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一例_儒家论文

“春秋”一例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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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25.04 〔文献标识码〕A

《春秋》记事简略,文字古朴,是我国现存最古的真正史书。在现存最早专门解说《春秋》的三《传》中,《左传》以详述史事并文辞优美著称,《公羊传》和《谷梁传》则以训诂释义为后人称道。对《春秋》记事原则、用字体例以及言外之义,三《传》各有归纳解说。董仲舒《春秋繁露》开始专门研究《春秋》义例作为孔子垂世之教以求服务于当世,何休注《公羊传》著成《公羊文谥例》,杜预注《左传》著成《春秋释例》,使《春秋》笔法义例成为专门学问。唐陆淳《春秋集传纂例》、宋崔子方《春秋本例》、元赵汸《春秋属辞》、清毛奇龄《春秋属辞比事》等,都是这一领域极有影响的专著,历代《春秋》学者也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涉及到这个问题。自董仲舒以后的学者解说《春秋》,都是以孔子作《春秋》寓褒贬之义以垂教后世为前提的,而孔子是否真正字斟句酌地作过《春秋》,却是至今没有解决的问题。立论前提既已无法证实,各家由此推论出的《春秋》义例自然都想当然而已。因门派不同,时代各异,各家义例见仁见智,虽长期辩难不已,却都是空对空,到头来只能是一笔糊涂帐。所以王安石干脆说《春秋》是“断烂朝报”,梁启超称它为“流水帐薄”,钱玄同说它是“没有组织、没有体例、不成东西的史料”。(注:《古史辨》第一册276页。)笔者认为, 《春秋》就是鲁国历代史官原始记录的汇编,孔子只是把它抄录出来使之流传于世,至多在生前两年多的时间里用它作过教材,(注:笔者在此吸收了杨伯峻先生的观点,参见《春秋左传注·前言》。)并根据自己的理解作了一些解说,而没有改写《春秋》本文,故《春秋》中既无笔削褒贬的圣人垂教之义,更没有所谓义例。至于孟子说孔子作《春秋》“窃取其义”,其实是说孔子把这些材料抄出来,利用其中内容反映王道衰落之义而已。(注:关于孟子的说法,请参拙作《孟子〈春秋〉说分析》,见《山东师大学报》1999年第4期。)但《春秋》作为档案汇编,于二百四十二年中能保持多方面的相对一致,至少说明在鲁国历代史官中,确实存在着可能未曾形成文字只是口耳相传的记事原则和用字体例,这就是本文欲说之例。

以鲁君断代,逐年纪事

《春秋》共记鲁国十二公:隐、桓、庄、闵、僖、文、宣、成、襄、昭、定、哀。每公从即位至薨葬,依次纪年,每年记录几件或十几件重要事情。从隐元年至哀十四年,共计二百四十二年。虽然历代史官未必有编辑成书之意,只是为了便于后人回忆历史,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才简略地记下了这些能帮助人们回忆的历史线索,具体的史事内容,可能需要口耳相传。但这种以国君断代逐年记载史事的方法,却成为后世编年体史书的基本原则。记述历史必须有明确纪年,没有明确纪年的史书不能算作真正的史书。如甲骨文、铜鼎铭文和现存最早的历史文献汇编《尚书》,虽然所载资料极为珍贵,却往往因纪年不明确和不连贯,而不能使其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周王室和各诸侯国都设有史官,应该有与《春秋》类似的历史记录,如晋《乘》、楚《弢杌》等,但都因未遇圣人而未能流传于世,这就使《春秋》显得尤为珍贵。即使孔子只是把它抄录出来使之传世,也足以显示圣人的伟大。由解说《春秋》而形成的《左传》,使编年体裁大放异彩,由此奠定了中国史学的基础。

