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国时期抑商政策的成因与实质_地主阶级论文

论战国时期抑商政策的成因与实质_地主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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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是我国奴隶制崩溃,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期。商业也迅速发展,出现了一个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由商人阶层。这个阶层流品复杂,既有冲破“工商食官”束缚,获得自由的“贾人”,也有从贵族、官僚、个体手工业者和庶人转化而来从事买卖活动的人们。这些成分不一的人们,组成了一个松散的没有特定阶级属性,但有自己特殊利益的自由商人阶层。他们的形成,一般都认为是在春秋中后期,他们随着生产的变化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以致到了战国中期,经商逐利已成为一种社会风俗和时尚,富商大贾以及他们所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他们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愈来愈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日渐提高。

春秋战国也是中国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过渡时期,到战国中期,新的封建制度在七个大国中已基本或正在形成,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也在萌芽和发展中,各国之间战争的性质已由春秋时期的争霸兼并战争发展为完成中国统一的战争。已经取得国家统治政权的封建地主阶级代表人物需要把一切权力和财富收归己有,在政治上掌握国家大权,经济上占有全国财富。而商业的发展,商人队伍的扩大,自由商人的富裕,以及他们日益高涨的政治要求,愈来愈与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封建制度龃龉不合,产生冲突了。

第一,封建统治者以贵求富和商人以富求贵的争夺财产、权力再分配的斗争,这场斗争的实质是以什么为标准重新确定和建构新的社会等级。是以商人的金钱和财产为标准;还是以封建地主的权力和土地为标准?新兴地主阶级的产生,一般的看法认为有三个来源:由奴隶主贵族分化而来;获得土地赏赐的军功地主;从平民中上升而成[①]。前两类地主占多数,我们分析这三种地主,无论是旧贵族转化者,还是军功地主,或是平民上升者,他们手中都拥有土地,军功地主和旧贵族转化者还拥有权力。因此以土地和权力为标准,重新建构新社会的等级秩序,这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必然要求。但这个标准,受到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冲击,受到商人以金钱和财产为标准确定社会等级地位的挑战。

以金钱和财产为标准来评断人的社会等级地位,这是商品经济,尤其是私营商业大量出现后的必然结果。不过这种标准是渐渐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在春秋中期以前,或在一些奴隶制宗法统治秩序还十分森严,“礼制”还没有完全解体或刚开始解体的国家,如在晋国,有些自由商人虽然富了,然而他们在奴隶主贵族面前仍是卑下的小人,而不是君子;尽管他们有钱,但等级名分仍受到限制;他们还没有得到与金钱财富相适应的社会政治地位。春秋中后期到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人队伍不断扩大,富商大贾不断增多,“千金之家”,“家累千金”,“万金之家”,“其家万金”[②]的说法,常见于史书,表明商人势力的强大。这些迅速富裕起来的商人,他们以金钱和财产为资本,向社会争地位,向国君要权力;社会和国君在他们这种咄咄逼人的气势面前,不得不作出让步,因而出现了商人参与政治,出将入相的现象,或得到大臣贵族一样的政治待遇。以金钱和财产为标准来确定的社会等级地位,一定程度上得到当权者的认可。在社会上,这种“金钱、财产标准”,也被一般人们所接受,这就是司马迁笔下所写的“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③],“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④]。

第二,金钱崇拜与封建专制王权的矛盾。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建立,郡县制的推行,各诸侯国的国王权力得到加强。国王能直接任免地方官吏,独揽一切军政大权,“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⑤]。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执行着国王制定的统一政令。封建专制主义要求人们绝对服从王权,要求上下一致,不能允许有与王权相抗衡的力量存在。然而商品经济,尤其是私营商业的发展,使社会在对王权服从的同时,又产生了对财产金钱的崇拜,“自从有可能把商品当作交换价值来保持,或把交换价值当作商品来保持以来,求金欲就产生了。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展,货币——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的权力也日益增大”。[⑥]人们越是崇拜金钱,国王的威严和权力就越下降;专制王权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是成反比的。“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百乘之国必有百金之贾。非君之所赖也,君之所舆,故为人君而不审其号令,则一国中而二君二王也。”[⑦]“上有天子、诸侯之尊,下有猗顿、陶朱、卜祝之富”[⑧]。富裕起来的商人,几乎到了与国君平起平坐的地步,这是封建王权所不能容忍的。

