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三次飞跃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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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三次飞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结构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丰富经验,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又一创新和发展,是改革开放以来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第三次飞跃。

在改革开放伊始,为使濒于崩溃的国民经济走出困境,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拨乱反正中冲破层层“左”的禁锢,开始了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关系的第一次飞跃。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当我们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工作重点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后,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则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首要任务。调整也是改革。所谓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就是恢复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坚持生产力标准,冲破在“左”的指导思想下形成的所谓纯而又纯、大一统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在科学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近三年来改革开放新鲜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思想大解放讨论中的正确观点,我们党第一次在1981年召开的第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必须实行适合于各种经济成分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1 〕和“四人帮”一伙把个体私营经济、甚至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统统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割相比,和在“左”的指导思想禁锢下搞“穷过渡”、搞“人民公社”化相比,这不能不说是一次思想的大解放,不能不说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一次飞跃。“万事开头难”。这是我们在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过程中刚刚迈出的第一步,也是在邓小平同志带领下,通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在经济战线拨乱反正中迈出的难得可贵的第一步。只要我们稍稍回顾一下从5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在变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过程中种种“左”得离奇的作法,只要我们重温一下“四人帮”一伙所谓“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谬论,就知道这一次飞跃之伟大。若没有十一届三中全会带来的历史转变,若没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导,若没有亿万中国农民的首创精神,若没有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第二代领导集体的远见卓实,就不会有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第二次飞跃,第三次飞跃。

更难得可贵的是,在上述文件中还从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高度,为今后中国的改革开放,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调整,做出了科学的理论阐述。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 ”〔2〕可以说,在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以双层经营的新型农村社会主义合作经济,应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同样,当时在国营企业中进行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两次利改税的试点等,也是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大胆尝试。同样,逐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个体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为社会主义有益补充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也应是调整和完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大胆创新。如果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的话;那么,也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应该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一定非要走从个体向集体、从小集体向大集体、从大集体向全民过渡的僵化模式。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决定,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也应是多种多样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并没有优劣之分。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现实的生产力状况出发,哪种公有制形式能适应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就当然应该采用哪种形式。这样以来,我们就恢复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面目:不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而是一定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一定的生产关系。在不违背这一历史发展总趋势的前提下,当旧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变成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人们可以通过变革旧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但是,这种具体的变革形式,这种新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必须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状况。同时,这种变革还必须在先进的政党的领导下变成亿万群众参加的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实践活动。否则,这种变革只能成为某些天才人物头脑中的空想。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调整的第一次飞跃,党的十二大做了进一步科学的表述,并作为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原则提出。十二大报告在“关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问题”一节中指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保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并且保障个体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还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3〕应该说,十二大的这一论述, 科学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近五年来我国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丰富经验,提出了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有益补充的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总体构想,对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但是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表述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由于缺乏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作坚实的基础,不可能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和基本经济制度做出更为科学的概括;二是在理论的表述上,还或多或少受到“文革”前国营经济为主导论点的束缚,而我们后来的提法则更为完善。提以公有制为主体,并进一步对“主体地位”作出科学的界定。同时如前所述,国有经济和各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并没有优劣的高低之分,也没有领导和被领导之分。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程度高的一些行业和部门,或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的地位。而且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随着各种混合经济的发展,在原来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式下的那种纯而又纯的国有经济恐怕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其三,在这种“有益补充论”思维定式下,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必然受到各种人为的限制,其必将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发展。这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又经历了一次新的思想解放,又迈出了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第二次飞跃。

第二次飞跃的实质,就在于坚持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思想,在真正搞清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冲破姓“社”或姓“资”的束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关系。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经济体制的转轨,如同两个轮子,不停地推动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如果说,企望建立纯而又纯的大一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是计划经济的必然产物。那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这从我国农村改革成功的经验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正是随着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兴起,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亿万承包农户的经营积极性,为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有机结合开辟了广阔的前景。由此,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深层次上说,家庭承包、双层经营这样一种新体制,将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一种新型商品契约和信用关系植入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之中,从而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再造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微观基础,将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和市场经济融为一体。这就是说,只有不断调整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不断探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再造一个良好的微观基础,才能最终冲破计划经济的束缚,顺利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又为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为探索创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提供了体制保证。