与以国君断代逐年记事相联系,在每一年中,《春秋》记事“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时,以时系年”,(注:《春秋经传集解·序》。)使每一史事都有明确时间,这也是《春秋》编年体例的组成部分。但历代史官对这一原则的实际操作似乎并不严格,《春秋》中并非每件事都有时、月、日的记载。如隐二年“夏,五月,莒人入向”,有时、月而无日;同年“春,公会戎于潜”,只有时而无月、日;隐元年“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有月而无时、日;隐四年春“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只有日而无时、月。对《春秋》这种时、月、日记载不完备的现象,《左传》只于隐元年“公子益师卒”条下,释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公、谷二《传》已有许多关于时、月、日何以不具的解释,后世学者更普遍认为这些地方都寓有圣人垂教之义,他们称之为时、月、日例。对此阐述最有条理的大概是清人皮锡瑞:“《春秋》正、变例以日、月、时为最著明。正例日则变例时,正例时则变例日,而月在时、日之间,……凡月皆变例。大事例日,如盟例日,而桓盟皆不日而月,变也,柯之盟时者,变之至也;此日为正,月为变,时为尤变之例也。小事例时,如外诸侯葬例时,月为变,日为变之甚;此时为正,月为变,日为尤变之例也。”(注:皮锡瑞《经学通论·春秋》。)如此说来,《春秋》不仅记每事有义,用每字有义,且每一个时间概念也都有义。若据此理解《春秋》,使史事、文字和时间中的义都要融会贯通,《春秋》真正成了天书。

但《春秋》毕竟是记事之书,有些史事显然应受表彰,却因时、月、日不具,学者们就必须曲折地找出此事该受讥贬的理由。于是,穿凿附会就成为研治《春秋》的常用方法,各家歧说也由此而起,据杜预统计,自文公以上书日者二百四十九,宣公以下书日者四百三十二,“计年数略同而日数加倍”。他认为这是因为年代久远,孔子修《春秋》时竹简已有损坏,故越往前书日者越少。(注:《春秋释例》卷一。)这种可能性应该存在,但更大的可能性是史官记事越往后越详密,越重视史事发生的时间,故有前后不一致的显著差别。另外,有些史事可能是因为史官不知道确切时间,如外诸侯葬等;有些则不能详载日期,如饥荒、虫灾等;《春秋》于每季首月书时,同季的后两个月则无须书时。总之,《春秋》虽有详书时、月、日的记事原则,但前期并不严格,后期也有遗漏,但这都与孔子无关,更没有所谓时、月、日例。

二 “春王正月”,《春秋》用周历

《春秋》第一条就是无事而空书“春,王正月”。《春秋》逐年记事,每年必分为四季,虽一季中无事可记,也必书此季首月以充四时之数,书作春正月、夏四月、秋七月、冬十月。全书共有这种记载六十条,前人称为“首时”例,此条中的春字就是此义。最受后人重视的是此条中的王字。《公羊传》由此阐发出《春秋》“大一统”之义,何休更引申出《春秋》“通三统”、“黜周王鲁”和“以《春秋》当新王”之说。(注:《公羊传》隐公元年及何休《注》。)杜预认为这个王字专指周平王,书此“以正《春秋》之始。”(注:《春秋经传集解》卷一。)因每年春皆书王字,而桓公年间多缺,《谷梁传》便以为“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为无王之道遂可以至焉”。(注:《谷梁传》桓公元年。)歧说纷纭。

其实这个王字并无奥义。据说古代曾实行过三种历法,夏以建寅之月(农历正月)为正,殷以建丑之月(农历十二月)为正。周以建子之月(农历十一月)为正。春秋时期的杞、宋分别为夏、殷后裔,理应采用其先祖历制,如封于夏墟的晋国就一直采用夏历,杨伯竣先生《春秋左传注》对此多有说明。鲁人本是姬周分支,但初封时已得到“殷民六族”,且国都在太皞之墟,“因商奄之民”,(注:《左传》定公四年。)即被统治者大部分是殷人,由此可知鲁国内部可能也是两种历制并存。在这种背景下,史官记事要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就必须首先明确采用何种历制,否则一定会引起后人阅读时理解歧异。

在周初创建时期,周公旦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周公后裔的鲁国,至春秋初期,仍保持着很高的地位,担任着“周班”中的“班长”,与王室关系也很亲密。(注:关于鲁国的地位,参见拙作《春秋时期齐鲁关系变化述论》,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先秦史》1990年第1 期。)在这种时候,鲁史官记事,自然应采用周历。自平王东行,王室地位虽不断降低,但周天子仍是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保留着称王的特权。楚、吴之君虽也称王,但在鲁人眼里,他们仍只是楚子、吴子,他们的王号一次也没有出现在《春秋》中。《春秋》中的王,无一例外地都是指周天子。所以,《春秋》每年“春王正月”中的王字,显然都是指当时的周天子,以此表明此年记事采用的是周历。明确了王字只是《春秋》记事用周历的标志,便可知各家所说《春秋》大义都是附会穿凿,虽然在思想史上不无意义,实际上去与《春秋》本旨无关。

