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知识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_风险资本论文

风险投资:知识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_风险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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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由于风险投资在科学技术向实际生产力转化中所起的无可替代的作用,以及它的高风险、高收益、高增长潜力的投资特点,使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地方政府甚至已把风险投资作为振兴当地经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举措。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呼唤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的一种投资行为,其目的在于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它是伴随着高新技术产业化而得以兴起的。

通常,一项成熟的或成功的高新技术成果要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中间必须经历实验室成果、中间放大实验、工业化和产业化三个阶段。资金投放比例大致为1:10:100,而所需时间平均为5-7年。在这相对较长的周期内,存在着来自不同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着高科技创业公司的发展,风险也就随之产生。按美国经验,高科技产业的风险高达70%以上,也就是说,其成功率只有20%-30%。但是其投资收益惊人,一旦成功,则具有极高的投资回报率,一般高达30%-50%。因此,高新技术产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高投入、长期性、高风险、高收益。

正是由于以上特点,高科技企业很难象一般企业那样从普通渠道获得资金。一方面,企业初创阶段规模小,基本上没有固定资产或有价证券作为银行贷款抵押品,而且其高风险、长期性的融资需求,也不符合银行的资产负债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历史纪录类评估信息缺乏,资产仅仅是一个“创意”等原因,通过股票、债券融资也不可能。因此,只有建立一套特别的投资机制才能满足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而风险投资正是应这种需求产生的新型投资体系。

二、风险投资的运作程序

风险投资的运作离不开风险投资市场,它由三个主体构成: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风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公司是连接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金融中介。资金从投资者流入风险投资公司,形成风险资本,然后再通过风险投资公司流入风险企业。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如下:

(一)风险资本的形成,即融资阶段。融资是风险投资业的首要问题,也是风险投资公司面对的最困难的环节。融资的可行方法主要有:通过股本、债券等形式向政府、银行、保险、企业等机构筹资;面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设立开发式共同基金,使共同基金成为风险投资公司的直接股东,共同基金的受益人则是风险投资公司的间接股东。在这阶段,风险投资公司所融得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信誉,吸引人的投资计划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但在卖方融资市场中,风险投资公司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增加了融资过程中的困难性与风险性。

(二)风险资本的运用,即投资阶段。风险资本是一种长期的流动性低的权益资本。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公司不会将风险资本一下全部投入风险企业,而是随着企业的成长不断地分期分批投入资金。从风险资本的投入时期看,投资阶段可分为:

种子投资期。风险企业所需要的种子资金一般只能靠自筹或政府的技术开发基金给予资助,作为种子资金使高技术开发得以启动。

起始投资期。当风险企业完成产品开发,就要进行中间放大实验,即设立、装置一小型生产设备,供应极小的市场需求(或许是本地市场)。这时,风险投资公司经过严格的标准审定,决定是否对该风险企业进行投资。一旦决定投资,就要参与企业的一切经营与决策活动,成为风险企业的大股东。

发展投资期。当风险企业进行的新技术中间实验有所突破,产品得到市场认可后,就要进入大批量生产阶段。此时,风险投资公司开始为扩大生产和销售,追加支付设备投资和生产、销售的流动资金,且投入额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同时,风险投资公司进一步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活动,风险企业也逐步发展壮大。

最后投资期。风险企业进入持续增长期或成熟期时,接着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发展可行的新产品生产线。风险投资公司再对其追加投资,有以扩大再生产和加强市场销售力量,以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

风险资本的运用阶段,是风险投资运作的最重要阶段,它创造了决定风险投资成功的两个结合:风险资本与增长机会(风险企业)相结合;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相结合。

(三)风险资本的退出阶段。从风险企业抽回增值后的资金,是风险投资业正常运转的关键环节。否则,风险投资公司资本流动呆滞,无力投资新项目,因而投资公司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一般地,风险资本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首次公开发行;与其他企业兼并或被其他企业收购;股本赎回或私人收购。这三种方式中以首次公开发行为最佳退出方式。能使风险企业达到首次公开发行是风险投资家的奋斗目标,也是风险资本实现自身最佳价值的重要体现。

