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释与趋势分析_三网融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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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广播影视领域的市场开放与经济领域的开放不同,将是内外有别的开放,对国内非公有资本采取鼓励、允许的态度,对外资只是允许进入市场部分环节,而且对投资背景提出了严格的限制

2005年广播影视产业政策走向,受中央宏观文化产业政策影响较大。2005年,在宏观文化产业领域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包括文化部、广电总局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等,在文化领域的准入政策、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国家宏观文化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形势当中,广电系统本着“全面正确领会”中央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的态度,突出“平稳”、“务实”的运作特点,在产业发展政策上不断做出一些新的调整和部署。

政策重点解读

资本准入政策有收有放

“十五”是中国广播影视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涉及资本开放的政策的出台,使广播影视产业不断吸收发展资金,获得资源补充,提高行业效益,推动着广播影视产业向内容产业转型。

资本准入政策历来是广播影视产业的焦点问题,关系到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格局。2005年的资本准入政策有收有放,总体上体现了政府管制作为除市场之外的另一只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

由于电视产业作为文化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安全的需要,外资的准入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针对广电总局和商务部于2004年10月底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44号令)中“外资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成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公司,合营企业可以制作除时政新闻和同类专题、专栏节目以外的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等内容。2005年3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说,“鉴于合营企业刚刚起步,为避免出现资源浪费,推动合营企业迅速形成品牌,根据44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已经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并强调“合营企业不得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经营业务”。2005年7月6日广电总局印发《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又重申:“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向境外机构出租频道(率),不得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频道(率),不得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开办固定栏目和直播节目。”2005年8月,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中,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相对于外资准入的有放有收,民营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则被进一步调动起来。民营资本的准入获得了与广电系统内同等的待遇。国务院2005年8月9日发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中,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公司,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并且“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产业体制改革政策求稳务实

2005年广播影视体制改革进入探索期后的改进完善期,由于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网络等是国家专有垄断资源,相应的体制改革比较谨慎,加上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性,改革政策更加务实,目标在于打好产业发展基础。

2004年12月,在海南博鳌举行的全国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广电总局表态将不再批建事业性广电集团,要求已经成立的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要继续保留事业性质,就一定要把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新的产业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作出这个决定的原因是,电台、电视台组建的事业性质的广电集团很容易与一般概念上的产业集团相混淆,而事业、产业分开运营是下一步广电系统深化机构改革的大趋势。

电影产业体制改革方面,在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思路指导下,电影生产力得到解放,投资主体更加多元,电影产业化的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电影产业的制片单位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院线制改革等继续推进。

数字化政策力度加大

技术革新往往是产业变革的开端。数字化是广播影视产业自诞生以来的最大的一次技术变革,由于数字广播影视技术升级带来了渠道资源巨量增加,原来建立在稀有频道、频率资源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广播影视管理、生产和经营等体系面临着变革和调整,整个广播影视产业价值链都将随数字化进程而重新布局。

从2003年以来,广电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全面启动有线电视从模拟向数字的整体转换工作。2005年,广电总局继续加大推动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政策力度。2005年5月10日,广电总局在大连召开了全国城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工作现场会,会议强调,当前推进城市有线电视数字化,必须强调整体转换原则,就是“政府领导、广电实施、社会参与、群众认可、整体转换、市场运作”,通过免费赠送机顶盒的方式,使整个社会乃至整个城市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电视机数字化转换。随后的7月11日,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强调“各试点单位在推进整体转换过程中,要重视付费频道、视频点播、交互电视、高清晰度电视等新业务的推广,供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允许具备条件的试点单位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这在政策上又取得了新的突破。同时,“鼓励率先实施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试点单位,采用联合、合作、投资入股以及兼并等方式,跨地区从事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和业务开发。”