三 处处体现鲁史特征

《春秋》以鲁君断代逐年记事,本已说明它本身就是鲁史。但有的《公羊》学者却认为孔子作《春秋》只是为了“借事明义”,“止是借当时之事做一样子,其事之合与不合、备与不备本所不计”。(注:皮锡瑞《经学通论·春秋》。)也就是说,《春秋》已没有多少鲁史的价值,它体现的只是孔子的“微言大义”。但当我们仔细阅读《春秋》时,看到的却是能充分体现鲁史特征的用字规范和记事原则,即鲁国史官原始记录的痕迹,而不是必须穿凿附会才能解释的“微言大义”。

记鲁事常称“我”。如记鲁君及夫人葬事,《春秋》均书作“葬我君某公”、“葬我小君某某”;鲁国受其他诸侯国或戎狄侵伐,均书作“某某侵我某地”、“某某伐我某地”;鲁国军队打了败仗,书作“我师败绩”;鲁使者被其他诸侯国扣押,书作“某某执我行人某某”;宣十年齐人归还强占的鲁国土地,书作“齐人归我济西田”,等等。很显然,《春秋》中的我字都是鲁人自称,是鲁史官在记事时必然使用的第一人称,既不同于后人追述历史,更不是“借事明义”。

外曰来,内曰如。凡其他诸侯国之人,包括天子使者,不论因何事来到鲁国,《春秋》均书作来。如隐元年“祭伯来”,二年“纪裂繻来逆女”,三年“武氏子来求赙”,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桓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等等。凡鲁人到国外去,只要不是被逐或逃亡,均书作如。如桓十八年“以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庄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陈葬原仲”,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文七年“公孙敖如莒莅盟”,等等。一来一如,使鲁国与其诸国的交往表现得极为明确,显然是历代史官通用的用字规定,而不是“借事明义”。

鲁君称公书薨。春秋时期各国诸侯在位期间的称呼有两种:一是形成于西周统一时期的爵称,即公、侯、伯、子、男,主要用于“国际”间的交往;(注:关于五等爵制,今人多以为是孟子的编造,但《春秋》中确有明确反映,笔者认为不应轻易否定。)二是各诸侯国对自己国君的称呼,可以说是内称,大多数称公,个别也有称王者,死后的谥号也用内称。《春秋》记在位期间的外国诸侯,一律用爵称,如晋侯、郑伯等。鲁君为侯爵,而《春秋》记其事则一律书公,如“公即位”、“公会某人”、“公如某地”等,显然是用内称。记外诸侯死亡,《春秋》均书作“某某卒”,而记鲁君及夫人死亡,则书作薨。《公羊传》隐三年说:“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若春秋时期果有如此区别,则是鲁史官为显示自己国君的特别尊贵,故意比外诸侯于大夫。无论如何,《春秋》对鲁君称公书薨,体现的是鲁史官观念中的内外有别。

大国争霸是春秋时代的典型特征,由霸主主持大规模会盟征伐是这一特征的主要表现形式。各诸侯国参加者在集会中的座次,以及结盟歃血时的先后,往往体现着各国在“国际”间的地位高低,故各国都很重视自己的名次。如隐十一年滕侯、薛侯在朝鲁时“争长”,桓六年鲁人“以周班后郑”引起四年后两国战争,定四年召陵之盟蔡、卫“争先”,(注:分别见《左传》各年。)都反映着这一点。《春秋》记载各国顺序,大致贯穿着下面的原则:若有王室代表参加,先序“王人”,其次为历代霸主,齐失霸后仍为大国,常列霸主后,秦后为大国,与齐并列,宋为殷商后裔,曾“于周为客”,在诸侯国中独居公位,列齐、秦之下,卫、蔡、陈、郑继之,再后面是曹、莒、邾、滕、薛、杞等小国。这个原则体现的是以大小为序。但《春秋》中同时贯穿着另一个始终不变的原则:凡有鲁人参加的会盟征伐,一律书作鲁人会某某。从表面上看,似乎鲁人总是居首位。实际上,鲁国的地位自齐桓称霸后一直处于宋、卫之间。《春秋》的这一原则,显然是鲁史官有意突出本国地位,记事时自觉以鲁为主而形成的。总之,《春秋》中处处体现的鲁史特征,反映的是鲁史官的记事原则和用字体例,而不是圣人的“借事明义”。