专制王权是建立在一家一户封闭的小农经济之上,建立在人们的愚昧无知、孤陋寡闻之上的。专制王权要求人民安心务农,要求人民愚朴。商品经济则反然,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促使人们竞争,造成民智日开;而竞争的发展,民智的日开,就会出现人民不畏王权,不顾封建纲常礼法的现象。“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不令则不可以守……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⑨]会对封建统治阶级产生极大的威胁,这又是封建王权所不能容忍的。

商业与王权的矛盾是崇拜权力、畏惧王权、听顺王命,还是崇拜于金钱、以钱财定社会等级地位。我们在此暂且不论“在商品货币经济面前人人平等”是进步或反动与否,但私营商业发展后的这种“在商品货币经济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要求和习俗,对封建专制王权和新的封建等级制度确有危害作用。因为商品货币经济,是个“激进的平均主义者”[⑩],它要消灭一切等级差别,扫荡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差异,而只承认金钱的力量和权力,不承认人们世俗的权威,这是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专制王权相龃龉而不可调和的。

第三,商人队伍扩大与封建统一及兼并战争的矛盾。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是小农经济,因为小农既是封建国家的赋税对象,又是力役、兵役征发的来源。《云梦秦简·秦律》规定:年满十五岁的男子都要进行登记,并开始对政府履行兵役、徭役、纳户赋的义务。国家官僚阶层的俸禄、地主阶级的租税、封建国家的军费负担依赖于小农经济。然而商业的发展,形成“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观念,对小农经济起了分化瓦解作用,吸引农民弃农经商,走上经营逐利的道路,出现“商与君争民”的局面。

战国时期,战争已进入最后阶段。当时七雄之间互相兼并,争地争城,所最需要的是“兵卒”和“谷粟”。张仪说楚王曰:“兵不如者勿与挑战,粟不如者勿与持久”(11),战争的胜负、国家的存亡,取决于兵员和粮食的多寡。商品经济吸引小农弃本、离土、流动,这又与战国七雄富国强兵统一中国的要求发生矛盾。

以上三个方面的矛盾,表明自由商人阶层和封建地主阶级这两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再也不能并行发展了。地主阶级为了巩固专制王权,为了建立符合自己利益的新的社会等级秩序,以及为了赢得兼并统一战争的胜利,他们在自由商人那种日益扩大的势力和咄咄逼人的气势面前,不得不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制定“抑商政策”,来消除商品经济对封建国家的威胁。

“抑商”作为一种完整的政策,首先是由商鞅提出来,并在秦国第一次推行。“抑商政策”之所以能在秦国首先推行,这是与秦国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状况及商鞅的个人因素分不开的。

秦国的生产生活较为落后,战国初期,秦仍是“戎狄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12)。这种与戎狄相杂的落后状况,使秦国的社会习俗和结构有异于东方六国,这种社会结构,一方面使秦国保持着戎狄习俗,血缘氏族组织没有受到很大冲击,容易形成专制政体和服从权力的心理。另一方面,使秦国的商业发展不如东方六国,商人的势力不甚强大。如同解决问题易在链条中最薄弱的一环下手一样,面对着日益强大的商人势力和商品经济的威胁,封建地主阶级寻找商业发展较为落后的秦国作为突破口,制定政策,实行抑商。

秦地处西部,拥有整个渭河流域及关中平原,土地肥沃,但人口稀少。“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处二,田数不满百万……此人不称土也”(13)。这种土地广袤,人口稀少的现状,一方面使秦国感到招徕和控制人口的重要。另一方面给秦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即它可以解决人们的土地问题。