三、风险投资的内在机制分析

纵观风险投资的全过程,其内在机制就是投融资创新与企业组织管理创新。

在投融资创新方面。风险投资实现了融资与投资的有机结合,融资过程中有投资,投资中又有融资。没有一定的投资目标或投资方向,风险投资公司很难融得资金。很多时候,投资方向的选定是能否融到资金的关键。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已孕育着投资,而一旦融资成功,投资便成定局。同样,投资中又有融资,投资的过程往往伴随着第二或第三轮的融资。融资与投资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从而使得发展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结构性断裂问题迎刃而解。

在企业组织管理创新方面。作为风险投资业的主体,风险投资公司拥有在资本、市场研究、经营战略等方面的优势,但缺乏技术和智慧;而风险企业则恰恰相反。因此,二者的联合,优势互补,有利于企业内部相互制约,紧密合作。而且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其专业化技能、组合投资和联合投资、过程管理和权益安排,积极参与企业的组织和管理等技能的附加值创造,以尽量避免风险。另外,从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看,风险投资家的目的不是获得企业的所有权,而是通过在促进企业产权流动的过程中实现利润。这些都对传统的企业组织与管理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但无论怎样,企业组织与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却只有一个,即避免高风险、获取高收益。

总之,风险投资实现的两个创新,迎合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风险投资也必将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有力助推器。

四、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相关问题

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时间较短,十年前的“星火计划”以及此后的“863计划”可以说是我国风险投资业的雏形,曾为我国高科技产业化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前我国高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而西方国家则高达60%以上。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资金短缺这一束缚高科技向实际生产力转化的瓶劲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因此,大力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势在必行。

但问题远非如此。实际上,我国对风险投资必要性的认识问题早在几年前已达成共识,而要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真正得到发展与完善,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有力的助推器,当务之急是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一)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障碍问题。风险投资是一种囊括融资、投资、资本运营和企业管理等内容的错综复杂的金融过程,与之相关的国家法律(财政、税收、金融等)的每一项重大调整,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明显存在环境障碍。我国虽然对高科技企业有税收优惠和出口优先政策,但从措施力度上看远不如发达国家,对风险投资公司尚没有具体的鼓励政策。如1996年5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但由于其规定极为原则,还需出台配套法律,因而并没有可操作性。此外,我国现有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不够完备,而且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之间还相互冲突,难以形成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法律支撑体系,严重制约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二)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运行机制障碍问题。如前所述,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无非就是风险资本的形成、运用与退出机制,三个环节紧密衔接。特别是退出阶段一直是风险资本运作的关键一环。风险投资这一运行机制,客观上要求有一个能使风险投资者“进可攻,退可守”的装置。对于成熟的上市公司,这一装置就是证券市场,但对于大多数处于成长中的风险企业而言,由于还不具备上市公司的条件,因而也就无法象成熟的上市公司那样,在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或股权交易。由此可见,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基础是创设一个有利于风险企业股票或股权交易的市场。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必定具有健全的股票、股权交易市场。但我国股票市场建立时间短,许多机制尚不健全,而且能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为数极少。鉴于此,应适时建立发行风险企业的股票为主,类似“第二股票市场”的证券交易市场,为风险投资机制的良性运作提供“舞台”和“跳板”。

另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许多是脱胎于高校、研究机构和传统企业的,它们与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模糊,加上我国产权评估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使我国风险企业不能自由地转换产权,这些不足也已成为我国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障碍。

(三)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投资主体障碍问题。我国目前发展风险投资业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其实质是一个投资主体的障碍问题。发展风险投资业,其投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构(包括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个人和外国投资者。首先,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正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的财政支持必不可少。但实践证明,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是低效率的。如美国风险投资主体并不是国家,而是独立私人投资基金;而日本政府耗巨资进行对高清晰度电视研制的风险投资招致失败的教训,则是一个极好的反证。实际上,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责利不清,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因此,从发展趋势看,国家不应成为风险投资的主体。其次,对于社会上的各类非金融机构而言,毕竟资金有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正处于大变革时期或初步发展时期,本身还很不成熟,很不完善。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保证储户资金的安全是其基本原则,在我国尚未为银行进行风险投资建立起有效的信用担保的情况下,很难成为风险投资主体。最后,由于我国风险投资业刚刚起步,风险投资家、私人风险基金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产生。因此,只有引入海外风险基金,借助外部效应以推动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是更为可行的办法。这一方面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迎合了部分外国投资者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在当前应着力发展以引入海外风险基金为主,国内风险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风险投资机制。待时机成熟时,再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国内风险投资主体,以便将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的来源纳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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