四 记鲁事有避讳

《春秋》作为史官原始记录,必然存在着当时人记当时事难以避免的缺陷:不可能事事秉笔直书,对有些事必须避讳。避讳之处究竟有多少,后人已无从考知,据现存材料看,避讳原则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讳国君非正常死亡。在《春秋》所载十二公中,除未及哀公之终外,隐、桓、闵均系被害致死,另外还有庄公之子公子般和文公之子公子恶也都已即位成君而遇害。《春秋》记外诸侯被杀,都使用杀君专用字“弑”,书作“某弑其君某”,而记鲁君被害者,仍书薨,与记正常死亡者同辞,两公子因为君不满一年均书卒。若无《传》文解说,后人不能从《春秋》本身看出这些事情的真像。前人多以为这是《春秋》“讳国恶”之例,其实恐怕更与现实有关。桓公杀隐公而继其位,没有为隐公举行葬礼,并加恶谥为隐;桓公被害于齐,其妻文姜为齐女,预知此事,十二岁的庄公即位后,文姜长期控制朝政;(注:庄公初年,文姜多次去齐国、会齐侯,前人多释为《春秋》书奸,笔者认为实是文姜控制政权积极与齐合好的记录。)公子庆父以叔父身分先后杀死公子般和闵公,为当时最大的实权派。这些背景可能是史官们讳国君非正常死亡的真正原因。与其说这是孔子“讳国恶”,不如说孔子根本未作修改更与史实相符。

讳耻辱。成公于十年朝晋,晋人正怀疑鲁有叛晋从楚之意,故扣押成公,并使其为去世的晋景公送葬。当时诸侯葬礼,别国一般派大夫参加,故在晋景公葬礼上,只有鲁成公一人为别国国君。鲁人以为这是奇耻大辱。《春秋》记外诸侯卒,凡知道何时举行葬礼者均书葬(楚、吴之君除外),特别是对正任霸主的晋国,更应书景公之葬,况且鲁成公亲自参加了葬礼。而《春秋》恰恰没有记晋景公葬,显然是鲁史官有意讳而不书,正如《左传》所释:“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讳奔曰孙。《春秋》记外诸侯被迫离国,一般都直书作奔,如桓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春秋》没有鲁君及夫人奔的记载,却记下了这样三条:庄元年“夫人孙于齐”,闵二年“夫人姜氏孙于邾”,昭二十五年“公孙于齐,次于阳州”。据《左传》所释,这三次孙实际上都是奔,特别是昭公最终客死他乡。为什么书作孙呢?孙与逊通,书国君或夫人孙,表面上看是君或夫人因谦逊而主动离职出走,而非被迫出奔,这样既掩盖了出奔者的过失,又避免了臣僚逐君的恶名。

讳朝曰如。朝本指诸侯去见天子,如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但春秋时小国诸侯去见大国之君也称朝,如邾、滕、薛、杞等小国君主朝鲁的记载达三十六人次,《春秋》都明确书作“来朝”。《春秋》没有鲁君外朝的记载,却有“公如齐”、“公如晋”、“公如楚”等数十次记录。从史事看,他们或因受制于齐而如齐,或因欲抗齐而如晋,或因为另找靠山而如楚,都是不得已而为之。(注:关于鲁国的地位,参见拙作《春秋时期齐鲁关系变化述论》,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先秦史》1990年第1期。)从《春秋》文字看, 凡国君专门到某一国家去,若非出奔,均为朝见。显然,《春秋》中的“公如”实际上是鲁君去朝见其他诸侯。以诸侯身分去朝见别国诸侯,自然是自身弱小的像征,鲁人不愿向后人坦白承认这一点,故史官改书如字,似乎只是诸侯间的平等访问。

《春秋》体现着避讳原则是无疑的,或避其事而不书,或讳其字而改文。但这种避讳原则只限于记载鲁事,至多偶尔用于王室之事,不能设想鲁史官记事还要处处为其他诸侯国避讳。如《谷梁传》成公九年说:“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公羊传》和大多数后世《春秋》学者也都有扩大避讳例适用范围的倾向,扩大避讳例不仅使《春秋》学形成大量曲说,且对历史学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五 详内略外

