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研究_科技论文

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研究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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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科技的进步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并受到了相应的重视,同时实践证明税收政策的恰当运用对科技的进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无论是对高科技产业还是对科技产品以及科技收益的税收优惠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税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为直接优惠,即减免税。直接优惠方式往往是奖励性的优惠,只是一种事后的奖励。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这种奖励性税收优惠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大,影响了企业之间的非市场竞争,干扰了正常的市场活动。而间接优惠是扶持性优惠,是针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提出的,其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有:加速折旧、投资折让、税收抵免、专项费用的扣除及准备金制度等。因此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在选择较好的直接优惠方式的同时,更应注重间接优惠的扶持作用。

二是税收优惠重点较为片面。这种片面体现在两点上:第一,我国税收优惠侧重点是放在高科技新办企业的投资优惠上,对原有的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扶持的广度和力度都不够;第二,只注重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在流转税中未采取相应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即我国税收优惠往往只看重结果,只对高科技企业的利润优惠,给予减免,而对其投资如固定资产的投资、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费用的处理上,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减轻高科技企业流转税的税负。当然这并不是说企业所得税中科技优惠已到位,事实上在所得税中科技优惠仍然存在问题,如优惠方式的选择上,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等。

三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科技税收优惠的歧视现象。目前我国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优惠,而对开发区外的企业无此优待,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往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假注册,这样违背了税收优惠原则,也不利于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内外有别,企业的税收优惠着重体现在外资企业所得税中,以利于引进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企业所得税中,虽然也有科技优惠,但少且不全面,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发展科技产业以及科技产品的出口,(二)、仅以企业为科技税收优惠对象,而不是以具体的科技项目为税收优惠对象。即一旦被确认为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样就造成了优惠的泛滥。相反地某些企业的有利于科技进步的项目或行为却因为未被确认为高科技企业而难以享受到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三)、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还有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使有关政策不规范,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刚性。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单一性, 在采取直接优惠方式的同时,更注重间接优惠方式。直接优惠尽可能选择税基式优惠,这样不仅对高科技产业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了优惠,而且通过对扣除研究和开发费用对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予以优惠。在间接优惠方式的选择上,首先应建立起与科技相关的加速折旧速度,即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仪器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如日本、美国都对科技产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新加坡政府对用于高科技办公设备给予当年100%的折旧待遇。 我国也应对企业用于科研方面的先进设备、仪器等实行加速折旧,以适应企业更新需要,虽然在短时间内会减少税收收入,但从长期发展来看税收收入并没有减少。其次实行税收抵免,即在对高科技所需研究开发设备等进行加速折旧的情况下,还给予这些设备投资税收抵免优惠,即允许按照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抵免当年所得税税额。当然这种抵免的比例可根据机器设备的先进程度、所投资类型、所投资地区规定相应的抵免比例。第三,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专款专用,应允许高科技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作为科技发展准备金。这些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方面。

2、对于税收优惠重点的片面性这一问题要予以纠正。第一, 从优惠重点的对象来纠正,即既要对新办的科技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也要对原有科技产业的革新、改造实行税收优惠。第二,从税收优惠的税种来进行纠正。从所得税方面来看先应变减免的直接优惠为间接优惠,即应给予科研设备、仪器和科研开发费用优惠,即前面所提到的加速折旧、专项费用的提取;变投资型税收优惠为产业导向型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在促进科技进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更应该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导向的要求,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提供优惠,以鼓励和促进高科技产业化,形成和发展适合大都市特点的高科技产业;从流转税方面来看,体现国家发展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着重体现在增值税和关税上。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高科技产业投资于先进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技术资料等特许权方面的无形资产的资金比例较大,这就造成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下,高科技产业流转税税负明显高于其他产业的局面,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发展;且规定企业与技术改造有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限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积极性。因此要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必须适当降低高科技产业的增值税税负。降低增值税负的办法有:(1)、 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高科技产业,若其固定资产投入较大,回收期长,可将这一类产业的国内增值税的征收办法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即允许其进项税额得到抵扣,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回报率,增加投资吸引力,并促使资金流向这类企业。(2)、 对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进的专利等无形资产投入,比照免税农产品的做法按实际支出的一定百分比予以计算进项税额,以抵扣销项税额。(3)、 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技术受让费等按产品实际摊销数额,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据实扣除,不计增值税。(4)、对于进口的技术、设备、 图书资料等在进口环节给予关税和增值税方面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这样对高科技产业的税收优惠就变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为所得税与流转税并重的税收优惠。

3、对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加以改进。 (1)、应消除科技税收优惠歧视现象。 既然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那么鼓励的标准是技术的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只要达到这些标准,就不应分经济成分,不管是否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应成为鼓励对象。(2)、既要鼓励税收优惠又要防止税收优惠泛滥。 对在生产活动中已可运用、或是待开发、正在开发中的技术才应作为优惠对象,即优惠的重点应放在具体项目上;为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应建立科技项目的认定制度及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制度,保证税收优惠的公平与效率。(3)、应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政策。 即税收优惠应以法的形式颁布实行,同时法案内容每一项变动,都应将全部内容重新公布,使纳税人充分了解、理解税收优惠,并从税收优惠中受益。

科技是强国之路、富国之本,而科技产业化是必然趋势,我国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提高科技含量在各产业中的比重,以利于社会经济向着预期的方向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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