除了广电总局的大力推动外,其他政策也对数字电视加以支持。国家发改委、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规定“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导致经营成本或支出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申请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在提供更多服务的基础上,电视收费价格可作适当调整,有利于通过提高基本收视维护费价格加速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将为推动广播电视数字化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包括数字电视服务商有望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04年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免征青岛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通知明确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青岛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免征营业税。今后,其他地区在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时,均可申请免缴营业税。这是国家刺激数字电视发展的又一政策,广电总局在积极争取将此政策优惠延长至2010年。

未来政策趋势

资本准入进一步开放

在“十五”期间,有关产业政策已完成“向广播影视系统内部开放-向广播影视系统外部开放-向民营资本和社会资本开放-向外资有限开放”的四大步。在这一系列资本准入政策规定出台后,民营资本和外资将不断增持广播影视传媒企业的股份。按目前政策和市场状况可以预测,在10年之内,中国传媒企业中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成分可能会占到30%~40%。在进一步的广播影视业改革政策出台之后,将会有更多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中国广播影视传媒企业。政策放宽、市场竞争加剧之后,资本作为一种资源要素,自然进入中国广播影视业。资本为中国广播影视业带来的,不仅是广播影视业发展急需的资金,更有广播影视传媒企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资源与全新的商业经营理念,有利于广播影视传媒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发展内容产业,进一步打造广播影视产业价值链。

今后,将逐渐出台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相关具体措施,进一步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广播影视产业。中国对广播影视领域的市场开放与经济领域的开放不同,将是内外有别的开放,对国内非公有资本采取鼓励、允许的态度,对外资只是允许进入市场部分环节,而且对投资背景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未来的广播影视业,从结构上将形成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混合经营局面。

重组打破条块分割

未来几年,广播影视业可能出现不同产业、行业之间大规模的重组整合,而且推动重组的力量,不光是行业的力量,市场的力量,更依靠政府的力量。但在一个区域内通过行政化的手段实施传媒企业区域性融合存在很大弊端,行业条块分割不仅没有打破,反而形成了区域性的、垄断性的行业。今后产业政策推进的重点将是跨区域重组整合。

“三网融合”催生视听新媒体产业

5年前,在“十五”规划中,政府就表示要“促进电信、广播影视、计算机三网融合”。2005年10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一五规划”)进一步明确指示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广播影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三网融合”,透露出政府打破横亘在三大产业中的体制壁垒的决心。三网融合是广电、电信、IT三个行业业务融合、市场融合,乃至行业管制和政策方面的融合,涉及到广电、电信、IT三个行业的产业价值链交叉运营的问题。目前,三个行业各自都有自己的政策法规保护行业壁垒,在技术的推动和利益的驱使下,广电和电信都在发展新业务,业务逐渐趋同,竞争也不断加剧。如何界定和区分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在国家信息化过程中管理、业务和经营方面的责、权、利,将是决定广电、电信、IT竞争和融合环境的关键。三网融合真正具体的实施,有待于在2006年出台的中国第一部《电信法》中有所明确。

从五年规划到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三网融合之大趋势既长路漫漫又迫在眉睫。对于广播影视传媒企业来说,大力发展网络广播影视、IPTV、手机广播影视、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视听新媒体业务,将有助于在未来的三网融合的潮流中抢占先机,把握广播影视产业价值链在与其他产业价值链交合时的主动权,同时顺应“以广电为主导发展IPTV、手机广播影视”的广电政策要求。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暂行条例》也有望于不久后颁布。

实际上,培育市场需求空间,掌握成熟的IT技术,整合基础设施,建立适宜的业务模式,拓展产业规模,都是摆在广播影视传媒企业面前的一道道需要逾越的鸿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经过十几年高速发展的电信产业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运营经验。虽然由于中国广播影视行业的社会公益性质,以及与电信行业的优势差别,可能会依靠不对等开放实现对广播影视业务的保护,但是面临新媒体产业大发展的趋势,广播影视传媒企业不能坐失良机,首先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原有资源并传播到新媒体市场,在广播影视新媒体产业价值链上抓住用户,逐渐使传统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转变为一个能够面向新媒体市场的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进而演变成一个广播影视新媒体内容与服务的整合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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