商鞅是卫国庶孽公子,从小好刑名之学,年轻时在魏国学习求仕(14)。卫和魏都是工商业较为发展的国家,耳濡目染,商鞅知道手工业、商业的发展会使人口流动,农民弃本逐末,分化小农经济,不利于封建统治的巩固和兼并战争的进行。到秦国后,为想得到秦孝公的重用,他就竭尽心计,针对秦国地广人稀适宜于农业发展和保留戎狄族强悍善战的习气,吸取了东方六国商业发展后所造成的小农游离的教训,提出奖励农战和抑商的政策。这个政策与秦孝公加强王权,进行兼并扩张战争的政治目的相符合。所以商鞅在秦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是由于秦国的历史地理条件和秦国发展封建制度的需要,因此,很自然地被接受。也因为如此,商鞅得到重用,被任命为左庶长,在秦孝公三年开始变法,推行抑商政策。目的是既使私营商业变得无利可图,再也不能吸引农民去经商;又使原来的商人负债累累,经济拮据,不能富裕起来,更不能以富向权贵们挑战,参与政治,争夺权力。商鞅的“抑商”政策旨在解决“商与君争民”、“一国二君”的矛盾,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和专制王权。商鞅在推行“抑商”的同时,提出“农战”的主张,奖励耕战;他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斩得敌人首级多少来计算,按爵位的高低授与种种封建特权:包括占有耕地、住宅、奴婢和担任官职等等。可以这样说,商鞅的二十等军功爵制是一个新的政治等级体系,是权力和财富的统一,解决了社会等级标准混乱不一的纷争,解决了富与贵的矛盾,确定了以权力和土地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的等级标准。任何人想富贵,唯一的途径就是“耕战”,因为只有耕和战能促使封建国家加强中央专制主义政权,达到国富兵强的目的,符合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商鞅为解决私营商业与封建制度及专制王权的重重矛盾,而提出的“抑商”政策,是比较全面完备的,实行的结果理应是富商大贾在秦没有立足之地和自由商人绝迹于秦。然而奇怪的是在秦王赢政当政时,对大畜牧主兼大商人乌氏倮褒奖有加,使之“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对另一个大商人寡妇清也给以青睐,请她到京城作客,“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并为她建造一座“女怀清台”(15)。富商大贾不仅没有绝迹,而且还得到一定的地位和政治礼遇。这种奇怪的现象,并不是秦王政突发善心,不想抑制商人势力,而是当时的社会时势,使统治者力不从心,不能把完善的“抑商”理论彻底地付诸于实践。

战争需要加强王权,需要大量的兵员和粮草供应,需要抑制商业,扶植小农经济。但战争造成国与国失和,列国间相互封锁、禁运,建立城郭沟池阻塞交通往来,使封建统治者需要的某些物资供应缺乏,这样就给私营商业提供了一个广大的活动场所。清初著名学者王夫之说:“七国者,各君其国,各有其土,有余不足,各产其乡,迁其地而弗能为良。战争频,而戈甲旌旄之用繁;赂遗丰,而珠玑象贝之用亟;养游士,务声华,而游宴珍错之味侈。益之以骄奢之主,后宫之饰,狗马雁鹿,服珠玩之日新,而非其国之所有。于是贾人者越国度险,罗致以给其所需。人主大臣且屈意下之,以遂其所欲得,而贾人遂以无忌惮于天下,……呜呼!贾人者,暴君污吏所亟进而宠之者也,暴君非贾人无以供其声色之玩,污吏非贾人无以供其不急之求,假之以颜色而听其辉煌,复何忌哉!”(16)这说法是有道理的。战争,列国分封割据,至少在三个方面给私营商业以发展的机会:第一,由于诸侯之间互相攻伐,积怨日深,在这种情况下,由各国政府出面组织国与国之间大规模的商品交换是很难的了,因而要依赖私营独立的自由商人。第二,由于战争,一些国家出于政治的目的,或出于报复的心理,往往会封关梁,阻道路,没收敌国商队的货物。这种在经济上制裁别国的作法,又使私营商业大显身手得到发展的机会。第三,做为抑商政策的最高推行者秦王政,在兼并战争期间,并没有因为战争的隔绝、军费开支的浩繁,而放弃对别国、别地生产的财物如异国珍宝的奢求,李斯在上秦王的《谏逐客书》中写有:“今陛下致焜山之玉,有随和之宝,垂明月之珠,服太阿之剑,乘纤离之马,建翠凤之旗,树灵龟之鼓,此数宝者,秦不生一焉,而陛下说之,何也?”(17)秦王政奢侈生活所需的这些宝物,主要靠私营商人运来。

战争一方面要强化王权,控制经济、人口,稳定和发展农业;另一方面则又给私营商业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机会,给自由商人阶层的交易买卖提供了活动场所,这是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由于列国的存在和战争,政府要依赖自由商人运进一些物品,因此秦国的当权者在“抑商”政策提出来之后,还要容许私营商人,尤其是那些对秦国作用大的富商大贾的存在,并违心地给他们殊荣显位。不过这一切只是权宜之计而已,随着秦国一个个地兼并六国和最后完成了中国的统一,秦王政即秦始皇就开始对私营商人秋后算帐,实行彻底的抑商政策。

