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结构的改革_农村改革论文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结构的改革_农村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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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迄今已近20年,在这年20年的时间里,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集体所有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所占份额的变化、集体所有制产权结构的调整以及由此产生的集体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等都是比较引人关注的。

一、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的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主要是人民公社体制。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在组织结构方面实行“政社合一”;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实行集体所有制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社员在生产队的统一安排下参加生产劳动;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实行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办法。这种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当时农村中党政合一、政社合一的高度集权化管理体制赖以建立的基础。

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农村中的各种生产资料几乎全部为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代表农民群众集体占有。有资料显示,1978年我国共有人民公社组织52781个、生产大队69万个、生产队481.6万个。〔1 〕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山林、水面、草场、农业机械、水利设施、生产用房和非农企业等都为公社及其下属的生产大队或生产队集体所有。1978年我国农村集体及其他所有制的固定资产总值(不包括土地)为150 亿元,〔2〕如果考虑到当时农村其他所有制所占比例甚小, 则大体可以估算出平均每个公社拥有集体固定资产28万元左右。

当时农民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目前尚未见到确切的统计数据,但是由于为当时政策所允许的农民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都极为简单,不过是锄、镰、耙、桶等简单农具,按当时的价格估算户均最多不会超过50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自留地,一是面积极小,一般只有0.5~0.7亩,二是集体所有的权属关系不变,农户只享有使用权和受益权。因此与农民个人相联系的农村生产资料在当时的所有制结构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20多年来的人民公社的实践表明,这种财产权利模糊不清、管理上过于集中、分配上又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的经济管理体制,极大地挫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致使我国的农村经济迟迟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二、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农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一)农民家庭承包制的实施

我国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发端于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自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以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土地经营形式在短短的几年内便席卷全国,这标志着新的经营体制的旺盛生命力。(见表1)

表1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项 目单位1980年1月底1981年1月底

1.实行承包制的生产队

万个 406.0559.4

占生产队总数比重

%84.8 95.1

2.实行承包制的农户 万户--

占农户总数比重 % --

项 目单位

1982年6月底1983年

1984年

1.实行承包制的生产队

万个

598.1 586.3569.0

占生产队总数比重

% 99.2

99.5100.0

2.实行承包制的农户 万户 - 17985.4 18397.9

占农户总数比重 % - 97.1 97.9

资料来源:1980~1982年的数字来自原农牧渔业部计划司,其他均见《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85)第3页。

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都是以农民家庭为单位,以向生产队〔3 〕承包一定数量的土地为前提承担一定的任务,并且由生产队根据事先的约定,考核承包农户完成任务的情况,据此农户取得经营收入。家庭经营的实施较好地克服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种种弊端,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家庭承包制的实施虽然并未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是从土地的集体统一经营向农户分散经营的转化,则相应带来了农村土地产权结构的变化。

首先,原来由生产队代表农民群众集中占有的土地(包括耕地、山林、果园、草场、水面等)大都以人头或劳动力为依据承包给了农户,而且承包期限在15年以上(自1994年起又进一步延长到30年以上)。这样,农户只要按照承包合同,完成国家的税收和农产品上缴任务,以及集体提留等义务,就有权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依据,自行安排作物的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也就是农民部分地拥有了对于这一部分土地的经营决策权。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情况见表2。

表2经济体制 改革以来我国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情况

项 目 1985年1990年 1992年1994年1995年

人均承包耕地1.83 1.84 1.83 1.96 1.94

人均包山地 0.27 0.22 0.18 0.27 0.28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93)第204页、(1994 )第281页、(1995)第74页、(1996)第58页。

其次,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兴起,农业劳动力不断地从土地上转移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鼓励农户根据自己的实际转包或转让土地。虽然国家对于这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制定了一些限制条件,例如不得用于非农产业、不得妨害国家的农产品定购任务和对乡村集体的义务的完成等等,但是承包农户毕竟有条件地享有了处置土地的权利。他们可以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定条件,自行选择土地的转包、转让对象。据统计,1994年我国共有238.4万承包农户转包、 转让土地955.2万亩,占当年全国农户承包土地总面积的0.7%。〔4〕

再次,实行了家庭经营以后,农产品的分配也不再经由生产队,而是由承包农户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这意味着农民也部分地拥有了剩余索取权。从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来源的变动中可以大致看到这一变化。(见表3)

表3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及其来源

项目 1978年 1980年 1985年

1990年1992年

1.人均纯收入(元)

133.57 191.33 397.60686.31 783.99

其中:从集体得 88.53 108.37

33.37 60.32 77.82

到的收入(元)

