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强制使用汉语文体标记呢?_语义分析论文

汉语体标记“了、着”为什么不能强制性使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强制性论文,标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引言

很多学者注意到,汉语体标记“了、着”在某些句法环境里可以实现为零形式。比如吕叔湘(1999:353-5)指出,在“动+了[,1]宾+了[,2]”和“动/形十了[,1]+数量+了[,2]”格式中,当“动”表示结束性动作时,后面的完成体标记“了[,1]”常可省略。李兴亚(1989:334)详细考察了现代汉语完成体标记“了[,1]”自由隐现的具体情形,发现决定“了[,1]”自由隐现的因素主要有五个:(1)动词前面有表示过去时间的词语;(2)动词后面有数量短语;(3)有表示连续动作的后续小句;(4)动词后面有结果意义的补语;(5)句末有“了[,2]”。陆俭明(1999:333-4)也注意到,“着”虽然能表示行为动作或状态的持续,但行为动作或状态的持续不一定必须由“着”来表示,普通话里有若干词汇或句法手段可以用来表达“动作或状态持续”的语法意义。陆俭明据此而认为,汉语并不存在像印欧语里的那种“体”范畴,汉语的“着、了”也不是体标记或形尾,而应该分析为助词。

以上学者所揭示的事实,显示汉语的“了、着”跟我们比较熟悉的英语体标记之间在形态和使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1)汉语的体标记“了、着”在话语中的使用为什么没有强制性?(2)汉语究竟有没有“体”这种语法范畴?(3)体标记“了、着”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语法语素?本文尝试从语法化和语言类型学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初步回答。

2.强制性语法范畴与非强制性语法范畴①

按照最一般的理解,语法范畴是指具有语法功能(grammatical role)的范畴(Dahl 1985),是特定的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的语法化(Lyons 1977,1995)。如果在一个L语言里,某种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是用明确的语法手段来编码的,那我们就说这种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在L语言里已经语法化,变成了语法范畴(Lyons 1977,1995)。

比如一个情状或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先于说话时刻、后于说话时刻、还是同于说话时刻,几乎每种语言都有特定的手段来表达这种“指示性时间指称”(deictic temporal reference)。在英语里,这种“指示性的时间指称”是用明确的语法标记来表达的,过去时用屈折后缀-ed,将来时用助动词will,现在时用“零形式”(“零形式”在这种对立中也是一种“语法标记”,因为缺少标记就意味着现在时)。因此我们说,事件或情状的“指示性时间指称”在英语里被语法化了,“时”范畴在英语里是一种语法范畴。

另一方面,人类语言中特定的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也可以通过词汇化而编码为词汇范畴。比如在汉语里,情状或事件的“指示性时间指称”是用某些时间词语来表达的(如“过去、现在、将来、以前、今后、昨天、明天”等),我们并没有明确的语法标记来对“过去时”、“现在时”或“将来时”进行编码,因此在汉语里,“时”的表达手段是词汇范畴而非语法范畴。事实上,在英语里情状或事件的“指示性时间指称”既被语法化为时范畴,又被词汇化为若干副词(如now,then,recently,soon,today,yesterday等,Comrie 1985; Lyons 1977,1995)。

既然一个特定的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既可以语法化又可以词汇化,那么面对一个特定的表达式,我们如何判定它是语法范畴还是词汇范畴呢?

Jakobson(1971[1959])和Mel' uk(1976)主张最重要的标准是强制性。Jakobson(1971[1959]:489)认为“语法范畴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词汇意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有些概念在某些语言里被语法化了,因而是强制性的;但在另外一些语言里这些概念被词汇化了,而仅仅是可选的。”Mel' uk(1976:84)指出:“如果L语言的使用者对一个意义不能作出不加指明的选择,那么这个意义在L语言里是语法的。”

但强制性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的语法范畴,其强制性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种语法范畴在不同语言里强制性也会有所差别。而且正如Lehmann(1995[1982])所指出的,语法范畴的强制性往往与语境有关:一个范畴在一种语境里可能是强制性的,但在另外的语境里则可能是可选的,甚至在第三种语境里是不可能使用的。拿数范畴来说,在拉丁语里每个名词要么属于单数,要么属于复数。说话人不可能选择让“数”不加指明。因此就强制性而言,数范畴在拉丁语里无疑是语法范畴。另一方面,在土耳其语里绝大多数名词可以通过增加复数后缀对“数”加以指明;但某些名词则不然,比如表示国籍和职业的名词,如果它们充当谓语就无需指明“数”的概念;如果名词用于基数词之后,那么没有任何名词在数范畴方面加以指明。在另外的大多数语境里,数范畴是可选的,比如无标记名词可以指明是单数或复数(Lehmann 1995[1982]:12)。很显然,数范畴在土耳其语里是否具有强制性,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但我们又不能说“数”在土耳其语里不是语法范畴。正如Lehmann(1995[1982])所强调的,更合适的说法应该是:数范畴在拉丁语里比在土耳其语里更为语法化。

