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及收入差距分析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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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所依据的原始资料来自作者主持的对厦门特区外商投资社会效益的一项抽样调查。抽样分二步:1.按独资、合资、合作与国企的一定比例抽取样本单位40余家;2.按比例确定各单位人数后以随机方式抽取样本个人,派经专业培训的调查员以匿名方式发放和回收问卷,共获得有效样本“三资”职工934人和作为对照组的国企职工398人,总有效率83.2%。原始信息截止的时间是94年1月,因此它反映的职工收入 信息的时间点是93年底的状况。

一、厦门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

对样本按企业类型及收入水平进行复合分组,整理得下表:

表1 不同类型企业职工月收入分布

按月收入国有企业(人)

独资 合资

合作

分组(元)

市区 效区 (人) (人)

(人)

<2006 114 6 3

201—30022551437 3

301—40049444598 7

401—50096138789 14

501—600475 7072 16

601—700263 4255 18

701—8009 0 2540 21

801—9005 1 1543 19

>9006 0 3945 7

合计266

132

341

485108

首先,我们对上表数据作集中量数分析。由于收入分组数据两端有开口,无法求其算术平均数。现由组距分组资料计算中位数的方法,可算得“三资”企业职工月收入的中位数为538元(独资、 合资和合作企业的职工月收入的中位数分别为529、517、661元), 市区国企和郊区国企职工的月收入中位数分别为458和300元。我们可以把它们看作是职工月收入的平均水平(位置平均数),数据显示,厦门“三资”职工收入水平高于国企职工,其中,在“三资”企业中,以合作企业最高,独资企业居中,合资企业最低;而市区国企职工收入水平则远高于郊县国企职工。由于厦门中外合作企业比例小且集中于酒店业(样本反映了总体这一状况),我们可以认为,合作企业职工收入较高这一点,反映的主要是行业(酒店业)的而非所有制的特点。

根据厦门统计年鉴的资料可以算出,93年厦门市“三资”企业职工月均工资为507元,同期国企职工月均工资为469元。与之相比,本次抽样调查所得的职工月均收入的数字,“三资”企业约高6%, 国有企业约低2%。考虑到抽样误差、调查误差及其它种种因素的存在(例如, 一为“工资”概念,一为“收入”概念;一为算术平均数。一为位置平均数),这两个误差可以认为是相当小的。这也说明本次调查所得原始信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我们来考察一下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与其文化程度的关系。下图显示的是月收入在5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的职工的文化程度构成:

图1 外商投资企业月收入500元以上和以下职工文化程度百分比构成。

从右图可以清楚地看出,在500元以上收入组中, 比率随文化程度的提高而增高,相应的在500元以下收入组中, 比率随文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渐降低。这显示“三资”职工的收入水平与其文化程度是正相关的,也就是说文化程度较高的职工的收入水平高于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

职工对本人文化程度更高时收入变化的预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收入与文化程度的关系,对于“如果你再多读几年书,收入与目前相比可能会怎样”这一问题,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分别有41.6%、31.9%和35.2%的职工认为收入会更高(国企职工这一比率为28.6%),而只有0.6%、4.2%和1.0%的人认为收入可能更低(国企职工这一比率则为8.4%)。这种看法与图一所反映的事实是相吻合的。

我们再来看收入的工种(阶层)差异。

将调查数据处理后可求得三资企业各类员工月收入的中位数分别如下:表2显示,“三资”企业“白领”阶层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水平( 507元),“蓝领”阶层的收入则低于平均水平,其中管理人员又高于 科技人员,技工又高于普工。这说明“三资”企业中,职工收入水平与工种性质有关,收入有明显的阶层差异。

表2 三资企业各类员工的月收入水平

管理人员科技人员

技工普工

603元530元 482元

472元

在管理人员中,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占21.1%,而科技人员、 技工和普工月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则分别占13.7%、7.1%和6.3%。 可见高收入职工比率,也以管理人员为最高,科技人员其次,技工再次之,普工最低。

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收入的若干差距比较

我们先考察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内部的收入差距。

1.高10%与低10%的职工的收入差距。

表3 全国城镇居民高10%与低10%户人均收入差距

年份 绝对收入差距(元)

收入比例

1987 1055

3.01:1

1993 3316

3.81:1

资料来源: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现状分析》《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1.25。

由表1数据可以求得,“三资”职工样本收入最低的10%(前93 人)收入中位数为263元,收入最高的10%(后93人)收入中位数为957元。可知,后者为前者的3.64倍,或者说,“三资”职工高(10%)低(10%)收入差距为3.64:1。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国企职工样本收入最低的10%中位数为204元,收入最高的10%中位数为711元,收入差距为3.49:1。