2.从集体得到的收66.28

56.648.39 8.79

9.93

入占纯收入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85)、(1996)、(1993)第197、199、205页。

据统计,1994年我国农村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村(组)共有7000个,仅占农村总村(组)数的0.2%;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村(组)(缺西藏)则达到372.9万个,占农村总村(组)数的99.8%; 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为13.1亿亩,占农村集体总耕地面积的93.3%。〔5 〕如果不加上当年尚有2.1万个村(组)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 还设有专业队(组)4.6万个,承包经营耕地0.83亿亩的情况, 那么可以说,我国农民至少在占集体耕地总面积93%的土地上部分地拥有了经营决策权、处置权和剩余索取权。

(二)实施农民家庭经营以后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农民家庭成为农村中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打破了生产资料单一集体所有制的格局,带来了农户自有生产资料的快速增长。这种增长在改革之初是来自生产队〔6〕的扶持, 但是此后则主要是来自农户自身的劳动积累。由此也带来了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明显改变。

家庭经营的实施是在农户仅拥有极为简陋的手工农具和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个人经济积累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为了保证承包农户掌握必要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许多生产队都将集体集中占有和统一使用的农业生产工具、耕畜折价到户,以维护家庭经营方式的稳定和发展。适于家庭使用的中、小型农机具及役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大都以低廉的价格,由集体所有转为农户所有。根据农业部的统计,1983年我国农村集体提留金额为83.6亿元,比1982年减少14%,其中公积金43.8亿元,减少10%。集体提留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原来由集体添置的部分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下放给农户所有,由农户自己使用、添置。

随着家庭经营的发展,为了改善自己的生产经营条件,增加经济收益,农民个人的生产投入也随之增多。1983年,农民人均投入的生产经营费用为98.72元,两年后的1985年增长到140.09元,增长42%〔7〕。农业部的统计数据也表明,1983年我国农户购买和建造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值为67.6亿元,比同期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多24亿元,即多54.7%。〔8〕

改革初期的集体生产资料折价到户,和此后农民个人生产投入的迅速增长,对于农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带来了显著影响,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伴随农民个人生产投入的增加,农村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对比关系也随之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见表4)

表4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所有制结构

农村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集体所有

年 份 总额(亿元) 占比重(%) 总额(亿元)占比重(%)

19801021.2 100.0 590.3

57.8

19831632.1 100.0 831.0

50.9

19852130.1 100.0 994.3

46.7

19883040.6 100.01643.1

54.0

19903849.9 100.02072.1

53.8

19936987.3 100.03847.2

55.1

2.农民个人所有

年 份总额(亿元)占比重(%)

1980

430.9 42.2

1983

801.1 49.1

1985 1135.8 53.3

1988 1397.5 46.0

1990 1777.8 46.2

1993 3140.1 44.9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86)第252页、(1990 )第247页、(1993)第272页、(1994)第75页。1992年以后,农民个人所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包括联户所有。

表4 的数据反映了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情况。1984年和1985年,农民个人拥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一度超过了集体所有的数量,此后,集体所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相对量又有所增加,但是两者的差距始终是在5个百分点左右徘徊。这表明, 我国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已经不复存在。

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另一个表现是,农民个人拥有的农业生产资料从过去简单的手工农具,发展到各种各样农业机械的不断增长。(见表5)

表5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户拥有的主要农业机械

1984年1986年

种类 总量 占全国总量占全国

比重(%) 比重(%)

大中型农用拖拉机(混合台)406956 47.757406166.3

小型(包括手扶)拖拉机(万台)

272.5 82.6

41692.0

机动脱粒机(万台) 157.0 48.5 241.165.8

农用载重汽车(辆)185987 53.331779563.7

农用排灌动力机械(万台)

270.7 44.0 362.655.7

农用水泵(万台)

202.1 39.2 295.853.7

1992年

种类 总量占全国

比重(%)

大中型农用拖拉机(混合台)532833 70.2

小型(包括手扶)拖拉机(万台)

725.5 96.6

机动脱粒机(万台) 445.4 83.7

农用载重汽车(辆)492994 76.7

农用排灌动力机械(万台)

673.0 73.7

农用水泵(万台)

587.4 73.8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85)第242页、(1993 )第243页、250、251页。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新变化

1.“两田制”的实施。家庭承包制的实施虽然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管理过于集中和吃“大锅饭”等弊端,但是由于在实行家庭经营时,土地都是以人头或劳动力为依据,并且根据地块的远近和肥力的大小平均分包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过小,而且分割得过于零碎。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农业现代化技术、设备的采用,也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因此,从80年代中期以后,在全国的不少地方陆续开始了实施“两田制”的新尝试。