也有一些语言学家倾向于将“形态的粘着性”(morphological boundness)看作语法范畴的定义性特征,而将由助动词和小品词等“迂说式”(periphrasis)表达的范畴排除在外。比如Klein(1974:76)就曾对某些语言学家将英语的进行体(progressive)看作语法范畴加以指责,因为在他看来,英语进行体的表达手段是动词的迂说式,不应看作语法范畴。问题在于,英语进行体跟“非进行体”形式有着成系统的对立,而且在典型用法上也具有强制性。将英语进行体排除在语法范畴之外不符合人们的语感。另一方面,正如Dahl(1985)所指出的,跨语言的调查显示,同样一种语义范畴,在不同语言里甚至在同一种语言里,其迂说式和屈折式具有等价的功能。比如拉丁语的“完成时”(perfect)在主动语态里是屈折式而在被动语态里则是迂说式。更重要的是,如果将屈折式表达手段视为语法范畴的必要条件,那么会将某些比较典型的语法范畴排除在外。比如英语里限定词是一个无争议的语法范畴,它的使用是强制性的:英语名词短语对有定性(definiteness)和特指性(specificity)具有语法决定的解释(Bybee 1997:28)。但限定词在英语里并不是粘着语素。可见“形态的粘着性”这个标准也不足以独立地对语法范畴进行界定。

与上述学者不同,Comrie(1985)和Dahl(1985)主张将“使用的强制性”或“形态的粘着性”视为语法范畴的典型特征而非定义属性。Comrie(1985)认为,既然语法范畴、词汇范畴分别是语法化和词汇化的产物,那么语法范畴和词汇范畴的区分实际上也就是语法化和词汇化的区别。他认为语法化和词汇化的差别可以基于“强制性表达”和“形态粘着性”这两个交互影响的参数来理解②。最明显的语法化实例是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标准(即它们是强制性的而且在形态上是粘着的),最明显的词汇化实例是上述两个标准均不满足。比如英语过去时与非过去时的对立是一个清楚的语法化了的语义对立。英语里,一个包含限定动词的句子,过去时与非过去时是一种自然的对立(如John runs与John ran),不可能具有既不是过去时又不是非过去时的第三种情形。而且这种差别是用粘着语素来表达的(包括其形态音位的交替形式)。

但Comrie(1985)的“参数互动”说仍未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全部满足上述两个参数自然是语法范畴,完全缺少这两个参数自然是词汇范畴。但是不具备上述任何一个参数的未必不是语法范畴。比如英语的将来时就是一个例子。第一,英语将来时标记will不是粘着语素,第二,will使用的强制性也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因为在英语中还可以用现在时形式来指称将来时间(Lyons 1977; Comrie 1998)。而且英语将来时标记也有shall,be going to (verb)等交替形式。我们可以认为英语将来时不是最典型的语法化实例(Comrie 1998),但我们似乎没有多少理由认定它不是语法范畴。

与Comrie(1985)不同,Dahl(1985:21-3)认为,语法范畴都是“聚焦”(focused)和“不精确”(imprecise)范畴,这类范畴中既有中心或核心成员也有边缘成员。他主张用三个特征来界定语言里TMA(时、语气、体)系统的“中心”范畴,即(1)屈折形态的表达式,(2)强制性或系统性的使用,(3)缺少交替形式。最后一个特征可以区分英语进行体(就其典型用法而言它是强制性的)和瑞典语中功能相同但属于可选和非惟一的结构式。

我们赞同Dahl(1985)的看法,认为语法范畴就像人类建立的大多数范畴一样,也是一种“原型范畴”(Taylor 1995; 沈家煊1999):(1)语法范畴的边界是模糊的,它跟词汇范畴之间难以划出清晰的界限;(2)语法范畴内部成员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些语法范畴的语法化程度高,是典型的语法范畴;有些语法范畴的语法化程度低,是不太典型的语法范畴。因此我们认为,以上学者提出的各种参数均不足以有效地离析词汇范畴和语法范畴,但它们可以用来区分语法范畴的典型成员和非典型成员。