《春秋》中提到的诸侯国和蛮、夷、狄部族共有一百多个,基本上反映出了春秋时代的大格局,并对于中原有较大影响的十几个诸侯国有较多的记载。但《春秋》毕竟是鲁国史官记录,它只是记载与鲁国有关或对鲁国有影响的其它诸侯国之事。既不照顾各国史事的系统全面,也不象《左传》那样对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和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做重点记述。如晋、楚、吴、越等国,虽曾先后担任中原争霸主角,但在其影响未及中原之时的春秋前期,《春秋》没有关于这些国家的任何记载。详内略外是史官记事必然遵循的原则。

《春秋》中的详内略外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记外诸侯之事,一般只限于卒葬、逐杀和曾参加的会盟征伐活动,其他事件不予记载;而记鲁君之事,除此之外,还记载了即位、婚姻、生病、外出与回到国内,以及观鱼、狩猎等各种活动,几乎真正做到了“君举必书”。(注:《左传》庄公二十三年。)对外诸侯的夫人与女儿,除与鲁君有关者外,《春秋》一律没有记载;而对鲁君的夫人与女儿,则记载了很多关于她们的成婚、归宁和卒、葬等事。春秋时期,祭祀活动和战争一样重要,都为“国之大事”,(注:《左传》成公十三年。)《春秋》记载了大量鲁国的祭祀之事,如郊、禘、烝、尝、雩、三望等等,而这些记载往往只是非常规祭祀,正常祭祀尚未记录,如三次关于三望的记载,都是“不郊、犹三望”,(注:分别见《春秋》僖公三十一年、宣公三年和成公七年。)说明凡郊祭之后都曾举行三望,只是没有记载;但《春秋》没有记其他诸侯国的任何祭祀活动。《春秋》对其他诸侯国的灾异现象虽有记载,但为数极少,或因与鲁有关,或因影响极大;而关于鲁国这方面的记载则有一百多条,包括日食、不雨、无冰、大水、雨冰、旱、螟、螽、饥等等。《春秋》对其他诸侯国的制度变迁没有记载,却记下了鲁国的“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作三军”、“舍中军”等。

前人或认为《春秋》是孔子根据各国史书综合天下史事而修成的,如司马迁说孔子“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注:《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公羊传疏》引闵因《序》:“昔孔子受端门之命,制《春秋》之义,使子夏求周史记,得百二十国宝书。”而《春秋》中的详内略外原则,却表明它只是鲁国史官记录,并没有博采他国史书的痕迹,说明他们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六 形式上的尊王

自平王东迁,王室的实际地位虽日趋低微,但终春秋之世,周天子仍是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不但一般诸侯国不敢公然与王室抗衡,齐、晋历代霸主也须打出“尊王”的旗帜以号令天下诸侯,即使如骄横不可一世的楚庄王曾“观兵周疆”问鼎之轻重,但也终不敢灭周而招中原诸侯国的共同讨伐。在此背景下,与王室一直比较亲密的鲁人在国史中体现出“尊王”原则,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春秋》记周天子之事,绝大部分书作天王,如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帽”;有时也书作王,如文五年“王使召伯来会葬”;书作天子者只有一次,即隐九年“天子使南季来聘”,或为天王之误。为体现周天子的独尊地位,《春秋》记楚、吴等称王诸侯一直不书其王号而书作楚子、吴子,并把他们的王子改书作公子,为避其称王谥号,又不书其葬。再如记周天子出奔,《春秋》书作“天王出居于郑”,与书鲁君及夫人出奔为孙同意,体现着避讳原则。又如记周天子死亡均书作崩,也与书薨书卒的诸侯区别开来。

《春秋》僖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左传》解释说:“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前人多据此证明孔子作《春秋》有“尊王”之意。其实这是误解。《传》意很明确,作者只是引用孔子之言解释《春秋》此条记载书法用意,而孔子的解释也正是说明鲁史官何以如此书写,即说明鲁《春秋》存在着因“尊王”而为天子讳的原则,并不是说孔子“尊王”才如此改作。至于杜预把《左传》中的“书”、“不书”、“故书”等都说成孔子新意,(注:《春秋经传集解·序》。)更是毫无根据的臆说。