“两田制”是将耕地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两部分,其中口粮田按人头平均分包,其数量是以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基准;扣除口粮田以后的剩余部分为责任田,主要用以承担国家的农产品定购任务。责任田由社区合作组织收回,并以一定的面积为单位招标承包,这就使得以往土地承包面积过小和分割过于零碎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扭转。值得注意的是,“两田制”的实施,也相应带来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变。在实行家庭经营的初期,所谓“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清楚地表明了在农户的承包土地中所包含的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的权利。实行了“两田制”以后,国家的权利〔9 〕已经随着承包田的分割而独立出来,口粮田没有承担国家的农产品定购任务的义务,这样,农户对于口粮田也就相应地拥有了更大程度的使用权、受益权和让渡权。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户可以自主决定作物的种植和产品的处置;第二,其经济收益,在完成了集体的统筹和提留以后,全部归农户自己所有;第三,农户在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口粮田进行转包或转让时,其限制因素也比以往大大减少。

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两田制的耕地面积逐年增加,1992年为5.9亿亩,比1990年扩大7.3%,到1994年增长到6.3亿亩, 又比1992年扩大6.8%;1994年我国共有占总量31.5 %的村(组)实行了两田制,实行两田制的耕地面积占全国农户承包地总面积的47.8%,其中责任田4.3亿亩,口粮田2.0亿亩。〔10〕

2.“四荒”拍卖。“四荒”,是指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以往未能充分利用的土地。“四荒”拍卖是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买方通过付费,获得在一定期限内对“四荒”的使用权,并且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契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对“四荒”开发和利用的目的。

“四荒”拍卖和土地承包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经济责任制形式。虽然“四荒”通过拍卖,只是转移了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而且在“四荒”售出后,社区合作组织还拥有对其开发者的行为实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利,但是比之土地承包,它却是更进一步的土地产权结构的调整。这是因为:第一,经济当事人在购买“四荒”后,其合法使用期限比承包更长,大体都是在50~100年;第二,通过购买“四荒”, 经济当事人是一次性买断一定时间内对“四荒”的使用权,为此他可以在有效的时限内对“四荒”实行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三,“四荒”作为非耕地资源,没有承担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的义务,因此经济当事人在“四荒”的开发和利用方面也拥有更大的决策权利。由此可以认为,“四荒”的购买者较之土地的承包者拥有更为完整的经营决策权、受益权和让渡权。

拍卖“四荒”最初是从中、西部的山西和陕西兴起,但是很快就在全国东、中、西部各个经济地带的许多省、区、市推广开来。根据水利部的统计,到1995年底,我国有25个省、区、市已查明可拍卖的“四荒”面积共46666万亩,其中已经拍卖的2980万亩,仅占总量的6.4%。〔11〕因此,“四荒”拍卖有着极为广阔的前景。

三、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村集体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一)基本情况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农村的集体企业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到1978年底,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即社队企业)已有152.4万家, 拥有固定资产229.5亿元。〔12〕此后,随着改革的深入, 集体企业的发展速度也不断加快。虽然从数量上看,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集体企业以外的个体、联户及私营企业的迅速增长,但是,如果将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加以对比,那么乡村集体企业的经济实力则始终相当突出。1986年,我国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总计为1211.7亿元,其中乡村集体企业946.7亿元,占78.1%,村以下办企业265亿元,占21.9%;〔13〕1995年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2841亿元, 其中乡村集体企业9122.6亿元,占71.1%,村以下办企业3718.4亿元,占28.9%。〔14〕也就是说,迄今为止,在我国的乡镇企业中至少有70 %以上的财产为乡村集体企业所有。(见表6)

表6 乡村集体企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

1980年1985年

1988年

企业数(万个)

142.5 156.9

159.0

占乡企总数比重(%)100

12.8 8.4

固定资产原值(亿元) 326.3 750.4*1584.3**

占乡企总数比重(%)100

100*

75.5**

项目

1990年1992年1995年

企业数(万个)

145.4 152.8 161.8

占乡企总数比重(%)7.9

7.3

7.3

固定资产原值(亿元)2202.03490.89122.6

占乡企总数比重(%)

77.1

76.9 71.0

资料来源:* 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第289页;**《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0)第121页。其他均见《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86)第10页、(1992)第45页、(1993)第47页、第275页、(1995)第348页、(1996)第26页、第341页。

(二)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变革

乡村集体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社队企业在运作上也是集体统一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也带来了乡村集体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既是对以往过于集中的统一经营和“大锅饭”体制的扬弃,也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乡村集体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革也是从实施承包制发端,此后,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承包制的实践,进而向股份合作制或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发展。