原型范畴理论认为,在人类的范畴化过程中,“原型”具有关键作用:人们首先从一个集合中认识到一个典型样本,并从中抽象出原型(即该集合的一组典型、显著的属性),然后根据与这个原型的相似程度将其他实体依次归入该集合。

同样,在语法范畴的范畴化过程中,原型也具有显著效应:我们之所以知道什么是“时”范畴(tense),是因为我们熟悉英语过去时的一些特点(Dahl 1985)。那么英语过去时有什么特点呢?在我们看来,英语的过去时至少有:

(1)使用的强制性:在给定的形态句法环境中,英语过去时的使用具有强制性,不用过去时就意味着非过去时。

(2)标记的粘着性:英语过去时标记-ed(包括其他形态音位变体)是屈折词缀,具有高度的粘着性。

(3)语法的规定性:英语过去时的使用是由语法规定而非话语驱动的,也就是说,它可以被冗余使用。比如在一个过去时语境里,即使已有其他成分(如指示过去时间的副词)表达了特定情状的时间指称,但作为一条语法规则过去时标记仍须用在限定动词之后(如He arrived yesterday)③。

以上从英语过去时观察到的三个特征“聚集”在一起,就可以用来对语法范畴作出界定。同时具备上述特征的就是最典型的语法范畴,不具备上述所有特征的就是最不典型的语法范畴。

上述特征中“使用的强制性”是最重要的特征,因为由它可以预测或隐含其他的特征。比如一个语法范畴如果具有“使用的强制性”,那么该范畴也必然具有“语法的规定性”;同时这个范畴通常也具有“标记的粘着性”。

Bybee(1997)正是基于语法范畴的“强制性”这一特征,作出“强制性范畴”与“非强制性范畴”的区分。她对强制性范畴的界定是:

(1)强制性范畴指的是这样的一种范畴:它们在给定的形态句法环境里必须有某种“释示”(exponent)。拿英语可数名词来说,“数”是强制性的,因为所有包含可数名词的名词短语都有“数”的表达。在这种情形里,缺少标记就表示单数(Bybee 1997:27-8)。

Bybee(1997)的“强制性范畴”与我们所说的“典型的语法范畴”是相近的概念。强制性范畴往往也就是典型的语法范畴,因为强制性范畴通常也具备“标记的粘着性”以及“语法的规定性”。比如英语复数标记-s是粘着性的屈折词缀;其使用也是由语法规定的:在一个包含可数名词的名词性短语里,即使“非单数”的语义信息已由该短语的其他成分指明,作为一条语法规则复数标记-s仍须冗余地加在可数名词之后(如three books)。

同样,“非强制性范畴”与“非典型的语法范畴”也是相近的概念,因为非强制性范畴通常也不具备“使用的强制性”、“标记的粘着性”以及“语法的规定性”等特征。我们看两个非强制性范畴的例子:

(2)Sango语(Samarin 1967,Bybee 1997)

k

αsígígí αwe,álαziα lr

dα,

man

SUBJ:αrrive outside finish 3PL put speed there

akpénα wále bíαní αwe.

SUBJ:run and woman truly finish

' When the man had come out,they put speed into it,and ran away with the woman.'

Sango语(中非的一种克利奥尔语,分析性语言)的αwe是一个“先时”(anterior)范畴的语法标记(字面意思是“完成”),表达带有现时相关性的过去时或“完结体”(completion)。首先,这个语法标记是个独立的小品词,不是粘着性语素。其次,这个例子包含了三个小句,都是在过去时语境里;但只有第一小句和第三个小句用αwe加以标记(在第一个小句里αwe表示“先时”,在第三个小句里αwe表示“完结”)。在一个具有强制性过去时范畴或完成体范畴的语言里,上面例子里的第二个小句同样也需要标记。可见在Sango语里先时标记αwe的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它只是在其语义非冗余的时候才被使用,而且它本身对话语的新信息有所贡献,也就是说,αwe的使用是由话语驱动而非语法规定的(Bybee et al.1994; Bybee 1997)。

在我国境内的阿昌语(戴庆厦、崔志超1985)和傈僳语(徐琳等1986)里,当宾语是人称代词或指人名词时要带宾格标记:

(3)[55] a[31] te[55] k[55]. 我叫他。(阿昌语)

我 他(助) 叫

mα[44]

tε[55]

go[31]. 给妈妈(傈僳语)

妈妈 (助)

但宾语不是指人的体词性成分,宾格标记则不加。例如:

(4)a[31] kǎ[31]tsui[31] o[55]. 他挑谷子。(阿昌语)