其次,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也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我们的宏观调整和宏观管理还不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新格局的条件下,在市场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也产生一个负面效应。在一个时期,有些人总是从表面上看问题,对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带来的消极的东西看的多一点,谈的多一点。但是,只要我们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从中国社会转型的总趋势看,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一开始就冲破了传统计划经济的束缚。正当我们的国有经济还在体制转轨中苦苦挣扎的时候,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民营经济,一开始就作为市场主体登上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他们面向市场自筹资金,既承担投资的风险又分享投资的收益;他们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产权关系清晰,经营方式灵活,进入市场经济如鱼得水。这样,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就打破了大一统的计划经济的束缚,也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注入一股活力。这就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趋势。

在这种发展大趋势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终于冲破层层迷雾,沿着“保大放小”的总体构想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迈出坚实的步子。在这种大趋势下,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从无序走向有序,从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民营经济已不能满足在农贸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的小打小闹,一批民营企业已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的集团公司。正是适应这一发展大趋势,科学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6年我国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丰富经验,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在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上完成了更为辉煌的第二次飞跃。

对此,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4〕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中,进一步就如何认识国有经济的主体作用和建立新型的混合经济,做了科学的阐述。如果说,我们党在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过程中的第一次飞跃来之不易,由此启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列车;那么,上述党的十四大做出的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第二次飞跃,就更为辉煌。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基础上,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高度,使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调整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为党的十五大做出的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第三次飞跃,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如果说,当我们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载入史册时,有些人还感到种种困惑和不解的话;那么,回顾了我们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不断冲破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中形成的“左”的思维定式,在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经历的两次飞跃,就可以作出这个正确的结论。

对此,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讲的很清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5〕对此, 我们党郑重宣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6〕“基本经济制度”,这六个字的分量可以说是字字千斤。 既然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这一指导思想,就已从政策的范畴升华到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这样从基本经济制度上,保证了邓小平同志说的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的许诺,就以基本经济制度的形式把这一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的成果和经验载入史册,其必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继续健康的调整和完善。不但是一项经济制度,而且又冠以“基本”两字,就说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必然决定和影响我国其它的一些具体经济制度和具体的管理体制。

比如说,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就决定着我们现阶段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既然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上,就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样,我们再也不能戴着传统的有色眼镜,将各种民营经济中依靠自己投入的管理经营才能或投入的资金而取得的收益,将各种股份经济中股东取得的分红,叫什么剥削。相反,则应受到我们基本经济制度的保护。当然,对各种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制财产或用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我们则将依法惩处。同时,我们也要通过各种法规,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又比如说,既然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那么我们的各种行政工商管理部门就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打破传统的“公”与“私”的界限,依法保护公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合法利益,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而我们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也面临着一个转轨任务,从计划经济下为国营经济服务而转向为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服务。我们要逐步打破地域和所有制的差异,运用多种经济手段,通过产业政策和资产重组,建一批跨地域跨所有制的集团公司。我们要通过有效的宏观管理,保证各种经济成分在平等竞争中健康发展。

再比如说,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对“保大放小”这一搞活国有企业的战略措施就应该有一个新的境界、新的思想解放。只要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民经济,有利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我们就应该通过改组、改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就不会因为姓“公”或姓“私”的争论延误我们改革的时机。也只有放活小的,我们才能对大的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

总之,如上所说,党的十五大已使我们完成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调整的第三次飞跃,但是如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进一步继续调整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进一步贯彻完善这项基本经济制度,还将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注释:

〔1〕〔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55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7月第一版。

〔3〕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2 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9月第一版。

〔4〕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3 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10月第一版。

〔5〕〔6〕《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21页,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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