1.承包经营。乡村集体企业的制度变革,首先是借鉴土地实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成功经验,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个人承包经营。

乡村集体企业的个人承包经营,是以农民个人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确定企业的产值、利润、工资总额、上缴利润和超产奖励等经济指标,即所谓“四定一奖”,在此基础上,又发展出工效挂钩、酬利挂钩、计件工资制等承包办法,由此承包者获得企业资产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乡村集体企业在实行了个人承包经营后,并没有改变其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所不同的只是企业由原来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变为通过个人承包者而实现的间接经营。由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并采取了由个人(企业经理、厂长)对企业的经营效果负责的方式,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消除了乡村集体企业原有的多种弊端,促进了集体经济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

从改革初期直到现在,承包制都是乡村集体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式。据统计,在我国的乡村集体企业中,目前采取承包经营的占60%以上。〔15〕不可否认,在承包制下,企业在经营中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例如,政企不分,不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在以各种方式插手企业的生产经营,对企业的一些内部事务进行种种干预;经营者负盈不负亏,出现“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政府负责”等一系列问题;经营者无长远打算,行为短期化的倾向难以扭转,企业发展缺乏后劲,等等。但是,如果是对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分析,那么就应当承认,承包制的实施也带来了乡村集体企业产权结构的较大调整。因为从理论上看,在乡村集体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者个人的各自权利,都已经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所界定。企业财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虽然并未改变,而且其让渡权仍然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控制,但是其使用权和相当比例的受益权则是下放到了承包者个人,这就相应改变了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结构。因为,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是:在个人承包经营下,乡村集体企业的财产权利已经部分地为承包者个人所行使。

2.股份合作制的实施。对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兴起于80年代中期,在90年代初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但是直到1993年以后才全面推开。股份合作制的实施,目的是改变乡村集体企业在实行承包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特别是为了扭转政企不分、集体企业难以代表广大资产所有者——农民群众的利益的问题,以及改变企业在经营中资产责任难以落到实处等状况,也就是消除企业资产“人人所有,人人又没有”、“人人负责,人人又不负责”的状况。

乡村集体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是以进一步明晰产权为核心,即以清产核资、设置股权,明确乡村集体、企业职工和广大村民的权利;通过资产量化或投资入股等方式,使企业职工和广大村民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紧密联系起来。虽然各地对于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做法各不相同,但是总起来看,乡村改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大体都可以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形式。

在对乡村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的改造中,各地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中确定下来的企业净资产在有的地方是完全作为集体股;有的地方则拿出一定的比例,量化到企业职工甚至村民,其剩余部分才作为集体股。此后,就是吸收企业职工、村民,或者社会上的个人、单位、企业投资入股。由此也就明晰了企业的财产归属关系。由于企业都是根据各自的情况,建立了自己的章程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股东(代表)大会上是实行一人一票(也有的企业是一股一票)的决策办法,因此企业财产的使用权和让渡权都是由股东共同行使;财产的受益权,则是按照章程的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股东的意愿,按股分配。对于企业改制后的新增积累,总起来看有两种不同的处置办法:一种是坚持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为全体股东共同所有;一种是将其依照现有股份的比例分配到股东名下,或增加股值,或增加股份数额,以避免出现新的产权不清。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企业的经营效果和股东的自身利益得到了较好的结合。乡村集体企业原有经营方式中的政企不分、产权含混不清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不能切实得到体现等问题也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扭转,由此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带来了企业的良性运转。

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实施,由于带来了更大程度的产权结构变化,尤其是改变了原来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在原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加进了包括个体等其他所有制成分,因此是更大程度的集体产权制度的变革。至1995年,我国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乡村集体企业共有18万家,占当年乡镇企业总数的0.82%,占乡村集体企业总数的11.2%。〔16〕

四、变革农村集体所有制结构的实际效果

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集体所有制产权结构的调整,由此也就相应形成了集体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

(一)土地经营方式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效果已经是有目共睹、并且为世人所公认的事实,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就是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具有变革土地产权结构的内涵,由此农户获得了对于土地的相应权利,并且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带来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极度高涨。

由于土地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由此赋予农民对于土地一定程度的经营决策权、受益权和让渡权,也激励起了他们生产投入的热情。因此可以说,实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产生的政策效应,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变化的结果。正是由于农民获得了为法律所保障的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使自身的利益得以实现,才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并由此带动了他们生产投入的较大增长。既然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效果已经为我国多年来的改革实践所证实,既然农民的家庭经营是最为适合我国农村实情的经营方式这一结论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同,那么为家庭经营所必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也自然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这既是改革带来的积极成果,也是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必要条件。