谷子 挑

ha[33] mi[33] kh[35]开荒地。 (傈僳语)

荒 地 开

很明显,阿昌语和傈僳语中的宾格也是非强制性范畴。首先,这个范畴的使用不是强制性的;其次,宾格标记te[55]和tε[55]是独立的小品词,不是粘着语素;最后,这两个宾格标记的使用是由话语因素驱动的:在这两种语言里只有当宾语名词的题元角色有可能被理解为施事时才使用宾格标记。但在拉丁语这类宾格标记是强制性范畴的语言里,宾格标记对宾语名词的语义类别以及宾语成分和动词的语义关系是没有任何选择的,所有具有宾语角色的名词都要带上宾格标记(Hopper and Traugott 1993:91)。

Bybee(1997)认为,强制性范畴可以作为一个参数对分析性语言(孤立语)作出独立的界定,并能有效地区分分析性语言(孤立语)和综合性语言(屈折语、粘着语以及多式综合语)。因为普遍的语言调查表明,分析性语言的一个重要属性是缺乏强制性语法范畴,综合性语言通常既具有强制性语法范畴,也具有非强制性语法范畴。

鉴于词汇范畴与语法范畴之间、典型的语法范畴(强制性范畴)与非典型的语法范畴(非强制性范畴)之间并没有严格的边界(Comrie 1976,1985; Dahl 1985; Lyons 1995),我们将词汇范畴、非强制语法范畴和强制性语法范畴看成一个连续统。这个连续统的两极分别是词汇范畴和强制性语法范畴。可图示如下:

(5)词汇范畴 非强制性语法范畴 强制性语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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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化程度高

语法化程度高

可选性 强制性

非粘着性

粘着性

话语驱动性 语法规定性

现在我们来看汉语的体范畴属于哪种性质的范畴。

首先,汉语完成体标记“了”在五种条件下可以自由隐现(李兴亚1989),进行体的表达除“着”外还有其他交替形式(陆俭明1999)。换言之,在某些句法环境里“了、着”的不出现并不意味着特定情状是“非完成体”或“非进行体”。这说明汉语的完成体和进行体不具有强制性。

其次,“着、了”是一个迂说式语素而非屈折词缀,这说明汉语完成体标记和进行体标记是非粘着性语素。

第三,“了”有条件的自由隐现和“着”具有其他交替形式,已蕴含了这两个语法标记的使用不具有语法规定性。其实李兴亚(1989)所概括的制约“了”自由隐现的五种因素,已显示汉语完成体标记“了”的使用具有话语驱动性。根据Bybee等(1994:54)的研究,完成体的功能是表示一个情状被看成时间上有界的,即将一个特定的情状描写为一个具有时间边界的、单一而不可分解的离散事件(Comrie 1976; Li and Thompson 1981; Bybee et al.1994; Lyons 1995; Lindstedt 2001)。换言之,完成体的本质功能是将一个情状“有界化”。所谓“有界化”是指将一个无自然终止点的情状变为有自然终止点或者将一个情状的自然终止点变为实际终止点(沈家煊1995)。李兴亚(1989)所指出的决定“了”自由隐现的五种因素中,“‘已经’之类的时间副词”、“动词后面的数量短语”、“位于句末的‘了[,2]’”以及“动词后面的结果补语”,同样都能使一个情状有界化,也就是说,它们同样都能将无自然终止点的动作变为有自然终止点或者将动作的自然终止点变为实际终止点(沈家煊1995)。另一方面,在报道一个连续发生的事件序列的话语里,后续小句所述事件对前现小句所述情状的时间边界具有限制作用。因为连续事件的典型特征是,第一个事件发生之后,另一个事件接着发生或新的情况相继出现。在这种情形下,第一个事件因为受到后续事件的“限制”从而具有整体而不可分解的特征(Li and Thompson 1981)。特别是当“后续小句表示的动作多为完成”(李兴亚1989)时,其前小句所述情状更容易被理解为有界事件。所以“表示连续动作的后续小句”对前面小句的情状同样也具有使其有界化的作用。由此可见,完成体标记“了”之所以能在上述五种条件下省略,是因为“了”所标记的完成体与这些条件的作用相同,都能使特定的情状有界化。正是因为功能相同,所以“了”的不出现是为了避免冗余使用,可见“了”的隐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话语驱动的。

另一方面,进行体标记“着”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自由隐现,比如在一个句子里当动词前有时间副词“正、在”或句尾带语气词“呢”时,“着”常可省略:

(6)他们正看着节目呢 ~ 他们正看[ ]节目呢

下着雨呢,你带把伞吧 ~ 下[ ]雨呢,你带把伞吧

我们正念叨着你呢 ~ 我们正念叨[ ]你呢

我们一直在等着你 ~ 我们一直在等[ ]你

你在干吗?我看着书呢(我看书呢/我在看书)

“着”表示动作或行为的持续,动词前的副词“在、正”以及句尾的“呢”也有表示持续的功能(吕叔湘1999[1980])。可见“着”的不出现也是为了避免信息冗余,换言之,“着”有条件的隐现也是由话语因素驱动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汉语完成体和进行体不具备“使用的强制性”、“标记的粘着性”和“语法的规定性”,可见它们不是典型的语法范畴,也就是说,它们不是强制性语法范畴。

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承认,汉语的完成体和进行体并非词汇范畴,因为第一,“了、着”表示的“完成、进行”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语法意义而非具体、特指的词汇意义,换言之,它们表达的是一种“关系概念”而非“具体概念”(Sapir 1921)。第二,体标记“了、着”显然是一个典型的语法语素而非词汇语素。第三,体标记“了、着”的使用虽不具备强制性,但其可选性显然也很低。

因此我们认为,汉语的完成体和进行体是一种语法化程度较低的语法范畴,也就是说,是一种非强制性范畴。现在我们可以回答本文开头的问题:汉语的体标记“了、着”为什么不能强制性使用?因为汉语的完成体和进行体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语法范畴(即语法化程度较低的语法范畴)。

3.体标记“了、着”的语法性质

我们通常将“了、着”称为体标记,主要是就其语法功能而言的,也就是说,“了、着”是表示体范畴的语法形式。不过“体标记”这个标签并没有告诉我们“了、着”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语法语素,换言之,“体标记”这个术语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了、着”的“语法身份”(grammatical status)。

关于“了、着”的语法性质目前主要有两种看法④:

(1)动词后缀(动词词尾/后附成分)(Chao 1968; Comrie 1976; 朱德熙1982;蒋绍愚1994)

(2)助词(动态助词/语助词/小品词)(刘坚等 1992;吕叔湘1999[1980];陆俭明 1999)

我们认为,在讨论“了、着”的语法性质之前,有必要从一般语言学的角度对语法语素的类型和特点作些介绍,然后看看汉语的“了、着”究竟跟哪类语法语素的性质相近。

按照描写语法学的分类,语言中的语素可以分为词汇语素和语法语素两大类别,其中语法语素又包含若干小类。不同层次的语素大致如下图所示。

(7)语素的类别及层次

语素

词汇语素 语法语素

迂说式 粘着式

语法词 附着词 屈折词缀 派生词缀

“语法词、附着词、词缀”都是人类语言中常见的语法语素,它们在形式上的主要特点表现如下:

语法词在音系和句法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通常具有完整(full)的音段结构(segmental structure),有些语法词还可以有完整的韵律结构(比如可以念重音)⑤ (Hopper and Traugott 1993)。

词缀(包括构词词缀和屈折词缀)是词的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是:(a)词缀不能独立于它所依附的词干而出现,而且在词缀和词干之间不能有停顿甚至“犹豫性停顿”;(b)词缀总是不能重读;(c)词缀和词干通常整合成一个词的音系实体。词缀的音系实体可能受所附词干的影响,词干的音系实体也可能受词缀的影响;(d)词缀对所附词干的类别有很高的选择性。比如英语第三人称单数标记-s以及构成分词的-ing只能附着于动词词干;(e)词缀不能独立于其词干而移位,词缀的第二次出现也不能省略;比如在英语里singing and dancing不能省略为*singing and dance; 同样sings and dances也不能被sings and dance替代(Taylor 1995)。

附着词(clitic)是一种语法行为介于语法词和词缀之间的语素形式。典型的附着词具有完整的音系形式但不能重读,它必须出现在句子里的特定位置,在句法上和音系上依附于其宿主(host)之上。附着词的宿主可以是单个词,也可以是词组,甚至是小句。如英语be动词的缩略形式I' m,he' s中的' m,' s; 助动词缩略形式we' ll中的' ll。有些附着词的语法行为近于词缀,可以看成“像词缀的附着词”(affix-like clitic),如英语属格标记' s。有些附着词的语法行为则近于语法词,可以视为“像词的附着词”(word-like clitic),如英语的定冠词the(Zwicky 1985; Klavas 1985; Hopper and Traugott 1993; Taylor 1995; Payne 1997)。

