制定和推行有效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在法律的规范下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

4.严峻的环境形势要求加强环境法制建设

多年来,我们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国内来看,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正在加剧,并有向农村蔓延的趋势;生态环境恶化的范围在扩大,水土流失、荒漠化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加重:耕地减少、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资源缺短、矿产资源后备不足等正在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但会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而且会极大地削弱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后劲。从国际上看,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错综复杂,贸易与环境正成为国际外交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环境问题已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要警惕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接踵而来。

面对上述严峻的形势,我们必须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措施,而切实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手段。

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环境立法的步伐

环境立法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没有完善的立法,环境保护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环境管理的法治化也就无从实现。

目前,我国环境立法虽然已有一定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某些方面还存在着立法空白,迫切需要制定新法律;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内容,急需修改完善;不少法律条款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个别情况下还存在法律之间的不相协调等等。为此,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环境立法步伐。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首先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立足国情,进一步完善环境立法体系

世界各国的地理条件、环境、资源、人口、文化等各具特点,为了有效地保护其环境和资源,必须制定与其特点、需求相适应的环境法制体系。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环境问题十分复杂,既有极其严重的环境污染,又有触目惊心的生态破坏,因此中国的环境立法应坚持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并重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环境立法体系。目前,一是对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应当抓紧组织修订和起草工作,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基础。二是要尽早制定尚属空白而又事关国计民生的专门性法律,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毒化学品管理法等;三是要重视地方立法工作,使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套,保证国家法律在本地的贯彻实施;四是做好履行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工作。我国已加入了20多个国际环境公约,履行公约是我们的重要义务,为此要加强履行这些公约的国内立法工作。如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臭氧层保护都应考虑制定相应的法律。

2.在制定有关法律时要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不仅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立法体系,而且要在其他法律中充分体现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这也是《21世纪议程》所倡导的“综合决策”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目前,一是要在有关的产业中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篇章,如《煤炭法》等法案中都要有本行业中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二是要在有关的综合性经济法律中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如《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中应对环境和资源保护纳入国家计划、投资规模等问题做出规定;三是在刑法中明确危害环境的环境刑事责任。

3.在环境立法中要重视经济手段的合理使用

世界各国实践表明,经济手段是保护环境与资源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为此,要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目前,首先要继续完善已有的环境费制度。在资源补偿费方面,一方面,应当扩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使其真实反映出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征收环节,保证把该收的资金收上来。在排污收费方面,要逐步将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为“排污即应收费、超标排污加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即凡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其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危害性等缴纳排污费。此外,对于集中处理的污染物,应当按照处理量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居民等收取处理费。二是要积极探索一些新的经济手段,如环境税、财政刺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环境标志等等,并在条件成熟时以法律的形势固定下来。

4.正确处理好环境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在我们建立和完善环境立法体系的过程中,还必须解决好几个认识上和实践上的问题,以提高环境立法的质量。

一是可操作性问题。可操作性较差是我国立法中比较普遍的一个老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中必须认真解决。法律条文应该尽量具体明确,必要时可以规定一些量化指标,避免过于原则和抽象。

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问题。一个国家的环境问题有时也与全球环境问题相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性。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因此更应大胆吸收、科学借鉴国外环境法制建设的经验。只要是对我有利、有用的,都可以借鉴。

三是“公众参与”问题。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吸取人民群众的智慧,鼓励人民群众保护环境与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方面,我们的眼光要放远一点。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法力度

完善的环境立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现实可能性,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执行过程,环境法的各项规定才能落到实处,从而使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符合环境法制的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因此,环境法的执行在整个环境法制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强化政府的执法职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环境执法的主体。因此环境执法力度如何,关键在于政府。首先要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的环境法制意识,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领导并认真依法行政。在执法过程中,要秉公办事,遇到矛盾,毫不手软,敢于碰硬。不管是谁,只要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破坏了环境与资源,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与此同时,政府的执法部门还要加强自身建设,严于律己,切实提高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

2.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的监督机制

各级人大要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依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实施。各地要把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做得如何,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人民团体,也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使保护环境与资源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法律观念

加强环境与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首先要做好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业厂长(经理)的宣传,要使他们认识到,他们的决策行为关系重大,破坏了环境与资源,也就直接破坏了经济发展的基础。其次,要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正确引导,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保护环境光荣,破坏环境可耻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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