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党政关系不适的传统观念分析_村民自治论文

农村基层党政关系不适的传统观念分析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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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在我国广大农村已普遍建立。这种村民自治的形式激发了农民的民主意识,改善了我国农村的干群关系,推动了我国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随着村民自治的普及和发展,也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村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有的地方设了党总支或党委)与村委会的关系(以下简称“两委”关系)不协调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笔者曾对黑龙江省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做过调查,发现“两委”关系很和谐的约占63%,有些矛盾和摩擦但基本可以合作的约占32%,矛盾很大经常顶牛甚至水火不相容的约占5%。在很和谐的63%的“两委”中,也有近1/3的村委会作用发挥欠佳。所以,要想进一步发展村民自治,研究和解决“两委”不协调的问题,显得十分迫切。

要想解决“两委”不协调的问题,就必须弄清造成“两委”不协调的原因。因此,一些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了分析。多数人认为是由于旧体制的影响、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具体不完善、村级干部素质不高,也有人认为与家庭势力和宗族势力影响有关。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确是造成“两委”不协调的诸多原因,但这些都是比较明显的表层的原因。在这些问题的背后,还有更深层的原因,那就是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影响。笔者在这里所说的传统观念主要指集权观念、特权观念和“为民做主”观念。

下面,就这三种传统观念做一点分析。

一、集权观念与包揽村务

我国有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封建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封建主义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个人专断、高度集权。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对这种集权思想的生动写照。这种集权观念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邓小平对此曾评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P332)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由于长期的军事斗争,建国后又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对封建主义传统没有来得及认真清算,致使高度集权的思想观念侵入党内和社会生活。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进行了28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2](P335)

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是脱胎于革命战争年代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基本确立的。这种体制的主要特征,即高度集权。这种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在建国初期和后来的计划经济体制运行中曾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显露。主要是“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1](P332)

在农村,从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我党一直采取一元化的领导体制。到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又极大地强化了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并不断将其发展。在公社一级,权力完全集中于公社党委书记。在村一级,权力则完全集中于大队党支部书记。这种体制在农村一直执行了20多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尽管从1983年起,我国开始撤销农村人民公社;恢复建立乡(镇)政府;在村一级撤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恢复村一级行政建制。但在村一级实行的仍然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领导体制。直到1988年全国普遍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建立村委会,这种状况才开始逐渐有所改变。但是,由于村民自治在我国尚属于年轻的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认识、理解和把握需要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而一元化的以党代政领导体制及其所形成的思想观念不可能一下子就退出历史舞台,它以自己强大而持久的惯性和惰性,必然将长期地影响着人们。

这种以党代政在“两委”关系中集中表现为党支部越权,包揽村中大小事务,所谓“上管天文地理,下管鸡毛蒜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应该由村委会召集村民讨论决定的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经济项目的承包、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等,完全由村党支部拍板定案。2000年第4期《乡镇论坛》登载的《谁来为我解烦愁?》一文,反映的就是这种越权的现象。村里的财务支出,村委会主任居然一概不知,甚至当他提出给村里订一些报刊杂志时,竟遭到党支部书记的拒绝。更有甚者,山东省某县郭庄村党总支书记长期把持着村委会的公章,拒不交给新换届的村委会,并且连村委会办公室的钥匙居然也长期把持,不交村委会,使村委会主任连办公室都进不去。

这种包揽行政的领导方式,严重地践踏了村级民主,也破坏了党内民主,使党支部和村委会产生隔膜和摩擦。这种领导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思想根源不能不追溯到集权观念。

二、特权观念与以权谋私

特权思想和集权思想是孪生兄弟,都是封建传统观念。集权是手段,特权是目的,只有集各种大权于一身,才能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才能获得各种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所以,邓小平说:“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1](P331)这种特权思想还经常表现为家长制作风。邓小平说:“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1](P329)“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1](P331)

这种特权式家长制的作风在村民自治中,主要是围绕着任免干部(人权)和统管财务(财权)而展开的。有的村党支书违反有关规定,随意任命或罢免村干部。据《乡镇论坛》披露,2000年3月6日,山西大同市某村杨姓村民反映,本村党支部书记在没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就直接任命了两个村干部。湖北省洪湖市某村一村民反映,2000年2月该村的村委会换届时,村委会成员全都是由党支部书记任命的。据报载,河南省灵宝市农村出现了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即随意调整撤换村委会干部的现象。有的村党支部书记认为当选的村主任或村干部不是自己的“意中人”,就采取不管、不分工的态度,迫使当选人自行辞职。有的村党支部在村部贴上一张大红纸,就将村委会主任“免职”。还有的村党支部通过乡镇党委或政府,或不颁发当选证书,或任意任免村委会干部。