那么“了、着”究竟属于上面的那种语法语素呢?首先我们认为,“了、着”肯定不是词缀(动词词尾/后附成分),因为词缀根据定义是一个词的构成部分,而“X了”、“X着”显然不是一个词。其次,词缀对所附词干的类别有很强的选择性,比如英语过去时词缀-ed只能附着于动词之上,而汉语的“了、着”可以接在动词、形容词之后,而且“了”还可附着于述补结构(如“买到了一本书”)甚至四字格熟语之后(如“他们两位勾心斗角了一辈子”)。

其次,我们认为“了、着”也不是典型的语法词。因为“了、着”必须出现在句子里特定的位置上,而且在句法和音系上依附于其前的谓词(即句法和音系上缺少独立性)。另一方面,“了、着”总是念轻声,而且元音弱化;也就是说,它们并没有完整的音段结构和韵律结构。

可见,“了、着”应该是附着词,至少是“像词的附着词”。

4.余论

在汉语学界,汉语有没有体范畴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主张汉语没有体范畴的学者所基于的主要证据是,“体是动词的语法范畴之一,指动词通过形态变化所表示的动作进行的情况。一种语言有没有体范畴要看这种语言的动词有没有形态变化,每种变化都有自己独特的、与其他变化对立的形态标志。汉语是孤立语,动词没有形态变化”(刘一之 2001),因此汉语“没有像印欧语里那种体”⑥。

我们觉得,在对汉语有没有体范畴这个问题作出结论之前,有必要首先考虑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时体范畴是形态(morphological)范畴还是形态句法(morphosyntactic)范畴?在西方的传统语法里动词的时体范畴通常被视为形态范畴,即认为“时、体”的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只有用屈折形态手段来表达才可以认为是时体范畴。不过,这种观点现在已被很多类型学家所抛弃,因为近年来跨语言的调查表明,时体范畴的表达手段在人类语言里既可以是屈折式,也可以是迂说式(助动词、小品词以及特定的结构式,Comrie 1976,1985; Anderson 1985; Dahl 1985; Bybee 1985; Bybee and Dahl 1989; Bybee et al.1994; Lyons 1995; Whaley 1997; Dahl 2000a; Binnick 2001; Lindstedt 2001)。类型学家们观察到的一个重要事实是,几乎所有的时体范畴在人类语言里都可以找到迂说式的表达。比如过去时、未完成体以及完成体被认为是高度语法化的语法范畴(Dahl 1985; Bybee and Dahl 1989; Bybee et al.1994; Bybee 1997),这些语法范畴虽然在很多语言里是用粘着语素(屈折词缀或派生词缀)来表达的,但也有一些语言用的是迂说式。比如过去时标记,丹麦语用词缀,Achin语用助动词,怒语(Nung)用小品词,而布里亚特语(Buriat)既可以用后缀也可以用助动词;完成体标记,布里亚特语(Buriat)用词缀,巴斯克语(Basque)用助动词,特鲁克语(Trukese)用小品词;未完成体标记,俄语等斯拉夫语用派生词缀,提格雷语(Tigre)用助动词,马耳基语(Margi)用小品词(Bybee et al.1994)。拿我们比较熟悉的英语来说,过去时的语法标记固然是屈折词缀-ed(包括其形态音位变体),但其将来时、完成时和进行体等语法范畴的表达手段都是迂说式:将来时用助动词will,完成时和进行体则分别用“助动词have+过去分词”结构式和be going to(verb)结构式。事实上,在英语里所有的体范畴都是用迂说式来表达的(Payne 1997)。

另一方面,不同的时体语法范畴其语法化程度有高低之别,所以其表达式用屈折式或迂说式的可能性也有所不同。Dahl(2000b)认为,人类语言中主要语法语素类型(major gram types)可据其语法化程度分为“核心语法语素类型”(core gram types)和“边缘语法语素类型”(peripheral gram types)⑦。核心语法语素类型主要用屈折式表达,而且在其典型用法上通常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边缘语法语素类型倾向于用迂说式表达。在世界语言中,最常见的屈折式时体语法语素类型,依次是“未完成体”、“过去时”、“完成体”以及“将来时”;常见的边缘语法语素类型是“完成时”、“结果体”、“进行体”、“反复体”(iterative)、“惯常体”、“年轻将来时”(futuroids)。

Dahl(2000b)的上述论断能得到两个统计数据的支持:其一,在时体范畴的跨语言研究中,Dahl(1985)、Bybee和Dahl(1989)以及Bybee(1997)注意到,进行体和先时(即“完成时”)倾向于迂说式表达,而由此衍生的未完成体、过去时以及完成体倾向于屈折式表达。请看表1:

迂说式 词缀式

先时(完成时) 88%完成体 73%

进行体95%过去时 85%

未完成体

100%

表1 Dhal(1985)和Bybee and Dahl(1989)里主要语法语素类型的表达式(引自Bybee 1997)

其二,我们对Dahl(1985)报道的64种语言时体范畴的标记类型作了相关的统计和测算,结果如表2:

屈折式 迂说式

未完成体 100%

0%

过去时88.2% 11.8%

完成体86%14%

将来时57%43%

完成时11%89%

进行体5.2%

94.8%

表2 Dhal(1985)里主要语法语素类型的表达式

上面两个数据显示,在Dahl和Bybee所调查的语言中除“未完成体”外所有的时体范畴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迂说式表达。正因为如此,现在很多语言学家主张,时、体、情态、语气乃至语态其实都是形态句法范畴而非形态范畴(Taylor 1995; Thieroff 2000)⑧。

第二,印欧语的时体范畴是不是都用屈折式表达手段?我们过去在讨论汉语有无时体范畴时,通常以印欧语时体范畴的表达形式作为参照或标准。其实印欧语的时体范畴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典型和整齐。拿欧洲语言来说,在整个北欧地区的语言中没有语法化的完成体(Dahl 2000b)。欧洲的很多语言都有将来时范畴,但完全语法化的将来时范畴并不多见,多数欧洲语言的将来时范畴处于未语法化或部分语法化的状态。表现之一是缺少屈折式将来时,所有日耳曼语和芬兰-乌戈尔语、部分罗曼语的将来时范畴都只有迂说式。表现之二是,绝大部分欧洲语言在相当程度上不区分“现在”和“将来”的时间指称(用“现在时”形式表达将来时),不管是迂说式还是屈折式。表现之三是,很多罗曼语的将来时范畴既有屈折式,也有迂说式(如意大利语、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罗曼什语、Occitan、Catalan等),在这些语言里,迂说式有明显的替代屈折式的趋势。比如法语的将来时范畴既有迂说式的Je vais travailler(我将要工作),又有屈折式的Je travaillerai(我将要工作)。其迂说式正逐渐替代老的屈折式用法;另一方面,屈折式主要用于正式谈话和书面语,而迂说式则多用于口语(Dahl 2000c)。相比较而言,英语的将来时范畴在北欧的日耳曼语和芬兰-乌戈尔语中是语法化程度最高的。因为在大多数语境里,其语法标记will还是能够被系统地使用,尽管其表达手段是迂说式(Dahl 2000c)。Dahl(2000b)强调,如果以强制性使用作为语法化的主要标准,那么在北欧存在一个“无将来时区域”(futureless area),这个区域至少包括芬兰-乌戈尔语族和除英语之外的日耳曼语族。

再以进行体而言。在欧洲语言中,土耳其语是惟一用词缀表达进行体范畴的语言,其余欧洲语言的进行体都是迂说式,最常见的是助动词结构式和小品词结构式(Bertinetto et al.2000)。另一方面,英语、冰岛语、西弗里西亚语(West Frisian)和马耳他语(Maltese)之外的日耳曼语,整个罗曼语族以及芬兰语、爱沙尼亚语的进行体都是非强制性范畴。这些语言中的进行体范畴都不同程度上具有若干交替的结构式,这些结构式在话语中的使用都是可选的,没有专门用来表达进行体的句法手段,而且各种结构式加在一起,在口语中的使用频率还相当低⑨ (Thieroff 2000; Bertinetto 2000; Ebert 2000; Tommola 2000)。英语的进行体尽管也是迂说式,但在欧洲语言中被认为是语法化程度最高的。因为其一,英语进行体在合适的语境里其使用是强制性的;其二,英语进行体只有be going to(VP)这种迂说式,没有其他交替形式;其三,英语进行体几乎可以与所有时态搭配使用,甚至包括完成时和惯常体的迂说式(Thieroff 2000)。