我们看到,厦门“三资”职工高(10%)低(10%)收入差距虽高于国企,但却低于同期全国城镇居民户高(10%)低(10%)人均收入比例;而高低收入者年收入差距超过8328元,则远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厦门“三资”职工收入水平显然高于全国(即使国企职工高低收入年差距也达到6084元)平均水平,但由收入差距引起的社会分层或社会分化并不剧烈,收入差距还在合理的范围内。

2.脑体收入差距。

如将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算作脑力劳动者,将技工和普工算作体力劳动者,由前述数据可以算出脑力劳动者收入中位数为567元, 体力劳动者收入中位数为477元,由此可以算出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收入 比值(R)为1.19:1。我们将R定义为脑体收入相对指数。厦门“三资”企业的R值为1.19, 这反映出“三资”企业在总体上不存在“脑体收入倒挂”的问题。无论从效率还是从公正的角度说,都是合理且有重要意义的。它有利于脑力劳动者向“三资”企业的流动(例如,本次调查中“三资”企业职工中高学历人员比例就高于国企),进而还会引起国有企业R值朝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变化(>1)。而后者则是外商投资的积极的社会效益之一。

表4 1978—1987年我国脑体劳动者收入相对指数

年份7879808182 83 84 85 86 87

R 0.83 0.80 0.85 0.87 0.950.97

0.870.960.93

0.89

资料来源:袁方主编《劳动社会学》中国劳动出版社,1992年版,第191页。

将表5数据与厦门“三资”企业R值比较,可以看出,厦门“三资”企业中脑力劳动者收入水平虽然已高于体力劳动者,但脑体收入相对系数仍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可以认为厦门“三资”企业脑体收入差距仍然还是不大的。

表5 若干国家和地区“蓝领”工人与“白领”职员的工资比率

美国 法国 日本 英国

德国

意大利

1:1.491:1.81:1.331:1.27 1:1.26 1:0.77

台湾 香港 巴西 巴基斯坦印度

墨西哥

1:1.561:1.161:5.5 1:31:2.7 1:1.33

发达国家平均比率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平均比率

1:1.45

1:2.96

资料来源:周方良主编:《知识分子经济政策研究:困境与出路》春秋出版社,1989年版。第324页。

我们再考察外企职工与国企职工相比的收入差距。

表6 全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职工收入水平

国企城镇集体 “三资”

1985年1

0.8 1.18

1993 1

0.71 1.51

资料来源: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现状分析》,《中国市场经济报》1995.1.24。

全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职工收入差距状况如表6(以国企职工平均收入为1)。由市区国企职工月均收入的458 元和外企职工月均收入的538元可以算出, 厦门特区国企职工与“三资”职工的收入差距为1:1.17。可以看出,厦门特区国企与“三资”职工收入差距远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而只相当于85年的全国平均水平1:1.18),这说明厦门外企职工与国企职工的收入差距相对较小。

我们再来看职工自己对收入差距的看法。

表7 “三资”职工对外企与国企职工收入差距的看法

从表7数据可知,认为差距适中的占一半左右, 认为差距太大或太小的各占约1/4, 其中合资与合作企业职工认为收入差距大的比重略高,而独资企业职工则有更多的人认为收入差距太小,这反映出独资职工对其收入水平的满意度相对更低。

一般说来,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总是从低收入单位流向高收入单位,因此,收入差距应是反映影响流动量的势(位)差的最佳指标。但本次调查却显示,特区内劳动者由国有企业向“三资”企业的流动并不强劲。这说明,由于劳保福利等方面的原因使纯粹工资方面的差距意义缩小实际收入差距并不大;而特区外大量劳动力的流入,也可能使三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水平保持在不高的水平上。

实际上,“三资”职工对收入的评价并不只是与国企职工的收入水平进行比较而得出的。在综合考虑劳保福利等条件后,“三资”职工对自己的收入水平并不满意。在回答“你对企业最不满意的是什么?”的问题时,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的职工都以最大的比率选择了“收入低”这一项。虽然我们不能据此断言“三资”企业职工收入较低,但却可以说,实际收入低于期望收入,是“三资”企业职工中一种较普遍的心态。

在厦门市93年工业总产值中,“三资”企业产值的比重达61.2%,93年厦门工业增长35.58%,其中68.21%来自“三资”企业的增长,而“三资”企业职工的人数却只占45%,从这一方面来说“三资”企业职工有较高的收入是合理的。然而从实际收入水平看,由于“三资”职工的劳保福利条件低于国企职工(本次调查中“三资”职工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都大于国企职工,对劳保福利条件的满意度远低于国企职工,在住房等方面得到单位帮助的比率和程度更远低于国企职工),因此1:1.17的收入差距可以认为是偏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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