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时期金融货币有限公司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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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股份公司制度的引进

日本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是一个自上而下急速发展的过程,在这种急速的工业化过程中,作为工业化的具体承担者——企业及其组织形式的变化和发展也是极具日式特点的。这就是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的迅猛发展。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为了同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相抗衡,提出了“富国强兵”的急速工业化政策。然而,由于日本的原始资本积累十分薄弱,新政府不得不推行一系列的促进资本积累的政策。而作为资本集中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制,正好适应了资本积累的需要,从而得以引进并得到了国家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支持。

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并没有在所有产业部门得到迅速普及,而是首先在银行、铁道、电力、海运、纺织等部门得到了普及。相反,那些由政商、财阀控制的矿山、造船、对外贸易等行业并没有引进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虽然在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所有权的自由让渡、大量资本的筹集、组织的永久持续、有效经营及经营规模的扩大等方面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课税重、轻视个人利益、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及管理费用大等方面又具有显著的缺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普及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时,都经过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然而,值得提及的是,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却不是由本国企业制度自然演变而来的,而是直接从外国引进的。当然,在明治维新以前日本社会也出现了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企业的原始形态——同业组合与资本合伙组织。例如,三井家就曾出现过由掌握经营权的投资者组成的类似无限公司的组织体。但是,这种组织体仍是小规模、小范围的,其投资者只局限于家族范围,距离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体还相差甚远。

明治维新以后,许多在海外留学的青年学者极力向日本国内介绍欧美国家的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同时,维新政府也渴望了解现代公司制度与知识。于是,维新政府把引进欧美国家的公司制度作为实现工业化的一项重要政策,先后制定了“立会略则”和“公司辩”。这两项规则于明治4年(1871)由大藏省颁布执行。前者由涩泽荣一负责执笔,主要内容是有关公司制度;后者由福地源一郎翻译芬兰经济纲目中的有关银行制度的条款,作为日本银行股份公司化的主要参考文件。

二、日本首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

日本的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是明治5年(1872)根据国立银行条例,模仿美国国家银行的组织形式建立的第一国立银行。该银行的组建条款如下:

(1)发起:第一国立银行的发起人应由5人以上组成,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东,待股东确定之后再制定银行建立证书及银行章程。

(2)资本金股份化:建立银行所需要的资本金均等地股份化,即每股100日元,购买多少股份由应募者(股东)决定。

(3)股份与股票:向应募者发行持股证书,即现在的股票,每股(100日元)一张证书,购买证书者即为银行的股东。

(4)董事:第一国立银行的经营由董事负责,董事必须是持股30股以上的股东,而且董事不能少于5人,在董事中产生一名“头取”(行长)。

(5)股份的买卖转让:原则上讲,股份的买卖或让渡是股东的自由,但要经过行长或董事的认可。

(6)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一股一议权”制度,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议决权。

(7)股东的责任:股东的责任以持股额为限,即实行有限责任制。

由上可见,第一国立银行基本上具备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因此,可以认为它是日本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如此,第一国立银行在募集股东时,一般大众却很少应募。该行当时的发起人是三井家族和小野家族的成员,计划募集300万日元资本金,三井和小野各出资100万日元,其余100万日元向社会公开募集,但应募者不到40人,应募金额为44.08万日元(4408股),因此,只好以244.08万日元注册设立(1873年)。

除第一国立银行以外,按照股份公司制的要求,还在横浜、新泻、大阪设立了第二国立银行、第四国立银行和第五国立银行。但是这几家银行的资本金都不多,3家银行的资本金合计仅为100万日元左右,远远低于政府的预期。

1876年8月政府修改了国立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国立银行的设立条件和限制,结果使国立银行大大增加,同时,也使股份制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国立银行条例修改后国立银行迅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银行经营的环境比较宽松,经营的有利性比较明显;二是华士族积极参与银行的投资与经营。1876至1879年全国共成立了149家国立银行,其中仅1878年就成立了109家。从资本构成来看,1879年6月全国国立银行的资本金总额为3946万日元,其中2912万日元(73.8%)为华士族的投资。可见,国立银行条例的修改和华士族的积极投资对国立银行的迅速发展及股份公司制度的普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①]

三、明治时期的股份公司热

如前所述,国立银行条例修改后,大大促进了国立银行的设立,从而掀起了一个普及近代股份公司制度的热潮。明治10年(1877)前后,除建立了许多股份制的国立银行以外,还成立了许多私立银行。这是因为私立银行虽然没有国立银行的特权,但其设立也不受政府的特别限制,设立的条件也相对宽松,再加上银行经营前景比较乐观,从而刺激了私立银行的迅速发展。1884年私立银行已达950家,资本金总额为3467万日元。