《春秋》记事确有“尊王”原则,但这种“尊王”仅仅是形式上的。春秋之世,周历十二王,《春秋》记其崩葬者五,记崩不记葬者四,崩葬皆不记者三;天子派使者“来聘”、“锡公命”、“会葬”等数十次,而鲁国君臣去京师只有极少几次,且多是顺路卖个人情;天子多次派人来“求赙”、“求车”、“求金”,可知鲁人职贡多缺。总之,鲁人也像其他诸侯国一样,虽然承认周天子为天下共主,表面上做出“尊王”姿态,但仅限于表面文章而已,并无诚意。后世学者多把“尊王”看作《春秋》大义,认为是最重要的义例,并以此理解《公羊传》所谓的《春秋》“大一统”,(注:参见宋刘敞《春秋尊王发微》。)实非《春秋》本意。

七 外诸侯称谓

《春秋》记其他诸侯国之事,杜预多用“史承赴告”之例解之,其理或然,但也有合有不合,难以视为《春秋》记外事的原则。但《春秋》对外诸侯的称谓,确有显例。

外诸侯即位为君之前,若参加“国际”间的重大活动,《春秋》均从实书作公子某或世子某,如曹世子射姑(庄子)、齐世子光(庄公)、楚公子弃疾(平王)等。只有为避其王号,才偶尔改其称呼,如楚王子弃疾改称楚公子弃疾。在这些地方,《左传》则往往使用他们死后的谥号,如齐桓公死前,《左传》在记述其将要争位的四公子时,便称他们为惠公、孝公、昭公、懿公。在这里,《春秋》体现的是原始记录的特点,而《左传》则明确是后人对历史的追述。

外诸侯即位为君期间,《春秋》一般用其爵称而不称名,如宋公、齐侯、郑伯、楚子等。在一国两君争立的情况下,一在外,一在内,不书名则无以区别,《春秋》则于爵称后加名,如郑伯突(厉公)、郑伯忽(昭公)等。有时对小国之君也称人,如桓十三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在《春秋》中,凡书来聘者,均为各国使者;凡书来朝者,都是小国之君,至少是他们的兄弟或世子,故可知这三人也是小国之君,体现着鲁人对这些小国的轻视。

记外诸侯死亡,《春秋》一般书作“某侯(或伯或子)某卒”,即爵称加名,以此表明某国君主易人。《左传》隐七年发例:“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杜预据此认为,只有同盟诸侯卒,《春秋》才书名,否则不书名。杜预在这里曲解了《传》意。《传》文只是解释《春秋》记同盟诸侯卒书名的原因,并没有强调记非同盟诸侯卒则不书名。在《春秋》记非同盟诸侯卒的五十二人中,只有九人未书名,而杜预对四十三位书名者,也只是一一注明“未同盟而赴以名”,却不能解释为何如此。其实,记外诸侯卒书名,并不论同盟与否,才是《春秋》的通例。至于那些未书名者,可能是鲁史官不知其名。如定九年“秦伯卒”,自襄二十七年“弭兵”之后,鲁、秦之间数十年没有交往记录,鲁史官无由知秦伯之名,故也无从书之。

记外诸侯葬,《春秋》均用其谥称,书作“葬某国某公”,没有例外。因为谥号是在举行葬礼时才宣布的,所以只有在记其葬时才能称其谥。楚、吴之君生时称王,死后也谥作某王,《春秋》记其生时据通例用爵称称子,若记其葬称谥,须书作葬某王,则与记周天子同辞,会形成天下数王并存的现象。所以为避其王号,《春秋》不记楚、吴君主之葬。如襄二十九年,鲁襄公亲自参加了楚康王的葬礼,而《春秋》也未记其葬。前人多据记楚国之事中的称谓变化,如称荆、称楚、称楚人、称楚子等,以及不记楚王葬事,认为《春秋》中有孔子提倡的“攘夷”大义,甚至从中推衍出进化论学说,(注:皮锡瑞《经学通论·春秋》。)纯粹是无中生有的穿凿附会。其实,《春秋》中对楚国称谓的变化,反映的是以鲁史官为代表的鲁人对楚国的日渐重视,即楚国在中原影响不断扩大的反映,不记其君主之葬,只是为避其王号而已。《春秋》中并没有所谓“攘夷”大义。

《春秋》记外诸侯,为君前称公子,即位后用爵称,记卒书爵后加名,记葬用谥号。这一原则既客观记录着各国君主的更替以及君主本人的身份变化,又使其名、爵、谥得以互见,是很有价值的记事体例。但前人往往把这种原则扩大化,认为《春秋》中的各种称谓都有例可循,并从中推论褒贬之意,则必然陷于穿凿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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