可见印欧语的时体范畴并不像我们过去设想的那么高度语法化,如果以屈折式表达手段或强制性使用作为标准,那么很多欧洲语言都没有将来时、进行体以及完成时等语法范畴。

第三,语法范畴的语法化程度在分析性语言里和综合性语言里是不是都一样?按照形态类型学的界定,分析性语言的本质特征是缺少词缀(尤其是屈折词缀)。而根据Bybee (1997),分析性语言的另一个重要属性是缺乏强制性范畴。普遍的语言调查表明,如果一个语言没有屈折词缀或强制性范畴,那么这个语言也就不可能有高度语法化的“完成体/未完成体”或者“现在时/过去时”这样的时体意义;同样,缺少屈折形式(即缺少强制性和粘着性的语法范畴)的语言也倾向于没有屈折形式的“完成体/未完成体”的对立或者“现在时/过去时”的区分。这正是Dahl(1985)、Bybee和Dahl(1989),Bybee et al.(1994),Bybee (1997)等学者通过跨语言比较得到的一个重要发现。根据类型学的调查,分析性语言主要集中于南亚语(Austroasiatic)、大洋洲语言(Oceanic languages)、汉藏语、尼日尔-科尔多凡语(Niger-Kordofanian)以及克利奥尔语(Creole)等语群(phyla)里,考察发现,这些语群不仅普遍缺少过去时和未完成体等语法范畴,而且通常也没有用屈折手段表达的强制性的完成体范畴。相反,过去时和未完成体等语法范畴在综合性语言里则普遍可见,而且通常是强制性和粘着性范畴(Dahl 1985; Bybee et al.1994; Bybee 1997)。由此可见,语法范畴在分析性语言和综合性语言里的语法化程度有别,我们不能用综合性语言里语法范畴的形态模式来衡量分析性语言的语法范畴。

认识到上述三个基本的类型学事实,再来观察汉语完成体和进行体范畴的表现,我们认为,我们可能对汉语有没有体范畴这个问题有一个新的判断。

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切记,人类语言的语法范畴都是语法化的产物。跟语法成分的语法化一样,语法范畴的语法化既是一个历时过程,也是一个共时状态。历时地看,不同的语法范畴或者同一个语法范畴在不同的语言里可能处于语法化过程的不同阶段;共时地看,同一个语法范畴在不同语言里的语法化程度也会有高低之别。汉语完成体、进行体使用的非强制性以及体标记“了、着”的非粘着性,显示汉语这两个体范畴还处于语法化的过程之中,语法化程度还不高。但我们似乎没有多少理由认为汉语的完成体和进行体不是语法范畴。

注释:

①在语言学文献里“语法范畴”的所指往往随着不同的语法理论或不同的描写层次而有所不同。本文的语法范畴主要指语法化了的名词的性、数、格以及动词的时、体、语气、情态、人称等范畴。

②Comrie后来(Comrie 1998)又增加了第三个参数,即“与其他语法现象的互动”。他举的例子是英语名词单/复数的对立。比如dog与does的区别是强制性的:每个英语名词要么是单数,要么是复数,不存在这样的名词,它在数的对立上是中性的。就复数后缀-s而言,数区别的形态标记显然是粘着的。最后,名词数的区别通过“一致现象”跟其他语法现象互动,比如英语里单数指示代词要求用this dog这样的形式,但复数指示代词则用these dogs。

③逻辑上,特征(3)(即“语法的规定性”)为特征(1)(即“使用的强制性”)所隐含,因此将这二者并列并不合适,感谢沈家煊指出这一点。本文之所以这样处理,纯粹是为下文讨论的方便。

④陆俭明(1999)和刘一之(2001)有比较详细的介绍,可参看。

⑤比如汉语副词“还”是典型的语法词,“还”不仅具有完整的音系形式(声韵调俱全且无弱化表现),而且在某些话语环境里还可重读(如“我已经够胖的了,没想到小刘比我“还胖”)。

⑥相反,在国外有关时体研究的类型学文献里,汉语被公认是一种没有时范畴但有体范畴的语言(Comrie 1976; Dahl 1985; Smith 1991; Bybee et al.1994; Payne 1997)。

⑦Dahl(2000b)的“核心语法语素类型”(core gram types)和“边缘语法语素类型”(peripheral gram types),在概念上大致相当于时体范畴。

⑧比如Taylor(1995:142-83)将“时、体”看成形态句法范畴,将“数、格”看作形态范畴;而他的“语法范畴”则包括词汇范畴(即词类)和句法范畴(即名词短语、句子以及其他句法结构式)。

⑨Lindstedt(2001)认为,当一个语言同时具有未完成体和进行体时,这个语言的进行体范畴的语法化程度一般较低,在合适的语境里较少具有强制性;因为该语言中的未完成体范畴已足以表达进行体意义,反之则不然。Lindstedt(2001)这个观察似乎可用来解释罗曼语以及部分日耳曼语进行体范畴语法化程度低的现象,因为这些语言多数具有未完成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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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强制使用汉语文体标记呢?_语义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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