除银行发展比较迅速外,在东京、大阪等大城市还相继成立了东京海上保险、日本铁道、共同运输、大阪纺织等非银行大公司。此外,在一些地方城市也陆续出现了许多养蚕、制丝、纺织、水陆运输等中小公司。如表1所示,各行业的公司资本都不断增加,银行以外的商业公司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由表1可知,明治20年前后的股份公司热与明治10年前后的股份公司热有明显不同。明治10年前后的公司热的重点是商业公司的迅速发展,而明治20年前后的公司热是铁道、海运及纺织等工业公司的迅速发展,而且公司规模也比前一时期大。进入明治20年以后,日本对金融体制进行了改革,资金流通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利率逐渐降低,人们向股市的投资热情得以提高。尤其是一些大公司经营业绩突出,其股票上市后股价远远超过了原值,从而更加提高了人们对投资股市的热情和信心。

资料来源:〔日〕野村顺之助著《日本金融资本发展史》,共生阁1933年版,第81页;〔日〕《金融60年史》,东洋经济新报社1925年版,第201页;〔日〕《山一证券史》1958年版第42页。

总而言之,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资本主义经济没有经过充分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而主要通过制度变革实现了急速的资本积累。当然,实现这种资本积累的基本条件是公债的大量发行及近代银行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建立。不仅如此,为了迅速实现资本积累,必须优先发展某些产业,而不能均衡地发展所有产业。就日本的情况来看,优先发展的产业显然是金融和运输产业。

四、明治时期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混乱

如前所述,在明治时期,日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上,却出现了许多混乱现象,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粉饰决算、过度分红。当时的许多股份有限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粉饰决算和过度分红问题。这是因为: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通过粉饰决算、高额分红,可以显示经营者的业绩,从而维系经营者的地位,同时,还可以获得高额的奖金收入;从股东的角度来看,当时许多股东的投资还受其生活费用支出的制约,即股东的投资资金与生活费用存在着较高的可转换性,也就是说,投资收益的有无与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股东的生活水平,因此,许多股东出于生活方面的考虑更加关心股份公司的短期利益,注重短期收入的极大化,从而在客观上支持了过度分红的经营;从外部关系的角度来看,通过提高分红比率可以取得外部信用,维持同其他企业的均衡关系,隐蔽经营上的问题。

第二,经营者的渎职行为普遍。这一时期由于各公司基本上都摆脱了创业时期的经营困难,公司的实力也得到了加强,从而为经营者的渎职行为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当时,经营者的渎职行为主要有:(1)通过虚假分红刺激股价的上涨,并在适当时机抛售股票以获得投机收益,中饱私囊;(2)通过夸大公司的资产以图同效益好的公司合并或收购效益好的公司,从而为自己谋取私利;(3)通过产品销售或采购扶持关系公司或新建其他公司,从中谋取私利;(4)通过兼任其他公司的重要职务以谋取私利。当时,经营者的兼职现象十分普遍,很多经营者都兼任其他公司的重要职务,以获得高额收入。例如,当时第一生命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大桥新太郎同时兼任40家公司的董事以上的高级职务。[②]

为了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上的混乱,主要采取了两项措施:

其一,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将大量有能力的人才集中到实业界。但是,在20世纪初,日本的官尊民卑思想仍很浓厚,而且在物质待遇上,实业界也大大低于官界,这对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实业界是极为不利的。为此,三井的中上川彦次郎率先提高公司员工尤其是经营者的公开收入。在他的影响下,许多公司也纷纷效仿,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公司经营者的公开收入开始超过政府官员的收入,而到20世纪30年代,许多经营者的收入已远远超过总理大臣的收入。当然,经营者收入的大部分是奖金,一般是工资的几倍乃至十几倍。当时,许多公司章程都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奖金数额。例如,在调查的62家电力公司中,有25家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的奖金为公司纯利润的10~20%。[③]经营者公开收入的增加,吸引了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了实业界,从而提高了经营者的整体素质,促进了职业经营者队伍的成长,避免了假公济私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改善了经营秩序。

其二,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为了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秩序,除加强经营者自身的建设以外,还必须强化社会监督机制的建设。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模范公司的奖励政策,对守法经营的“模范公司”给予奖励,并要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详细和规范;同时,不断完善公证交易委员会的职能,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另外,政府还通过新闻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了各种新闻媒体对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评价、监督作用。

五、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法律调整

日本明治政府虽然积极引进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但是在法律上还没有得到统一,直到明治26年(1893)日本商法的制定和颁布,才真正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从明治5年(1872)国立银行条例的制定到明治26年商法的制定,整整20年时间,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制都是很不完善的。然而,即使是明治26年的商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有限责任方面的规定也还是很不明确的。因此,有人甚至认为当时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差不多相当于无限责任公司。直到明治32年(1899)新商法的制定和颁布,才在法律上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运营更加规范化,从而促进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明治32年的新商法与明治26年的旧商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遵循准则主义原则,废除许可主义原则,即执行登记注册制,取消申请审批制。

