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干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_会计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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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为一项复合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普通公司债券,最大的特点是在初始确认时需要对转换权进行分拆。除此之外,还可能由于转换权的结算是否与固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挂钩、债券是否包含赎回选择权或回售选择权、当事人是否行使选择权、转换价格的修改(特别向下修正条款)以及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等若干特殊事项而使其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着特别之处。

一、转换权的结算是否与固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挂钩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复合金融工具,但这种“复合”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主合同的债权性与转换权的权益性之间的复合,因为其中的转换权虽然在分拆之后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作为权益来确认的,但也可能仍然确认为金融负债,具体的确认形式取决于转换权的结算是否与固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挂钩。《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条规定: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①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②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所以,无论是非衍生工具还是衍生工具,在用于结算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为固定数量时,该金融工具(转换权)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否则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

[例1]A公司于2009年年初公开发行了面值为1 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4%,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为3年,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 080万元,发行费用为60万元,取得冻结资金利息收入20万元。债券发行文件约定,债券购买人可选择自2011年年初至债券到期日之前转换为普通股股票,转换条件为本利和每100元转25股,每股面值1元。假设A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8%。

(1)发行日:

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10 000 000×0.794+10 000 000×4%×3×0.794=8 892 800(元)

注:0.794为8%的三年期复利现值系数。

转换权,即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10 800 000-8 892 800=1 907 200(元)

由于衍生工具须交付A公司固定数量的普通股股票进行结算,所以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发行费用净额(扣除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在两者之间按照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负债成分分摊的金额=(60 0 000-200 000)×(8 892 800/10 800 000)=329 362.96(元)

权益成分分摊的金额=(600 000-200 000)-329 362.96=70 637.04(元)

借:银行存款(10 800 000-600 000+200 000)10 4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0 000 000-(8 892 800-329 362.96)]1 436 562.96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907 200-70 637.04)1 836 562.96

(2)2009年年底计息(假设不考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下同):A公司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存在着发行费用和冻结资金利息收入,所以需要计算实际利率,而不能简单地将市场利率作为实际利率。采用内插法计算出的实际利率为9.37%。

借:财务费用(8 892 800-329 362.96)×9.37%802 394.05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10 000 000×4%)4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402 394.05

[例2]接例1,假如转换条件改为本利和每100元转换为在转换时与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场价格等值的股票。

(1)发行日:由于按照A公司普通股股票市场价格等值的股票进行转换,即转换权(衍生工具)用以结算的A公司股票是非固定数量的,所以,应该将分拆的转换权确认为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借:银行存款10 4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1 436 562.96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 000

衍生工具——股票转换权1 836 562.96

(2)2009年年底:计息的会计处理同例1。但股票转换权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与例1不同。

假如按照相关的期权估价模型计算的转换权的公允价值为1 600 000元,所对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股票转换权(1 836 562.96-1 600 000)236 562.96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36 562.96

二、债券是否包含赎回选择权或回售选择权

赎回选择权是指债券发行人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可以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选择权是指债券持有人在指定日期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卖回给债券发行人。

对于包含赎回选择权或回售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言,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考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量利息费用时对摊销期限的确定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实施指南第6段指出:在使用实际利率法时,主体通常将实际利率计算中包括的所有费用、支付或收取的贴息、交易费用及其他溢价或折价,在金融工具的预计期限内摊销。然而,如果存在一个与费用、支付或收取贴息、交易费用及其他溢价或折价相关的更短的期间,则应采用此更短的期限摊销。可以看出,如果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赎回选择权或回售选择权,那么企业有可能将债券发行日至预计的赎回日或回售日作为摊销期间。

[例3]接例1,假如债券发行文件约定:如果A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A公司可以在2011年年初按照1 100万元的价格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同时按2%的利率向债券购买人支付截至赎回日的利息补偿金。

(1)发行日:假如A公司估计本公司股票价格在未来期间很可能上涨,即赎回的可能性较大,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将2009年年初至2011年年初作为摊销期间。

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10 000 000×0.857+10 000 000×(4%+2%)×2×0.857=9 598 400(元)

注:0.857为8%的两年期复利现值系数。

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10 800 000-9 598 400=1201 600(元)

发行费用净额在两者之间按照其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负债成分分摊的金额=400 000×(9 598 400/10 800 000)=355 496.30(元)

权益成分分摊的金额=400 000-355 496.3=44 503.70(元)

借:银行存款(10 800 000-600 000+200 000)10 4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10 000 000-(9 598 400-355 496.301)]757 096.3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 201 600-44 503.70)1157 096.30

(2)2009年年底计息:用内插法计算实际利率为10.12%。

借:财务费用[(9 598 400-355 496.30)×10.12%]935 381.85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10 000 000×(4%+2%)]6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335 381.85

(3)2010年年底计息:由于是最后一年摊销,所以可直接将“利息调整”余额摊销完毕。

借:财务费用1 021 714.45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10 000 000×(4%+2%)]6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757 096.30-335 381.85)421 714.45

三、当事人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或回售选择权

如果当事人行使了选择权,在会计处理上便产生了赎回或回售价格的分配以及相关的利得或损失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实施指南第33段规定:如果主体通过在到期日前赎回或购回而终止确认一项仍具有转换权利的可转换工具,则主体应在交易日将赎回或购回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分配价款和交易费用的方法应与该工具发行时主体根据第28段至32段将发行收入初始分配至债务部分和权益部分的方法相一致。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实施指南第34段指出:价款分配后,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分别根据相关部分适用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如下:①与债务部分相关利得或损失确认为损益;②与权益部分相关的对价金额确认为权益。