在争夺特权的角逐中,财权也是“兵家必争”之地。据调查,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某乡的五个村支书与村主任配合有问题的村中,几乎所有的村都是由村支书管钱。乡统筹的上缴或减免、村提留的使用、各种支出的报销,全凭支书一枝笔。有一个村的村支书还给自己加了一个“××村经济合作委员会主任”的头衔,名正言顺地掌管起村里的所有财经事务。

当然,也有极个别的村村委会主任专权,不服从村党支部领导,不接受党支部监督。这类村或者是党组织涣散、党支书能力差,遇事无原则地退缩;或者是被“村霸”控制了村委会,党支部慑于“村霸”的淫威,不敢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扈家村,外号“南霸天”的韩刚自1988年当上村委会主任后,滥施淫威,无恶不作,任意殴打、伤害村民,强奸、污辱妇女,后被司法部门惩处。有的村委会主任虽未构成村霸,但专权成性,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独揽财政大权,而党支部书记则碍于情面,明哲保身,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也使村主任成为特权人物。

无论是村支书搞专权,还是村主任搞专权,其背后都有个“利”在驱动。实践已经证明,这样的村支书和村主任往往都是一些贪污腐败分子。这种把“权”作为谋利工具,以权谋利的行为,是典型的特权思想的反映。凡是特权思想严重泛滥的地方,基本上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都不正常。

三、为民做主观念与越俎代庖

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彻底的民主。不管是古希腊民主,还是资产阶级民主,都把民主政治理解为“为民做主”和“精英政治”,根本否认人民的民主权利。我国封建主义传统浓重。封建主义本来是以专制为特征的,但历来的封建统治者也一直宣扬“为民做主”。这种民主,其实是把自己(统治者)作为人民的主人,而人民只能是被动的、消极的由帝王和官吏所主宰。在旧中国,就曾流传着“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说法。“为民做主”成为最高尚的“官德”。至于老百姓,那就只有企盼有个“青天大老爷”来为他们“做主”。因此包公戏在中国民间久演不衰。

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终于开启了中国人民的民主意识之门。“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的声音逐渐暗淡了对“好人政府”和“清官政治”的呼唤。中国人民开始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对“人民当家做主”的不懈追求。新中国的诞生,标志着“人民当家做主”开始有了政治保障。1954年,第一部《宪法》获通过。“人民当家做主”首次以法律形式出现。然而,人们原以为,人民民主共和国一旦建立,人民民主就算实现了,实际上是一种极大的误解。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根本不可能创造人民民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为民做主”的传统观念仍然顽强地左右着人们。像以党代政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权力高度集中的“一把手”专政现象,几乎都有这种“为民做主”的影子。君不见,直到今日,颂扬封建皇帝圣明和官吏爱民如子的影视剧仍频频充斥荧屏;有些领导干部每每以“百姓的父母官”自诩。从中,我们也可见到传统观念的强大和持久。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不协调现象里也经常可以找到“为民做主”的印痕,其主要表现即党支部代行村委会职责。黑龙江省某县某乡9个村,其中有5个村存在着党支书越权现象。许多村委会的职权被党支部成员包揽了。有的村委会主任被任命为村调解委员会主任,只负责调解村民纠纷;有的只负责农业生产;其他事务,均由党支部代管。有的村支书甚至自己同时兼任会计、出纳,坐收坐支。有的村虽然设了会计和出纳,但仍然是支书收钱、支书花钱,支书签字,到时只把条子交给会计、出纳。

农村的行政权源于村民意志,党支部是村的领导核心。但是,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不是代替村委会,对村级事务实施具体管理。就如邓小平所说的:“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2](P491)那么,具体到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村民当家做主,管理财务。当然,这种管理是由村委会来承担的。

一些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所以不协调、不和谐,关键就在于党支部包揽过多,以致取代了村委会的职能。据某学者称,他于1998年到天津市某郊区几个经济发达村调查村民自治情况。出乎他所意料的是接待他们的却是这些村的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而村委会主任乃至副主任竟一个也未见到。在交谈中,某村支书明确说:村委会是党支部的下属机构,我们完全可以代表村委会。

有相当多的村支书认为,现在虽然实施了村民自治,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级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那就是在村里党支部要说了算。村支书是“一把手”,村里的事最后都得支书拍板。这说明有相当多的村支书对村委会的村务管理权是不那么认可的,还习惯于过去那种传统的“一元化”的领导方式。村委会是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体现了全体村民的意志的执行机构。习惯于取代村委会的管理职能,说到底,还是习惯于替民做主。这种越俎代庖现象,不能不说它与“为民做主”的传统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在村民自治框架下的党支部与村委会的不协调的现象背后,看到某些传统观念的影子。清除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十分艰巨的任务。但越是艰难,就越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做好这项工作,实在不仅仅在于理顺“两委”关系。它对于在源头上消除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对于整个中华民族思想观念的更新,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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