(2)明确规定股份的转让勿需公司的认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即提高了股份的可流通性。

(3)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在增资的情况下允许发行优先股。

新商法制定和颁布以后,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也进一步得到了普及,新公司不断涌现。明治33年(1900)股份制企业由4年前的2585家增加到4254家,占公司总数的49.5%。股份制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也由4年前的35700万日元增加到69600万日元,占公司企业资本金总数的89.3%。[④]

表2:明治时期股份有限公司数及其资本金的变化

单位:个;千日元

年度1895189618981900

社数1135258534754254

资金

151480

357524 560036 695903

年度1902190419061908

社数4308424342894731

资金

787979

828816

939715 1037456

资料来源:〔日〕小林正彬著《日本经营史读本》第1卷,第111页,有斐阁1976年版。

然而,到明治后期股份有限公司的增长速度开始下降。明治41年(1908)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有4731家,占公司企业总数的44.1%,与8年前相比下降了5.4%。另外,注册资本金也比8年前下降了4.0%,占公司企业资本金总数的85.3%。与此相反,这一时期无限公司的增长速度却相当快,由明治33年的784家(占公司制企业总数的9.1%)增加到明治41年的1924家(占公司制企业总数的17.9%),其注册资本金总额也由3800万日元增加到8500万日元。

明治后期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迟缓的主要原因是: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华士族的大部分资本已经投向明治前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到明治后期华士族的投资能力已大为减弱;第二,像三井、三菱这样的传统商家或财阀出于对自身财产安全和维持公司控制权的考虑而不愿意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缺乏热情和信心;第三,当时的普通大众尚不具备进行股票投资的能力。

六、明治时期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明治时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比较重视红利的分配而轻视内部积累。当时的许多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收益并不太高,而股东对红利的要求则比较强烈,一旦无法分到红利,出资者甚至要求公司解散,退还资本。不仅如此,即使是效益比较好的公司其内部组织也不是很明确的,大部分是沿袭旧商家组织的传统,有的公司甚至连董事的地位与职能都不明确。很多公司的董事,按公司的章程,每周聚会一次,代表股东就公司的重大人事和业务问题进行决断。但实际上,当时的董事大都是公司的发起人,同时也是公司的大股东,有些董事因缺乏必要的经营知识和实践经验而难以发挥最高决策者的作用。当然,与此相对应,很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除外)是不领薪水的。

因此,当时的董事及董事会仅仅履行一些形式上的职能。相反,公司的“支配人”或总工程师即所谓的高级管理者则往往发挥比较重要的作用。这些人不仅在具体业务方面,而且在公司的重大决策问题上都有很大权力。当然,“支配人”或总工程师的报酬也相当高,一般仅次于总经理。

另外,从股东构成来看,明治时期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每个股东的持股数比较小。以1898年62家纺织公司为例,股东平均持股在30股(每股1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有15家,50股以下的公司有34家,即79%的公司每个股东的平均持股在50股以下,而每个股东持股在100股以上的公司只有8家(12.9%)。[⑤]

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率不高。在上述62家纺织公司中,有59家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率不足20%,尤其是有48家公司(77.4%)的最大股东其持股比率在10%以下。因此,不存在过半数投资的股东。

第三,从大股东的职业分布来看,在上述的62家纺织公司的866名主要股东中,商人占45%,其中又以服装商、棉丝商及粮食肥料商人居多,而地主阶层的股东不到10%。

然而,1898年前后的股东构成,到1913年以后却发生了很大变化。1913年,在主要股东中,商人的比重由45%下降到20%,相反,公司的高级管理者(职业经营者)则占了主要股东的60%。这是因为高级管理者的收入很高,很多大公司的高级管理者的薪水相当于公司净利润的10~15%。他们用这些收入大量购买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大股东。此外,1913年以后,大股东的持股率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例如,最大股东持股率在10%以下的公司由77.4%下降到53%;最大股东持股率在10~30%的公司上升到40%。另外,前10位大股东持股在10~50%的公司下降到80%以下,而前10位大股东持股在50%以上的公司则增加到20%以上。[⑥]

注释:

①〔日〕井常彦著《工业化与企业家行为》,日本经济新闻社1976年版,第226~227页。

②〔日〕高桥龟吉著《日本的企业和经营者发展史》,东洋经济新报社1977年版,第235页。

③同②第236页。

④同①第238页。

⑤小林正彬等编《日本经营史读本》第1卷第115页,有斐阁1976年版。

⑥同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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