[例4]接例3,假如在2011年年初A公司行使了赎回选择权,支付价款1 100万元,同时发生交易费用30万元,另外还约定支付了利息补偿金(2%)。

(1)支付利息补偿金: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400 000

贷:银行存款400 000

(2)将价款和交易费用按照负债和权益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分摊至负债成分的金额=(11 000 000+300 000)×9 598 400/10 800 000=10 042 770.37(元)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8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42 770.37

   财务费用757 229.63

(3)分摊至权益的金额=(11 000 000+300 000)-10 042 770.37=1 257 229.63(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1 157 096.3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 133.33

贷:银行存款1 257 229.63

注:如果A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则依次冲减留存收益。

如果放弃了选择权,在会计处理时则需要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摊余成本进行调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实施指南第8段规定:如果主体修订了其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则还应该调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一组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以反映实际的和修订后的预计现金流量。主体应通过按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重新计算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所发生的调整额作为收入或费用计入损益。

[例5]接例3,假如A公司在2011年年初放弃了赎回选择权。

(1)将已经计提的利息补偿金冲回: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400 000

贷:财务费用400 000

(2)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摊余成本:

2011年年初调整前的摊余成本(不含利息补偿金)=10 000 000+800 000=10 800 000(元)

调整后的摊余成本=10 000 000×0.908+10 000 000×4%×3×0.908=10 169 600(元)

注:0.908为10.12%的一年期复利现值系数。

调整额(减少)=10 800 000-10 169 600=630 400(元)。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630 400

贷:财务费用630 400

四、转换价格的修改(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特别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一定时期内,如果公司股价表现不佳,持续低于转股价格一定水平,公司董事会有权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降低转股价格)。修正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转股的可能性。如果对转股价格进行了修正,在会计处理上需要确认额外补偿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实施指南第35段规定:主体可能修改可转换工具的条款以促使持有者提前转换。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转换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转换支付额外的回报。在条款修改日,持有者根据修改后的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回报的公允价值与根据原有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回报的公允价值之差,应在损益中确认为一项损失。

[例6]接例1,假如A公司在2010年年初修改了转换条件,将原转换条件的“本利和每100元转25股”调整为“本利和每100元转28股”,鼓励债券持有人提前一年转换。在条款修改日,A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8元/股。假设债券持有人在2010年年初进行了转换。

(1)确认额外补偿损失:

修改之前转换的股票数=(10 000 000+400 000)×25/100=2 600 000(股)

修改之后转换的股票数=(10 000 000+400 000)×28/100=2 912 000(股)

A公司需要额外发行(转换)的股票数=2 912 000-2 600 000=312 000(股),公允价值=312 000×2.8=873 600(元)。

借:财务费用873 6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873 600

(2)转换为股票: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400 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 436 562.96-433 255.36-873 600)129 707.6

股本[(10 000 000+400 000)×28/100]2 912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 358 292.4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 836 562.96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836 562.96

五、复合金融工具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初始确认时可分拆为负债成分与权益成分两部分,但是从我国的税收相关规定来看,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该整体确认为负债成分,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相关递延所得税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是商誉的初始确认;二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包括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虽然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初始确认时就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且属于“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情况;但由于该暂时性差异“与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项目相关”,所以“应直接确认为权益”且该暂时性差异的后续变化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应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第23段规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的要求,复合金融工具(例如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者将工具的负债成分归类为负债,而将权益成分归类为权益。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初始确认时负债成分的计税基础等于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初始账面金额之和。由初始确认权益成分所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和由初始确认负债成分所产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予以分开。……因而,主体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第61段,递延所得税直接借记权益成分的账面金额。根据第58段,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在收益表中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予以确认。另外,由于债券发行人还可能由于“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或“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等原因的存在,也导致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初始确认时发生。不过,该部分暂时性差异影响了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不仅需要进行确认还应该计入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例7]接例1,假设A公司取得的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另假设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每年付息一次。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1)2009年年初:

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10 000 000×0.794+10 000 000×4%×2.577=8 970 800(元)

注:0.794为8%的三年期复利现值系数,2.577为8%的三年期年金现值系数。

权益成分的公允价值=10 800 000-8 970 800=1 829 200(元)

发行费用净额在两者间按其相对公允价值分摊:

负债成分分摊的金额=400 000×(8 970 800/10 800 000)=332 251.85(元)

权益成分分摊的金额=400 000-332 251.85=67 448.15(元)

借:银行存款(10 800 000-600 000+200 000)10 4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0 000 000-(8 970 800-332 251.85)]1 361 751.85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829 200-67 448.15)1 761 751.85

负债的账面价值=10 000 000-1 361 751.85=8 638 248.15(元)

负债的计税基础=发行价格-发行费用=10 800 000-600 000=10200000(元)。

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收益。另外,从税法的角度看,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该全部作为普通债券确认,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 400 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10 000 000

   ——利息调整200 000

营业外收入200 000

所以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 200 000-8 638 248.15=1 561 751.85(元),其中:与权益有关暂时性差异额为1 761 751.85元,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应该确认为权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 761 751.85×25%)440 437.96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 561 751.85×25%)390 437.96

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00 000×25%)50 000

(2)2009年年底计息:采用内插法计算的实际利率为9.43%。

借:财务费用(8 638 248.15×9.43%)814 586.80

贷:应付利息4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414 586.80

如果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作为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为10 200 000元)确认的话,采用内插法计算的实际利率为3.3%,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10 200 000×3.3%)336 6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63 400

贷:应付利息400 000

负债的账面价值=8 638 248.15+414 586.80=9.052 834.95(元)

负债的计税基础=10 200 000-63 400=10 136 600(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余额)为1 083 765.05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 083 765.05×25%=270 941.26(元),而期初余额为390 437.96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90 437.96-270 941.26)119 496.7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19 496.70

如果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一次还本付息,那么从税法的规定看,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则不需要计提利息,即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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