但是实践表明,改革初期的土地制度安排还是存有明显缺陷,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地块分割过于零碎,从而经营规模过小。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第二,虽然说,土地承包制的实施是对以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扬弃,是权利的重新安排,但是权利的边界依然不清晰,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国家与农户各自的权利尚无明确界定。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利自计划经济体制以来就是客观存在,它具体表现为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征购(现为“定购”)任务。在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国家的农产品生产任务也已经不再由生产队,而是直接由农户来承担。由于国家的农产品定购价格大都低于市场价格,这样,在二者的权利边界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国家的农产品定购任务也就时时需要通过乡村干部的催逼来完成,从而不仅致使国家与农民的利益矛盾不断加剧,也使得国家权利的实现和均田制的运作有着极高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两田制”的出现显然绝非偶然。

对于“两田制”,虽然目前理论界的看法不尽一致,但是从总体上看,它在弥补均田制的制度缺陷方面应该说还是具有一定裨益。首先,两田制的实施过程也是对于农户的承包地块重新进行调整的过程,使分割过于零碎的土地集中连片,从而为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其次,“两田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了均田制下因土地产权关系模糊而带来的种种外部效应,使得实现国家权利的成本有所降低。当然,在“两田制”的实施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方借实行两田制之机,任意扩大责任田,缩小口粮田,以损害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增加集体收入。但是,由于“两田制”的实施并不是对农民家庭经营的否定,它使得不少地方和在一定的程度上实现了在农民家庭经营的条件下,国家与农户各自权利的明晰,并且也确实缓解了以往地块分割零碎、农户经营规模过小的问题。

“四荒”拍卖的实际效果也极为明显。“四荒”之所以存在,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四荒”的所有者——社区合作组织没有足够的实力将其开发利用。因此,通过拍卖,不仅可以依靠农民个人或社会上的力量使以往闲置的资源得以开发利用,而且社区合作组织也可以借此回收一笔资金,带动自身的经济发展,“四荒”在拍卖后虽然并未改变其原来集体所有的性质,但是与土地承包相比,它赋予购买者的权利更直接、更具体,从而投资回报预期也更稳定、利益更直接。依靠竞争机制,以拍卖的方式,明确界定“四荒”投资者的权利,这是“四荒”拍卖之所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的必要条件,也是“四荒”得以快速开发的必要条件。

(二)企业经营方式

乡村集体企业承包制的实施,相对于过去的集体直接经营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因为它有助于把经营者的责任、权利与收益结合起来,从而调动其积极性,使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尽管如此,目前理论界对于乡村集体企业的承包经营仍然微辞颇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承包制未能更好地解决政企不分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产权制度改革。

对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是完善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尝试。借助股份合作的方式,通过明晰集体产权,吸收企业职工和社会上的企业、个人入股,在原来单一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中加进其他所有制成分和财产权利,并将财产权利的行使以企业章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政企不分的根基,同时也使得股东行使财产权利,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成为可能。这些都加大了借助行政权力来干预企业内部事务的难度。由于职工成为企业股东,也密切了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使职工的个人收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联系得更为紧密。因此,对乡村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不仅有助于解决承包制下政企不分、企业财产无人负责和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过低等问题,也有助于企业筹措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所以,股份合作制是目前乡村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的较为适当的实现形式,在不远的将来向股份合作制转化的乡村集体企业将会日益增多。

注释:

〔1〕原农牧渔业部计划司:《农业经济资料》(1949~1983),第80页。

〔2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平衡统计司编:《国民收入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5),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3〕我国自1984年底完成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设的改革以后,原来人民公社内部的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对于生产资料的三级所有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也改为乡镇及村(组)合作组织。

〔4〕〔5〕农村合作经济研究课题组:《1994年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合作组织运行考察》,《农村经济文稿》1996年第2期。

〔6〕即后来的村、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7〕根据《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86)第199页的有关数据匡算。

〔8〕中国农业年鉴编辑部编:《中国农业经济概要(1983)》,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页。

〔9〕也包括一部分集体的权利。

〔10〕农村合作经济研究课题组:《1994年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合作组织运行考察》、《农村经济文稿》1996年第2期。

〔11〕1996年5月31日《人民日报》。

〔12〕《中国农村统计年鉴》(1985),第8页、第250页。

〔13〕农业部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289页。

〔14〕《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6),第254页。

〔15〕许惠渊:《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制的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10期。

〔16〕《中国乡镇企业年鉴》(1996)第99页、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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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结构的改革_农村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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