秦始皇首先对大商人开刀,用强权没收他们的财产,并把他们迁往外地。如灭魏时迁冶铁商孔氏于宛;灭赵后迁冶铁商卓氏于临邛;灭齐时把山东大商人程氏迁往临邛(18)。全国统一后,“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19);对于一般的中小商人,秦始皇把他们与罪犯等同起来,发配去边疆,“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戎”(20)。后来又把那些“尝有市籍者”(21),即曾经做过买卖有户口登记的人,充军发配到远方。在这样做后,秦始皇还觉不够,他还下令查祖宗三代,连那些祖辈、父辈做过买卖,现在已不做的人也不放过,“谪戎,先发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22),同样没收他们的财产,把他们与罪犯同等对待,一起发配充军。

马克思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权力也统治着财产’,也就是说:财产的手中并没有政治权力,而政治权力通过如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等办法来捉弄财产”(23)。秦始皇运用封建专制主义的权力,实行的这一系列铲除私营商人的做法,使“抑商政策”发展到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解除了私营商业对封建制度和专制王权的威胁。秦始皇巡行东方时,在琅琊刻石颂扬自己的功德,其中有“上农除末”一句,他是把铲除商人势力,抑制私营商业作巩固封建统治和加强专制王权的一项重大的政绩和国策,要他的子孙永远铭记并长期推行下去。与彻底抑商的同时,秦始皇大修驰道,推行郡县制和什伍制,依靠专制主义中央政府的权力,用对各地货物征纳调配来代替商业上的自由流通,用官营商业取代私商,至此,从春秋中期开始发展兴盛的私营商业和自由商人阶层,基本上被抑制住了。西汉初年自由商人的势力又一度复兴,但时间不长,到西汉王朝进一步巩固的汉武帝时期,又采用桑弘羊等人的办法,把手工业商业收归官营。采取算缗、告缗等一系列严厉的措施,严重地打击了私营手工业者和自由商人,没收他们的大批财物收归国有。从此自由商人势力再一次被抑制,重农抑商作为一种思想传统,在此后二千年中一直为历代封建王朝继承下来。封建王权的“抑商”,在政治上就是抑制商人的发展及其政治地位的提高。

自由商人阶层从春秋时出现,到秦统一而被严重地抑制,他们的这种归宿不是偶然的。封建政府要采取抑商的措施,并不是出于统治者对商人和商业存在私人的恩怨好恶,这种政策的出现是由于中国的客观历史条件决定的。中国古代的商人阶层产生在一个封闭的地理环境中和以农业为主的国度里,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国家制度,只能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在这种等级社会里,是很难容忍私营商业——这个破坏等级、危害权力威严的异己因素自由发展的。自由商人阶层在旧的奴隶社会解体、旧的等级秩序崩溃时出现并发展壮大,对旧制度的瓦解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一旦新的权力机构建立、新的等级社会建成,自由商人——这个对等级冲击、瓦解的异己因素势力必遭到抑制。自由商人阶层遭到抑制,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中是必然的归宿。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自己统治地位而抑制商业,这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对于“抑商政策”的进步和反动、积极与消极,史学界已有诸多论述,本文无意重复。我们在这里只是想指出:自由商人被抑,标志着春秋中期以来以金钱、财产为标准确定社会等级地位的努力被遏制,以政治权力和土地占有为标准确定社会等级地位的势力的胜利。这个胜利,确定了“官本位”的原则,即任何人要想改变地位、身份,必须先谋得一官半职、占有土地,于是就出现了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体的现象。在抑商政策夹缝中致富的商人,为了取得当权的地主阶级的认同,为了取得政治地位和权力,或为了保住自己的财产,他们不得不购买土地,成为地主阶级的一分子;或是买官进爵,成为官僚阶层的一成员,这就是后世所谓的“以末致财,以本守之”这种普遍现象产生的原因。

注释:

[①]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史》上册,第140页。

[②]《韩非子·八说》、《战国策·韩策三》。

[③][④](15)(18)《史记·货殖列传》。

[⑤]《韩非子·扬权》。

[⑥][⑩]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51页。

[⑦]《管子·轻重甲》。

[⑧]《韩非子·解老》。

[⑨]《吕氏春秋·上农》。

(11)《战国策·楚策》。

(12)《战国策·魏策三》。

(13)《商君书·徕民》。

(14)《史记·商君列传》。

(16)王夫之:《读通鉴论·汉高帝、汉景帝》。

(17)《史记·李斯列传》。

(19)(20)《史记·秦始皇本纪》。

(21)(22)《汉书·晁错传》。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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