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的若干辩证法_注册会计师论文

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的若干辩证法_注册会计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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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丛生林立,竞争较激烈,为了承揽业务,争取客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置职业道德规范于不顾,降价收费,淡化审计准则,不恰当地减少审计程序,坚持原则的事务所难免不受冲击;另一方面,伴随着审计准则的陆续颁布和实行,注册会计师的执法体系日益健全,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陡然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本随之增大。如此坚持原则拉不住客户,还要加大费用支出,不坚持原则又会受到处罚,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感到进退维谷,处境维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笔者以为,对审计准则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探讨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计效率的办法不失为一条最佳思路。沿着这一思路,便可以寻求到解决问题的若干辩证法。

办法之一:立足当前,放眼长远,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客户关系。

建立长期客户,并与之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谋生存图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对企业各种基本情况的了解和滚动把握。这便为会计师事务所保证执业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起码在这几个方面更为有利:

(一)根据第2号具体审计准则——《审计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商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是长期客户,以前年度已经签订了业务约定书,在有效期限内注册会计师就可以直接制定审计计划,而减少这部分工作量,很快地进入审计实施阶段。如果业务约定书到期,会计师事务所则可以根据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和对企业基本情况的滚动把握,直接决定是否续签,而不必进行建立新客户签约前应该进行的那些准备工作。

(二)根据第3号具体审计准则——《审计计划》,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审计计划之前,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如果是长期客户,上一年度已经由本所注册会计师审计过,那么按照规定就可以直接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关注影响本期审计工作的有关因素,而不必再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这样,不但有利于把主要精力集中于重点,保证了审计质量,还减少了审计工作量,提高了审计效率。

(三)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工作安排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进度,把审计工作划整为零,分散来做。如对企业内控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在中期或第三季度就可以做,在年终审计时,只考虑余下时间内的变动情况即可。这样,不但可以避免因审计工作过度集中而给企业带来的麻烦,也可以解决会计师事务所旺季时人力不足的矛盾,还能保证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及时完成审计工作。

办法之二: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灵活运用重要性原则。

第10号具体审计准则规定,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深刻理解和合理运用这一原则,不仅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也有利于“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哲学方法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实施详细审计已经不可能,取而代之的是抽样审计。抽样审计扩大了审计领域,提高了审计效率,已经成为现代审计的一大特征。然而,要使审计抽样做到科学化和规范化,其中最重要一点就是要很好地运用重要性原则。因为只有合理地运用重要性原则,才能使抽取的样本能更好地代表审计总体,得出的推断审计总体的审计结论才能更加科学合理。

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运用重要性原则的情形有二:一是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时。此时,重要性被看作是注册会计师在运用审计程序以检查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时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二是评价审计结果时。此时,重要性原则被看作是某一错报或漏报或汇总的错报或漏报是否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标志。一般情况下,如果把重要性水平定得高一些,就可以适当地减少审计程序,缩小审计范围,提高审计效率。但需注意的是,此时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重要性水平。否则,重要性水平不切实际地扩大,就易得出错误的审计结论,甚至会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

办法之三:因企制宜,合理计划,恰当地确定审计程序。

一般来说,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性测试,二是实质性测试。《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对于内控制度健全的企业而言,注册会计师可以首先对其内控制度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通过符合性测试,可以确定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健全程度和它的弱点,据此再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深度、重点和时间安排,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扩大审计领域、缩小审计范围,节省审计时间。

对于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失效可能性较大的企业,如果规模较小,根于第3号实务公告——《小规模企业审计的特殊考虑》, 由于其导致的后果与其他企业相比却是比较小,所以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可以不必像大中型企业那样运用完整的审计程序,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简化。除此之外,该公告同时指出了可以“不依赖或较少依赖内部控制之度,直接实施详细的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策略。这就是说,对于没有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失效的企业,可以不考虑符合性测试,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以避免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减少审计工作量,提高审计效率。

办法之四:自力为主,外援为辅,适当分解审计任务。

根据第12、13号具体审计准则——《利用专家和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依靠本所力量为主的情况下,适当地利用专家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的工作,更快、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这样不但可以弥补主审会计师专业的局限性,还可以分散审计任务,达到多管齐下,提高审计效率的目的。

利用外援工作情形有二:一是利用专家,如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律师等进行工作。主要包括:(1)特定资产估价;(2)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测定;(3)需用特殊技术和方法的金额测算;(4)未完合同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5)取得涉及合约、 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意见。二是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主要包括:(1 )联合审计;(2 )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不具有重大影响;(3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查询审计工作底稿。

在利用外援工作时应注意,在利用专家工作之前,应当同被审计单位和专家商定利用专家工作的有关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以利于三方之间分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磨擦。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时,应当将包括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进行通报,以确保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各项工作能符合主审注册会计师的总体要求,使整个审计工作有效果、有效率地进行。

办法之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适当采用替代审计程序。

审计过程最艰苦、最大量的工作,都集中在审计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上。根据第5号具体审计准则——《审计证据》, 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是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的。即注册会计师应该尽力获取最理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但是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获得的审计证据并不一定非得是最理想的,只要能支持其审计意见,达到审计目的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就可以转而收集质量稍逊的其他证据予以替代。例如对于一张外地单位的巨额应收票据,如果想证明其是否可靠且收到期能否收回,最理想的方法是获取审查该欠款单位的会计报表,并向该单位的开户银行调查其信用情况,以测试票据到期可兑现的可能性,但是其审计成本之高、工作量之大也是可以想见的。此时就可以考虑采用替代审计程序,如可以直接向欠款单位函证,以取得票据的金额、到期日和其他条件的书面证据。这样虽然证据质量稍逊,但同样可以支持其审计意见,而且大大减少了审计成本,提高了审计效率。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审计质量,对重要的审计项目不应该单纯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而采用替代审计程序,而且在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审计时,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还应该视情况发表有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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